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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層工商干部履職風險的類型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反腐、反失職、反瀆職力度的加強,法律法規對工商干部履職的要求也越來越明晰。目前,就基層而言,履職風險來源主要是散見于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和規定,主要是從五個方面對工商業務干部的履職標準進行了細化和具體化。如果對它們理解不深、重視不夠,履職的風險將會大大增加。
1、行政許可行為引起的履職風險。就注冊登記條線而言,風險主要來源于四個方面:一是對前置審批把關不嚴謹。表現在工作上就是需要前置審批文件的,沒要;不需要的,亂要。這兩種行為,一方面可能是業務不熟;另一方面,就是個別人員,存在靠山吃山和雁過拔毛的卡、要思想。二是對登記事項把關不嚴謹。對需要審查的事項輕易放過,更有甚者,幫助企業做假。例如,不認真審查有限公司的出資行為,甚至幫助、參與公司的虛假出資行為。三是對細節審查不嚴謹。雖然法律法規對工商部門的要求是形式審查,但是,如果是很明顯就能看出存在問題的,工商部門的審查責任將無法回避。四是對許可審批的具體環節不清楚。不在規定的時限內,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目前,較容易出現問題的是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吊銷手續。
2、行政處罰行為引起的履職風險。從工商部門的實際情況看,一是因行政處罰程序不當帶來的風險。如在行政處罰中不按程序進行送達,在做出責令停業、吊銷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按規定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等。二是在處罰中的不廉行為帶來的風險。一些執法人員經不住當事人的不擇手段的利誘,接受當事人的吃請和禮品,被拉下了水,不按規定進行處罰。三是隨意增減處罰幅度帶來的風險。一些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加大或減少處罰的幅度,結果是以罰代管,當事人繼續從事非法經營行為。
3、行政強制措施引起的履職風險。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只有《行政處罰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直銷管理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10余部法規,賦予工商部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實際上,一些執法人員為了辦案方便而超范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普遍存在。這種不按規定采取強制措施的行為,一旦給當事人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必然會引發行政訴訟,一旦敗訴就會有一個責任追究的問題。
4、行政確認行為引發的履職風險。工商部門的行政確認行為主要是對外或提供證明。近年來,工商部門在探索新的監管思路上有了很大突破,尤其在信用監管方面。對單位和個人來講,我們監管信息,必須有根有據,必須有的權利,特別是在一些有關企業商業信譽的事項時,要慎之又慎。在企業檔案查詢方面,要嚴格按照檔案查詢的管理辦法,認真審查查詢人員的資格,不能將企業的商業隱私供無關人員查詢。在對外出具證明時,只能就事論事,就材料而出具證明,不能超過職權,隨意為企業的經營情況或產品作擔保。從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人員,更不能有向社會推薦企業產品的行為。
5、行政監督行為引發的履職風險。工商部門除市場準入和行政執法外,還承擔著許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在許多高危行業、重熱點行業監管上,責任不可小視。例如,在對危化品銷售監管上,必須認真監管到位,保證檢查的質量和數量,在職責范圍內,確保檢查工作落實到位,切不能閉門造車,該檢查的不檢查,該簽字的不簽字,出了事故,后悔莫及。
二、基層工商干部履職風險的形成原因
研析上述風險的類型,我們不難發覺履職風險形成的兩大重要原因:
(一)客觀原因
一是法律法規分工的不完善。隨著《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實施,工商部門的職能領域得到了擴展,但同時也帶來越來越大的執法風險。在這些法規中,有些條文對部門責任的規定并不明確,導致部分不應由工商部門承擔的責任卻往往由工商部門“買單”。由于工商部門監管的領域太廣,承擔的責任太重,且無證與無照存在前扣關聯性,多數地方都會將責任劃給工商部門,而其他許可審批部門卻依然可以穩坐“釣魚臺”。二是某些政府部門的壓力。某些政府部門為了招商引資,對一些并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有的地方專門出臺文件,限制甚至阻止工商部門對一些企業進行正當的執法檢查。如果工商部門不遵守當地的“規矩”就要承受極大的壓力,如果違心地執行“規矩”則又會承擔瀆職風險。三是執法軟硬件條件的限制。目前市場上銷售的日用商品品種繁多,單是容易引起責任事故的食品就有上百種,要在現有的人力狀況下實現對轄區流通領域內所有商品類別的監管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在裝備方面,工商部門無產品檢測機構,嚴重地制約了工商部門職能的發揮。
(二)主觀原因
主觀原因主要是六個方面:一是部分人員思想素質差。部分執法人員自身素質低下,不能正確對待自己的身份和權力,忘記了自己的職責,從而走向犯罪的道路。除此之外,外界的利益誘惑也對一些意志薄弱的執法人員產生了不良的影響;二是認識上不夠重視。當前,多數工商干部沒有樹立起責任風險意識,認為無論是行政賠償還是職務犯罪離自己都還很遙遠;三是工作責任心不強。雖然目前建立了各種責任制度,但真正能夠落實的寥寥無幾。由于責任追究制并未落實到人頭上,導致部分工商干部責任心不強;四是工作程序不到位。基層工商部門普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認為不管是白貓還是黑貓,只要能夠完成上級下達的目標任務就是好貓;五是業務素質不夠高。有一部分工商干部不加強業務學習,不及時更新知識,干什么工作都憑借老經驗或是跟著感覺走。六是小團體利益作祟。某些單位負責人為了小團體和個人利益不惜鋌而走險,必將導致責任的追究。
三、工商干部規避風險的思考及對策
有崗必有權、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有險,法律法規既然賦予了每個工商干部監管市場秩序的權力,責任當然不可推托。當然,只要我們依法行政,認真履職、盡職,再大的風險也是可以避免的。
就組織而言,可從四個方面幫助干部規避風險:
一是分清責任,建議地方政府進一步明確各部門之間的權責。今年以來,泰州工商系統積極向泰州市委、市政府建言獻策,出臺了《泰州市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明晰了各個部門在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方面的職責,并進行了廣泛的宣傳,這就有利于從法律上保護基層一線從事監督的工商干部。
二是進一步做好政務公開工作,強化政務督查。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辦事程序、辦事時限及承辦人員基本情況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示,實行“陽光政務”,盡可能避免暗箱操作。同時,要加大政務督查力度,抓好“三個結合”:督查與交叉檢查相結合、自查與他查相結合、明查與暗查相結合,對登記材料、案卷等及時進行隨機抽查,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
三是建立執法權力制約制度。實行案源發現錄入報告制。辦案單位要建立案件登記臺帳,詳細記載案件來源、發現時間、匯報時間、立案時間、調查人員、經辦人等,便于在發現問題時及時向相關人員追究責任。同時實行執法過程相互制約,即嚴格落實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操作的法律規定。推行重大案件集體會診制。以合理把握處罰尺度,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克服行政處罰中畸輕畸重現象的發生。實施強制措施規范管理制。對查封、扣押及罰沒物資建立詳細的清單,采取專人專管,指定場所保管,以避免出現違規使用等情況。
四是適時開展警示教育。對本系統內的職務犯罪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使執法人員不能抱有任何僥幸心理。對本系統執法人員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傾向也不能輕易放過,要通過思想教育、勸戒引導等方式方法及時糾正干部的錯誤觀念和思想。
就個人而言,可從四個方面,自覺規避履職風險:
一是樹立掌權為民、執法為公的思想。我們工商干部的職權是組織上賦予的,組織賦予我們權力,是為了讓我們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經濟發展服務。如果我們把它異化為個人撈取好處的權柄時,就違背了組織授權的初衷,與依法治國的原則背道而馳。作為基層工商干部,直接接觸各類管理對象,受到的誘惑、面對的人情更多,更復雜。在這樣的環境下,要時刻自我警省,勿以惡小而為之,自覺加強職業道德的學習,切實做到警鐘長鳴。
二是加強法律法規和各項規范性文件的學習。法律法規和政府的各項規定,是我們從政行為的準繩,我們每一項行為的作出,都必須于法有據。所以,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對每一位工商干部來說,尤為重要。必須認真地學習它,理解它,在工作中運用它、執行它,嚴格按規矩辦事,再大的風險,都能避免。
【關鍵詞】 獨立董事監事會監督職能
一、關于獨立董事功能定位的探討
1、獨立董事功能概述
獨立董事是在英、美、法系國家“一元董事會”的公司治理結構基礎上形成并發展起來的。結合國內外的相關研究,關于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功能,當下流行的觀點主要有以下三種。
(1)監督功能。獨立董事有資格來選擇、監督、考核、獎勵和懲罰企業的經理層,可通過減少經理人和股東之間的沖突來提高企業的效益。
(2)戰略功能。獨立董事具有良好的專業知識背景,憑借自身的學識和經驗,可在公司發展、運作管理、資源配置等重大戰略性問題上做出獨立判斷,協助董事會制定合理的戰略規劃。
(3)政治功能。當政治因素對企業的影響較大時,企業中具備政府背景的獨立董事作為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系橋梁,可為企業提供具有洞察力的意見,幫助企業分析和預測政府的相關行為。
2、我國監管層關于獨立董事的功能定位
與美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高度分散不同,我國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董事會容易受到控股股東控制,出現控股股東濫權現象。為了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及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從而引入獨立董事。
從我國現有法規可以看出,我國監管機構對獨立董事的定位為監督者。就《指導意見》全篇內容而言,其內容是為實現獨立董事監督公司運作而服務的。《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所提出的“獨立性”要求,并不是要求其發揮顧問、戰略管理等功能,而是其有效履行監督職能的前提。又如《指導意見》第五節獨立董事具有的特別職權,將重大關聯交易單獨作為第一項且需由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事項,也是對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的明確。此外,《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也強調了獨立董事應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二、獨立董事制度的運行現狀及困境
1、獨立董事監督職能弱化,具有榮譽化、顧問化傾向
根據上證所和深交所的一項調查問卷統計: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獨立董事,認為獨立董事應當主要為上市公司提供專業知識或技術支持的比例均略高于獨立董事應當主要發揮監督執行董事和管理層作用的比例。這一結果說明,當前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被弱化,更多的是以一種顧問的角色存在,沒有真正實現證監會設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
(1)咨詢職能比監督職能更容易為上市公司接受。目前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為了滿足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外部監管要求,或者是為了提高公司的社會地位、增加公眾對公司的信任度,而不是公司治理的自發需求。因此,獨立董事提供咨詢服務比監督其董事會或管理層更容易被上市公司所接受。
在現有獨立董事提名及選舉模式下,由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因而董事會往往被控股股東控制,導致獨立董事的提名和選聘基本由控股股東和董事會包攬。試問作為被監督的對象,控股股東和董事會怎會愿意獨立董事行使其監督職能?因此,這些控股股東和董事會在選擇獨立董事時便已“把好關”,青睞那些不能參與公司治理,但可提高公司社會地位或帶來資源的社會名流。獨立董事來源構成也充分說明了這一觀點。據上證所的問卷調查統計,來源于學校(主要是高等院校)的獨立董事比例為38.55%,專業人士所占的比例為23.71%,15.73%的獨立董事來自于有關行業協會、政府機構或退休群體。
(2)獨立董事行使咨詢職能比監督職能更易實現。站在獨立董事的角度,獨立董事發揮咨詢作用不存在實際的障礙,但若要對控股股東或管理層行為進行有效監督,顯然受其時間精力、信息及職權限制,同時需要公司積極配合,其困難程度可想而知。
首先,目前部分獨立董事對于自身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并不十分清楚,不熟悉公司經營管理,行使監督職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其次,目前獨立董事多為兼職,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全面系統地了解公司運作情況,不少獨立董事就連董事會會議也都是以通訊方式表決,沒有同管理層現場溝通以了解議案實質的可能;最后,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信息不對稱,其行使職權依賴于公司的配合,若公司不向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資料,則獨立董事不能了解相關議案的真實內容,也就無法做出獨立客觀的判斷。因此,獨立董事的表決權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對董事會的決策進行有效監督,只能發揮其咨詢顧問的作用,甚至成為了所謂的“花瓶”。
2、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監督職能的沖突
重引進、輕改造、輕執行是我國制度引進過程中的一大弊病。在未對監事會制度進行深入反思和更深入實踐的情況下,又引入了同樣作為監督機制的一元制下的獨立董事制度,將兩種產生背景完全不同的監督機制強行簡單綜合在一起,兩者的沖突與矛盾也成為不可回避的問題。
通過對比有關法律規定不難發現,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權有明顯的重疊和交叉,即主要都是對經營管理層的經營行為和財務狀況進行重點監督,但同時又都未對各自的具體的監督范圍進行有效的界定。在兩種監督機制存在矛盾和沖突的情況下,目前尚未有相關制度對兩者的職能分工進行協調。明顯的職能重疊和交叉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和模糊了現行的公司內部組織架構,增加了監督成本,降低了公司的經營效率。因此,把監督權同時模糊地賦予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做法,將導致重復監督或無人監督,其結果最終是兩個制度皆失效。
三、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政策建議
1、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體系
(1)改進獨立董事選聘機制,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選任提名是實行獨立董事制度關鍵的環節,決定了獨立董事能否真正獨立。目前我國很多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提名選任都是由控股股東決定,這讓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備受懷疑。
為完善獨立董事的選聘機制,建議一個股東只能提名一名獨立董事,在制度層面保障中小股東在提名方面的權利。此外,為保證選舉的公正性及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選舉獨立董事時,提名股東及與其有關聯關系的股東不得參與表決,并要求當大股東控股比率超過某一臨界值時公司應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獨立董事,以限制大股東在獨立董事提名與選舉中的影響力和干預力。
(2)完善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目前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純粹以現金形式固定地給付獨立董事報酬。獨立董事的薪酬若是拿少了,就難以保證他會拿出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處理公司事務;若是薪酬拿多了,獨立董事在經濟上可能依賴于當董事的薪酬,則其獨立性就有可能受到影響以致削弱。
因此,完善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需要把握獨立董事薪酬的“度”,使獨立董事既能保持獨立性且又有動力有效履行職責。另外,在獨立董事薪酬構成方面,還應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通過給予適量的期權或期股等長期激勵方式,來建立靈活的薪酬制度,使獨立董事更加關注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發展前景和長期利益。
(3)完善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制度。我國目前未對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單獨作出規定,而是統一規定在董事的法律責任下。但獨立董事作為一類較為特殊的董事,在承擔一般董事的法律責任的同時,因其特殊的地位,法律責任方面還應與其他董事有所差別。首先,應制定獨立董事制度的具體指引或規范,進一步明確獨立董事的特殊職責及其未盡職責所應承擔的責任。其次,應借鑒國外經驗,在客觀、可行的基礎上,為其提供必要而適當的免責安排。最后,在適當的時候,可引入相應的責任保險機制,同時通過保費和可賠償范圍的合理界定,平衡保證獨立董事權益和防范道德風險之間的關系。
2、加強獨立董事隊伍培養,成立獨立董事行業協會
獨立董事作為綜合性人才,應具有相當的企業管理經驗和一定程度的教育背景,能夠做出審慎判斷,并有直抒己見的勇氣和魄力。目前應加強獨立董事的職業化隊伍培養,成立行業自律組織――獨立董事行業協會。
獨立董事行業協會應發揮以下功能:首先,確定獨立董事的薪酬指導標準;其次,對獨立董事行為做出細致規范,組織進行任前輔導和業務培訓,幫助其真正做到勤勉盡職;再次,建立并維護獨立董事數據庫,包括各獨立董事歷次擔任獨立董事的履職情況,形成相應的聲譽機制;最后,當獨立董事在履職時受到公司方面不公正待遇或刁難時,協會應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降低履職風險。
3、協調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職能,形成監督合力
制度安排功能的充分發揮不僅取決于每一種制度自身功能的完善與否,還取決于制度之間的協調與否。要使獨立董事與我國現行“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結構進行“無縫接入”,必須結合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特點,重新界定和整合二者的功能,避免功能上的沖突和無人負責的情況。首先,對各自的具體監督范圍進行有效的界定,并對兩種監督機制可能存在矛盾和沖突的地方進行協調。其次,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履行職責,并相互監督。最后,建立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信息與資源共享及磋商制度,兩大監督機構可以聯合對特定問題展開調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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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來,我在公司各級領導的關心與支持下,團結帶領***全體職工,深入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和**工程公司整體工作部署,以“經營管理提升年”活動為載體,圍繞“提高經營管理質量,激發企業發展活力”的工作主題,以安全生產為前提,市場開發為保證,精細管理為措施,工程盈利為目的,提升員工幸福感為愿景,開拓創新、扎實有效地開展工作,采取了完善管理制度,細化崗位責任,試行多種承包模式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基本完成了19年工作目標任務,產值取得了新突破,經營工作更加細化,管理更加規范,職工隊伍更加穩定。同時,我還注重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黨性修養,提高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為工程處各項工作做出客觀決策。現我將從以下方面匯報一年來的履職情況。
一、2019年主要經營成果情況
***2019年1-11月份產值指標***萬元,預計全年完成產值***萬元,全年預計完成利潤***萬元。
2019年以來,積極調整經營思路,搶抓市場先機。有項目才可能生存,堅定不移的把工程開發放在首位,緊抓集團公司內部工程信息的獲取及工程招投標工作,做到內部工程信息早獲取,確保工程信息不流失;與合作單位做好溝通,做好下步工程的深度開發,確保工程信息的及時獲取。面對市場的激烈競爭,加大投標的工作力度,注重分析每一次投標成敗原因,為今后投標作參考。***2019年1-11
月投標31項,其中局內7項,局外24項;中標6項,局內2項,局外4項。
全年以提升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增長經濟效益為出發點,加強經營成本管控能力。投標報價是合理盈利的基礎,在投標前充分了解業主和項目情況,根據***自身施工技術、成本、管理水平等,合理制定投標價格,不盲目投標;在建項目施工前,現場踏勘,相似項目比對,編制可行性的施工措施,優化措施,提高項目事前分析、管控能力;實行精細化管理,狠抓項目實施過程成本管理,每月對各在建項目進行成本分析,深挖降低成本潛力。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對技術措施、施工程序、材料選用、機械配置、人員調配系統分析了解,做到項目的盈虧有數,提前掌控。
強化資金管控,加快資金回籠。一年中始終把回收工程款作為重點,牽頭做好工程款催要工作。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尋找掌握回款的關鍵人員,加強與之感情溝通,贏得其理解與支持,有理有據的曉之以情,動之以理;面對建筑市場的不健康一面,敢闖敢試,按市場需求辦事,解決回款的矛盾和問題,不等不靠;對于溝通無望的單位,收集證據,依法回款。2019年共計回收工程款****萬元。
2019年安全形勢嚴峻,作為工程處第一責任人,我在思想上把安全工作作為頭等大事來抓,并嚴肅認真的履行自己對單位、對職工所負的安全責任,加強自身的安全監管意識,帶頭抓落實,使每個職工遵章守紀,保證職工、隊伍安全;加大事故隱患的查治工作,防范
各類事故的發生在安全生產預防工作上,做到經常化,并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做好安全事故的隱患排查工作。認真督導落實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做到落實責任、規范管理行為、發現事故隱患、促進隱患整改和減少“三違行為”的發生,通過制度化、規范化和專業化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積極有效的消除工作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把其消滅在萌芽狀態,以達到超前預防、超前控制。
作為***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全面承擔起項目管理職責,加強質量管理,對工程中質量問題決不姑息遷就,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通過召開工地會、質量現場會、抽查等形式,促進工程質量的提高。通過嚴格管理,工程項目均達到了相關質量要求,為進度款、工程結算、質保金回收提前做準備。
二、
加強政治理論學習,保持黨性原則
堅持把學習理論同黨性鍛煉結合起來,求真務實、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結合群眾路線,認真梳理和查擺了自己學習態度和學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扎實的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通過學習促整改,進一步增強黨性修養,樹牢群眾觀點,踐行群眾路線。始終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思想作風,把心思用在干事業上,把精力投入到抓落實中,經常性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一線,開展調查研究,各項工作的執行、舉措符合實際情況。在實際工作中,要堅持問題導向,絕不避重就輕、回避矛盾,以更加嚴格的標準、更加扎實的作風,銳意改革,攻堅克難。
三、
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堅持廉潔自律
一年來,認真遵守“八項規定”,認真履行《廉政準則》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著對公司負責的態度,不斷增強反腐倡廉意識和拒腐防變能力,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以身作則,嚴以律己,要求下級做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下級不做的,自己堅決不做。從嚴管好家屬、子女和親屬,不搞歪門邪道,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不收禮,不受賄,不徇私情,不謀私利;認真遵守組織原則和干部人事紀律,無以參觀考察為名公款出外旅游等,把《廉政準則》落到了實處,達到了各項要求。
四、
一、現代企業制度是委派 財務總監制度的基礎
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是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征,“兩權”的分離即產生了委托關系,作為委托方由于不能及時掌握方的信息,而委托方和方的利益目標、風險態度上并不完全一致,加之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信息的非對稱性,方很容易為追求自身收益而不惜犧牲委托方的利益。因此對經營者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與約束是降低成本、維護所有者利益的有效途徑。通過委派財務總監可以對經營者的重大經濟行為如擔保、舉債、投資等活動實施監督,從而確保所有者的資產安全。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與所有者職能聯系在一起。伴隨改革開放后國有企業二十年來“放權讓利”、“政企分開”等的歷程,經營者逐步獲得了充分的自,而政府在退出對國有企業直接管理的同時,也放棄了以所有者身份對人進行產權監督的職能,形成了我國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經營者越位的獨特現象。以至于會計信息失真,國有資產流失現象嚴重。那么,政府該如何以國有資產所有者身份實施對人的監督與約束呢?財務總監委派制度與外部審計一樣,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而財務總監能更側重于對經理人履行受托經濟責任情況的全過程監控。國家作為所有者,不但需要外部審計人員對財務信息進行驗證,進行事后控制,更需要財務總監利用其自身的會計專業知識,對經營者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控制。所有者與財務總監之間的關系,是以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為前提的,財務總監的存在,為維系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提供了保障。
二、推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度的必要性
《會計法》第4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公司法》第50條規定“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在行使職權中規定“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要求單位負責人對法律負責,單位其他人員對單位負責人負責;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及其他會計人員由單位負責人任用,屬于企業內部人;會計人員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以提供財務信息的形式服務并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他們在組織上、經濟上依賴于經營者。因而,可以認為,會計人員不具備監督經營者的職能。
以會計人員為監督主體的內部會計監督,主要是對企業內部經辦人員行為的監督。要由企業內部會計人員來監督其領導――經營者,并不具備有效的操作可行性。財務總監由國有資產所有者委派,屬于企業外部人,受所有者的直接領導,工資福利待遇由所有者決定,業績考核和評價由所有者負責,與企業經營者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在企業中具備完全的獨立性。因而,不存在受經理人控制的、與經理人“合謀”的動機,也不會處于受其脅迫的弱勢地位。
三、完善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度
1.明確財務總監的職權,防止政企不分
財務總監既然是代表所有者派駐國有企業,實施對國有企業經濟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監督和控制,是否又回到了政府直接管理而有政企不分之嫌呢?因此,財務總監的職能應與企業的經營分離,不能阻礙企業經營者自的正常實施,必須合理界定財務總監的職責權限,正確處理財務總監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合作關系。財務總監制度的核心是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防止企業弄虛作假,違規操作,不是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不會導致新的政企不分。一句話,委派財務總監在派駐企業主要采取重大事項與總經理實行聯簽制度及定期報告制度履行職責,對派駐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財務信息及其他情況享有知情權、檢查權、建議權、報告權及評價權,一般不直接干預經營者的經營管理,以防止陷入政企不分的模式。
財務總監在實踐中的定位應進一步明確。依照目前有關的文件規定,財務總監享受企業行政副職待遇,這種定位較為模糊。在財務總監進駐企業以后,不少企業僅從待遇出發,給予相應的待遇,使財務總監難以全面介入企業經營管理活動。資產經營公司必須明確規定財務總監為企業行政副職,使財務總監更好地履行財務監督職責。
此外,從現行規定中可知,財務總監的職權僅定位在一級企業上,對二級企業的監管則沒有具體的內容,并且財務總監沒有一個具體的部門和個人供其管理,是單槍匹馬在企業工作,工作難以細化,難以深入。為了使財務總監工作落在實處,加強對二級企業的監管,可通過董事會推薦財務總監分管內部審計工作。這樣可以促使四方面的結合: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相結合;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相結合; 監督職能和服務職能相結合;一級企業監督和二級企業監督相結合。
2.加強財務總監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財務總監委派制產生了新的委托關系,也會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我們不能想當然地假設財務總監是完全的利他主義者,能夠及時地掌握信息并反饋給委托人。從派出財務總監的資產經營公司角度看,要使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到位,必須對財務總監進行管理,促使財務總監認真履行職責,防止越權違規,。
要加強對財務總監的考核,通過審閱財務總監工作報告、聯簽專項抽查、所屬企業調研等方式,掌握財務總監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履職、是否越權、是否違規等情況,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主客觀分析,既指出財務總監工作的不足,又積極為財務總監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保證財務總監到位履職。
要加強對財務總監的獎懲。應該根據財務總監述職報告、任職企業綜合評價、年度審計報告等對財務總監進行獎勵和懲罰。對財務總監也可以像對經營者一樣實行年薪制。關鍵在于與解決其他問題一樣,也要設計一套激勵約束機制。財務總監的報酬宜采用固定工資加獎金的結構,不宜采用股票贈與及股票期權等形式。
另外,在法律法規中應明確規定,財務總監不得收受委派企業任何經濟利益,以及失職的相應法律責任。此外,建立財務總監市場,也可提高財務總監聲譽,并有助于降低發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可能性。
3、給予財務總監以理解和支持。
支持應是全方位的,主要是兩個層面的:一是領導支持。領導在各種會議和場合強調委派財務總監的重要性,為財務總監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了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組織保證。二是基層配合。財務總監的工作離不開基層經營者的理解與配合。國有企業應該向財務總監提供聯簽事項、會計資料以及和生產經營管理有關的一切文件、合同等;接納財務總監參加或列席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以及經濟、投資、財務和審計等會議;保證財務總監能夠檢查企業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產權運作和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不應該有意回避財務總監的監督,甚至設置重重障礙逃避監督;更不應該堵住財務總監的嘴,束住財務總監的手,使財務總監聽命于企業,喪失監督。
4、提高財務總監的個人素質。
從財務總監本身角度看,要使工作到位,更要不斷提高和完善自身素質。除了應具有堅持原則、奉公守法、客觀公正、光明磊落、清正廉明、嚴以律己等基本素質外,還應具有熟練的財會技能、豐富的法規知識和較強的組織能力。
委派財務總監的職責是產權代表在財務管理方面職責的體現,其職責定位具體有三:一是監督;二是服務;三是溝通。作為產權代表的派員,財務總監的主要作用是監督職能。通過對企業的重大經濟事項如處理呆壞賬等經濟活動的監督,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促進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確保所有者利益。財務總監要擺正自己的位置,牢固樹立服務宗旨的思想,既要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堅決制止,對不合理的經營行為予以抵制,又要主動參與,提出合理化建議,不做局外人。實踐中,委派財務總監作為財務方面的資深專業人士,完全可以在不干預企業經營的前提下為所派駐企業提供專業服務,作為其監督職能的拓展。比如完善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企業的會計基礎工作,保證企業的會計信息準確,對經營者提供高效的理財方案等,也是委派財務總監在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率方面的工作方向。作為產權者的派出代表,委派財務總監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十分了解,能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架起溝通橋梁。委派財務總監通過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使所有者及時和經營者溝通,不斷改善企業經營狀況。這就要求財務總監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及專業素質,需要不斷進行知識更新和思想提高,培育拓展視野和拓寬思路的能力,符合現代企業管理發展的需要。
四、財務總監委派制度實施的具體經驗
某市自來水公司實施了基層財務總監委派制這一重要舉措。一年來,財務總監按照總公司提出的目標和要求,對基層財務會計活動履行管理、監控職責,提升了財務管理層次,發揮了財務監管作用,為公司步入經濟良性循環奠定了基礎。
1.財務總監委派制度的具體做法
首先,按條線分工,明確工作目標。根據供水企業的特點,結合財務總監的經驗與特長,將公司所屬基層單位劃分為三條線。財務總監始終圍繞著總公司的工作目標,對基層單位進行財務監管工作,特事特辦,急事先辦,靈活機動,使之納入有序的軌道。
其次,制定計劃,確立監管課題。財務總監根據分管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年度工作計劃,確立監管課題。主要內容有:(l)盤活水表廠資產存量,賦予企業生產活力;(2)閥門廠廠房搬遷資金的可行性研究;(3)制水系統除本增效,為公司步入良性循環作貢獻;(4)多渠道籌措資金,改變泵站設備落后的現狀;(5)降低產銷差,提升管理層次等。
最后,深入調研,寫出專題報告。深入調研是財務總監對會計活動履行管理和監管職能的基本做法,可用“聽、看、問、寫”來歸納。“聽”:是深入基層聽取企業法從會計人員及生產骨干對企業基本概況、生產經營活動現狀以及財務狀況的介紹和評價,主要形式有開座談會、參加基層經濟活動分析會議、個別談心等;“看”:是查閱會計報表、賬冊、憑證等原始會計記錄、內部控制制度及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從中分析會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評價企業經營和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問”:是對“聽、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從而理順思路,“寫”出專題報告。實施財務總監委派制以來,共向總公司提供了十幾篇專題報告,為總公司宏觀決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據。
2.實施財務總監委派制的成效
(一)盤活資產存量,增強企業活力。為盤活水表廠的資產存量,公司經理室委派財務總監對該廠的資產進行實地調研。水表廠擁有固定資產綜合樓和辦公樓的資產凈值424萬元,占總資產凈值的52%。經濟體制改革使水表廠的人員和生產規模發生了很大變化,兩幢大樓的利用率也隨之逐年降低,每年還必須照提折舊,既增加了成本支出,又占用了資金。鑒于上述狀況,財務總監采取的方法是:將水表廠閑置的房屋有償調撥給總公司,總公司物業部門再將其向外單位出租;水表廠則通過部分固定資產變現的方法,將一部分資金用于投資外省市水表聯營企業,另一部分資金用于再生產,從而盤活資產存量,增強企業活力。
(二)強化流動資金管理,加快資金周轉速度。
(1)企業不但要想方設法開拓銷售市場,更要千方百計及時收回銷貨款,產品既要滿足市場需求,又要“壓儲”,才能保持企業經營活動的順暢,如果沒有足夠的資金投入再生產,企業將會面臨難以為繼的困難。水表廠當年應收賬款余額近700萬元,存貨近800萬元,兩項共占用流動資金1500萬元。應收賬款按賬齡及分布地域分析,其金額之多,地域之大,加上水表積壓,造成了水表廠資金嚴重匱乏。企業面臨著巨大的經營風險。針對上述癥結,財務總監提出了下列措施:(1)對應收賬款進行信用分析和賬齡分析,適當調整外省市的銷售對象,將主要銷售渠道定為各省市的供水企業及有信譽的集團公司,如長春一汽、大慶伊春等。(2)建立激勵機制,銷售人員的業績與經濟效益掛鉤。(3)調整產品儲備結構,抓緊對庫存呆滯物資的處理。經努力,應收賬款余額逐月下降,存貨周轉率加速。
(2)營業所是公司實現銷售收入的窗口,上年底應收水費余額高達5900萬元,巨額的應收水費嚴重地影響了公司正常資金周轉。為了追回舊欠水費,營業所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是各辦事處根據供水區域將500元以上欠費單位列出清單,摸清情況,落實到人,負責追回。二是與欠費在800元以上的單位簽訂欠費認定書,各辦事處的簽約比例不得低于80%。三是所長室不定期地到辦事處抽查舊欠水費回收措施的落實情況。經營業所上下共同努力,第二年中應收水費余額已降低到3,300萬元,以前年度舊欠水費回收近430萬元,達到了預期的目標。
(3)管線工程公司工程結算周期過長、結算速度過于遲緩的弊端,影響了該企業利潤的真實反映。當年在建工程項目達200余項,在高達19000萬元的在建工程成本中,至少有60%是已竣工、待決算的項目。造成工程結算不及時的主要原因有:人員變動很大,影響竣工結算速度;審核人員人手緊,項目多,影響審核速度;施工企業竣工資料提供不及時。經財務總監調研分析,解決工程決算的關鍵是:企業內部必須提高編制竣工項目決算的速度和質量;對周期較長的工程實施按進度辦理結算;公司專業部門應抓緊辦理工程決算的審核工作;對四個區域性公司的排管資金進行清理,提請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目前,四個區域性公司貼費排管工程項目的賬已理清,資金已劃轉。管線工程公司半年進行竣工結算的項目共二十二項,實現利潤201萬元。
(三)降低產銷差,提高管理質量。產銷差是供水行業的一項綜合性指標,是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重要方面。產銷差居高不下,一直困擾著供水企業。財務總監對營業所的產銷差進行了專題調研,分析營業所售水量結構現狀:工業用水和居民用水列售水量的前二位,占總售水量的85%,新建工房漏損水量和違章用水罰沒水量列第三、四位,占總售水量的12.5%。分析水量漏損的主要原因發現加強表務管理和用水管理是降低產銷差的重中之重。為降低產銷差,財務總監提出公司在銷售、輸配等各個環節上,全方位落實降低產銷差的措施:(l)擬訂水表管理辦法,實施水表“戶籍”管理;(2)設立“抄表電話聯系中心”,取消“貼條”抄表;(3)加強對綠化、消防、動拆遷等的用水管理,加大無表用水和私接水的查處力度;(4)全力以赴查堵管網漏損,對城市輸水管網進行地毯式普查,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網漏損;(5)加大考核力度,完善考核指標體系,將水費收入、售水量、單位售價和水費回收率作為營業所的主要考核指標。半年共追補水量2466萬立方米,計人民幣918萬元,產銷差的實際完成數為17.31%,較去年同期下降了2.58%,取得了可喜的成績。
綜上所述,財務總監派出制度在實際工作中尤其是國有企業的經濟活動中對于改善會計信息失真、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健全企業內部約束機制起到了很大作用。財務總監委派制度是對會計過程的監督,不僅可以提高會計監督的效果,進行實時控制,而且可以對經營者起到更大的監督約束作用。設置財務總監加強了國家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外部監督,而且財務總監發揮了承上啟下的作用,應該在國有企業中推廣,在改革的過程中煥發國有企業的活力。
(作者單位:中能電力工業燃料公司)
書訊
[關鍵詞]軌道交通工程;監理;管理工作;
中圖分類號:U23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10-0101-01
為了適應軌道交通全面提速建設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監理單位管理行為,促進監理單位嚴格履職,充分發揮“五控、兩管、一協調”作用,實現各在建線路按期通車的目標任務,根據軌道集團領導要求,各監理單位應切實加強監理工作,保障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優質、高效。
一、現狀
監理單位由于合同金額小、不直接投資、不直接組織施工以完成工程建設,加上我國多年來形成的重施工、輕管理的陳舊思想作怪,其主體地位很難得到保證,甚至被邊緣化。相對而言,施工單位無論在人力資源、技術力量以及在管理系統的完備方面,均比目前絕大多數監理單位要強得多。沒有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仍然可以完成工程建設的任務;但是如果只有監理單位沒有施工單位,那是根本不行的。主要表現為:一是建設單位忽視監理單位的存在,直接向施工單位下達各種指令,越過監理直接管理施工過程,然而在工程進展不順利時卻追究監理單位的工作責任;監理單位無法正常行使權力卻不能免責;施工單位對監理單位的指令可置之不理。事實上如果不是有硬性規定,很多建設單位就不會請監理。二是由于從事監理工作薪水偏低、事業成就感不高、發展前景不夠廣闊等原因,監理單位對人才的吸引力不強,人才匱乏,從事地鐵工程監理的監理單位都面臨嚴重人才不足問題。三是監理人員力量不足、項目監理人員更換頻繁加重監理組織機構設置難度,內部管理存在許多不足和不規范。
二、加強軌道交通工程的監理管理工作
1.職業聲譽機制和權威性的確定。建議在招標過程中根據國際上流行的做法,把監理素質水平作為主要條件,選擇最具資質的監理公司。為此,建議確立監理公司的職業聲譽機制,嚴格規范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領域監理公司的投標資格。建議將監理公司完成委托監管任務的情況作為監理公司職業聲譽考核的基礎,促使監理公司公正、科學、實事求是地處理問題。職業聲譽效用可通過監理當期實現其聲譽效用或在監理期之后實現其聲譽效用。據此,監管者從職業聲譽建設中實現的效用期望為:,式中:為監理公司在監理期職業聲譽建設中獲得的效用;+1為預期監理公司監理期職業聲譽建設在下一期得到的效用;為折現系數。同時制定相關合同,規定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全部由監理負責,使監理不僅能使用質量否決權,還可以利用進度控制權、計量支付審批權等對工程質量進行有效控制,以保證承包單位接受監理公司的監督和管理。同時在工程中期,可以借助行政干預等手段,使監理公司對交叉項目多、指揮協調復雜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協調指揮權力得到加強,最大限度地減小管理部門權責不清造成的影響。
2.建立完善的設計監理管理制度。為實現更高的設計和建設目標,在工作中倡導理念創新和管理創新,提升工程設計和管理水平,建立了適合該工程的設計監理大綱及設計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各崗位職責與分工,細化了各崗位人員的工作方式和程序。建立設計管理體系及管理制度,將“三控(質量、進度、投資)、兩管(合同、信息)、一協調(各有關單位間的關系)”落實到工程設計的全過程。針對不同的設計階段,制訂設計進度、質量、投資控制的有效管理制度,落實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維護業主利益、工程利益。建立設計監理例會制度,組織對設計單位的設計考核和設計巡檢,參與總體設計單位對分包設計單位的考核。在設計管理中強化考核機制,建立科學完善的考核體系,促進設計管理水平的提升。建立設計監理月、年、階段、專題、項目完畢的報告總結制度,提交監理月報、年報、專題報告及監理工作總結報告。與總體總包和工點設計單位建立良好的溝通與協作關系,擺正位置,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責任。設計監理過程中,不僅要提出問題,嚴格按章辦事,而且充分發揮設計院的經驗和技術優勢,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與總體、分項設計單位友好協商、密切協作,注重預控和過程監控,避免矛盾的堆積和因設計的重大返工而影響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共同為實現項目質量、進度、投資三大控制目標而勤奮努力工作,并在工作中取得了重大成效。
3.實施設計監理與業主、施工企業密切協作。工程項目設計的可靠性、適用性是影響工程質量的主要因素,也是降低工程投資、縮短工期的關鍵,因此在設計階段就應發揮監理的作用。在設計過程中組織專家進行設計評審,及時發現問題并對設計方案進行優化。這樣一方面通過事前監理,使監理工作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另一方面使監理人員充分理解設計意圖,確保監理工作順利進行。軌道交通項目施工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矛盾交織、涉及問題很多,各參與企業都有各自的利益。監理在整個工程管理中是一個中間環節,應發揮督促、協調、服務的職能,與各方都保持密切協調的良好關系。監理單位應通過自身的誠信和公正服務,使業主和施工企業都能感受到監理人員的真誠態度和良好作風,轉而自覺地接受監理和主動配合監理人員的工作。
4.軌道交通運營車輛監理。運營車輛是直接面向乘客并關系到投資效益和社會評價的關鍵設備,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投資最大,因此應對車輛實施設計監理和制造監理。在設計監理階段由車輛監理工程師對車輛設計方案及全部設計圖紙進行全面審查。通過審查,修改、完善設計中的不足之處,保證車輛設計質量。在制造監理階段,編制監理工作計劃,對車輛總承包商和主要部件分包商的質量保證體系、階段生產進度計劃及實施措施進行審查,對車輛總裝全過程進行旁站監理(監理人員守侯監理施工操作),對型式試驗及出廠試驗全過程實施跟蹤監理,并編寫車輛的質量評估報告,車輛保修期滿后,審查車輛承包商保修期結束的申請報告,編制車輛監理完工文件,向建設企業及相關部門提交監理總結。
5.建立和完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初期,由于無成熟標準可循,導致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標準不統一,大量重復性的設計、生產,浪費了有限的人力、物力。隨著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的發展,工程的建設、管理及運營水平將不斷提高,需要建立和完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標準體系。通過該體系的建立,規范工程設計,提高設計水平,統一管理方法,使監理公司有章可循,更好地發揮監理作用。同時,標準體系的建立將使具有較高水準的技術咨詢與監理被更多的建設企業認識和接受,使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質量得到全面提高。
由于我國推行工程監理時間不長和法規尚不健全,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中還存在問題。根據以往監理工作的經驗教訓,結合捕獲理論在監理中的應用,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水平的措施,希望能為提高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水平起到一定的啟示作用,從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保障工期,促進我國城市軌道交通事業的順利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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