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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跨國財務管理跨國并購跨國破產清算
近幾年來,由于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發展,跨國公司的發展比以往要快得多,同時出現新的內容。隨著跨國公司的發展,跨國財務管理也被迫不斷地進行自身的調整,來適應跨國公司的發展,這對跨國財務管理形成了一系列的挑戰??鐕驹谀壳半A段出現一些新趨勢,主要表現為跨國并購增多、跨國破產清算增多等,跨國公司需要考慮怎樣對這些業務進行更為有效和穩妥的財務管理。
跨國并購問題
跨國并購是在境外進行并購,并購方往往對境外的并購市場的熟悉程度比對國內的要低,因此跨國并購的風險比國內并購的風險要大,這些風險主要以財務風險的形式體現出來,因此跨國并購的財務管理至關重要。現階段,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發展,跨國公司進行跨國并購的行為增多,如何更好地處理跨國并購中的財務問題,成為跨國公司財務管理中的新問題??鐕①徤婕暗膯栴}很多,如果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來看,要關注和處理好兩個關鍵的問題:目標企業的價值評估和融資決策,這兩個問題也是決定并購是否成功的關鍵。
對目標企業的價值評估,一般情況下是以持續經營為假設前提,估算目標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各個時期的預期收益,體現所有收益,得出目標企業的價值。目標企業價值的準確評估依賴于各期收益的預測,收益的預測是建立在目標企業的信息基礎上。并購方對目標企業的信息往往依靠評估機構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由于進行的是跨國并購,容易引起信息的不對稱等問題,比如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提供的審計報告有水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這樣對目標企業的資產價值、未來的經營狀況、未來的現金流等情況的評估就會出現偏差,這種偏差在被收購方占據地利的情況下,一般會高估目標企業的價值,進而導致實際的收購價高于目標企業的實有價值。這種高估對收購后的經營也不利,因為沒有正確把握目標企業的實際盈利能力。
融資決策是指為企業并購籌集所需要的大量資金,定出最佳的融資方案。在當今的世界經濟中,金融創新相當活躍,進行融資的可選渠道大大增多,進行跨國并購的融資可以進行企業內部融資,也可以進行企業外部融資,融資渠道很多,比如金融財團融資、認股權融資、可轉換債券融資、風險投資融資等,當然也可以通過銀行借款、發行其他種類的債券、股票等融資方式。至于具體應選擇哪些融資方式以及相關風險如何等問題使財務管理難以決策。
跨國公司進行融資時,通常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融資成本,融資成本往往是比較高的,比如通過發行債券融資,發行企業要承擔較高的債券利息,發行傭金也較高,實際上是一種高息風險債券,其融資成本相當高。如果并購后的企業經營不善,會使企業的負債增加,導致收購不利甚至收購企業破產。二是融通的資金結構要和企業的資金結構相匹配,資金的結構是指企業資產變現的難易程度以及相對應的資產比例。如果企業容易變現的資產比例大,其清償短期債務的能力強,就可以較高地通過流動負債的形式進行融資。相反,容易變現的資產比例小,適宜于對長期負債的清償,可以較多地以長期負債形式進行融資。三是注意融資幣種的選擇和匯率風險,跨國并購的融資如果從國際金融市場上籌措資金,要根據外匯風險情況進行融資決策,幣種選擇盡量選擇預期貶值的貨幣,以避免匯兌損失;如果不能進行幣種選擇,可以采取保值的措施。
跨國破產清算問題
對于跨國破產清算問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和一體化發展,各國國內金融市場的全球化步伐也在加快,國際金融市場在全球中的作用發展迅速。這種經濟形勢促使了各國之間的跨國融資和投資的發展,也使得來自于不同國家的經濟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迅速增多,尤其是在跨國公司的業務體系內。企業有生有死,隨著全球經濟的發展,跨國破產的事件也越來越多了,如何處理跨國破產企業的財產清算,也悄然成為財務管理的新問題。
所謂跨國破產是指在一個破產案件中,牽涉的債務人、債權人或破產財產處于兩個以上(含兩個)的國家。雖然,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破產法,都規定了明確的破產程序和具體事宜。但各國破產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差別,因各國經濟文化歷程和法制建設道路不同,各國破產程序沖突不可避免,即使在未來的發展中也只能趨同,不可能一致,具體運用哪個國家的破產法,有時最后的結果大不相同。各國破產法的差別主要分為支持債權人的利益類型、支持債務人的利益類型和折衷類型。更多情況下,各國都堅持適應的破產法保護本國債權人的利益。
本文針對供熱空調系統偏大設計的現狀,分析了設計過程中涉及的許多因素的不確定性本質;提出供熱空調系統保證率設計的概念,它直接以室內熱環境的保證率為依據去做設計,真正體現了工程設計中投資與功能的對立統一;給出隨機分析方法的思路和開發智能集成化的建筑熱環境分析系統的構想,為實現供熱空調系統保證率設計打下基
礎。
關鍵詞:供熱空調系統保證率設計建筑熱環境隨機分析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和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熱空調系統的應用日益廣泛,使得建筑物的供熱空調能耗也逐年增大。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資金和能源的供求矛盾日趨激烈,因此供熱空調系統的合理設計已提到日程上來。
雖然建筑熱物理理論近來有較大發展,從穩態傳熱算法到動態傳熱算法,從單一圍護結構的。到建筑物整體的傳熱算法傳熱算法。但是長期以來,建筑熱物理基本上都是作為確定性過程來研究的,即在確定的室外氣象參數和室內發熱量的條件下,做建筑熱物理的有關計算,如建筑物冷熱負荷的計算等,再去設計供熱空調系統,分析建筑物能耗等。在供熱空調設計過程中往往對每個不確定環節乘以一個大于1的安全系數,如此層層加碼設計出的系統不可避免會造成設備容量選擇偏大,這一方面浪費了初投資,別一方面由于設備常運行于低負荷狀態,也降低了設備效率,造成了運行和維修費用的增加。
供熱空調系統的偏大設計有社會經濟體制和管理體制不合理方面的原因,如設計費用按建筑總投資的固定比例計算,建筑物供熱按建筑面積而不是實際耗熱量收費,甲方往往只是控制建筑物初投資,忽視建筑物的運行和維修費用等。此外,設計人員也缺乏一套科學的方法來處理各種不確定性因素對供熱空調系統設計的影響。
由于室外氣象和室內熱源都是隨機過程,它們作用在建筑物上產生的建筑熱環境也是隨機過程,因此應該采用隨機分析的方法去研究建筑熱環境。隨機分析的方法追求的是某個量(如室溫、供熱負荷等)的概率分布,而不是具體的某個數值。建筑熱環境是復雜的系統,其中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因此,在研究建筑熱環境時,不僅要了解建筑熱環境的系統性能指標的期望值(平均值),而且要了解這些指標的標準偏差。這樣,就能在概率意義上定量描述這些不確定性因素對建筑熱環境的影響。而以往確定性的方法只能得到建筑熱環境系統性能指標的某個數值,由于在處理室外氣象和室內熱源這些不確定性因素時采用簡單的保守數值,往往使得計算得到的性能指標遠遠高于實際需要的性能指標。197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H·A·Simon提出的有限合理性原理[1],從哲學意義上精辟地論述了客觀世界復雜性與不確定性的本質:"…客觀世界是極其復雜的,人們頭對它的認識總是有限的,因此客觀總是的角是個集合,而不是一個點…"。也就是說,客觀世界中的,它們構盛開個集合,這個集合中的每個解都可看成某種程度上的滿意解。如果片面地追求唯一解或最佳解,那么往往不得不引進許多假設、近似或約束,這樣求得的所謂唯一解或最佳解很可能反而遠離真實解的集合,見圖1。
圖1Simon的有限合理性原理示意圖
以空調設計負荷的計算為例,傳統的確定性方法取室外氣象和室內熱的最不利數值,采用動態模擬程序去計算空調設計負荷。實際空調負荷是隨機變化的,而確定性模擬方法并沒有給出實際空調負荷小于空調負荷的可能性大小,致使設計人員在選定空調設備時,為安全起把空調設計負荷乘以一個大于1的安全系數。由于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作用,實際空調系統的運行狀態也是隨機變化的,因此應根據空調負荷這一隨機變量的概率分布來確定空調設計負荷,選擇空調設備,也就是在不同概率信度下確定不同的設備容量。概率信度的確定則與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甲方的經濟觀念密切相關,體現了空調系統設計中功能與投資的對立統一關系。
供熱空調系統的設計和建筑結構的設計不同。建筑結構設計的目的在于提供居住、生產和科研的場所,因此要求幾乎絕對的保證,一旦發生事故,如房屋倒塌,那么不僅會損壞產品、儀器,而且會造成生命危險。供熱空調系統的設計目的在于提供生活、生產和科研需要的室內熱環境,如果在一定短時間里室內熱環境偏離設計要求,并不會造成太大的損失或危害。對于精密儀器車間等對空調精度和可靠性要求比較高的工藝空調系統,設計的可靠性可以定得高一些,因為一旦空調系統出故障,會影響產品質量或儀器壽命;而對于一般民用住宅、辦公樓和賓館的舒適空調系統,往往允許室內熱環境在一定短時間里偏離設計要求,這不僅不會損害人體健康,反而有利于消除或防止空調建筑普遍存在的綜合癥??梢?,供熱空調系統的設計允許一定的不保證率,如果設計要求的不保證率越小,那么需要空調系統的容量就越大,這正好體現了工程設計中投資與功能的對立統一關系。
由于供熱空調系統的設計涉及許多不確定因素,如室外氣象、室內熱源、建筑物的圍護結構、整個建筑中各房間的空調系統的同時使用情況、空調系統本身的設備故障、衰老以及建筑物空調面積的擴大等。因此,如果片面地追求供熱空調系統的安全性,那么常常導致以最不利的條件作為設計條件,勢必造成供熱空調系統的容量偏大。實際空調系統的運行狀態是隨機變化的,也就是說,空調負荷系統是隨機變量,它服從一定的概率分布,如圖2所示。
圖2空調負荷的概率分布
從圖2可見,在95%的概率信度(即5%的不保證率)下,空調負荷小于1820kW;如果信度提高到99%,那么空調負荷小于2160kW。換言之,在100年里,空調負荷大于1820kW和2160kW的年頭分別不可能超過5個和1個。圖2還說明,在大部分時間里(90%的概率),空調負荷不超過1640kW,如果概率信度提高5%和9%,那么負荷分別增加11%和32%。按傳統的安全設計思想,采用最不利的室外氣象和室內熱源條件做計算,得到的空調負荷可能是3200kW,據此選擇空調設備,那么在大部分時間里(90%的概率),空調設備的負荷率不超過51%(1640/3200);在很炎熱的夏季里(100年一遇),空調設備的負荷率也不超過68%(2160/3200)。這樣的設計不但導致初投資的增加,而且導致運行費用的增加。圖2清楚地刻劃了空調負荷的隨機波動特性,也容易在工程設計中作用。
這種直接根據室內熱環境的保證率去做設計新思想,即保證率設計,追求的是在某種不利條件下,合理確定保證率,使供熱空調系統在保證時間內可靠地實現設計要求,而不是在任何條件下都要求保證室內熱環境。因此,保證率設計是對傳統安全發展方向。
保證率的確定則與具體建筑物類型、使用功能和甲方的經濟觀念有關,如果保證率取得偏大,會直接導致選擇的空調設備容量偏大,造成一次投資和二次投資的增加;相反,如果保證率取得偏小,那么由于室內熱環境在較多時間里偏離生產、生活或科研條件的要求,會導致工作效率的降低和產品質量的下降,造成損失費用的增加。因此,綜合考慮投資和損失費用與空調系統設計保證率之間的關系,可以找到最優的保證率,使得按它設計出的空調系統的總費用(總投資與由于空調系統保證不了合適的室內熱環境而造成的損失費用之和)最小(見圖3)??梢姡WC率設計的概念充分地體現了工程設計中投資與可靠性(保證率)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
圖3空調設計中投資與可靠性之間的辯證關系
為實現供熱空調系統的保證率設計,需要一套隨機分析的方法,去定量刻劃設計過程中諸多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給出供熱空調系統設計負荷的概率分布。為此需要解決以下一些基本問題:
·室外氣象和室內熱源的描述
建立室外氣象的多維多階自回歸時間序列模型,以描述實際氣象過程的不平衡性以及各氣象參數在時間上的自相關和互相關性。建立描述室內熱源隨時間周期波動的簡化的隨機模型。
·建筑物的描述
現有的建筑物熱模型都不適合于做隨機分析,為此建立了狀態空調建筑熱模型,它能利用以上建立的隨機氣象模型和隨機室內熱源模型。
·供熱空調系統二次設備(如散熱器和風機盤管)的同時使用情況
·供熱空調系統從一次設備到二次設備過程中各種介質傳輸管網能量損失的描述
·供熱空調
設備衰老特性、故障特征和維修制度的描述
·供熱空調設備的備用和供熱空調面積的擴大考慮
·開發一個以CAD為基礎的智能集成化的建筑熱環境的分析系統,幫助工程師做設計
從80年代初其開始,江億從事建筑熱環境隨機分析的研究工作,1988年到1992年完成中國科學院一個青年基金項目[2],進行有關隨機分析的基礎理論研究;并和英國建筑研究中心的系統性能預測室合作,完成對隨機分析程序的驗證[3]。近年來發表了一些文章[4]~[10]對隨機分析的意義、方法和應用都有較詳細的論述。這些是空調負荷保證率設計的基礎研究的一部分,還有許多工作要進行。但供熱空調系統的保證率設計無疑提供了一種徹底改變該行業不合理的設計現狀的方法,它有著光明的發展前程。
參考文獻
1HASimo.Thesciencesoftheartificialintelligence.2ndEd.TheMIT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1981.
2江億,洪天真,建筑熱過程的隨機分析,中國科學院青年基金項目研究報告,1992。
3THong,YJiang.StochasticAnalysisoftheBuildingThermalEnvironmentofUK.1994.
4洪天真,建筑熱環境的隨機分析,博士學位論文。清華大學熱能系。1994。
5洪天真,江億,冬季供暖系統負荷設計算用的室外綜合計算溫度,暖通空調,1993,(3)。
6江億,洪天真,建筑熱過程隨機分析的背景、方法和應用,暖通空調,1993(6)。
7江億,洪天真,張金乾等,IISABRE:智能集成化的建筑熱環境分析系統,全國暖通空調制冷學術年會論文,1994。
8YJiang,THong.StochasticAnalysisofOverheatingRiskinBuildings.ProceedingsofCLIMA2000,London,1993.
一、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現狀考量
行政訴訟協調,它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由法院法官主動參與協調引導,就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愿景,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就訴爭問題達成“合意和解”協議的一種終結訴訟方式。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協調是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干撓下,由法院法官引導行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互諒互讓,就爭議的事實或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而形成的以解決紛爭和終結訴訟程序為目的協議。
我國行政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案件適用協調制度,但協解畢竟在不知不覺中成了行政審判中一種結案方式。長期以來,我國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審判工作過于剛性,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的做法,實際上把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視為不可調和的雙方,使得行政訴訟缺乏人情味。從審判實踐來看,行政案件撤訴率高的現象已經說明,大量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過協商、協調的方式得以解決,有的因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達到原告撤訴的結果,有的因法院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主動與行政機關交換意見,有的是訴訟外被告給予原告某些好處而使原告撤訴,作為解決糾紛的主持人——人民法院幾乎對申請撤訴的都予以準許。[2]據統計,1996年因法院協調而撤訴的行政案件數占所有撤訴行政案件數的51.7%,1997年是56.6%,1998年上升至60.7%,1999年又升至64.6%,2000年甚至高達69%,[3]特別是近年來因法院協調而撤訴的行政案數更是占據了撤訴案件的絕大多數。在法律和司法解釋還沒明確規定“協調”制度的情況下,一些法院大膽思維和創新,制定了《行政訴訟協調制度實施辦法》,通過適用協調方式由原告主動撤訴結案。
我們經調查,以協調方式由原告撤訴結案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具體行政行為有一定的瑕疵,判決撤銷或者確認違法,存在一定的負面影響的涉及群體性的、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二是行政賠償案件,通過法院協調,從而及時化解雙方矛盾,解決紛爭;三是因履行行政合同所引發的案件;四是訴不履行法定職責,尚需繼續履行的案件;五是行政裁決、行政處理案件;六是不服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七是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協調價值的案件。對以上各類案件,法院根據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和主要事實清楚的原則,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在認識一致的基礎上,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進行合理的調整,促使原告撤回,從而解決行政爭議。因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完全排斥法官“協調”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極易導致“案結事不了”,不僅不能解決矛盾,還可能激發更大的矛盾;如果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采取協調、協商的方法,既可以“案結事了”,又避免了判決后激化雙方矛盾??陀^地講,行政訴訟適用協調雖在立法上沒有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以得到較廣泛的運用,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我們從司法實踐來看,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法官進行適當的協調,只要其協調過程和結果不違反法律,不侵害公共利益,有利于和諧穩定發展,就有構建和創設的現實必要。一是從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二是從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審判實踐的需要;三是從違法行政當糾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我國社會現實的需要;四是從行政審判中的利益衡量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行政訴訟目的的需要;五是從行政追求高效率和低成本來看,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的建立是正公與效率的需要。但在實踐中較大的問題在于,由于在行政訴訟中法院不能調解,不少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許乃至動員下通過“協調”解決的,被告改變、撤消被訴的行政行為,或者作出原告要求的行政行為,或者在訴訟外給予原告某些好處,原告認為達到目的,便申請撤訴,訴訟就此了結。這實際是沒有調解書的調解。這些撤訴案件,使行政訴訟不允許調解的規定被悄然規避,名存實亡。這種異化了的方式因沒有法律層面上的支撐和依據,有時使得協調顯得有些過于隨意,并使之異化成為某些法官手中的權力。比如“以壓促撤”、“以判壓撤”、“以勸壓撤”、“以誘促撤”、“以拖壓撤”等等現象時有發生。這種“和稀泥”式的無原則協調及壓服式的非自愿性協調最直接的表現和結果無疑是多年來撤訴率、尤其是非正常撤訴率的居高不下。象近年來全國一審行政案件撤訴率從未低于1/3,最高達到57.3%,個別法院的撤訴率竟達到81.7%[4];又比如2003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88050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1547件,占47.2%[5],2004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92192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3705件,占47.4%[6],2005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95707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1620件,占43.5%[7]。
我們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原告,正常和不正常撤訴尤為突出,是什么原因導致原告不正常撤訴呢?通過調查,一是來自法院的“協調”使原告撤訴;二是訴訟過程中,被告改變原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三是來自原告人自身的醒悟而主動撤訴。除第三種撤訴方式外,第一、二種方式的“協商”、“協調”、“庭外做工作”等,實際上就是“合意和解”,但這種諸多的合意和解后而撤訴的案件的案卷中,我們往往看不出原告撤訴的原因,也看不出合議庭對撤訴申請的審查過程。與其讓這種變相的調解、協調處理成為規避法律的工具,不如采取有效措施,將其納入司法監控的范疇,從立法制度上進行規范,使之成為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二、行政訴訟協調的種類
盡管行政訴訟協調的確立和適用有利于保護原告合法利益,減少訴累,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但我們要明確的是行政訴訟的協調既不同于訴訟中的和解,又不同于訴訟調解。訴訟調解則作為一項原則,“既是當事人處分權的表現又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表現”[8]。而訴訟協調在行政訴訟中卻不應作為一項原則,它只是訴訟活動中的審理和裁判方式。因此,行政訴訟協調并不是拋棄規則的協調和衡平,也不是無邊無際的隨意協調。它具有合法性、有限性、適度性、約束性、平等性等界線要求?;谛姓V訟協調的界線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行政裁決案件的協調。行政裁決是行政司法權的具體表現。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要求糾正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其實質也在于滿足其民事主張,會始終圍繞著自己民事權利義務的有無及多少來爭論行政裁決的合法性,而人民法院在審查行政裁決行為時,判斷行政裁決是否正確合法也始終以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是否正確合法為標準。因此,法院行政裁決權在民事糾紛“合意和解”失去裁決基礎的前提下給“私權利”讓步,既不是“公權力”的放棄,又符合“裁決行政”定紛止爭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立法目的。從以上層面來說,“行政裁決”中“公權力”與“私權利”存在著“合意和解”的可能性[9]。
(二)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協調。也即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的協調。我們知道,“權自法出”,“職權法定”?!靶姓嗉仁锹殭嘤质锹氊?,是職權與職責的結合體,作為職權可以行使,但作為職責,卻必須行使,否則構成失職”[10]。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即法定職責。從司法實踐來看,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通常表現為三種情形,即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復。人民法院通過審查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沒有依法履行的,對于拒絕履行的行政行為,只能判決撤銷,并責令其重作。對拖延履行,不予答復的,只能判決在一定期限履行。這對原告而言,顯然效率太低,如果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從中協調而主動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這種積極作為既合乎行政目的,對相對人來說正好達到訴訟目的,是一種典型的雙贏局面。
(三)行政自由裁量權案件的協調。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只能判決維持,而人民法院判決一經作出,行政機關必須不折不扣的執行,這樣必然導致社會效果不好。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規定,對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規定實際上為行政機關在判決后行使自由裁量權,變更不合理行政決定創造了條件。事實上,因行政主體在裁量權范圍內放棄一定的“公權力”與“私權利”和解,以促使行政相對人盡快地履行具體行政作為,既不違背行政的合法性原則,又符合行政盡快地恢復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還符合行政的效率理念和目的理念。從司法實踐來看,現在有許多案件通過法院從中協調,行政機關不僅沒有放棄法定職責之嫌,相反,會使行政行為更加符合立法旨意,各方抵觸情緒較小,甚至可以說是各類行政訴訟案件中最不損害行政機關權威的一種。
(四)行政賠償案件的協調。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3款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因此,行政賠償存在著“合意和解”的可能性已得到我國立法的明確認可。關于行政賠償訴訟適用協調制度的構建,應當體現下列考慮:一是從行政賠償訴訟目的上來考慮?!爸袊姓V訟的唯一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11]。可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行政訴訟的主要目的,這也是行政賠償訴訟的主要目的。二是從實體法規定來考慮。行政賠償訴訟是訴訟中一種,屬程序法律,要受到實體法律,即國家賠償法中行政賠償法律規范的影響。從司法實踐來看,行政賠償案件調解的結果往往是受害人賠償數額的減少,在現行已經很低的賠償標準下,還要降低賠償數額,這不能不使人懷疑國家是否有賠償的意圖,而這又是違背國家立法的本意的。既然國家通過國家賠償表示其對公民利益的尊重和保護,那么這種尊重與保護就要體現國家對公民權利和權益的保護和關懷,這也是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在價值上最大的不同。正是基于以上考量,筆者認為,對行政賠償必須構建協調制度。一方面刪除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3款,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不再適用調解制度,而改為適用協調制度。另一方面從修改實體法著手,限制行政賠償調解制度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
三、行政訴訟設立協調制度的適用范圍
在我國行政訴訟程序中,不適用協調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法律或規章明確仔細地規定了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條件和方式,行政機關即沒有自由裁量權,因此不存在協調適用之基礎,不適用協調;二是對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由法律、法規明顯規定“無效”、“不能成立”、“有權拒絕”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法院不得進行協調。除以上兩類外,適用協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行政賠償訴訟案件
行政賠償訴訟允許調解已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出于以上所述行政賠償調解制度可能帶來的消極作用來考量,從規范行政訴訟協調程序來看,行政賠償訴訟中不再適用調解制度,而改為適用協調制度較為妥當。如侵犯公民健康權,造成其身體傷害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又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通過法院引導,當事人雙方對具體補償數額相互平等協商,達成合意和解,從而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
(二)行政訴訟案件
1、因行政裁決和處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主要有兩類:(1)如果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裁決和處罰具體行政行為是基于自由裁量權作出,則法院可在自由裁量權范圍進行協調。比如對增收滯納金、停業整頓、罰款、拘留、勞動教養等具有不同幅度的行政裁決和處罰行政行為,通過協調來化解行政相對人的怨氣和對立情緒,從而樹立和提高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執法公信。(2)如果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裁決和處罰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僅僅違反法定程序的,則法院可適用協調。比如不服行政機關權屬爭議歸屬確認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某種民事行為責任、效力作出認定,不服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民間糾紛處理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強制補償或拆遷安置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對侵權或損害賠償所作裁決等等,以上可以進行目的在于說服相對人接受行政行為的協調工作,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因行政指導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在行政指導行政行為中,作為行政相對人有進行判斷并進而作出是否服從的選擇自由,若相對方不服從,行政機關不能因此而給予其處罰或者其他形式的制裁。其實現是以相對方的認同為前提,比如對“以幫助、保護行政相對方的利益并達成一定行政目的”授益性行政指導不服的;“行政主體對于危害公益、妨礙秩序之行為,所施以規范、預防及抑制的”規制性行政指導不服的;“行政主體對相對方相互間發生爭執,自行協商不成而出面調停以達成妥協的”[12]調整性行政指導不服的。對以上行政指導引起的爭議進行協調,可以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從而監督行政機關進一步依法行政。
3、因行政合同爭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一直以來,行政合同爭議納入民事救濟的理論基點在于“否認行政合同是屬于行政行為”和“訴訟和復議救濟的范圍界定為單方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專門把行政行為的內涵作了擴大化解釋,“行政行為不僅包括單方行為,也包括雙方行為”[13]。這一重要修改,為作為雙方行政行為的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范圍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據。盡管目前通過行政訴訟解決行政合同爭議的案例較少,但行政合同爭議提起的行政訴訟已在法院的司法實踐得以應用。目前我國較為典型常見的行政合同有: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國有企業承包和租賃合同、門前三包責任合同以及計劃生育合同、環境污染治理合同、交通線路或出租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合同等等。隨著大量行政合同的出現,行政合同爭議提起的行政訴訟也必將應運而生,而通過協調來解決雙方的爭議更是一種明顯的趨勢。從司法實踐來看,能通過行政訴訟協調解決爭議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類:(1)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合同義務的;(2)對行政機關實施的合同違約制裁不服的;(3)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或解除行政合同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行使合同履行的監督權和指揮權不服的;(5)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合同行為不服的等等。[14]
四、行政訴訟協調的程序和結案方式
協解是以平等自愿為基礎的,判決是以強制為特征的,二者是性質完全不同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在構建和諧社會和當前官民矛盾較為尖銳的情況下,協調不應僅限于一審程序,在二審、再審程序中適用協調,也能夠更好、更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筆者認為,在行政訴訟程序和結案方式方面,應主要從適用協調的“審前、審中、審后”三個階段進行規范。
(一)協調的審前程序,即啟動程序。協調的適用應由行政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申請提出,并且一般應采取書面申請。法院也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在查明事實、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作出初步判斷后給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建議,但是法院不能依職權強行啟動協調程序,另外就是法院在協調前,應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進行審查,只有在事清責明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協調。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可以有三種啟動方式:第一,由當事人申請啟動。只要行政爭議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提出和解的想法或者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協調的,從解決爭議和化解矛盾的角度考慮,人民法院可以考慮進行協調。第二,由人民法院引導啟動。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合法性審查、獨立審判、適用法律位價、對原告不得加重處罰原則,有可能通過協調解決行政糾紛的,經征求雙方當事人同意,亦可運用協調。第三,由相關部門協調啟動。協調不僅僅有人民法院參與引導,有些行政訴訟案件雖然由行政管理行為而起,但還涉及到其他行政機關,在行政機關內部不一定解決得了,如果當事人雙方以外的行政機關或主管部門出面協調,這時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參加,從而啟動協調程序,這樣可以達到最優的協調效果。
(二)協調的審中程序,即處理程序。大多數情況下,爭議是發生在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由人民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分別傾聽各方意見或者同時聽取各方意見。但在協調階段,人民法院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本人參加。也就是行政訴訟的協調要求當事人本人參加,且具有訴訟能力,包括行政機關應當是能夠承擔權利義務的行政主體,原告及第三人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二是公開進行。協調應一律公開進行。因“行政訴訟不僅僅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更重要的在于行政行為的公益性,可能對其他社會成員產生實際或未來的影響”[15]。三是合法協調。在行政法意義上,合意和解協議是一種公法契約,應比照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協調。人民法院主要引導雙方合意和解協議確定的行為符合特定的法律規定,以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主旨。四是“協判合一”。借鑒我國民事調解、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調解和行政賠償訴訟調解的經驗,法院可選擇“協判合一”模式,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協調必須堅持能協則協,當判則判,協判結合,案結事了。法院在行政訴訟協調過程中,為防止案件“久協不決,以拖壓協”,應規定協調的次數不超過三次,可選擇三級協調法,即承辦人先行協調、庭長再協調、院長最后協調的方法,妥善解決行政訴訟糾紛。同時協調的時限應在行政訴訟的審限允許范圍內完成。
(三)協調的審后程序,即終結程序。在行政訴訟中,對于經法院協調,當事人達成“合意和解”后,原告申請撤訴的,當然還是依照傳統的結案方式裁定準予撤訴,對于撤訴的理由一般不再審查。但在法院協調制度下,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和解”后,沒有申請撤訴而又有合意和解具體內容的,采取何種結案方式?目前司法理論界有多種觀點:一是應以出具“終止審查決定書”形式結案。二是應以“書面協議”形式結案。三是應以“調解書”形式結案。四是應以“裁定書”的形式結案。筆者認為,以上四種觀點各有利弊。從我國行政訴訟的現狀考量,筆者較為贊同第四種觀點,即我國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的結案方式應采用“合意和解裁定書”的形式。因為行政訴訟“法院協調”既是當事人之間的“公法契約”行為,又是法院的職權行為,既有當事人“自治”,又有法院依職權的“引導”,而訴訟行為的中止或終結,當事人雖具有促進作用,但主動權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對當事人中止或終結訴訟的行為是否準許,必須由法院審查后決定。因此,“合意和解”協議并不當然地中止或終結訴訟,其中止或終結訴訟的效力必須由審判權賦予。用“合意和解裁定書”的形式結案,正如準予撤訴的裁定一樣,既能反映出當事人的“自治”,又能體現出法院的“審判職能”。
總之,為了盡快構建起我國的行政訴訟協調制度,我們應對《行政訴訟法》相關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比如將《行政訴訟法》第50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修改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進行調解,但可適用協調”。在第51條后增加一款,即:“經協調,原、被告雙方達成合意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后制作合意和解協議裁定書”。總之,我們要真正走出困境,必須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符合時代潮流和民主法治精神的行政訴訟協調制度,從而使行政“合意和解協議”裁定書成為人民法院向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載體和窗口。
注釋:
[1]應松年、楊偉東:《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正初步設想》,載《法律教育網》,2005年6月9日。
[2]王養慶:《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可行性探討》,載《法律教育網》,2005年9月5日。
[3]何薇:《行政訴訟中建立調解制度的司法需求》,載《審判研究》,2006年第6期,第40頁。
[4]何海波:《行政訴訟撤訴考》,載《中國行政法學精粹》2002年卷第204頁
[5]《2003年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3期,第16頁。]
[6]《2004年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3期,第15頁。]
[7]肖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4期,第10頁。
[8]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200頁。
[9]仇慎齊:《行政訴訟存在“合意和解”可能性的案件類型分析》,載《法制日報》,2006年4月7日。
[10]揚海坤主編,《中國行政法基礎理論》,中國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9-10頁。
[11]馬懷德主編,《行政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頁。
[12]包萬超:《轉型發展中的中國行政指導研究》,《行政法論叢》第1卷,第66-67頁。
[13]《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釋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第5頁。
關鍵詞: 檢驗醫學;舉證倒置;醫療事故
什么是舉證倒置?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主要舉證責任,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指明的事實,用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這就叫“舉證倒置”。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舉證倒置通俗的講,是指患者將醫院推上被告席后,首先要由醫院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醫院拿不出證據,法院將判醫院敗訴。
一、確保檢驗質量是面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策中的關鍵
臨床檢驗醫學是對臨床的標本,在儀器、試劑、質控品、檢測方法的共同作用下,為臨床醫生提供最大價值的實驗檢測信息,得出一份盡量準確的檢驗報告,供臨床醫生得出患者疾病的正確診斷。醫院的主要職能在診斷、治療上,故正確的診斷顯得愈來愈重要,也是避免醫療事故非常重要的一環。如何在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搞好臨床檢驗質量控制討論如下。
1.標本是確保分析質量的前提 標本采集前應注意患者生理狀態對結果的影響,如年齡、性別、妊娠、運動、 餐前、采血時間、月經期和生活方式等因素對檢驗結果的影響,以免造成檢驗結果的錯誤解釋。在給患者采血時,應注意采血方式對結果的影響,正在輸液的患者千萬不可同側采血,更不能用原有的輸液針采血。 注意在標本貯存、運轉、離心、溫度對標本結果的影響,更應注意人為因素造成的張冠李戴,還要注意標本質量(溶血、脂血、黃疸),在此過程控制不當也會造成錯誤的結果。標本完成后,在4 ℃冰箱放置1周,并聲明檢驗結果只對此標本負責。
2.提高臨床檢驗分析質量 臨床檢驗分析質量的四要素是:試劑、儀器、方法學、人,其中人是作好檢驗分析的前提。
2.1 試劑質量是做好檢驗分析的一個基本因素 檢驗科各種自動化分析儀在臨床的進一步廣泛應用帶動試劑的商品化。新試劑使用前,一定要做以下幾個實驗:試劑的穩定性試驗、線性回歸試驗、批內批間變異系數、試劑的選擇同時還涉及到方法學的問題,不同試劑代表不同的方法,其參考值也就有所變化。同時使用試劑時,溫度、波長的選擇、測定時間以及樣品體積分數等,廠家都做了精確的測試,一般不需要改動。除非檢驗人員親自做了相關實驗,否則將引起檢驗工作的紊亂。
2.2 儀器穩定性及維護也是做好臨床檢驗的一個重要因素 儀器的精密度和準確度決定著檢驗結果的質量,特別是一些已用多年的檢驗分析儀,應注意樣品/試劑加樣注射器、溫控系統、光電比色系統、光源系統、定時器等工作質量,并應注意平時的保養、定期的校對、精密度和準確度的檢測。
2.3 人員的因素是做好臨床檢驗的前提 從患者的檢測前準備到檢測報告的發出,儀器的正確設置與保養,試劑的選擇,人的因素貫穿質量控制全過程的始終。
2.4 各種自動分析儀參數設置和質量保證 自動分析儀參數正確設置是保證臨床檢驗分析質量的主要要素之一,包括方法學的選擇、樣品體積分數、溫度、波長、反應時間等的設置,還有試劑或樣品、反應線形范圍、最大或最小吸光度值等限額參數的設置。參數的正確設置是儀器分析質量保證的前提,一臺性能良好的自動分析儀,實驗室技術人員正確輸入參數,熟練操作儀器,合理使用試劑盒才能保證實驗質量。
3 臨床檢驗分析后質量控制
3.1 對檢驗結果應進行實時監測 在檢驗結果發出前應從儀器記錄中觀察實時反應曲線在反應過程中是否發生底物耗盡,樣品或試劑吸光度限是否超過設置范圍及線形范圍等,如能及時發現可避免假性報告發出。
3.2 應認真核對避免添錯報告 由于人為原因造成的添錯報告同樣可以造成錯誤的結果,給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建議應在報告發出前建立核對制度。
3.3 加強與臨床的聯系與溝通 對異常結果應多方面查找原因,特別是與患者癥狀不相符、超出生命極限值應加強與臨床的聯系與溝通,檢驗科為臨床服務應變被動為主動,學習臨床醫學知識,參加疑難、危重患者的查房、死亡病例討論等,及時發現差錯并予以改進是提高診斷質量的重要方面,也能對減少和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起到較好的作用。
二、貫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1 掌握醫療事故條例已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將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納入了法律的軌道各醫療機構紛紛學習《條例》,制定對策,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醫院檢驗科的醫務人員必須了解和熟悉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知什么是能做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第二款“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不屬于醫療事故。”而要得出上述結論,加強診斷是必要的手段[3]。
2.2 對檢驗人員實行準入制度和崗前培訓。臨床(醫學)實驗室質量管理ISO15189號文件對檢驗人員要求至少應具有中等專業學歷并接受崗前培訓人員取得考試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三、建立全面質量管理體系是確保檢驗質量,防范醫療事故的關鍵
3.1 做好檢驗科檔案(檢驗單、檢驗報告等)的管理 檢驗單(檢驗報告)是病歷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鑒定醫療事故的重要證據,重視檢驗科在醫療事故舉證倒置中的作用,是不能忽視的。要有明確、清楚的管理制度,檢驗人員在平時的工作中要養成有收集和保管證據的意識,任何時候有據(證據)才有理,這是舉證倒置要求我們必須這樣做的。
3.2 不斷提高實驗室的檢驗裝備水平 購買和添置必要的檢測設備,選用合法的、高質量的檢測試劑和校準品、質控品,正確收集和處理標本。
3.3 提高檢驗工作人員的技術水平 臨床實驗室應具備良好的專業外語知識、檢驗醫學專業知識、儀器設計原理、統計學知識、試劑方法學評價、質量控制知識并能有機的結合,因此,不斷提高檢驗人員的業務素質是建立全面質量管理的重要課題。檢驗科面對臨床提供的標本,要作出盡可能準確的分析數據、分析報告,如果由于檢驗分析數據有誤,導致醫生得出錯誤的判斷,而引起醫療事故,將難辭其咎。此外對證據(檢驗單、檢驗報告)的不正確記載、不正確保管,或者有違診療的操作常規都將因此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VEC模型,脈沖響應方差分解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以財政支出為主要載體的社會經濟建設活動,帶來了我國前所未有的經濟持續高速增長。1978—2007年期間,國家財政支出從1122.09億元增加到49781.35億元;GDP總量從3645.2億元增加到249529.9億元,年均增長率超過9%;人均GDP由381元增加到18934元,增加了近50倍[1]。但是,截至到2008年,城鄉居民收入比例也擴大到3.36:1,絕對差距首次超過1萬元。以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為代表的社會不公平問題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持續增長不容忽視的問題。可見,在財政支出所具有的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穩定經濟增長的三大職能中,收入分配職能并沒有得到良好的發揮和體現。那么,財政支出結構的變動對經濟增長和社會公平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在協調經濟增長與社會公平問題上,財政支出應怎樣安排呢?這不但是發達國家財務管理論文,也是轉軌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經常爭論不休的問題。因此,本文試圖借助于向量誤差修正模型,系統地研究財政支出結構對經濟增長與社會公平[2]的動態影響機制。
一、文獻述評與理論分析
(一)文獻述評
從亞當·斯密開始,經濟學研究都強調經濟效率,而不太注意收入分配差距。只要經濟增長符合帕累托效率,就沒有壞處,哈耶克認為這就是經濟學研究的基本命題核心期刊。受其影響,西方學者們大多重視財政支出與經濟增長關系的研究,加之二戰后世界各國政府普遍把經濟增長列為財政支出的首要目標,使得這種研究趨勢更是盛極一時,而對于財政支出結構與社會公平關系的研究則明顯滯后。
對于國內研究而言,目前已有的關于財政支出結構對經濟增長與社會公平的影響研究還比較少。學者們大多側重于財政支出總量與經濟增長關系的研究,或者是財政支出結構與社會公平關系的研究,鮮有把經濟增長和社會公平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其與財政支出結構之間的關系。而且,在劃分財政支出結構的分類標準上大家還未達成共識,再加上對社會公平系數的界定和研究方法的不同,最終導致實證分析結論存在差異??荑F軍、金雙華(2002)以基尼系數為社會公平指標,將財政支出劃分為公共福利支出和非福利支出,利用簡單回歸分析得出我國財政支出對社會公平問題重視不夠的結論。孫文祥、張志超(2004)以城鎮對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差額與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的比值作為社會不公平指數,構造了六個模型方程分別研究財政支出結構與經濟增長,財政支出結構與社會公平的問題,得出地方財政支出具有顯著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中央財政支出可以明顯改善社會公平程度,不同的財政支出項目對經濟增長和社會公平的貢獻具有顯著差異的結論。王莉、冉光和(2007)利用基尼數據等指標進行回歸分析,得出財政支出結構對城鄉居民之間收入差距呈負效應的結論。劉成奎、王朝才(2008)以城鄉居民收入差為社會公平指標,分析不同財政支出項目對城鎮、農村居民收入的影響。冉光和、潘輝(2009)對全國居民、城鄉居民以及東中西居民三個樣本進行公共支出與收入分配關系的VAR模型實證研究,得出公共支出對居民收入分配起到了負面影響結論。
綜上所述財務管理論文,國內外關于財政支出結構對經濟增長和社會公平的影響研究基本上是圍繞財政支出結構與經濟增長,或者是財政支出結構與社會公平進行單一靜態研究。然而,追求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平是政府安排財政支出所面臨的永恒主題。只考慮財政支出結構與經濟增長的關系而忽視社會公平的問題,或者離開經濟增長而單一的研究財政支出結構與社會公平的關系,得出的結論都可能有失偏頗。這是分析財政支出結構對經濟增長與社會公平影響不可或缺的研究思路。基于此,本文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采用向量誤差修正模型、脈沖響應函數等動態分析方法系統考查財政支出結構變動對經濟增長和社會公平動態影響。
(二)理論分析
財政支出結構是指各類財政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按照經濟性質不同,財政支出結構可以分為政府投資性支出、政府消費性支出和政府轉移性支出三種。三種支出在財政總支出中所占比重的變動,直接反映了財政支出職能的調整。一般而言,投資性支出和消費性支出直接影響社會資源的配置,促進經濟增長。具體地說,從需求方面講,投資性和消費性支出與私人支出無異,直接構成社會總需求的一部分,通過乘數效應拉動經濟增長;從供給方面講,投資性支出會影響生產函數而間接拉動經濟增長,如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會形成社會物質資本,從而解決制約經濟增長的瓶頸因素;科學、教育以及衛生等領域支出會形成人力資本,從而提高勞動者生產率,改善社會生產技術,促進經濟持續增長核心期刊。相反,轉移性支出具有兩面性,它不僅能促進經濟增長,也能熨平收入分配不均。具體地說,從需求方面講,轉移性支出直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擴大了社會總需求。同時財務管理論文,當社會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時,轉移性支出能夠縮小甚至彌補收入分配不均的缺口,穩定社會公平秩序。從供給方面講,轉移性支出也是一種典型公共品,具有很強的外部性特征。
因此,在財政支出結構上,投資性支出和消費性支出比重越大,表明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較強;轉移性支出比重越大,表明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較強。
二、變量選取與研究方法
(一)變量選取
本文選取1978—2006年社會公平指標、經濟增長指標以及財政支出結構指標共同構建VEC計量模型進行分析。各變量均為年度變量,并用GDP平減指數扣除物價因素的影響。由于中國統計年鑒中沒有GDP平減指數,這里借鑒司春林(2002)的做法,用公式進行換算,GDPiindex表示第i年的GDP指數,GDP1978index表示1978年GDP指數(1978年=100),GDPi表示第i年的名義GDP值,GDP1978表示1978年名義GDP值。需要指出,我國預算外支出結構不具有明顯特征,波動性較大,所以我們暫不考慮財政預算外支出,所有數據均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2008》以及國研網教育版宏觀經濟年度統計數據庫。
(1)社會公平指標上我們選取全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衡量。首先,選擇上梯形面積法計算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基尼系數,具體計算公式為,Mi表示某一收入水平組家庭累計百分比,Qi表示某一收入水平組收入數累計百分比。其次,按照R.Msunarum公式計算全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具體計算公式為,G1G2分別表示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財務管理論文,P1P2分別表示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占總人口的比重,u1u2分別表示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人均收入,u表示全體居民的人均收入,G表示全國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
(2)經濟增長指標上我們選取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衡量。根據當年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當年國內生產總值指數-100)/100公式計算而得,其中以上年國內生產總值指數為100。
(3)財政支出結構指標上我們分別選取財政投資性支出、消費性支出以及轉移性支出各自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來衡量。依據官方統計數據,財政投資性支出包括基本建設支出、挖潛改造資金和科技三項費用、支農支出以及科教文衛支出等;財政消費性支出包括增撥企業流動資金、地質勘探費、工業交通等部門事業費、國防支出以及行政管理費等;財政轉移性支出包括社會保障支出和政策性補貼支出等。
表1 變量定義表
變量名
變量解釋
變量名
變量解釋
Gini
全國居民基尼系數
GDP
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
GIV
財政投資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
GCS
財政消費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
GTR
財政轉移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
(二)研究方法
為了避免模型出現偽回歸現象,本文首先利用ADF單位根檢驗法,檢驗變量的平穩性,對非平穩變量進行處理,使之成為平穩時間序列。如果變量是單整的,借鑒Engle和Granger(1987)提出的協整理論進行Johansen協整檢驗,以確定財政支出結構與經濟增長、社會公平之間的長期穩定關系。進步利用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揭示變量之間因果關系,在此基礎上,建立向量誤差修正(VEC)模型,用數據的動態非均衡過程來逼近經濟理論的長期均衡過程,更加全面認識變量之間穩定的長期均衡關系和動態的短期關系;構造向量自回歸(VAR)模型,確定不同財政支出對經濟增長和社會公平的動態影響程度核心期刊。根據研究需要,構造出分析財政支出結構影響經濟增長和社會公平的計量模型1和模型2。同時,為了避免模型回歸分析中可能存在異方差和多重共線性問題,對變量數據取自然對數。其中,i是滯后階數,n是樣本個數,是擾動向量。
模型1:
模型2:
三、實證檢驗結果與分析
(一)單位根檢驗與協整檢驗
利用Dickey和Fuller(1981)提出的考慮殘差項序列相關的ADF單位根檢驗法,滯后長度根據SIC法則自動選擇,檢驗變量的平穩性,對于非平穩性的變量進行差分處理使之成為平穩時間序列。表2的ADF檢驗結果顯示,樣本期間內僅有財政投資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是非平穩時間序列財務管理論文,但是它們的一次差分都是平穩的時間序列,即這兩個序列都是一階單整I(1)。
表2 ADF檢驗結果
變量名
檢驗類型(c,t,k)
ADF檢驗值
伴隨概率p值
結論
lnGini
(c,t,0)
-2.0240*
0.0430
平穩
lnGDP
(c,t,3)
-3.9201*
0.0263
平穩
lnGIV
(c,t,0)
-3.2130
0.1023
非平穩
D(lnGIV)
(0,0,0)
-4.7690**
0.0000
平穩
lnGCS
(c,0,2)
-3.4119*
0.0198
平穩
lnGTR
(c,0,3)
-2.3022
0.1790
非平穩
D(lnGTR)
(0,0,2)
-3.2291**
0.0024
平穩
注:(1)檢驗類型(c,t,k)表示ADF方程中的截距、時間趨勢項和滯后階數;(2)*、**分別表示在5%、1%的顯著水平下拒絕原假設;(3)D表示對變量進行一次差分。
由于上述兩個變量都是一階平穩序列,其它變量都是水平平穩序列,因此,我們可以利用Johansen檢驗判斷它們之間是否存在協整關系。如果它們之間具有協整關系,則表示雖然在短期內它們具有各自的變動規律,但在長期內卻存在著共同的變化趨勢。根據AIC、SC信息準則以及似然比LR統計量確定最優滯后階數值為2。
表3 協整檢驗結果
原假設
特征根
Trace 統計量
Max-Eigen 統計量
None
0.8595
131.22**
51.02**
At most 1
0.7939
80.20**
41.06**
At most 2
0.6003
39.13
23.84*
注:**表示在1%顯著水平下拒絕原假設;趨勢假設:時間序列有均值和線性趨勢項,協積方程只有截距項。
(二)VEC模型估計
表3的協整檢驗結果顯示,跡檢驗和最大特征根檢驗存在沖突財務管理論文,前者認為有2個協整關系存在,后者認為有3個協整關系存在。對于這樣的情況,檢驗估計得到的協整向量,并將選擇建立在協整關系的解釋能力上。同時,運用向量誤差修正模型,我們得到協整方程和誤差修正方程(見表4)。
表4協整方程和誤差修正方程
協整方程
模型1
LnGini=-1.70LnGIV+9.37LnGCS-0.19LnGTR+12.98
(5.40**) (-1.73) (2.63*)
模型2
LnGDP=2.47LnGIV-26.81LnGCS+1.38LnGTR-25.01
(-6.25**) (2.91*) (-3.58*)
誤差修正方程
模型1
DLnGinit=-0.30ecmt-1+0.10ecmt-2+0.34DLnGinit-1+0.24DLnGinit-2-1.45DLnGDPt-1+0.46DLnGDPt-2
(-2.75*) (1.74) (1.05) (0.73) (-2.55*) (0.71)
+0.26DLnGIVt-1+0.35DLnGIVt-2+0.27DLnGCSt-1-0.44DLnGCSt-2-0.19DLnGTRt-1+0.11DLnGTRt-2+0.11
(2.74*) (0.76) (2.91*) (-1.36) (-1.07) (2.56*)
模型2
DLnGDPt=-0.02ecmt-1-0.003ecmt-2+0.07DLnGinit-1-0.16DLnGinit-2+0.39DLnGDPt-1-0.41DLnGDPt-2
(1.27) (-3.13*) (0.59) (-2.38*) (2.15*) (-2.71*)
+0.17DLnGIVt-1+0.05DLnGIVt-2-0.08DLnGCSt-1-0.08DLnGCSt-2-0.05DLnGTRt-1-0.03DLnGTRt-2+0.10
(2.30*) (0.32) (-2.78*) (-0.65) (-2.82*) (-1.04)
注:**、*表示在1%、5%顯著水平下拒絕原假設。
需要指出,括號內數字為T檢驗值,基尼系數取對數為負數,所以模型1協整方程表明長期中財政投資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與社會公平成正相關,且投資性支出貢獻度相對較大;財政消費性支出與社會公平無顯著關系。誤差修正方程表明社會公平變動偏離長期均衡關系時,其負反饋修正機制產生效果,但修正速度很慢。經濟增長率、財政投資性支出、消費性支出的一期滯后差分值和轉移性支出的二期滯后差分值對短期社會公平調整都有顯著影響。模型2協整方程表明財政支出對經濟增長都有顯著影響,消費性支出貢獻度相對較大。誤差修正方程表明經濟增長偏離長期均衡關系時,其負反饋修正機制產生效果,但修正速度更慢核心期刊。社會公平、財政支出以及前期經濟增長都對本期經濟增長的變動有顯著影響。
(三)因果檢驗
Granger(1988)指出,如果變量之間存在協整關系,那么也一定存在某種形式的Granger因果關系,或單向的,或雙向的。協整分析得出的經驗方程只能表示變量之間存在相關關系或至少一個方向的因果關系,要想揭示變量之間的因果關系,還需通過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
表5Granger因果檢驗結果
Null Hypothesis
Obs
F-Statistic
Prob
結論
LnGini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DP
26
3.72906
0.0291
拒絕原假設
LnGDP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ini
1.85800
0.1710
接受原假設
LnGIV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DP
26
2.77932
0.0692
拒絕原假設
LnGDP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IV
3.96284
0.0238
拒絕原假設
LnGCS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DP
26
0.07063
0.9749
接受原假設
LnGDP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GCS
0.70548
0.5605
接受原假設
LnGTR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DP
26
3.05082
0.0537
拒絕原假設
LnGDP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TR
2.39282
0.1004
接受原假設
LnGIV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ini
26
2.96578
0.0581
拒絕原假設
LnGini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IV
0.37126
0.7746
接受原假設
LnGCS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ini
26
0.54046
0.6604
接受原假設
LnGini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CS
0.96788
0.4283
接受原假設
LnGTR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ini
26
2.33310
0.0815
拒絕原假設
LnGini does not Granger Cause LnGTR
0.23638
0.8699
接受原假設
表5檢驗結果與ECM模型基本一致,在Granger因果關系上,我們取10%置信度水平可得到如下結論:(1)社會公平是經濟增長的Granger原因,經濟增長不是社會公平的Granger原因。這表明我國社會公平問題比較復雜,經濟增長導致收入分配不均可能不是社會公平的決定性原因,可能還有人力資本和制度等原因。(2)財政投資性支出與經濟增長互為Granger因果,這符合凱恩斯乘數-加速原理。(3)財政投資性支出與轉移性支出既是經濟增長的Granger原因財務管理論文,又是社會公平的Granger原因。這表明除了擴大社會有效需求,財政投資性支出為私人創造了平等的受教育和醫療保健等起點公平條件,轉移性支出為私人脫貧致富的最終實現創造了結果公平條件。
(四)脈沖響應和方差分解
Johansen協整檢驗、向量誤差修正機制以及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僅能說明變量之間的長期或短期關系,而我們更關心系統沖擊對各個內生變量變化的貢獻度和各個變量對沖擊響應的方向、時滯效應以及穩定過程。為此,我們可以通過脈沖響應比較各種財政支出對社會公平和經濟增長的影響強度和方式,通過方差分解來進步評價不同財政支出對社會公平和經濟增長的貢獻度。
表6VAR模型平穩性檢驗
Root
Modulus
Root
Modulus
0.996398
0.996398
0.603642 - 0.570974i
0.830900
-0.864283
0.864283
0.603642 + 0.570974i
0.830900
-0.087091 - 0.859657i
0.864058
0.149442 - 0.727316i
0.742510
-0.087091 + 0.859657i
0.864058
0.149442 + 0.727316i
0.742510
0.691905 - 0.508023i
0.858382
-0.670197
0.670197
0.691905 + 0.508023i
0.858382
-0.600645
0.600645
0.798529 - 0.261842i
0.840363
-0.155832
0.155832
0.798529 + 0.261842i
0.840363
如果被估計VAR模型所有根的模倒數小于1,則其是穩定的。若模型不穩定,此時模型并不具有可逆性,脈沖響應函數的標準誤差是無效的。在考察變量響應之前,先檢驗VAR過程的穩定性,如表6所有根的模均小于1,可以肯定VAR過程是平穩的、可逆的。
圖1 基尼系數對一個標準差新息的響應 圖2 經濟增長率對一個標準差新息的響應
(1)由圖1可以看出,財政投資性支出標準差擾動對基尼系數前十期產生正向影響,第六期達到最大值0.018494,從第十一期起轉為負向影響,之后逐漸收斂,表明財政投資性支出對我國社會公平的影響具有一定滯后影響;財政轉移性支出標準差擾動對基尼系數產生負向影響,之后逐漸減弱,雖然其后過程有細微波動,但在整個沖擊響應階段保持微弱的負向影響,表明財政轉移性支出對我國長期社會公平有一定促進作用;而財政消費性支出對基尼系數的影響不穩定,波動較大,后期逐漸收斂。
(2)由圖2可以看出,財政投資性支出標準差擾動對經濟增長率交替產生正負影響,最終維持在-0.001410影響水平上,這表明財政投資性支出對我國經濟增長先表現出引致效應,隨后產生擠出效應;財政消費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的標準差擾動對經濟增長率產生正向影響財務管理論文,其后過程雖有波動,但在整個沖擊響應階段對經濟增長率保持正向影響,這表明財政消費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對我國經濟增長具有穩定的引致效應,不存在擠出效應。
圖3 基尼系數方差分解圖4 經濟增長率方差分解
(3)由圖3可以看出,財政消費性支出和經濟增長對基尼系數的影響很小,基尼系數預測方差主要受其自身、財政投資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的影響,整個期間自身影響逐漸減弱最終鎖定43%,不同的是財政投資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的影響都是逐漸增加,最終分別穩定在33%和13%。
(4)由圖4可以看出,經濟增長受其自身影響最大,除此之外基尼系數對其影響逐漸減弱至12.5%,財政投資性支出和消費性支出對其影響迅速增加至9%和13%,而整個期間財政轉移性支出對其影響基本穩定在3%。
四、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經濟增長和社會公平是構建和諧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石。在社會公平與經濟增長日益沖突的背景下,本文從財政投資性支出、消費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三方面對我國經濟增長和社會公平的影響進行了動態分析,最終研究結果表明:
(1)長期中社會公平有利于經濟持續增長,經濟增長對社會公平的影響不顯著核心期刊。但是,短期中經濟增長和財政支出對社會公平具有顯著影響。
(2)財政支出分別與經濟增長和社會公平存在協整關系。經濟增長和社會公平在發展變化中都存在著明顯的路徑依賴效應,反向誤差修正速度很慢,都需要不同財政支出的變動進行調整。
(3)在財政支出結構上,財政消費性支出對經濟增長具有顯著影響,財政轉移性支出對社會公平具有顯著影響,而財政投資性支出具有兩面性,基礎設施等物質資本投資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顯著,科教文衛等人力資本投資對社會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創造了條件。
因此,從本文的研究結果和我國社會發展的現狀來看,根據不同時期既定政策目標和社會環境,政府應該適時調整投資性支出、消費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在財政支出中所占比重。具體而言財務管理論文,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第一,在財政支出以促進經濟增長為首要目標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增加財政消費性支出的同時,增加財政投資性支出。短期內,農村基礎設施、鐵路和公路等基本建設方面的投資性支出可以帶動經濟快速增長;長期內,科學、教育、文化和衛生等民生領域投資性支出可以緩解社會不公平壓力,這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在財政支出以緩解社會不公平程度為首要目標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適度提高財政轉移性支出比重的同時,適當增加民生領域財政投資性支出。不過,應特別注意不能簡單指望調整這類開支比重就能夠自動地實現改善社會公平的目標。因為,在我國社會公平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不單單是收入分配不均的問題,制度結構與變遷所帶來的不公平更是關鍵之所在。
第三,財政支出不能片面地把經濟增長和社會公平對立起來,而應有所重點有所兼顧。一定程度的社會不公平才能促進經濟持續增長,進而維持社會整體公平以及高質量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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