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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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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后發生的事實上的重婚關系是否按重婚罪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2003年7月,原告李某與第三人吳某以夫妻經常打架、感情破裂為由,持離婚申請書、離婚協議書、結婚證向被告某鎮人民政府提出離婚申請。鎮政府認為原告與第三人系自愿申請離婚,且就子女、財產分割方面達成協議,符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遂于當日為其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并頒發了《離婚證》。同年12月21日,原告經精神疾病委員會技術鑒定組鑒定結論為:患有雙相情感障礙疾病(精神病),遂以離婚時處于憂郁發作期,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請求法院撤銷與第三人吳某的離婚登記。

          審判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離婚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全面審查,其中應當包括對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審查,以確定離婚申請是否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本案被告沒有對原告李某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審查的情況下,即作出離婚登記。被告為原告辦理的離婚登記行為,缺乏事實根據,違反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2004年4月, 法院認定被告鎮政府違反《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原告李某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依法判決撤銷了該離婚登記。

          評 析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一、協議離婚的概念與條件

          1、所謂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而協議離婚與結婚一樣,都是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的結果,協議離婚又稱自愿離婚,登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離異,并且就離婚所涉及的后果達成協議,經有關部門認可即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

          2、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離婚是存在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法律關系的解除。不具備合法的夫妻關系的當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問題。離婚必須由具有夫妻關系的當事人本人進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去登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時首先需要確認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沒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證明如《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的,則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當按照登記離婚的程序解除。基于上述考慮《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主觀上確實是自愿。在民事法律中,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之一。必須體現自愿原則。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自愿”的基礎。雙方自愿離婚,強調的是雙方各自的離婚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

          (3)協議離婚時還必須對子女問題作出適當處理。也就是說對男女雙方離婚后有關子女的一切問題,都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作出了合理、有切實保障的安排。雙方協議離婚時雙方應當對子女由何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及給付期限、給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問題達成協議。

          (4)協議離婚要求男女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協議離婚時還要求在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離婚后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給予的經濟幫助,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達成協議。

          二、協議離婚的法定程序

          協議離婚的程序要件要求男女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我國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需遵循以下程序:

          3、批準。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另外,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與協議離婚有關的幾個問題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提供證件 填寫《離婚協議書》、《離婚申請書》 審查 領取《離婚證》。

              協議離婚程序需提供的證件

              1、本人的戶口簿 ;

              2、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

              3、本人的《結婚證》;

              4、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按《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自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登記離婚申請并提交必備的文件之日起,最長一個月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作出最長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的時間是鑒于以下幾個原因:

              一、給予婚姻登記機關充足的時間作全面、細致的調查,保證離婚質量,防止草率離婚;

              二、婚姻登記機關作出準予或不準予的決定最長為一個月,也促使其及時、快捷地作出決定,不致于久拖不辦;

              三、在一個月的時間內,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也有一個更充分的考慮時間,對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個感情緩沖的時間,爭取重歸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