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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理控制混凝土配合比
混凝土生產最重要的環節就是混凝土配合比的設計。配合比的確定需要通過試配得到,對技術人員有很高的要求。在進行試配前,要了解水泥、外加劑和砂石材料的有關指標。根據這些指標大致確定出水灰比例。然后進行逐個試配,當實驗所得的混凝土符合施工質量要求時就說明配比完成了。配比完成后,還需要對混凝土配合比進行實踐驗證,確保商品混凝土能在實際中應用。此外,還需要對得到的混凝土產品進行定期檢查。
1.2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
生產混凝土的過程是控制混凝土質量、決定混凝土質量好壞的關鍵程序。為保證混凝土拌合物的質量,需要做到以下幾點:(1)采用高級的攪拌設備和精準的測量儀器,定期維護設備,設備每次使用前進行質量檢測確保混凝土拌合物符合均質性指標要求和計量誤差要求;(2)技術人員要進行培訓,熟練掌握操作流程和操作規范,嚴格按照操作流程進行生產,各司其職;(3)技術人員要嚴格按照配合比進行試拌,同時測定每份樣品的粘聚性等各項指標,反復調整混凝土性質,當達到質量要求后,才可以進行正式生產。獲得的生產數據要進行存檔,從而指導下一環節的生產;(4)攪拌環節是混凝土生產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對各種原料進行攪拌時,技術人員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嚴格按照操作平臺給出的原材料配合比進行操作。
1.3商品混凝土的運輸
混凝土運輸前要弄清目的地的線路和可能遇到的問題,避免因各種問題導致的運送時間不及時,進而影響混凝土成品質量。混凝土半成品運輸過程中要注意保護混凝土,避免混凝土性質發生變化。仔細檢查混凝土罐,維持其在運輸過程中的正常運轉,及時清理內部雜物。當混凝土半成品送至目的地后,還要對混凝土的性質和數量進行檢查,一旦發現混凝土質量改變,可加入緩凝劑和減水劑來控制坍落度和凝聚時間,對于特殊情況,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1.4不合格品的處理
在原材料選購和混凝土生產過程中都不可避免地產生不合格品,對于不合格品不能一味地全部丟棄,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對于采購回來的不合格原料可進行降級使用或退貨;對于不合格的混凝土拌合物,可進行重新添加水泥和砂石等原料調整混凝土性質直到合格,對于不能補救的混凝土拌合物應根據客戶要求進行降級使用或報廢;對于已經生產出的不合格混凝土半成品,可根據客戶要求進行處理。
2完善管理制度,實現信息化管理
企業要想在競爭中保持健康發展,就必須要完善企業的管理制度。可以廣泛征集員工和客戶的意見,及時修正企業管理中不合理的因素;完善部門的分工政策,各司其職的同時加強各個部門之間的監督與合作。此外,還要做到:提高采購人員對原材料的辨識度,盡量做到原材料無廢棄;加強對攪拌站內使用設備的維護和保養,延長設備使用壽命;提高實驗人員的素質,減少實驗用時。計算機技術已經普遍應用到各個行業的管理之中,利用信息技術實現攪拌站內的信息化管理是提高生產效率和管理質量的有效途徑。計算機可以準確完成攪拌站內的各項操作和管理,比如計算機可以實現生產管理、設備管理、信息錄入和誤差測算,這既能有效提高生產效率,減少人員投入,又能準確反映攪拌站內的各種信息,從而實現大規模管理,降低生產成本,為企業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
3結束語
關鍵詞 《商標法》;功能;公權;“淡化”理論
法的功能即法內在具有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與效能①。《商標法》的功能即《商標法》所應具有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與效能,換而言之,即《商標法》應該在多大的范圍內對《商標法》律關系作出調整,立法者期望《商標法》在多大范圍內發揮作用。筆者認為,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別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商標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要把商標區別來源的性質肯定下來,保護商標權人的權利,進而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混淆的侵害。我國《商標法》將商標管理作為其功能定位,這一作法存在偏差;此外,在關于《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的討論中,許多學者堅持將“淡化理論”作為《商標法》的指導理論,該觀點與《商標法》的基本功能不符。我們有必要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以還《商標法》之本來面目,增強其立法的科學性。
一、我國對《商標法》功能的認識
(一)我國立法對《商標法》功能的認識
幾乎所有的法律的第一個條款都會開宗明義地表明其立法的宗旨,即立法者制定該法的目的。我國《商標法》從結構上看就像是一個金字塔,立法宗旨構成了塔頂,各項具體制度構成了塔基。作為塔頂的立法宗旨規定著法律的價值取向,是理解和領會《商標法》的總向導和總依據;作為塔基的各項具體制度是對立法宗旨的展開和具體化,對任何具體制度的理解和執行都不能違背立法宗旨。立法宗旨反映著立法者的立法思路,進而影響到具體制度的設計和實行。②由此我們可以從《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大體窺見《商標法》的功能。
從歷史上看,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有一個演變發展的過程,1950年8月28日政務院公布的《商標注冊暫行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為保護一般工商業的專用商標的專用權,制定本條例”;1963年3月30日的《商標管理條例》的立法宗旨為“加強商標的管理,促使企業保證和提高產品的質量”;1983年3月1日施行的《商標法》宗旨是“通過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的專用權,從而促進生產者保證商品的質量和維護商標的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1993年《商標法》第一次修改時,立法宗旨修改為“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證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2001年《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立法宗旨條款做了細微的調整,規定是“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可以看出,我國對《商標法》宗旨的認識呈U字形,《商標注冊暫行條例》將商標權的保護作為其首要的目的;但隨著生產資料的公有制改造的完成,我國只存在單一的公有制經濟,在公有制前提下,物資分配基本實行“計劃調撥”,產品流通實行“統購統銷”,生產與市場割斷。在統一的公有制經濟內部,區別產品的生產來源己經沒有意義,于是商標自然就成了代表商品一定質量和規格的標志。到了1963年,《商標管理條例》便完全將商標作為代表商品質量的標志,進而將《商標法》作為產品質量管理法對待。1983年的《商標法》則綜合了上述兩個條例的精神,其一方面強調保護商標權人的專用權,另一方面仍然要求商標使用人應保證其商品質量,其最終的思路仍然是將商標作為公共管理的一種工具,然后才是對商標權的保護。雖經1993年和2001年的修改,但這種思路仍維持不變。在立法者的眼里,《商標法》應該發揮著這樣的幾個功能作用:第一是加強商標的管理,《商標法》很大程度上成了商標管理法;第二才是保護商標權人的專用權;第三是通過保護商標權人的專用權進而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學界對《商標法》功能的認識
我國學界對《商標法》功能的認識是隨著對商標性質的認識而演變的。從商標的發展歷史來看,商標的產生一開始是為了便于追究勞動者責任,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其逐漸成為了區別商品出處的標志,再到后近現展成為兼具商標使用人商譽的載體。商標,特別是對于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其具有了雙重屬性,其中,區別作用是其自然屬性,商標在實現這一功能時主要是針對消費者買到稱心如意的商品或服務;表彰作用則構成了商標的社會屬性,在實現這一功能時,馳名商標及著名商標更重要的是向其他人展示使用人的身份和地位。③相應地,商標理論從傳統的“混淆”理論發展到“淡化”理論,對商標權的保護逐步從防止混淆發展到反淡化。隨著《商標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展開,許多學者認為“馳名商標的保護是《商標法》的重要內容,也是當前商標權保護的重點”④,紛紛呼吁將“淡化”理論成果吸收到《商標法》中去,以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商標法》的功能重在反淡化。
二、《商標法》功能的偏離
(一)《商標法》中的公權色彩
“知識產權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種民事權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種財產權。它起源于封建社會的‘特權’。這種特權,或由君主個人授予、或由封建國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⑤后來隨著歷史的發展才逐漸演變為今天絕大多數國家普遍承認的一種私權、一種民事權利。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商標權從它誕生的那一刻起,就帶有公共權力的痕跡。從商標發展史來看,任何時期任何國家的《商標法》都規定了商標管理的內容,但其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防止誤導消費者和維持有序的市場競爭關系,只不過早期的《商標法》側重于采取行政管理手段,而近現代《商標法》則偏重于通過商標權人維護其權利實現保護消費者利益。而我國《商標法》則將商標管理作為其立法宗旨之一,《商標法》成了《商標管理法》,商標成了實施社會管理的工具,《商標法》呈現出較為濃重的公權色彩。商標權的私權屬性已經得到了廣泛的認同,《商標管理法》的性質顯然與商標權的私權屬性不相符合。具體講來,《商標法》中的公權色彩至少投影在以下兩個方面:限制注冊商標的修改、課以商標權人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
1.限制商標修改的規定
我國《商標法》的一個中國特色在于其中存在大量的對商標權人自行改變商標標識的限制。如83年、93年《商標法》第14條和2001年《商標法》第22條皆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83年、93年《商標法》第30條對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和2001年《商標法》第44條規定對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上述的規定不論市從理論上還是實踐是都是缺乏支撐的:
對于商標顯著性特征,《商標法》所依據的是混淆理論。如果商標權人的修改行為并沒有影響到商標的顯著性特征,不造成與其他商標的混淆,商標行政管理機關因此而撤銷注冊商標于理不足;如果商標的修改影響到了商標的顯著性特征,則該注冊商標已經轉化為了一個新的未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在注冊某商標后在該類商品上使用其他未注冊商標并不違反《商標法》,商標局以此為由撤銷注冊商標同意于理不足。若對原注冊商標的修改導致其與其他注冊商標混淆,也是修改后的商標的錯,與原注冊商標是無干的。在實踐中,由于技術條件的限制或追求美觀等的需要,對注冊商標進行細微的修改是再所難免的,商標行政管理機關意圖對大量存在的細微修改進行嚴格執法,顯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從世界范圍看,除我國外,幾乎沒有國家規定該行為將導致“撤銷注冊商標”的嚴重后果。恰恰相反,大多數國家《商標法》都認為只要所使用的商標沒有改變注冊商標的顯著性特征,就可以成為使用注冊商標的一種證明,同時商標權人可以向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而不是重新申請注冊。
2.有關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的規定
我國《商標法》的另一個特色就是對商標使用人課以保證產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如83年、93年《商標法》的第六條和2001年《商標法》的第七條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83年、93年《商標法》的第25、26、31、34條和2001年商標的第、39、40、45、48條分別規定商標受讓人、商標權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對使用注冊商標或未注冊商標,如果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對此,有學者認為質量保證功能是商標功能之一,其理由是:商標的質量信譽是商標價值的本質體現,是消費者在競爭性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中進行選擇的基礎,生產商要在市場競爭中獲勝,必然要努力保持和增強自己商標的信譽和對顧客的吸引力,就必須在提高商品或服務質量上下功夫,這樣客觀上就起到了防止商品或服務質量下降,商標起到了保證商品質量的功能。⑥但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勿庸質疑,商標可以表征一定的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但是否就意味著商標就應該保證質量呢?實際上,商標所有人保證商品質量的義務,不是源于商標使用行為而是商品的生產和銷售行為。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并沒有侵害消費者的利益,侵害了消費者利益的是生產、銷售商品的行為。認為商標應保證商品質量的觀點顯然是混淆了二者之間的界限。對于低劣的商品,消費者可以用腳投票,也可以用手和用口投票,進行投訴或提訟。而政府則完全可以依據《商標法》以外的法律對不良廠商進行查處。一般講來,名牌產品與非名牌產品,其質量并沒有本質差別,但它們所使用的商標的價值卻有天壤之別。假設商標必須保證產品或服務的質量,那么是否就應該意味著名牌產品的質量就必須比非名牌產品的質量要高出許多?這顯然是無法說通的!實際上我國《商標法》中的質量保證條款完全是歷史遺留的產物。現行《商標法》制定于1982年,當時并設有《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因此承擔了監督商品或服務質量的光榮使命。但隨著1993年《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出臺,《商標法》繼續規定商標權人對產品或服務的質量保證義務,則有越俎代庖之大嫌。從2001年《商標法》第七條對83年、93年的第六條規定中“監督商品質量”的刪除,可以探知立法者已經意識到了該問題,但不知道為何又留下了這樣一個大尾巴。
(二)淡化理論對《商標法》功能定位的影響
針對《商標法》的不足,很多學者對《商標法》第三次的修改完善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其中有意見認為應該將《商標法》的指導思想定為“淡化理論”,認為可以因此解決現實中存在的馳名商標保護問題。然而筆者認為該作法將可能對《商標法》的功能定位產生消極的影響。毋庸質疑,《商標法》的首要功能應是保護商標權人的商標權,“淡化”理論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商標權的保護范圍,解決了現實中存在的一些用“混淆理論”無法解決的問題;但是,我們也應該注意的是“淡化理論”僅對馳名商標適用,對淡化理論的討論僅限于在馳名商標的保護上。在成千上萬個商標中,馳名商標畢竟是少數,對于大多數商標而言,其基本的功能仍是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即使是馳名商標,其首先也是商標,其次才是馳名商標。之所以對馳名商標給以一些特殊的保護,主要是因為現實生活中馳名商標所具有的表彰的社會屬性具有競爭的優勢。大體上來說,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主要基于兩個理論,即傳統的混淆理論和現代的淡化理論。對他人馳名商標的使用,雖然沒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但是卻是不正當地利用了他人馳名商標的聲譽,并且造成了對于他人馳名商標的損害。由此可見,在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上,混淆理論是《商標法》的理論,而淡化理論則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范疇。⑦誠然,我們應該順應需要,擴大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吸納淡化理論的成果,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就必須在《商標法》中將馳名商標作為保護的重點。實際上,為商標權人提供保護除了《商標法》外還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在《商標法》里體現淡化理論并不等于我們對馳名商標就不保護了,也不等于著我們不吸納淡化理論;《商標法》就是要把商標區別來源的性質肯定下來,保護商標權人的權利,進而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混淆的侵害。
三、《商標法》功能的回歸
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每一部法律都有其不同的使命和任務,我們不能期望通過一部法律來囊括其調整對象所涉及的全部問題,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不同的法律一起分工合作,共同配合,從而實現對某一社會關系的調整。在這一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好各個法律之間的功能定位分工。對于《商標法》而言,其應將“混淆理論”作為自己的指導,將《商標法》的功能定位為“把商標區別來源的性質肯定下來,保護商標權人的權利,進而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混淆的侵害”;通過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相互配合,共同保護商標權,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而不應大包大攬。我們應借此次《商標法》修改的良機,將《商標法》中不合時宜的商標管理色彩抹去,還《商標法》本來的面目,同時注意不要讓“淡化理論”將《商標法》引入新的歧途。
注釋
①葛洪義,主編.法理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84.
②董葆霖,著.《商標法》律詳解.中國工商出版社,2004.4.
③黃暉.商標權利范圍的比較研究.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④馮曉青.《商標法》第三次修改若干問題.中華商標,2007(4).
⑤鄭成思,著.知識產權論.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
⑥劉春茂,主編.知識產權原理.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567;張玉敏,主編.知識產權法學.法律出版社,2002.267.
⑦李明德,著.知識產權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41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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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鄧宏光.美國聯邦商標反淡化法的制定與修正.電子知識產權,2007(2).
論文摘要:商標法是在商標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利益衡量、選擇和整合以實現一種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為實現這種平衡, 在商標法的制度設計上,商標權的保護不僅是為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同時也要注重對消費者權利、在先權利的保護,對商標權進行適當的限制,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最終達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商標法中,法律調整的利益關系可以分為商標權人的壟斷利益和其他利益主體的利益,其中后者被泛稱為社會公共利益。商標權的保護不僅是為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同時也注重對消費者權利、在先權利的保護,對商標權進行適當的限制,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最終達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雖然商標法的內容并不全部限于這種商標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但是,這種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實質性的內容,是商標法在社會有效運行的基礎和保障。商標法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大體維持了在商標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
一、商標權與消費者權利之間的平衡
商標所有人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一方面具有利益的趨同性。對于商標所有人而言,商標帶來的利益主要體現為引導消費者區分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與其他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之間的區別,并購買以使其獲利;對于消費者而言,其利益則來自于運用商標來識別不同的商品,從而降低了購買成本。消費者在商品的使用過程中對商品品質的認可逐漸轉化為對商標品質的認可。而這一轉化正是商品生產經營者使用商標所追求的效果。因此,商標成為二者相互依賴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橋梁,購銷雙方都希望維護商標的穩定性。但另一方面商標所有人與消費者之間又存在著利益的沖突性。消費者對商標的認同源于對商品品質的認可,但商標品質不完全與商品品質相符。為了降低成本,生產經營者有可能利用優質商標來銷售品質較差的商品。此時,商標對消費者的引導價值就會降低,甚至產生誤導,消費者的利益必然受到損害。
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商標法的重要公共利益目標。如果商標保護脫離了消費者利益, 那么商標的作用將無法發揮, 商標制度將失去其存在的基礎。商標法在保護商標權的同時,法律要求商標權人必須保證商品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中國商標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
1.保障消費者免于被混淆或者欺騙。商標法在確保商標所代表的商品來源一致和質量一致的基礎之上保護消費者利益。商標管理機關有權對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如果使用注冊商標, 其商品粗制濫造, 以次充好, 欺騙消費者,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進行處罰。
2.就商標許可而言, 強調許可人對商品質量和性質的控制。從商標權本身來看, 商標權人在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同時, 也承擔了擔保所有合法帶有統一商標的商品應具有相同質量的義務。防止商標在使用許可時發生質量問題,是商標法關注的一個重要方面。《商標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 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表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3.從商標侵權制度來看, 商標法同樣關注對消費者的保護。商標法是根據商標對消費者的影響而定義商標侵權的,判斷商標侵權時普遍適用的“混淆標準”就是看被控人侵權對相同或類似商標的使用是否有可能會給公眾帶來混淆, 最終即是以消費者利益為評判標準的。
二、商標權與在先權利之間的平衡
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注冊申請日前已經依法產生的民事權利。注冊商標專用權與著作權等其他在先知識產權和其他民事權利易于發生權利沖突。商標權注冊人為了增加商標的顯著性、可識別性和美譽度,會善意或惡意地使用已經具有一定價值的載體,如他人的姓名、肖像、著作權、商號、外觀設計等作為自己商標的構成元素,這些在先權利暗含著原權利人的創造性勞動,已經有了特殊價值,將其用于商業領域,使消費者容易認可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具有特有的品質和特性,能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先天地就可以獲得很高的商譽,使得較少的市場投入,能獲得較大的產出,這樣就會涉及與他人已經存在的在先權利的沖突。合法在先權利的保護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兩者之間此消彼長。
在發生權利沖突時,產生在先的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保護在先權利是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也是解決商標法上的在先權利問題應遵循的一項原則。因此,在解決商標領域的權利沖突時, 必須遵守公平和誠實信用等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對民事主體的合法在先權利給予法律保護。在商標權人和社會利益中,既要考慮商標權人的利益,還要考慮社會公共利益,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評判標準,商標權人不得以自己的行為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中國商標法對在先權利保護主要體現在:
1.把是否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作為商標注冊時的審查內容。中國《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侵犯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商標得被撤銷。《商標法》第41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但中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均未對在先權利進行詳細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商標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又層出不窮,商標法應修改在先權利的條款,明確在先權利的范圍,并確定損害在先權利的標準。
三、商標權的保護與促進有效競爭之間的平衡
對于特定的商標所有人而言,不特定的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也是社會利益的體現,但二者之間的利益更多地表現為沖突。一方面,一旦某個生產經營者作為商標所有人對某一商標取得商標權后,其他生產經營者對于類似標記的使用必將受到限制,從而導致其利益受損,這是商標專用性、排他性的表現;另一方面,其他生產經營者可能會假冒或模仿他人具有良好聲譽的商標促銷自己的商品,侵犯該特定商標權人的利益。因此,在生產經營者之間,商標法既要保證商標權人不受違法競爭者的侵害,同時也要禁止商標權人濫用權利侵害相關生產經營者的利益。
1.在商標申請注冊時, 防止商標混淆, 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在商標申請注冊時,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 容易導致混淆的, 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 誤導公眾, 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申請注冊的商標, 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由商標局駁回申請。對于是否造成混淆或誤導, 其標準也是從社會公眾的角度加以判斷。
2.明確商標侵權行為, 禁止利用商標進行不正當競爭, 以維護有效競爭秩序。《商標法》所列舉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商標權人的權益, 也破壞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 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四、商標權的擴張與商標權的限制之間的平衡
隨著經濟科技和社會觀念的快速更新,商標本身的形式和功能也在發生根本性的演變。商標從權利的地域范圍、客體和保護力度三個方面不斷擴張。商標法的發展史幾乎是商標所有人權利的擴張史。當然商標權的擴張是對時代變遷的正確回應,強化商標權的效力是商標法發展的合理趨勢。
然而,無論怎樣變化,商標的基本功能是保護商標對產品或服務來源的正確區別,商標權人對商標受保護的權利范圍也不能超越商標的區別功能。知識產權法律并行不悖地承擔著保護知識產權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職能,體現在制度構成上即形成了“權利人的權利”和“權利限制”兩個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完整體系。權利限制是法律為達到各種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而設計的一種制度。商標權利的擴張只是商標法律制度發展的一面,而另一面就是對商標權利限制的強化,以防止一旦異化的商標權對公眾利益的不當侵蝕。商標法應當始終在對商標權的強化與限制中追求私權和公益中的平衡。
商標權的權利限制在中國現行商標法中沒有規定,這一現象與專利法和著作權法形成鮮明對照。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中國商標權限制制度的缺失和理論研究的滯后,導致商標權人濫用其權利,造成商標權人與其他人的權利沖突日益尖銳。從各國立法和國際公約來看,商標權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商標合理使用、商標權的用盡、商標先用權等。建議在中國的商標立法中增加商標限制條款,商標權人無權制止第三方在下列情形中對商標的使用:
1.以善意的合理使用的方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或其商品的名稱、形狀、品質、功能、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特別是零部件用途) 的說明,附記于商品或服務之上,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2.他人在商標注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者。在先使用人應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專用權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標志以示區別。
3.帶有注冊商標的商品,經商標權人或其許可人同意進入流通領域后,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了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
4.非商業性的使用,如新聞報道、評論、字典等參考書中的使用以及滑稽模仿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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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謝婉婷.商標法中的公共利益[J].電子知識產權,2007,(3).
關鍵詞:定量包裝商品,計量工作,對策
1.定量包裝商品計量存在的問題
1.1生產企業計量法制意識淡薄。
有的企業只重視自身效益,忽視產品的計量問題,至今仍有部分企業對相關計量法規知之甚少,特別是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允許偏差、標注凈含量的法定要求等缺乏了解。不少單位在生產控制中,由于對平均凈含量概念模糊不清,把其控制在負偏差范圍或在計算凈含量時錯誤地將包裝袋計算在內,從而導致商品缺秤短量。當然。這其中也不排除個別企業為了減少成本,提高企業利潤,采取偷工減料、弄虛作假,明欺暗騙等手段坑害消費者,鉆法律法規的空子。
1.2 定量包裝設備和計量器具選用不合理,計量管理水平不高。
據統計,大多數生產企業生產規模較小,定量包裝設備陳舊,工藝落后,缺乏必要的計量監控措施。有的在生產流體、半流體產品中,以非罐裝容器的某一固體液位作為產品罐裝的標準容量,而忽視了非標準容器之間的誤差。許多小型及私營企業還進行小作坊生產,未配備自動罐裝機。
在計量管理上,一些企業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控制缺乏足夠的重視,沒有制定商品凈含量的控制規范,內部管理松馳,無專門的計量人員,缺乏嚴格的自我監督抽查措施。有些企業在產品出廠前,要么很少或根本不檢查產品的凈含量,要么靠簡單應付性的“檢查”來代替科學正規的抽查,導致生產的同一批次產品,其最大偏差與最小偏差相差十幾倍。
1.3 流通領域管理不嚴。
各大中型商場、超市對商品質量非常重視,對假冒偽劣商品把關較嚴,而對缺斤少兩這一最為普通的計量問題,沒有給予足夠重視。大部分商業企業缺少必要的商品凈含量計量檢測手段,對商品凈含量沒有專門進貨把關制度。免費論文。這反映出各商品企業缺乏對國家有關計量法律法規的學習和認識,流通領域缺炒有關的規范措施和執法力度。
1.4 生產企業質量意識淡薄。
企業內部管理不嚴,一味追求經濟效益, 不能按標準規定組織生產、包裝、致使一些不合格的定量包裝商品流入市場, 主要表現為:①包裝文字印刷模糊;②商品凈含量不準確,有的商品實際凈含量與標注的凈含量之差遠超過規定的負偏差,更有甚者是抽檢商品的平均偏差呈現負數,從中牟取暴利, 有的商品凈含量與標注凈含量存在更多的正偏差,使企業蒙受損失。
2. 管理對策
2.1 進一步建立完善的計量法規體系
我們應加快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法規與國際接軌的步伐,根據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和近幾年的實踐經驗,對《計量法》加以補充和完善,將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納入法制計量監督管理范疇。按照新修訂頒布的國際建議,對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檢驗過程中的抽樣方案、檢驗方法、風險平衡等方面予以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并按照原凈含量允許負偏差的邏輯關系,將定量包裝商品量限范圍適當擴大。研究完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將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機構的考核、授權及其監督管理納入其中。另外,針對非定量的預包裝商品實際存在的問題,國家應參照定量包裝商品制定專門的管理規定。建立既符合中國實際,又與國際接軌的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的法規體系,以提高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和統一性。
2.2 抓好源頭,把住廠內
規范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的計量行為,是提高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整體水平的關鍵。因此,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就顯得尤為重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加大向企業宣傳計量法律法規,特別是國家《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辦法》等有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宣傳力度,確保不留死角,從思想認識、法律法規意識和計量檢測能力上堵住部分企業的“漏洞”,增強廣大企業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免費論文。要建立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和分類指導。對計量基礎較好、生產規模大、社會知名度高的企業,指導企業建立完善計量保證體系,在企業自愿的基礎上,推行“C”標志管理制度。根據我國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的具體情況,建議國家質檢總局應逐步擴大“C”標志的產品和企業應制定更加優惠的鼓勵政策,使“C”標志更具吸引力和影響力。免費論文。對計量基礎較薄弱的企業,要幫助其加強計量基礎工作,建立必要的計量管理制度,改造落后設備,配備合理的計量器具,培訓計量檢測人員,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控制水平。對規模較小的民營企業,根據企業需要,可直接為其提供計量技術支持,幫助其控制出廠產品的凈含量合格水平。另外,要進一步加強對定量包裝(罐裝)設備的生產企業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因為定量包裝(罐裝)設備的準確度和穩定性直接影響到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直接關系到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2.3 規范市場,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規范市場行為,提高流通領域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計量合格水平是當務之急。一是應加大對定量包裝商品經銷企業宣傳有關計量法律法規的力度,幫助經銷企業全面增強計量法制意識,提高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正確標注的識別能力。使他們認識商品量計量的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形象,計量不準確會導致有形資產的流失,又會引起無形資產(企業形象)的損害;二是幫助經銷企業嚴格實行定量包裝商品進貨驗收制度,設立專用計量器具,落實專人負責,對驗收不合格的定量包裝商品一律不準上柜臺;三是要把加強經銷企業計量基礎工作與開展“物價計量信得過”活動緊密結合起來,把經銷企業的計量管理水平作為參與“物價計量信得過”活動的重要評價指標,推動經銷企業全面提高計量管理水平;四是按照“嚴格計劃、精心組織、把握時機、加大力度”的指導方針,列也重點定量包裝商品檢查計劃。特別是在元旦、春節、國慶等重要節日組織力量,協同作戰,檢查人民群眾關心的定量包裝商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 結論
在計量監督檢查過程中我們發現,消費者對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基本上無法進行檢測,經營者也反映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短秤少量問題必須從源頭、從生產企業抓起。為此,我們全面開展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的計量保證能力考核工作,鼓勵企業建立計量保證體系。整個檢查工作從宣傳發動、業務培訓入手,要求企業從定量包裝商品的標識標注、實物凈含量、計量檢測手段、計量體系及規章制度的建設等各個方面全面自查,進行認真整改。在檢查驗收過程中從服務企業、提高水平的角度出發,既促也幫,現場商品抽查力求合理、公正、隨機、真實,保證能力考核力求體系健全、運行規范、管理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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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面對外資連鎖巨霸瘋狂侵占中國零售商業市場,文章從外資連鎖企業市場策略以及國內連鎖超市存在問題入手,結合實際談了一些應對措施和策略。
隨著傳統經濟、服務經濟向新經濟演進以及供方經濟向需方經濟演進過程中,中國的零售業出現了一個明顯反差——一方面國內零售企業競爭激烈,或微利或保本或虧損經營;另一方面跨國連鎖巨頭以令人感嘆和震驚的速度在華布店點,搶占中國市場。具有關資料顯示,“洋超市”在我國東部沿海的市場占有率達50%,這些洋超市以及其豐富的商品和高雅便捷的購物氛圍深深打動中國消費者的心,超市里整日人頭攢動,生意興隆。不經意間,我國4萬億元的商業市場正遭受這些外資連鎖巨霸瘋狂分割,面對國際零售巨頭大兵壓境,我們不禁要問:“中國連鎖超市你準備好了嗎?”本文在問題入手,結合實際談一些建議和應對策略,以期引起業內人士的足夠重視,打造出具有中國特色的“沃爾瑪”、“家樂福”……。
一、外資連鎖企業入占中國市場的策略
1、外資零售企業在經營業態上定位準確。據專家分析,外資零售企業在中國的經營戰略目標,主要著眼于中國的未來發展。從長期考慮出發制定企業戰略,在店鋪位置(place)和業態選擇定位上十分準確。他們全都避開了中國已超規模容量的大型百貨店,清一色地選擇了現代零售業的主力業態——超級市場,直接開設大型綜合超市和倉儲式超市。它們在進入初期不以盈利為目的而以預定市場占有率和市場主導權、壟斷權為最直接目標,不惜以3-5年甚至10年的虧損為代價。
2、外資零售企業注重市場調研。據了解,為保證市場進入的成功,幾乎所有進入中國的歐美大型連鎖集團,如法國家樂福、德國麥德龍、美國沃爾瑪、荷蘭的萬客隆等,在進入中國市場之前,都對中國市場進行長達數年的深入細致準確的調查,投入了成百萬、上千萬的市場調查費用。
3、外資零售企業借助先進的管理技術,充分發揮價格競爭優勢。為此,零售商們除了采取大規模采購(通過設立跨國采購中心)以壓低進貨成本外,在物流、供應鏈、店鋪管理、商品銷售服務及其他相關隱等方面,大量運用信息技術,以進一步降低成本,從而贏得顧客的滿意度和忠誠度。如深圳的沃爾瑪購物廣場和山姆會員店經營理念:“天天平價,始終如一”。利用服務的差異化和供應鏈競爭優勢,沃爾瑪以其優異的配送體系和持續庫存補充以及全天候通訊定位系統而穩坐全球零售第一把交椅。
4、外資零售企業管理上有著良好的剛性和柔性,鮮明的企業文化,優厚的待遇與大量培訓、晉升機會使加盟員工有著強烈的歸屬感和價值認同感。馬斯洛曾說過人的需要是有層次性的,而這些需要中尤以精神需要——自我價值得到實現為最重,因而員工在竭力打造自己明天的同時,也給企業帶來滾滾的獻財源。
二、目前中國連鎖超市存在問題
1、發展勢頭緩慢,成本費用控制不力,總體經濟效益呈下降趨勢。如2002年超級市場成本費用總額比2001增長10%,而成本費用利潤率卻下降了0.08個百分點。
2、資金缺口大,經營場地有限,銷售規模不大,資產負債率過高。我們知道建立在資金不足基礎上的市場擴張就如走鋼絲,一旦某個環節脫節,整個供應鏈將會出現連鎖反應,最終引起企業的破產解體。曾經福建省最大的連鎖超市華榕存產就是一個生動的案例。
3、商業物流信息化與管理水平偏低。
鑒于我國物流信息系統建設起步較晚,超市與企業之間不能及時交換數據,致使發貨方和訂貨方無法掌握訂貨狀況及貨物在庫、在途狀況,從而導致賣得好的商品經常缺貨,而不暢銷的商品卻庫存積壓。另外我國實施物流基礎設施相對落后,如道路交通情況緊張,包裝、集裝箱條形碼設施相對程度低,貨架、車輛、托盤等運載設備老化現象嚴重,導致了我國連鎖超市各有各的供應商和物流渠道,造成物流活動分散,物流運營成本較高,無法發揮價格競爭優勢。
三、中國連鎖超市的應對策略
1、對環境需求有準確的把握,確定優化的供應鏈。英國著名的物流專家克里期托費評論“未來的市場競爭不再是企業與企業之間,而是供應鏈與供應鏈之間的競爭”。如寶潔公司憑借不同的VMI(供應商管理庫存)和持續補給的計劃領先。只有這樣才會產生對企業和顧客有利的差異化服務,贏得消費者的情感和心理份額。
2、加強與供應商的團結協作。需求型經濟下,人們的需求呈現多樣化,企業間的競爭日益加劇,因此產銷之間迫切需要借助現代化的信息和網絡手段,協調彼此的生產、經營和物流管理活動,進而建立在最短時間內響應客戶需求變化這種相互信賴、相互促進的協作關系。這種ECR即“高效消費者響應”供應鏈管理模式在雀巢與家樂福產銷之間得到了很好的運用。我國目前許多超市還很欠缺這種模式推廣的技術平臺。
3、加強成本管理,重視采購環節,建立第三方物流。經濟學家咸平認為國外零售商憑借強大的全球采購體系和先進的物流管理網,借助規模優勢,最大程度降低成本,從而能夠在華實行低價傾銷,贏得中國消費者對“洋超市”的青睞。據法國埃爾夫石油公司采購專家研究表明,節約1%采購資金,相當于增加5%的銷售額所能夠帶來的經濟效益。所以采購與供應鏈管理水平有關,它可以成為企業利潤的“搖籃”,也可以成為企業利潤的“墳墓”。中國連鎖超市在采購模式和戰略上應有大的突破。應由傳統的為庫存而采購轉變為訂單而采購,力爭零缺陷供應商,從而優化采購流程,降低采購交易成本。盡可能地打破企業“大而全”、“小而全”的商業運作模式,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建立自身的采購體系,借助第三方物流,以快速應對消費者多樣化的需求。
4、提高商品質量,注重顧客隱性需求,打造中國超市的品牌。縱觀中國許多中小城市的超市,它們在商品質量上還不能完全讓消費者放心,企業文化模糊、管理模式落后、經營缺乏特色,沒有一良好的購物人文環境,顧客的隱性需求沒有得到足夠重視。
面對外資連鎖企業的咄咄逼人之勢,中國連鎖超市沒有任何退路,唯有奮起與之抗衡。當然作為政府應該有所為,首先應該建立健全統一的市場法規,為公平競爭創造環境,避免不規范競爭和服務業傾銷;其次轉變政府管理職能,做好物流基礎建設、產業服務、規范工作;最后在資金缺口上給予一定的扶持。畢竟,“中國的市場是中國人的市場”,中國人最了解 國人,我們相信中國的“沃爾瑪”將不再是神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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