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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問題是當今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社會問題。婦女作為創造人類文明和推動社會發展的一支偉大力量,其發展水平和權益實現程度是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也是衡量社會進步的重要尺度。保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是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因此,我院在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工作中,黨組高度重視,始終把維護婦女權益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實、抓好,并切實加大了工作力度,使維護婦女權益工作得到了明顯的成效。
一、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基本情況
年我院審理民事案件件,其中涉及婦女兒童權益案件件,得到特別保護案件件,占總數的。受理刑事案件件,其中拐編婦女案件件,強迫案件件,虐待婦女案件件。保護婦女案件件,占總數的。
一是設立了婦女維權席,聘請了九臺市婦聯及鄉鎮婦聯干部名為法院人民陪審員,并為人民陪審員頒發了聘書。九臺法庭設立了婦女維權合議庭,聘請市、鄉婦聯名婦女干部擔任人民陪審員。年,我院聘請人民陪審參加審理有關婦女維權案件件,充分發揮了人民陪審員在審判工作中的維權作用,切實依法維護和保障了婦女的合法權益。
二是通過審判工作,依法維護婦女人身財產及婚姻家庭合法權益。如我院在審理原告苑寶生與被告李艷紅離婚一案中,由于雙方在財產分割上,意見分岐較大,為了審理好此案,確實體現公正、公平、合法,切實依法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我院先后公開開庭三次,并在審理中聘請了人民陪審員為合議庭組成人員,在查明事實,雙方當庭質證認證的基礎上,依法將男女雙方共有財產住宅樓判給女方所有,女方給付男方房屋折價款,體現了照顧女方和孩子。在女方處的共同存款萬元,由于孩子身體不好,經常打針吃藥,法院依法判處照顧女方和孩子萬元。再如年,我院受理原告王文財與被告張淑華財產糾紛一案,二當事人已離婚,男方要求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請求住宅萬元和存款款元各分得一半,通過公開審理,合議庭查明,請求住宅萬元中,有債務萬元,供孩子讀書花費萬元,但證據不夠充分。經過依法公開審理,合議庭認為,債務和花銷的萬元,雖然證據不夠充分,但考慮女方領養孩子的現實,給予認定,其余萬元財產平均分割每人分得萬元,從照顧婦女兒童的角度出發,判決房屋歸女方所有,房屋折價款及存款女方給男方退付萬元。通過審判工作,我院切實把《婦女權益保障法》落到了實處,做到了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三是嚴把婚姻離婚案件審理關,依法維護社會的穩定。年,我院審理離婚案件件,其中判決離婚件,調解離婚件,調解率達%依法保障了婦女的婚姻自由和促進了轄區的社會穩定。如原告李桂芳女,訴被告李景軍離婚一案,原、被告于年結婚,后因雙方性格不合離婚,于年月日再次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現年歲,原告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一原告與被告離婚;二婚生子由被告自行撫養至其獨立生活時止;三共同財產歸被告所有;四各自的土地歸各自耕種。依法保護了婦女的婚姻自由。同時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我院堅持以調解為主,依法維護社會家庭的穩定,耐心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如在審理原告季某要求與張謀離婚案件中,原、被告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同意調解,但我院主審此案的合議庭成員,根據當事人言語表情,沒有輕意即刻下達調解書,而是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走訪,了解到原、被告離婚的原因是因為他們的一雙愛子溺水身亡,使夫妻對生活失去了勇氣和信心,隨不斷產生矛盾和糾紛,被告想離婚后就了去生命,甚至寫好了遺書。為此,主審法官多次耐心的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并一次又一次的找到原告的婆母和被告的妹妹、妹夫一起做工作,最后終于以法官的耐心和熱心,化解了矛盾,換回了原、被告重新樹起生活的勇氣和信心,使原、被告重歸于好依法維護了家庭的穩定。
四是依法保護離婚案件中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在對土地承包權益的具體分割上,體現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對一般的口糧田、責任田等,根據夫妻以及家庭的實際情況,在征求村委會以及雙方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有利于經濟發展、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進行分割。對家庭承包的大面積土地項目,如水面、灘涂等,在征求發包方意見的基礎上,本著以雙方協商為主,有利于經營管理的原則進行分割。協商不成,又難以核價的,采用競價的方式進行分割,出價高的取得承包權,并給予對方以合理的補償。做到了切實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五是嚴厲打擊暴力侵害及拐騙、買賣婦女和違法犯罪行為。在刑事審判中,我院始終堅持“嚴打”的方針,嚴格按照《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和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如我院在審理公訴機關訴王守王守君、李景新拐賣婦女一案中,二被告以打工為名,在山東省臨邑縣買一名河南省鄭州市通許縣婦女周某某,領回九臺市莽卡鄉住在被告王守王守君家,被告王守王守君多次將周某某奸,后又以元錢賣給九臺市胡家鄉羅古村村民么某贓款被分掉揮霍。根據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法院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及有關證據證明,二被告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婦女罪,故依法判處王守王守君犯拐賣婦女罪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元。判處李景新犯拐賣婦女罪,有期徒刑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元。通過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嚴厲打擊了罪犯,依法保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同時,擴大了法制宣傳,取得了社會效果和法制效果。
二、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具體經驗
一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是依法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刑事犯罪分子,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是全面落實《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具體體現。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處理好家庭糾紛案件,及時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減少不安定因素,使當事人的糾紛在法院及時解決,是促進人民安定團結,保證轄區社會穩定有效措施。充分發揮審判工作優勢,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婦女法制意識,充分利用公開審理,公開宣判,開大庭,電視臺《法制空間》等欄目就案講法,以案說法等多種方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婦女群眾守法意識,使廣大婦女群眾增強學法、懂法、知法、守法意識。
二是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是依法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監督措施。“公正與效率”是新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題,我院堅持把監督機制建設作為一項重要舉措。通過聘請義務執法監督員,彌補法院監督機制的不足,通過聘請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案件的審理,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群眾性、監督性等特點,推進審判公開,強化審判監督,擴大法制宣傳,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正性,切實做到《婦女權益保障法》在法院的進一步貫徹實施,使廣大婦女更加了解法院,更加懂得怎樣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同時增強了廣大婦女群眾對法院工作的理解,進一步促進了轄區的社會穩定。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三是處理好農村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是切實維護婦女權益的重要體現。首先要提高對維護離婚婦女土地承包權益重要性的認識,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婦女的一項最基本、最切身的經濟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因此,法院在審理農村離婚案件分割財產過程中,無論是調解還是判決,都應該處理好當事人家庭土地承包問題。
三、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婚姻基礎不牢固。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們的觀念發生很大變化,婚外情、第三者插足、非法姘居等現象的存在,使那些原本婚姻質量較差、家庭基礎不穩固的家庭更容易發生暴力行為,一些當事人文化素質較低,法制觀念淡薄從而導致家庭暴力。許多婦女由于缺乏法律觀念,自我保護的意識差,受“家丑不可外揚”思想的影響,在受到權益被侵害后,往往采取忍氣吞聲的態度,不主動向有關部門反映,致使侵害婦女權益案件呈上升趨勢。
二是我國現行法律尚無配套的比較完善的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在立法上,由于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個法律之中,有的規定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在法制宣傳和教育方面開展得不夠廣泛和深入。許多公民沒有意識到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或者犯罪行為,而社會輿論對此也采取寬容態度而未能給予輿論譴責,對施暴者沒有威懾作用。
四是當事人自我依法保護觀念不強。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暴力侵害婦女、兒童、老人等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人,可予以行政處罰或民事制裁;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有些當事人不能及時自訴,不能及時請求依法保護,導致造成嚴重的后果。
××五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分割較夫妻其它共同財產的分割涉及面廣、周期長,法院審理難度較大,而且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較原則,有個別法官怕影響辦案效率和質量,審理時往往回避對土地承包權益的處理。
四、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幾點建議
××一是進一步加大法院刑事執法力度。建國以來,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禁止虐待婦女的內容,《婦女權益保障法》再次重申: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為有效遏止侵害婦女權益案件的上升,在刑事審判方面,應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加大究追與處罰力度。
離婚后,我還能看望孩子嗎?
Q:我是一名銀行職員,去年秋天因夫妻感情破裂,經法院判決與夫張某離婚,5歲的兒子被判由他撫養。離婚后,我按月準時向張某支付兒子的撫養費,逢年過節買些兒子喜歡的東西去探望兒子,一直相安無事。今年6月,張某再婚以來,以我的出現會影響他們夫妻感情為由,不再讓我去看望兒子。請問,我還有權看望兒子嗎?
A:你提到的“看望”,就是法律上所指的“探視權”。
所謂“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后,與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或母)享有探望、關心其子女并與之保持經常性直接聯系的權利,是父母對子女親權中的一項基本權利。盡管我國現行法律對探視權未設專門條款,但從立法精神看,我國婚姻法律制度對探視權是認可并給予保護的。關于離婚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本法還規定:“離婚后,沒有與其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全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還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這些規定表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作為父母對子女的關系中的一項基本權利的探視權,只要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履行了法定義務,就享有探視權。
令人欣慰的是,這次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增加了探視權的有關規定,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視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中止探視權。”
從你的述說中可以看出,你已經履行了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如按月支付撫養費,與孩子保持良好的母子關系,因此,張某以影響他們夫妻感情為借口不讓你探望兒子的做法是錯誤的,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你可與他講明法律上的道理,如果張某堅持不改,你可提訟,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探視權。
孩子改名后可不可以拒絕給付撫養費
Q:我與丈夫王某感情一直不好,在孩子10個月時帶著孩子分居,一分就是3年。去年我提出了離婚,王也同意,但拒絕給孩子撫養費。理由是原來孩子叫王磊,現在卻叫李秋生(隨我的姓)。他說孩子改了名,就不是他的孩子,還讓我給孩子做“親子鑒定”。因為孩子的撫養費問題,離婚的事就這么擱著了。請問,我該怎么辦?
A:夫妻感情再不好,孩子也是雙方的孩子,有關孩子的事情,譬如給孩子改名等事,應該雙方商量決定才對,而你自作主張,不經孩子的父親的同意就給孩子改名,這事實上剝奪了你丈夫做孩子父親的權利,最起碼是對王的不尊重。所以他在孩子撫養費上的不合作態度,事出有因。
為促進婦女創業和再就業工作,充分發揮全社會資源優勢,形成合力,切實為婦女創業與再就業提供有效服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統籌,把婦女創業與再就業工作納入國家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總體規劃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將其納入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宏觀調控目標。婦女是我國就業和再就業壓力較大的人群,做好婦女創業和再就業工作,關系到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全局。各級婦聯組織要遵循科學發展觀,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響應中國婦女九大提出的“創造新崗位、創造新業績、創造新生活”的號召,充分發揮優勢,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婦女創業和再就業的宣傳發動和組織實施工作。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統籌規劃婦女創業和再就業工作,充分依托婦聯組織,指導和幫助她們在組織動員婦女創業和再就業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要分析本地區婦女就業狀況,完善和落實相關政策,以有力的措施幫助婦女創業,促進婦女就業和再就業。
二、明確任務,大力開展婦女創業與再就業培訓
全國婦聯與各級婦聯組織計劃在“十五”期間培訓200萬下崗失業婦女;為200萬下崗失業婦女提供就業服務;幫助200萬下崗失業婦女實現再就業。同時,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委托,2004年培訓5萬名創業婦女,并努力實現較高的培訓合格率和創業成功率。培訓對象包括下崗失業婦女、女大學生、農村富余女勞力等。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支持婦聯的工作,并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婦聯培訓機構,應認定為定點培訓基地;對培訓合格的學員,應按規定給予培訓經費補貼;對培訓合格后有職業技能鑒定要求的,應優先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勞動保障部與全國婦聯將共同組織開展婦女創業培訓教師培訓、家政服務員師資培訓及其他示范性培訓,在婦聯系統培養一批有較高水平的培訓師資及管理人員。
三、突出重點,積極探索創業培訓的有效模式
北京、天津等國家創業示范基地要將本地婦聯組織開展的創業培訓納入規劃,并對婦女創業學員提供項目開發、小額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提高婦女創業成功率,對于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女性學員,持社區出具的資信證明,在辦理小額擔保貸款時可免予提供反擔保。各國家創業示范基地要將發揮婦聯等群團組織的作用,動員社會力量推動創業和再就業作為基地建設的重要評價標準,率先在支持婦女創業方面做出成績。各級婦聯組織要積極配合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組織有創業意愿的城鄉婦女參加培訓,并提供創業服務。
四、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設計和確定培訓內容
各地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需求為目標,以提高實用技能為重點,在各種層次的培訓實踐中,推行訂單培訓。要介紹創業、再就業及社會保障的相關政策,教授法律知識、健康知識、安全知識,宣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要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特別是誠信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使接受培訓婦女的綜合素質得到提升,成為具有平等理念、競爭意識和創業精神的新型勞動者或創業者。
五、加強合作,共同搭建婦女創業與再就業平臺
各級婦聯組織要繼續把配合政府幫助婦女創業與再就業作為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務,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積極協調、大膽創新、務求實效。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主動向婦聯介紹政策、溝通情況、交換信息,提供資源,幫助婦聯增強為婦女群眾服務的能力,維護婦女勞動權益,促進婦女平等創業與再就業。各級婦聯組織、勞動保障部門要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并積極爭取當地財政部門的支持,建設以政府職能部門為主導,各界廣泛參與,社會通力合作的創業與再就業工作格局。
六、注重宣傳,優化婦女創業與再就業的社會環境
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通過報紙、廣播、電視、雜志、互聯網等多種媒體進行廣泛宣傳,大力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黨和政府促進創業與再就業的政策措施,宣傳新的創業理念和“創辦你的企業”(SYB)培訓模式,宣傳基層開展創業和再就業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工作經驗,宣傳婦女創業的典型和再就業的模范,引導和鼓勵有創業意愿和條件的婦女積極創業,推進廣大婦女廣泛、平等、充分地參與創業和再就業,為婦女創業和再就業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全國婦聯
一、領導重視,保障婦女權益
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領導關心和重視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關心基層貧困婦女,在為困難群眾“送溫暖、獻愛心”活動中,撥付專項資金3600元,通過區婦聯送到貧困母親和特困家庭婦女手中,特別是對幾名上訪的貧困婦女,由主管主任牽頭,相關部門參加專題研究她們的問題,并多方協調關系解決她們的實際困難。
二、大力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在新的形勢下做好婦女維權工作,確保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今年以來區婦聯維權工作進一步加大了力度,首先,在廣大婦女干部、婦女群眾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她們的法制意識和法律素質,幫助她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開發區在項目開發中涉及到征用土地,婦女因土地被侵權案件更容易暴露,為了使各級干部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在工作中自覺執行各項政策,維護婦女權益,在開發區舉辦的各類集中學習或培訓班上,協調安排維護婦女權益相關政策的內容。社會事業局組織村、支兩委干部進行培訓,利用這個機會,請市婦聯的領導給村、支兩委授課,講解婦女觀、男女平等和婦女權益保障等方面的知識;第三,不斷創新宣傳教育的形式。一是精心策劃,創新活動形式。如“三八”維權周,通過法律咨詢、文藝表演、送法下鄉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推動普法宣傳。與有關部門合作聯合組織村婦女秧歌隊和小學生進行專場演出;結合文化下鄉活動,進行以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為主要內容的有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在開發區上上下下形成尊重婦女、關心婦女、保護婦女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整合社會資源,充分發揮各部門在婦女維權工作中的作用,促進婦女權益的落實
法律關注性騷擾,給受害者以司法救濟是擺在我們面前一件刻不容緩的事情。可法律應如何關注性騷擾,是以專門法的形式系統規范還是修改現有法律?是在現有法律中尋求依據還是移植外國的法律?
目前,在我國較有影響力的呼聲一是以陳癸尊等為代表的制定一部《反性騷擾法》,另一種是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有關反“性騷擾”的內容。
制定專門法律懲治性騷擾反映了人們希望嚴厲懲治騷擾者的良好愿望,但我認為目前的條件尚不具備并且沒有這個必要。
首先,“性騷擾”概念尚未明確,它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權利、哪些“性騷擾”行為屬于民事侵權范疇,哪些應該歸為刑事制裁或行政處罰范疇這些根本性原則性問題還未討論清楚,如果匆促立法最后因法律不完善而不停地修改甚至廢止,有損法律的權威性。
其次,法律大多調整某一方面的法律關系而非規范某一行為,對“性騷擾”還未達到需要由專門法來調整那樣嚴重的程度,國外也沒有反《性騷擾》單行法規的先例。
第三、一部新的法規必須與國家現有的法律體系相配套,必須在《憲法》這部國家根本大法中找到依據,必須先有大量理論研究和判例作基礎,這些立法最基本的條件我們都還不具備。
制定專門法律條件不具備,是不是可以通過修訂現有法律來規范性騷擾行為呢?當前,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有關“性騷擾”的內容是呼聲最高的一種觀點。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了反性騷擾的內容是不是就能解決性騷擾問題?我認為不能,僅憑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想解決性騷擾問題最終只會違背立法者的初衷,百害而無一利。
首先,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有關“性騷擾”的內容沿用了國外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的思路,在我國性騷擾絕大多數不表現為性別歧視,不符合我國國情;
其次,國外性騷擾大多發生在工作場所,對騷擾者懲處同時雇主同樣承擔責任,而我國無論是刑事制裁、行政制裁還是民事制裁都無單位承擔責任一說;
第三,在法律中明確規范“性騷擾”行為先確定性騷擾的性質,應承擔的責任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是民事侵權責任,〈〈婦女權益保障法〉〉作為一部保護特殊弱勢群體的法律難以擔當如此重任。
第四,如果僅將性騷擾界定為男性對女性的騷擾,以后出現女性騷擾男性或者同性間的騷擾怎么辦?
第五,就算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了有關“性騷擾”內容,受害人到法院同樣難以起訴,會因為沒有案由而被法院拒之門外;會因為舉證難而官司難打;會因為無損害結果證據而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這些難道是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所能解決了的嗎?
我國法律體系不屬于英美法系,判例不能成為法律淵源。這決定了我們不能先制定法律后通過用判例不斷完善法律來解決日益突出的社會問題。雖然現有的幾起案例都是發生在工作場所,很多國家靠《勞動法》等有關法規來規范性騷擾行為,但我國勞動關系是合同關系,可以要求單位制定內部防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由于我國并沒有雇主對雇員個人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規定,這種規定缺乏強制性,更解決不了非工作場所出現的性騷擾問題,想依靠勞動法規的修訂解決面臨的日益嚴重的性騷擾問題一樣行不通。
(欲了解本人的詳細觀點,請參閱本人所著〈〈反擊性騷擾〉〉一書,該書已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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