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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鑒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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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鑒定申請書

          房屋鑒定申請書范文第1篇

          申請人:李**,男, 19xx年7月1日出生,漢族,住址是新疆**縣闊克阿尕什鄉迭里布列克村19號。

          唐*,女,19xx年10月2號,漢,住址是新疆**縣一農場建設東路65號。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依法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司法鑒定單位對申請人的經濟損失進行評估。

          事實和理由

          20xx年8月25日,被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修的涵洞質量不合格,導致原告在運輸小麥的運輸過程中車輛發生側翻,將車上的小麥傾倒入附近的水渠中,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為查清事實損失的數額,請求法院依法委托鑒定單位進行評估鑒定。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損失評估鑒定申請書二: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將申請人位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紡織二路牡紡河東小區9棟5單元601室的房屋漏水的影響成度及經濟損失數額進行鑒定、評估。

          事實和理由:

          原告王**與被告樊國相鄰關系糾紛一案中,原告與被告系樓上樓下關系。因被告20xx年6月26日開始私自改造房頂,將女兒墻蓋上排水管堵死,只要一下雨,雨水直接順著墻體往下流,屋里剛出現漏水時,就告之被告處理,被告置之不理。才導致原告家2個臥室、客廳、廚房、衛生間、陽臺不同成度嚴重漏雨,嚴重時水都成水溜往下流。原告從入住8年來從未有過漏雨現象。從20xx年6月28日早7點30分開始漏雨到現在,以使原告家無法正常生活和正常居住。特申請貴院委托專業人員對損壞房屋做出公平公正的鑒定和評估。

          申請人:王**

          房屋鑒定申請書范文第2篇

          一、籌設申辦民辦教育機構需提交材料及審批程序

          (一)申請籌設民辦學校,需提交的材料

          1.單位或個人提交籌辦學校申請書(申請書需說明舉辦者、辦校(園)宗旨、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辦學規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擬辦校(園)名稱等)。法人申辦要蓋有法人單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簽字,公民個人申辦要署有開辦人本人的簽名與聯系方式;

          2.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質監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根據舉辦者自愿原則,擬申辦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應到民政局進行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擬申辦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應到工商質監局進行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舉辦者應將核準后的辦學名稱交至民辦學校審批部門報審。

          3.舉辦者的身份、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簡歷;若是兩個(含兩個)法人聯辦或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民合辦,應有合法的聯辦或合作協議,并說明主要開辦單位或主要舉辦者;

          4.遞交辦學資金驗資證明,明確注冊資金數量和經費來源;啟動資金和運轉資金的來源、數量、使用計劃;

          5.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教育部門組織考評組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報批的各種資料及察看場地),寫出考察意見提交縣教科體局黨委會議討論。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二)申請正式設立學校,需提交的材料

          1.籌設批準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用作校園的房產證及校園校舍平面設計圖、房產所有權人的身份證、租賃協議或同意借用的證明及房舍使用性質證明,在住宅小區內開辦的要提供小區的有關規劃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許可意見書(備案)、消防建筑工程驗收意見書(備案)、食堂衛生許可證,校舍建設竣工驗收合格證或房屋安全鑒定證明。

          7.校(園)長、教師、財會人員、保健員等資格證明文件。

          8.購辦校、辦公設備資產總賬。

          布點在鄉(鎮)的幼兒園,須由鄉(鎮)中心小學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上報教育局政策法規股。

          教育部門在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三)審批程序

          1.舉辦者提交籌設申請;

          2.審批機關審核與簽署意見;

          3.舉辦者按設置標準籌備;

          4.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相關材料;

          5.審批機關對同意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放辦學許可證民政局法人登記公安局刻印章物價局核價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二、變更(終止)程序

          民辦學校舉辦者、辦學地址、名稱、層次、類別發生改變和終止,均須事先向縣教科體局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經縣教科體局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變更。

          (一)變更程序

          1.舉辦者更改程序

          (1)應由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寫明變更的項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員安置、財務結算、確保安全穩定等情況),填寫變更審批表一式2份。財務清算資料(由會計事務所整理造冊),新舊法人代表辦理交接手續。

          (2)申請變更的要提交變更協議,新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新法人代表學歷證書、個人簡歷、承諾書等材料及辦學許可證的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3)公眾媒體登記事項的證明。

          2.更改辦學地址程序

          (1)由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變更原因、原校址關于校舍所屬權、債權債務、設備處置情況;

          (2)新校址資料法律文書(房產性質、租賃協議等)、新辦學校辦學地址及校舍平面設計圖;

          (3)消防建筑工程許可意見書(備案)、消防建筑工程驗收意見書(備案)、食堂衛生許可證,校舍建設竣工驗收合格證或房屋安全鑒定證明;

          (4)新學校采購的設備資產總賬;

          (5)填寫變更申請表。

          3.辦學名稱更改程序

          (1)由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注明變更原因;

          (2)在公眾媒體登記變更事項,提交資產資產明細表;

          (3)填寫變更申請表。

          4.其他變更程序

          書面申請及變更內容所需的材料。

          (二)辦學終止程序

          1.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辦學的程序及依據

          (1)向審批機關提交理事會(董事會)關于終止辦學的會議紀要。

          (2)向審批機關提交終止辦學申請書(需寫明終止原因、財務清算情況、教職員工安置分流情況、學生安置情況)。

          (3)向審批機關遞交申請時,必須攜帶財務清算報告和審計報告(原件一份,復印件一份),原件交給教科體局政策法規股審驗后退還,留復印件存檔。

          (4)審批機關對上述情況進行審核無誤后,下發終止辦學決定并收回辦學許可證,同時銷毀印章,注銷登記。

          以上四點依據:第1點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第二十條;第2.3.4點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條。

          2、民辦學校因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抵債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程序及依據

          (1)審批機關組織對學校進行資產清算。

          (2)民辦學校清償所有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3)審批機關下發撤銷辦學資格的決定并收回辦學許可證,同時銷毀印章。

          房屋鑒定申請書范文第3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城規劃區內私有用房和政府各部門公房(含直管房和代管房),不包括臨時建筑。

          第三條縣政府成立縣規劃區危房修繕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辦、建設、房管、國土、監察、文化、旅游及鰲溪鎮等單位組成,下設辦公室在縣建設局,工作領導小組對規劃區內的危房修繕實行統一審批與監督。

          第四條縣建設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轄區內房屋鑒定工作。房屋安全鑒定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綜合評定,并按下列等級劃分:

          (一)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二)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三)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2)因墻、柱、梁、板的危險,可能導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3)因屋架、桁條的危險,可能造成局部或整個屋頂結構破壞而導致倒塌的;

          (4)因樓面桁條的危險,可能造成局部或整間樓面破壞而導致倒塌的。

          (5)因懸挑構件的危險,可能造成梁、板倒塌的;

          (6)因樓梯的危險,可能造成整段樓梯倒塌的。

          (四)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危及主體結構,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墻、柱、梁、板或框架的危險,可能造成結構破壞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條的危險,可能導致整幢房屋結構破壞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第五條房屋安全性鑒定應按下列程序依次進行:

          (一)受理委托:根據委托人要求,確定房屋危險性鑒定內容和范圍。房屋所有人憑房屋所有權證或相關證明,房屋承租人憑租賃合約,向鑒定機構提出鑒定申請。

          (二)初始調查:鑒定人員在接到鑒定申請書后應主動與申請人預約,按時到現場測檢,記錄房屋各部位損壞情況,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資料。并應主動向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出示“房屋安全鑒定員證”。

          (三)檢測驗算: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房屋現狀進行現場檢測,必要時,采用儀器和結構驗算。對于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部門可另外邀請專業人員或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

          (四)鑒定評級:對調查、查勘、檢測、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認定,確定其危險等級。

          (五)處理建議:對被鑒定的房屋,應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部門必須及時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下的有效時限。

          (六)出具報告:報告式樣應符合國家JGJ125—99標準。

          第六條房屋安全鑒定后,鑒定機構可以收取鑒定費。鑒定費的收取標準,可根據當地情況,由鑒定機構提出,經縣物價部門批準后執行。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七條危房改造審批程序

          (一)危房戶在獲得房屋安全鑒定書及危險通知書后,應擬出修繕方案或圖紙,征求四鄰同意后,向危房修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危房修繕申請,同時提供危房通知、鑒定文書、土地使用權證、戶口簿、身份證及所在地鎮、居(村)委會簽署的意見等相關資料。

          (二)危房修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申請,組織現場查勘,提出初審意見,并進行公示,公示無議后報危房修繕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三)建設部門根據危房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意見頒發改建或維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建設、國土、監察等部門對危房修繕實施監督,對違法建設、違法用地行為和、行為依法依紀進行查處。

          第八條改造管理原則

          為降低今后舊城改造成本,規劃區危房改造應遵循確保安全、合理疏導的原則。

          (一)經鑒定確屬存在重大隱患的整體危房。

          舊城區城市居民在不影響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可以實行原地改建,但必須嚴格按照規劃部門許可內容和要求進行改建。

          規劃區農民在不影響村莊整治規劃的前提下可按《縣城市規劃區農民建房管理辦法(暫行)》進行改建。

          (二)經鑒定確屬整幢危房,但與規劃用地性質不符或已納入城市重點工程建設的,城市居民只能實行恢復性維修(即相同結構,不擴大面積的原樣恢復性修建)或由縣土地儲備中心通過貨幣補償進行城市建設公益性收儲。規劃區農民按《縣城市規劃區農民建房管理辦法(暫行)》中相關規定執行。

          (三)經鑒定達不到整幢危房,只屬于局部危房和有危險點的房屋,只能實行不改變建筑結構的維修,不得改建。

          第九條在不影響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政府鼓勵對具有一定歷史與文化意義的建筑物進行原樣加固與維修。有關單位應對具有一定歷史文化意義的建筑物改造提供免費的技術服務,涉及有關部門規費一律全免。

          第十條其它建制鎮、集鎮鎮區危房修繕改造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房屋鑒定申請書范文第4篇

          關鍵詞:房屋登記 合理審慎 審查職責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1-281-02

          房屋作為現代社會中個人和家庭的重要財產,其權利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是當事人必須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了登記才生效的,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房屋登記出現了新的登記類型,如何更好地保護房地產交易安全,切實保障房屋權利人合法權益,對房屋機構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房屋登記機構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行政訴訟的危險。對于不動產登記的審查方式,有觀點認為明確必須實質審查,對合同的合法性、身份證件的真假等進行實質審查。還有觀點認為,實質性審查增加成本,有些問題登記機構是無法進行實質審查,容易出現導致賠償,主張形式審查。嚴格上講,《物權法》沒有回答不動產登記是實質審查或是形式審查。《物權法》在第12條對登記機構的職責做了四個方面的規定,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一、關于登記機構的審查職責

          1.《物權法》第十二條規定了登記機構的審查義務及其職責。第十二條第一款為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的必要材料。對于“查驗”二字的理解,筆者認為查驗是指查看驗收的意思,而不是指查驗無誤,也就是說不要求登記登記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的真偽作出準確無誤的判斷,這對于登記機構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但也不是完全的形式審查,有一些材料是需要的,如對房屋權屬證書的真偽應該審查,因為房屋權屬證書是由登記機構發出,審查其真偽對于登記機構是一種責任。但對于假造的身份證、結婚證等證件,登記機構是無法辨別其真假的,比如夫妻雙方的共有房產,由于夫妻鬧糾紛,房屋是登記在女方名下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共有的財產在處分時,需要共有人同意處分的書而意見。此時女方找來了一個持假身份證的假丈夫,將房屋賣給了善意第三人,并持假結婚證以夫妻名義向登記機構提出賣房申請。此時,登記機構在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時,登記機構要對原來女方原登記檔案中留存的相關資料進行核對,如果女方的原登記檔案留存有其身份證復印件,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通過比對,只要盡到勤勉謹慎的審查,是可以核對出申請人與檔案留存的復印件的人是否是同一人,但是對于那個假丈夫的身份證,由于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具備檢驗身份證真假的專業知識,不可能辨認出身份證的真假,也無法辨認結婚證件的真假。據此,登記機構為當事人辦理轉移登記,在此種情形下,登記機構是沒有過錯的,再比如如果是某人撿到了某人遺失的房證,并偽造了權利人的身份證,持房屋權屬證書,又賣給了第三人,第三人由于相信了房證,和當事人到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此種情形下,如果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沒有認真核對原來的登記檔案資料,或者雖然進行了比對,但沒有將檔案中真實權利人留存的證件和申請人進行比對而辦理了轉移登記,登記機構是否有過錯的,還需要區別對待。因此,登記機構在盡到合理審慎的職責時,也不能做到完全比對,如二代身份證與一代身份證頭像因年代長而發生了變化,當事人簽字也會因時間不同而有很大差別,登記機構不可能具備做筆跡鑒定的能力。

          因此,《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但在具體要求實踐中,一旦因此發生行政訴訟,各地法院對登記機構的審查責任,究竟到審查到什么范圍,也有不同的審判標準,會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

          2.第十二條第二款是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對于“詢問”二字的理解,是指詢問就與登記事項有關的問題向申請人詢問。只要是與登記事項有關的問題,登記機關都有權向登記申請人詢問,比如申請登記的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是否有共有人、是否有產權糾紛等。因此詢問是法律賦予登記機構的一種權力,同時也是一種義務。也就是說,登記機關詢問時,申請人就應該如實回答;如果不詢問而發生了錯誤的登記,就是沒有盡到職責。由于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的素質和業務熟練程度不一,對同一事項的詢問會出現不同的結果,對于詢問的事項,登記機構應當做詢問記錄,并且詢問完之后,要經申請人簽章確認。如果不進行詢問記錄,一旦因為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沒有如實回答登記機構的詢問,并發生了錯誤登記,引發了糾紛,申請人極可能說當時是如實回答,造成的登記錯誤完全是登記機構的責任,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3.第十二條第三款為如實、及時登記。登記機構將登記申請的事項進行及時準確的登記,將應當記載的事項及時準確地記入房屋登記簿,提高工作效率,同時登記機構應增加內部審查環節,確保登記正確,避免發生登記記載的事項與登記申請的不一致。如果登記機構將登記申請事項登記錯誤,從而引發了紛紛,登記機構是有過錯的。

          第十二條第四款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該款還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細化。

          二、關于登記機構的責任

          《物權法》第21條專門規定了登記機關的責任: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該款可以看出,由于登記申請人自己弄虛作假而登記機關已經盡到了自己的職責而登記錯誤,登記機構應當不承擔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該款規定了由于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的失職等而登記錯誤,登記機構要承擔責任。可見,如果登記機構要承擔實質審查的責任,則登記機關不僅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要件的審查,而且應當負責審查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偽,對相關法律關系的真實性也要進行審查。一旦沒有盡到審查義務就都要承擔全部責任,但是在實踐中登記機關是不可能進行實質審查,那樣登記機構的工作效率將大大降低,職責和責任都會加重,在目前情形下,登記機構是不能承擔如此重的責任,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否則對于不動產的善意取得的登記,對于真實權利人來說,就可以登記機構承擔審查不嚴的責任。如果登記機構完全承擔形式審查的責任,登記機構僅對當事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只確定這些申請登記的材料符合形式要件,就為當事人辦理了登記手續。如此,將會產生很多的錯誤,從而大大減弱了登記的公信力,對于交易安全帶來了不穩定因素,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權利很難切實得到保障。

          三、房屋登記機構應盡到合理審慎職責

          從《物權法》中規定的登記機構的職責和責任中可以看出,登記機構承擔的責任既不是完全的實質審查,也不是完全的形成審查。在實踐中發生的不動產登記的行政案件,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審判的標準也不盡相同,各地登記機構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所要求和所審查相關材料也不盡相同。因此,房屋登記機構應盡到合理審慎職責。

          1.對于申請材料的查驗。查驗房地產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證明、登記證明是否真實、有效。查驗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記載信息是否沖突。申請人、人為自然人的,申請書等有關申請材料上相應姓名、簽名應與身份證明上的姓名相符。申請人為非自然人的,申請書等有關申請材料上相應名稱、印章與單位名稱相符。申請材料內容應與申請登記的事項相互對應;申請材料之間的內容應相互對應;詢問結果與申請材料相互對應。權利來源證明材料、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應為依法有管理職權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應在規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內。查驗申請人或人在申請書、詢問記錄等申請材料上是否簽名(章)。收取的申請材料按照規定齊全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

          2.詢問申請人。申請人是否與身份證明記載的主體信息相符;對共有情況詢問。申請登記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共有性質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屬按份共有的,應詢問申請人的共有份額;按份共有人處分本人所擁有份額,其他共有人是否知情。需要進一步詢問的其他有關事項。申請人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字。

          3.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告和實地查看。需公告的,公告期屆滿且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需實地查看的房屋,實地查看結果應與申請材料記載房屋信息一致。

          4.合法性審查。一是申請所有權初始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的房屋在規劃驗收證明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的范圍內,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在預銷售許可證范圍內,申請其它登記的房屋在登記簿記載的范圍內。二是申請登記事項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三是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的記載不沖突。四是不存在不予登記情形。

          參考文獻: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策法規司,住宅與房地產業司,村鎮建設辦公室.房屋登記辦法釋義.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房屋鑒定申請書范文第5篇

          一、探索建立危房排查鑒定機制

          一是建立排查巡查制度。實行個人日常檢查和鎮(街道)經常性排查相結合,明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房屋負有安全檢查、日常維護責任;各鎮(街道)對轄區房屋重點是1998年以前建成的老舊房屋(小區),開展定期和不定期巡查,至少一年一次常規大排查,遇臺風、雨雪、汛期等災害性天氣及時組織應急專項排查,排查結果24小時內告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二是建立危房鑒定機制。各鎮(街道)排查出來的疑似危房,由市解危辦匯總,并按輕重緩急依次交市安鑒辦做好安全鑒定、安全檢測工作。市安鑒辦及時將鑒定結果、檢測情況向市解危辦報告,被鑒定為C、D級危房的向市解危辦提出書面處置建議。三是實行房屋終身信息化檔案制度。建立了由各鎮(街道)城建負責人和片區監管員、房屋安全管理員組成的二級信息建檔網絡,通過對各類信息收集甄別,建立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C、D級危舊房分門別類的“一樓一檔”的編碼建檔制度,形成全市房屋的終身信息化檔案體系。目前,奉化市累計建立房屋編碼1775幢,完成建檔1676幢,審查通過1451幢。合計建筑面積達225萬平方米,覆蓋住戶3萬戶。

          二、探索建立網格化監管機制

          一是構建網格化監管體系。把全市11個鎮(街道)按村、社區規模等劃片定區85個一級網絡,把35個城鎮社區按房屋規模等。劃分為231個二級網格;每個網格專人檢查、專人監管、專人負責,落實一級網絡片區監管員83名,二級網格房屋安全管理員231名,每個片區監管員聯系5-6名安全管理員,確保發現“問題房屋”后得到及時有效處置;全市形成以房屋安全管理員、片區監管員、鎮(街道)負責人為架構的三級監管體系。二是實行雙線分類監管制度。實行鎮(街道)屬地監管與市安鑒辦技術監管相結合的“雙線監管”辦法:屬地監管以行政區劃為界,橫向到邊;技術監管以專業技術為支撐,縱向到底,確保監管全方位、不留空白。同時,對整體拆除外的C、D級危房又分特別重點監管、重點監管、一般監管三種類型,根據房屋危險程度實行分類差別式監管。比如對特別重點監管類,鎮(街道)要落實專人蹲點觀察,市安鑒辦落實檢測責任人,檢測情況一日一報。疑似危房在鑒定結論出具前,實行特別重點監管。三是實施常態化監管考核。按照“專人檢查、專人監管、專人負責”要求,把房屋使用安全監管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細化明確房屋安全管理員、日常巡查、高效執法、應急處置、安全信息建檔、定期督查通報、落實責任追究等7項制度,構建動態常態監管和考核體系,確保全市房屋全程監管、實時監控。

          三、探索建立危房解危機制

          一是明晰解危程序。危房解危一般須經過“申請―受理―審批―施工―驗收”五步程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填寫《危險房屋解危申請書》提出申請;所在鎮(街道)受理申請,幫助提起賠償訴訟和提出解危方案;市解危辦審批解危方案(重大項目解危方案必須報市政府批準),確定實施單位;實施單位根據解危方案施工建設;有關部門在房屋交付前進行驗收或聯合檢查。同時明確規劃、建設、氣象、消防等部門要簡化手續,做到“特事特辦、急事急辦”。二是實施五種解危模式。根據房屋危險程度和地質條件等情況差異,實行加固、原拆原建、回遷安置、異地置換、房票置換等五種解危模式,逐一明確適用條件、解危措施和主體責任,予以分類處置。加固,主要針對地質基礎比較穩定、鑒定結果為局部危房,加固后能確保安全使用的危房;原拆原建,主要針對應整體拆除且危房所處位置地質條件較好、周邊房屋狀況良好的單幢或者獨立的危房;回遷安置,主要針對應整體拆除且危房區域相對集中、所處位置地質條件和周邊房屋狀況良好的危房;異地置換,主要針對應整體拆除且不宜原拆原建、回遷安置的危房;房票置換,主要針對應整體拆除且建造年代較長、周邊房屋整體質量和居住環境較差,不適宜加固或重建的危房。

          四、探索實施危故應急救援機制

          一是實施快速現場救援機制。“4?4”居敬小區塌樓事件發生后,全面啟動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分設緊急搶救、醫療救護、原因調查、新聞媒體、人員排查撤離及保障處理五個組,第一時間調動公安、武警、消防、衛生、建設、安監、城管、街道等各地各部門力量,各司其職、協同救援,爭分奪秒搶救被困人員,不惜一切代價救治傷員。二是實施信息輿情導控機制。為防止別有用心的人攪渾事態,通過“奉化”官方微博等途徑及時動態信息,并于當日兩次舉行新聞會,向社會各界公布事件有關情況。三是實施安撫安置機制。組建專業心理咨詢師和志愿者團隊,選派3名具有國家心理咨詢師資格的醫務人員,及時跟進對傷者和家屬展開一對一心理輔導工作,確保情緒穩定、社會安定。挨家挨戶上門疏導周邊住戶,對受災居民實施一對一戶服務,及時發放政府慰問金、暫時安置費。落實酒店房間作為臨時避險救災點,確保受災群眾吃住有保障。

          五、探索建立危房解危組織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