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處罰申請書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緊急請求事項
2011年11月5日,石鼓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被告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廖**、第三人吳**、第三人蔡**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查封了申請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號一層29.6㎡房產,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請求立即依法撤銷(2011)石民一初字第53-7號、53-8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申請人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29.1平方米門面(房屋所有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53455)的違法查封。
事實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產系申請人合法取得,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
2011年2月,珠暉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楊政林與廖**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申請人與楊政林、廖**及衡陽市商業銀行(抵押權人)協商并達成協議,由申請人代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償還銀行債務以解除抵押,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門面311.445平方米即歸申請人所有。[見珠暉區人民法院(2011)珠執第105-5號民事裁定書]。
根據達成的協議,申請人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償還商業銀行貸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補償楊政林損失70萬元,后執105-5裁定書在房地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43306號,現變更為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號,稅費均由申請人支付,)。
因此,申請人是在衡陽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經相關當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對價后,取得人民路49號門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請人為被告適應法律錯誤。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貴院適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法律規定只是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貴院卻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請問原告向申請人主張權利的同時是否想過,自己有沒有向申請人履行過義務_原告與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_原告與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么_故申請人不是該案中適格的被告。
根據《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1條“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钡囊幎ǎ膊荒茏芳由暾埲藶闊o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敝幎ǎ芳赢斒氯巳嗣穹ㄔ簯摫M審查義務,3月份該案中止審理的理由就是申請人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并提供了所有權證復印件,石鼓區人民法院卻明知道申請人在該案中為被告的主體并不適格,依然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應立即駁回。
申請人是依據珠暉區人民法院2011年2月24日作出的(2011)珠執第105-5號裁定書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款“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钡囊幎ǎ瑧摿⒓瘩g回。
2011年12月23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衡中法督字第1號案件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江紅對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珠執字第105號楊政林與廖**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復議。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復議決定結果里就會認定,難道還需要石鼓區法院在該判決里面重復判決一次嗎_
四、裁定查封申請人房產適應法律錯誤,石鼓區人民法院對申請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一項“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rd
quo;、第94條第一項“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的規定,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起的訴訟請求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原告訴訟只是單純的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確認合同無效不需要申請執行,不存在有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是指“訴訟請求的范圍”,而不是財產保全申請書的請求,故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則。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這里法律的用語是“可以”。也就是說,法院是否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經過司法審查的。故石鼓區人民法院已經認定是本案是確認之訴,裁定將申請人房產查封錯誤,就應該本著“錯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銷。
五、法律明確規定對第三人合法所有財產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準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號房產是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有,而原告簽訂的《衡陽市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相對人是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石鼓區人民法院卻張冠李戴查封了申請人購買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房產。
申請人是按照珠暉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辦理房屋產權的,且支付了貳佰多萬元的對價。申請人付款及房產過戶前后才幾個月,石鼓區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請人取得的房產,使申請人不能行使《物權法》所規定的權利人正當的權利。石鼓區人民法院此舉既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案件,原告明知申請人負有高額高息債務,故意使用惡意訴訟的手段。惡意訴訟離不開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權也應該受法律原則的指導,并不是毫無阻礙,任自由裁量者為所欲為。申請人希望執法者能基本執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給社會制造很大的安全隱患,與中央__屆六中全會提出的“構建和諧法制社會的決定”相違背。人民法院法官應尊重法律事實,依法辦案,而不是依個人好惡,憑一些很牽強的“道理”來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辦法,全中國十幾億人口,看不順眼的我就將他列為被告,急需貸款的我就申請財產保全將該抵押物查封。
人民法院必須認認真真地執行《憲法》、法律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辦案原則,人民法官必須忠實于法律,在對案件的審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決,依法維護每個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在眼下市場經濟活躍的社會,需要使用申請的場合越來越多,寫作層面上,申請書下級向上級的行文方式。但是你知道怎樣才能寫的好嗎?為了方便大家,共同閱讀吧!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2021新生兒上戶申請書,歡迎閱讀!
2021新生兒上戶申請書1______派出所:
茲有新生兒姓名:_____,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其父姓名: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其母姓名: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現特申請將___戶籍報入其父______戶籍所在地:______(填寫父親戶籍地址),特此申請。
經辦人:______
父親簽名:______
申請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2021新生兒上戶申請書2各級領導:
本人___,女,身份證號碼________,住望城區黃金鎮桂芳村五組87號。于2009年1月21日與武警張家界市支隊教導隊士官胡洪登記結婚,于20__年6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胡程焱,因丈夫在部隊服役,我長住娘家,為方便小孩以后的生活和學習,根據現行落戶政策和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今特申請將我兒子胡程焱的戶口落入望城區黃金鎮桂芳村五組87號我母親鄧建珍戶下,敬請各級領導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為感。
特此申請,敬請批準!
申請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2021新生兒上戶申請書3我叫__(有曾用名寫上曾用名),男(女),__年__月__日生于北京(如生于外地寫外地省市),戶口在東城__胡同__號,__年參加工作現在__當工人(或因__原因無業,現在__做臨時工)。(說明:如系由外地戶口來京、復員轉業、本市農轉業、刑滿釋放等情況,寫清楚何年、由何地、根據何原因、經何部門批準來住地的情況)。
我于__年__月與__結婚,系原配夫妻(或不是原配夫妻、__是初婚、__是再婚)。__(有曾用名寫上曾用名)生于__年__月__日,戶口在__省__市(縣)__鄉(鎮)__村__號,為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并寫清在外地的職業狀況)。我們于__年__月__日在__醫院生兒子(女兒)__,(說明:生幾個孩子均按上面敘述要求介紹,1980年以后生育二胎以上的,要講清楚是否違反計劃生育,即何原因發二胎準生證或被處罰處理的情況)。
望公安部門批準。
申請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2021新生兒上戶申請書4____公安局(或派出所):
本人是____街道居民,于20__年__月__日與丈夫___育有一女,名為___。現特申請貴所辦理___(小孩名字)落戶手續。特此申請。
申請人:
20__年__月__日
2021新生兒上戶申請書5和林城關鎮派出所:
本人__(身份證:),男,于20__年10月13日出身于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金河鎮七圪太村,現戶口在和林城關鎮,于20__年10月15日與___(身份證:)初婚,___的戶口在和林城關鎮。我們于20__年8月6日在呼和浩特市內蒙古婦幼保健醫院生下一兒子,取名賀蕭帆。當時因身體原因,未能及時上戶口,現特申請貴所辦理賀蕭帆入戶手續。請予以批準。
特此申請!
申請人:__
20__年10月8號
2021新生兒上戶申請書6公安局派出所:
本人叫(身份證:____),女,20__年_月__日生于____,戶口在___,于20__年__月__日與(身份證:____)初婚,并于20__年_月__日在___生一兒子,名為___?,F特申請貴所辦理的落戶手續,請予以批準。
特此申請。
民事撤訴申請書1
申請人:XXX,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XXX,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申請請求:申請人于××年××月××日起訴被申請人借款糾紛一案,已由貴院依法受理,現申請撤回起訴。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XXX于二0 年 月 日向貴院起訴XXX借款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受理,案件號為:(2014)XXX民初字第XXX號,現申請人XXX和被申請人XXX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因自身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現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申請撤回起訴,請貴院予以批準。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二0 年 月 日
民事撤訴申請書2
撤訴人:王______,男,_____歲,漢族,農民,住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二組。
委托人:曲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______訴______縣______鄉人民政府(______)___號文《關于拆除王______違章建筑的處理決定》一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訴至你院,現請求撤回起訴,其理由如下:
我與______縣______鄉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糾紛一案,已訴至貴院。經人民法院和委托人反復給我學習、宣傳法律知識和《土地管理法》,我終于明白了法律規定精神,認識到了我自己的錯誤,認為______鄉政府對我的處理是正確的、合法的,故向______縣人民法院依法申請撤訴,接受鄉人民政府的處罰,請法院準許。
此致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行政復議在性質上具有兩個特點:它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它是一種事后救濟措施。
2、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復議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屬于申請復議的范圍。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哪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4、申請人可否對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審查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以上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5、應當向何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當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須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如果申請人不清楚應當向哪個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便民的原則申請人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接受申請的區人民政府不得推諉,并應當按復議法的規定及時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處理。
6、行政復議收費嗎?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7、行政復議法對公民有什么用處?
行政復議法最突出的作用就是保護公民不受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侵害。行政機關實施管理時,有國家強制力作后盾。對于被管理的公民或其他單位來講,行政機關是強者,公民或其他單位是弱者。為了解決這種強弱不平衡造成的不公正問題,國家制定了一批保護公民權益的法律,行政復議法就是其中之一。
8、公民是否可以對“紅頭文件”提出審查申請?
前面說了,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也就是說對行政機關針對具體的人或者單位作出的具體處理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認為行政機關發出的“紅頭文件”違法,是不是也可以提請審查呢?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通常說的“紅頭文件”指的是,行政機關為了實施管理,根據法律、法規針對所有管理對象或者某類管理對象(不是針對具體對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行政復議法稱這種文件叫“規定”。公民在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處理”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如果認為行政機關作出該“具體處理”行為所依據的“紅頭文件”違法,可以一并向接受復議的行政機關提請審查。這些“紅頭文件”主要包括:
除國務院以外的所有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以外的所有“紅頭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紅頭文件”和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紅頭文件”。
記?。翰荒軉为殞Α凹t頭文件”提請審查。
9、如何書寫行政復議申請書?
寫行政復議申請書很簡單,只要把如下幾個內容說清楚就可以了: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復議請求(比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理決定;請求依法賠償等)、復議的事實和理由(能夠證明行政機關違法行為及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等)、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舉個例子:
行政復議申請書(標題)
申請人:×××(你的姓名),男,42歲,個體工商戶(你的職業)家住××號(你 的通信地址)郵編××××××,電話××××××××(便于及時與你聯系)。
被申請人:×××局(你認為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的名稱)
( )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局××字××號《關于××行政處罰決定書》。
復議的事實和理由:(這一段是整個復議申請書的主體,也是最重要的一個部分,將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不公正以及給你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材料,都實事求是地擺出來)
此致
××政府或××局(受理你的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名稱)
申請人×××
(如果是公民請親筆簽名或蓋上私章,如果是單位別忘了蓋上公章)
×年×月×日(寫此申請書的日期)
10、如果是不會寫字的文盲,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找到當地縣級政府法制辦公室,口頭說明你的情況,他們會告訴你,應該由哪個機關接受你的申請。然后找到接受申請的機關,他們給你記錄下來,并念給你聽后,你按個手印就可以了。
不過,如果你能寫,或者可以找到朋友幫你寫的話,建議你最好還是寫好書面申請交到接受機關。這樣,你申請的意愿可能會表達得更加準確。
11、可否請人幫忙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但需要得到你的有效授權,寫個授權書:“關于我不服××一案申請行政復議,授權×××”,就可以了。
12、行政復議申請書向哪個行政機關遞交?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如果處理你的行政機關(你認為對你不公正的那個行政機關)是鄉(鎮)政府,你就向他的上一級政府縣政府遞交;如果處理你的是縣政府某個局,你可以選擇:直接向縣政府遞交,也可以選擇向他的上一級部門遞交。比如你認為縣國土資源局不公正地處理了你,你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你既可以向縣政府交復議申請書,也可以向南寧市國土資源局交復議申請書。不過,對你實施處理的部門如果是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體制的行政機關,你就只能向他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了,因為當地政府對這些行政機關沒有管轄權。
如果你實在搞不明白,最簡單的辦法是向你所在地的縣級政府遞交申請書,他們有義務替你轉交。但裁決的時間可能就要長一點了。
13、必須經過行政復議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有哪些?
法律規定先經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案件,主要有兩類:一是治安行政處罰案件;一類是涉及自然資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4、復議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a.提請復議b.查閱材料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第三人可查閱被申請人提供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c.撤回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d.復議期間請求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如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做出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決定。
e.申請復議附帶請求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同時作出賠償決定;
(2)義務
a.申請復議期限規定
申請人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期限是自知道之日起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造成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的,應當接受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機構)的調查處理。
各級主管機構調查處理漁業水域污染事故運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漁業水域是指魚蝦貝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及其他水生動植物的增養殖場。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單位和個人將某種物質和能量引入漁業水域,損壞漁業水體使用功能,影響漁業水域內的生物繁殖、生長或造成該生物死亡、數量減少,以及造成該生物有毒有害物質積累、質量下降等,對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造成損害的事實。
第二章污染事故處理管轄
第五條地(市)、縣主管機構依法管轄其監督管理范圍內的較大及一般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機構依法管轄其監督管理范圍內直接經濟損失額在百萬元以上的重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管轄或指定省級主管機構處理直接經濟損失額在千萬元以上的特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漁業水域污染事故。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成立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技術審定委員會,負責全國重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的技術審定工作。
第七條下級主管機構對其處理范圍內的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認為需要由上級主管機構處理的,可報請上級主管機構處理。
第八條上級主管機構管轄的漁業水域污染事故必要時可以指定下級機構處理。
第九條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主管機構指定機關調查處理。
第十條指定處理的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應辦理書面手續。主管機構指定的單位,須在指定權限范圍內行使權力。
第十一條跨行政區域的漁業水域污染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主管機構應積極配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作好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三章調查與取證
第十二條主管機構在發現或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填寫事故報告表,內容包括報告人、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損害原因及狀況等。
(二)盡快組織漁業環境監測站或有關人員赴現場進行調查取證,重大、特大及涉外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應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一級主管機構報告。
(三)對污染情況復雜、損失較重的污染事故,應參照農業部頒布的《污染死魚調查方法(淡水)》的規定進行調查取證。
第十三條漁業執法人員調查處理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應當收集與污染事故有關的各種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十四條調查漁業水域污染事故,必須制作現場筆錄,內容包括:發生事故時間、地點、水體類型、氣候、水文、污染物、污染源、污染范圍、損失程度等。
筆錄應當表述清楚,定量準確,如實記錄,并有在場調查的兩名漁業執法人員的簽名和筆錄時間。
第十五條漁業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數據、鑒定結論或其它具備資格的有關單位出具的鑒定證明是主管機構處理污染事故的依據。
監測數據、鑒定結果報告書由監測鑒定人員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四章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因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發生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事故發生地的主管機構申請調解處埋,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主管機構受理當事人事故糾紛調解處理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處理;
(二)申請人必須是與漁業損失事故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三)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的事實依據與請求;
(四)不超越主管機構受理范圍。
第十八條如屬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的,主管機構有責任通知另一方接受調解,如另一方拒絕接受調解,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請求主管機構調解處理的糾紛,當事人必須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如下事實: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郵政編碼等(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請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與事故糾紛有關的證據和其他資料;
(四)請求解決的問題。
申請書一式三份,申請人自留一份,兩份遞交受理機構。
第二十條主管機構受理污染事故賠償糾紛后,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調解處理工作。
負責和參加處理糾紛的人員與糾紛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時,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可提出回避請求。
第二十一條主管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書十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不按期或不提出答辯書的,視為拒絕調解處理,主管機構應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調解處理過程中,集雙方座談協商。經協商可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三條調解協議書經當事人雙方和主管機構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主管機構應督促履行,同時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主管機構調解污染事故賠償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調解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調解處理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