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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履職盡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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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履職盡責報告

          董事履職盡責報告范文第1篇

          一、基本做法

          1.確定評價對象。組成以董事會專業委員會以及監事會、稽核部為成員的部門履職評價小組,將部門履職評價列入年度工作計劃。采取循序漸進的工作方法,每年選擇3-4個部門作為評價對象,所選評價對象報董事會審定后組織實施,力爭通過3-4年的努力,實現對職能部門的履職評價全覆蓋。

          2.制定工作方案。組織評價人員學習、了解和掌握被評價部門的相關職責、內控制度、業務流程、年度工作目標等,在此基礎上制定內容全面、重點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評價方案。評價主體主要從四個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二是部門職責履行情況;三是風險控制與合規經營情況;四是經營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3.實施工作評價。評價方式采取非現場和現場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非現場評價主要是利用對被評價部門已有的各種內外部檢查結果、監管報告,按照評價方案的要求進行評價。現場評價通過問卷調查、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收集相關信息,為評價提供依據。

          4.形成工作報告。現場評價結束后,評價小組對收集的信息、資料進行梳理,從過程和結果兩個方面客觀地對被評部門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形成評價報告。評價報告包括評價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被評價單位基本情況、工作成績和經驗做法、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見、處理建議等內容。

          二、取得的成效

          1.部門履職意識得到強化。通過評價,對被評價部門履職情況及其效果予以驗證,使其有責任、有壓力、有動力,促進其盡責履職;對其履職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增強部門的履職意識和責任意識,解決履職缺位、管理不到位現象;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隱患及時預警,促進問題及時得到整改,風險得到有效防范。

          2.部門管理效能得到提高。將職能部門管理不到位、職責不明晰、監督檢查不到位與條線工作有章不循、違規操作、同類同質問題屢查屢犯等現象相結合,促使被評價部門對照部門職責,深挖問題根結,找準整改目標,自加壓力,自我整改。部門工作的主動意識不斷提高,創新意識不斷增強,管理能力不斷提升。

          3.部門執行力得到提升。通過評價,被評價部門找準了工作重點和突破口,在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工作效果、創新能力等方面都發生了新變化,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新進展,合規管理的意識明顯增強,解決問題的能力明顯提高,部門的協調能力明顯提升。

          4.部門服務意識進一步增強。通過評價,被評價部門改進工作作風,從細節抓起,提高工作效率,樹立窗口形象,在服務內涵、服務水平上下功夫,為基層、為業務經營服務的意識進一步增強,基層和客戶的滿意度不斷提升。近年來,我行在省聯社和銀監部門、人民銀行的多項考核中取得較好的成績。

          三、幾點啟示

          一是充分認識履職評價的重要性。充分認識部門履職評價的重要性,把強化部門履職評價作為提升部門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將監督的觸角由基層向管理層延伸,充分發揮履職評價的作用。通過評價最大限度地挖掘部門潛力,提升部門執行力。對評價工作給予支持,明確評價小組的職責和權限,增強評價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二是注意履職評價方法。履職評價應對被評價部門的工作成效和存在問題進行全面客觀、實事求是地反映,在評價過程中應加強與被評價部門的溝通,使其理解評價的目的和意義,積極配合評價活動的開展,自覺接受監督。評價活動應注重實效,不流于形式、不走過場,敢于揭示問題,確保活動達到預期效果。

          三是規范履職評價程序。在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按評價程序操作,對現場評價的一系列步驟,包括調查問卷、調查取證、事實確認、意見反饋等有序進行,對評價發現的主要問題,做到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定性準確,經得起推敲,體現評價的規范性。

          董事履職盡責報告范文第2篇

          上市公司獨董的薪酬差異究竟該怎么看待?獨董這個“特殊”群體,該如何正確考核、激勵與約束?為此,《董事會》記者日前分別采訪了中國服裝、華能國際獨董戚聿東,歌爾聲學獨董楊曉明,以及華神集團、喬治白獨董陳岱松。

          《董事會》:如何看待當前A股上市公司獨董津貼水平以及差異?

          戚聿東:近些年來,來自證監會、銀監會的監管趨于嚴格,上市公司對獨董的考核要求也越來越規范嚴格,對不能勤勉盡職的獨董有所懲戒,獨董的“聲譽機制”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在這種背景下,“獨董是花瓶”基本上已是昨日黃花的落伍說法。即便獨董能夠很好地代表公司整體特別是中小股東的立場利益,即便獨董對公司決策起著很好的作用,在這些假設下,數十萬乃至上百萬的獨董津貼是不是太“物超所值”了?

          有3-5倍的差異算是正常,但是差異太大乃至百倍差異就太異常了。獨董畢竟不是全職,付出的時間和精力有限,拿太高的津貼和其對公司的貢獻難以匹配,而且與中國設立獨董制度的初衷有所違背。獨董津貼太高,就難以保證決策的獨立性,難以做到繼續代表中小股東利益,有與公司高管一樣成為了公司內部人的嫌疑,甚至有變相為公司提供咨詢服務或“利益輸送”的嫌疑。

          我覺得在現階段下,證監會應該出臺有關獨董津貼的指導意見,對異常超高的獨董津貼規定上限,進行“封頂”,如以5萬元為中間值,一般不得超過中間值的3-5倍,最高不得超過10倍。

          楊曉明:現實來看,獨董津貼的多少,主要還是看任職公司有錢沒錢,跟公司效益沒什么關系。金融業出手大方,有錢;央企,反正錢不是他的,窮大方。當然,一些獨董高津貼有濫發嫌疑,一年津貼大幾十萬在A股市場有點離譜了。津貼多,獨董也不一定真正做了什么事情。

          陳岱松:關于獨董津貼標準,證監會沒有明確規定。由于獨董由公司各自聘請,因而津貼由公司自行確定。另外,上市公司存在規模、行業、區域等差異,津貼存在差異也在所難免。最高的A股上市公司獨董津貼,主要來自銀行業、大型企業。就實踐看,獨董津貼有差異,但幾百倍的差異不具有普遍參照意義。

          數十萬津貼的獨董占比并不高,不具有普遍性。非金融行業、一般規模的上市公司,津貼大多在十萬以內。況且,雖然獨董不常駐公司,其所面臨的責任與其他董事相比,不僅沒有減少,還會增加。就責任與報酬相比,幾萬元的津貼在很多獨董看來是不對稱的,個人認為,這也是擔任獨董的境外人士津貼普遍較高的原因之一。獨董的較高津貼與其所承擔的責任是對應的。

          《董事會》:有人說,獨董是有津貼無考核。你認同這個看法嗎?A股公司獨董考核目前存在哪些問題?

          戚聿東:我認為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缺乏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現有考核簡單粗放,實操性差,憑主觀印象打分的評價現象較多,甚至存在“先入為主”的評價考核做法。二是沒有嚴格的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出來后,基本上沒什么差異,即使有差異,也缺乏勸勉談話和獎懲機制,在津貼上、是否辭退或影響連任一屆等方面都沒有實質性差別性體現。三是大多流于形式,很多獨董之間非常默契,甚至“董董相護”,即便是沒有努力勤勉盡職,最后考核下來還是呈現“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結局。

          楊曉明:上市公司董事長,更多把獨董當作專業顧問。對大部分獨董來說,只要上市公司沒太大的問題,一般就哥倆好了,很難對獨董進行實質性的考核。

          很關鍵的一個問題是:誰來考核?獨董的角色對上市公司是一個制約。你經常提上市公司的意見,按說是盡到了獨董的責任,但上市公司肯定不高興,那么上市公司考核你,是好還是不好?如果證監會考核,而獨董津貼又不是證監會出,是個矛盾。現在也沒有哪個上市公司真正考核獨董。

          陳岱松:獨董獲取報酬,對之進行考核是應該的。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董制度的指導意見,在獨董資格、工作時間、工作年限、工作方式等方面都做出規定,證監會及協會還要求獨董要進行持續培訓等。因此,考核的辦法本身存在,只是如何執行,由誰執行。考核是針對獨董的任職及其工作,個人理解與獨立性無關。

          《董事會》:從完善考核角度,你對獨董制度有何建議和期待?

          戚聿東:我覺得有四個方面需要完善。首先,證監會應該針對獨董出臺加強考核的指導意見,各上市公司在這個基礎上出臺具體的有操作性的考核辦法。其次,嚴格照章辦事,明確考核主體,嚴格考核程序和過程,嚴格實行考核結果運用。再次,嚴格實施獨董述職制度,獨董除在董事會上述職外,還應該在股東大會上述職。通過述職,可以使獨董接受監督,自覺勤勉盡職,起到“不用揚鞭自奮蹄”的自我激勵作用。第四,在津貼上盡量避免“吃大鍋飯”的平均主義做法。

          董事履職盡責報告范文第3篇

          摘 要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西方先進的管理經驗也陸續傳入我國。其中,獨立董事制度就是在市場經濟影響下從國外引入的先進的公司治理制度。然而,由于其引入的滯后性以及我國經濟形勢的特殊性,使得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獨立董事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給出改進措施,同時對獨立董事的未來創新作出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 獨立董事 制度 對策 創新

          獨立董事制度是美英外部監控型公司治理模式的一大特色,最早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是其產生的標志。獨立董事制度的出現并非偶然,這是因為上市公司股東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時,有可能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大股東在實現自身利益的同時,還可能會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所以股東作為董事有一定的局限性,從而使獨立董事制度的產生成為必然。獨立董事可以獨立地對公司經營管理做出客觀的判斷和科學的決策,這就一定程度上增強了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并最大限度的維護了各利害相關者的利益。鑒于獨立董事制度的職能與作用如此重要,同時隨著現代企業管理的綜合性、全局性、戰略性增強,特別是應對當今不斷發酵的金融危機等一系列復雜多變的經營環境,我國必須積極發展并完善適合我國企業的獨立董事制度。

          一、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困境

          1、獨立董事不“獨立”

          獨立董事其最根本的特征之一是獨立性,因而一直以來獨立性被認為是獨立董事制度生存的前提。如果獨立董事獨立性大打折扣,其在公司治理中將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通常我們所說的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指社會關系的獨立性,經濟上的獨立性和行使權力上的獨立性。從我國目前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狀況來看,獨立性缺失問題較為嚴重。首先,獨立董事的產生絕大部分都是由大股東或者實際內部控制人提名,經過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獨立董事與大股東或內部控制人的社會關系難以撇清。其次,獨立董事通過向公司提供專業指導和監督服務而獲取報酬,這實際上形成了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的雇傭關系,使其獨立性收到了極大的挑戰。再次,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的比例過低,再加上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權機構,使得獨立董事的權力并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2、獨立董事與監事職能劃分不清

          從世界范圍的公司治理理論和實踐來看,主要存在著兩種公司治理模式:一種是英美法系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結構,這種模式下董事會既是決策機構又是監督機構,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另一種是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這在模式在股東大會下設置董事會和監事會兩個平行機構。我國借鑒“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在股東大會下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具有財務監督和業務監督雙重職能,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又給予了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類似的財務監督權。因此監事會的監督權被嚴重削弱甚至形同虛設。我國董事會與監事會職能的交叉重疊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兩者都把財務監督作為主要內容。二是兩者都被賦予了監督董事和經理的權力。三是在一定條件下兩者都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3、缺乏有效的問責機制

          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獨立董事問責機制的缺乏包括兩方面的內容。首先,從目前已聘請了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來看,公司沒有對獨立董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事項作出相應的說明,許多獨立董事甚至對自身職責缺乏足夠的認識,獨立董事在擔任獨立董事期間對自身職責缺乏足夠的理解。問責制的缺乏導致對獨立董事的約束力減弱,從而使獨立董事難以認真履行職責。其次,我國目前的獨立董事大多是由知名學者、專家、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組成,他們大多忙于本職工作,擔任獨立董事只是一項社會兼職,所以他們很少花時間和精力去關注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甚至有時缺席公司董事會,無法真正地參與到企業的經營決策中去。然而,我國法律法規對于獨立董事的責任追究機制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獨立董事履職的責任心和積極性。

          4、缺乏科學的激勵機制

          我國《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對于津貼支付的高低尚沒有制定統一標準或者指導性方案,也沒有確定津貼支付的形式。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報酬大多實行單一的固定津貼,獨立董事并不享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權。一般說來,固定報酬支付具有短期激勵作用,而股票期權等薪酬支付方式將獨立董事報酬與公司長期經營業績聯系起來,具有長期激勵作用。目前我國獨立董事報酬中諸如股權、期權等長期激勵的方式近乎沒有,這種不合理的激勵機制難以起到持續有效的激勵作用。獨立董事的報酬與公司長期業績缺乏相關關系,又使得獨立董事認真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大大降低。

          二、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出路

          1、優化選聘機制,增強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能夠在董事會中代表中小投資者權益的重要保證,而在實踐中,我國資本市場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卻遭到諸多質疑和詬病。優化獨立董事選聘機制,能夠從“源頭”斬斷導致獨立董事“不獨立”的制度因素。

          優化獨立董事選聘機制,首先應當改變當前由上市公司及其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做法,而改由專門性的行業自律管理組織根據上市公司的申請推薦合適的候選人。采用行業自律組織推薦候選人的方法可以有效地抑制大股東對獨立董事提名環節的操縱。其次,股東大會在對獨立董事候選人進行表決時,應排除第一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的表決權。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股權集中的公司可能會出現大股東影響甚至操縱表決結果的情況。排除第一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的表決權,能夠有效地避免大股東操縱表決結果,進而實現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2、科學定位職能,避免獨立董事與監事職能混同

          在我國現有公司治理結構下,監事與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并存。二者均肩負監督公司生產經營行為和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責任,從而導致在實踐中容易出現獨立董事與監事“職能并軌”的現象。

          為避免獨立董事與監事出現職責混同的亂象,監管層應當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二者職能分工,在制度安排上突出二者的特色。首先,獨立董事的職能應當傾向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監事的職能應當更多地體現對公司內部職工的保護。其次,獨立董事與監事會應當獨立完成監督檢查工作并分別出具工作報告。

          3、建立建全有效的問責機制

          當上市公司出現業績變臉或者財務瑕疵時,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往往會更多地關注公司的主要股東和高級管理層,而鮮有對獨立董事進行實質性處罰。在實踐中,獨立董事往往在任職公司出現問題時“一走了之”,很少受到追責和調查,從而助長了部分獨立董事“不懂事”的不良作風。

          為確保獨立董事能夠勤勉履職,應當從制度安排上針對獨立董事建立切實有效的問責機制。首先,獨立董事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對出現履職瑕疵的獨立董事設定諸如警告、市場禁入及吊銷執業資格等處罰措施。此外,監管部門在調查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將獨立董事同高級管理層一并列入檢查和訴訟對象。

          4、積極探索科學的激勵機制

          建立建全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既是建全和完善獨立董事評價市場的重要途徑,也是激勵和促進獨立董事盡責履職的必要手段。針對我國資本市場的統籌性獨立董事激勵機制應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首先,應當由獨立董事行業自律組織設計和建立一套獨立董事履職考評體系,能夠從專業勝任能力、獨立性、主觀勤勉程度和考察期工作業績等多個角度較為合理和全面地考察獨立董事的履職績效。其次,激勵機制應當包含多樣化的獎勵措施,引入股權、期權激勵措施,合理設計,以避免獨立董事激勵流于形式。具體獎勵措施可以包括公開考評結果,由行業自律組織參考考評結果進行會員推薦等。

          三、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創新設想

          若要進一步改進獨立董事當今“花瓶”的窘狀,進行制度上的創新是至關重要的。“獨立性”是獨立董事制度的靈魂,“懂事”、“盡職”是獨立董事制度的兩翼。二者相互聯系,互為支撐,不可偏廢,而使其真正“獨立”、“懂事”和“盡職”的核心又在于提名體制、薪酬體制與監督機制等的創新,這應是獨立董事制度改革與創新的基本邏輯與思路。

          具體來說,筆者設想可由證監會牽頭,成立獨立董事協會,作為上市公司與證監會的中間機構。獨立董事協會籌建核心信息資源庫,整合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信息,并使該信息共享于獨立董事協會下設的四個部門:人力資源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培訓教育委員會。在得到核心信息資源庫有效數據的前提下,四部門職能如下:

          1、人力資源委員會

          人力資源委員會的核心工作在于改變獨立董事的選聘機制。上市公司招聘獨立董事,可由其董事會向獨立董事協會提出申請。人力資源委員會根據上市公司的申請意愿和核心數據庫資料向上市公司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完成后向證監會上報,由其備案并向公眾公布。

          2、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的核心工作在于改變獨立董事的薪酬發放機制。上市公司定期將獨立董事薪酬存入由獨立董事協會開設的專門賬戶,由薪酬委員會根據信息資源庫中獨立董事的表現發放薪酬。

          3、監督委員會

          監督委員會的核心工作在于根據法律規定,加強對獨立董事行為的監督。監督委員會定期對上市公司的績效水平與獨立董事的參與度進行評級,將連續未通過考評者加入信息資源庫黑名單,并提醒企業以后慎重聘用。

          4、培訓教育委員會

          培訓教育委員會的核心工作在于提高獨立董事的執業水準。培訓教育委員會定期與國家相關部門配合舉辦全國性獨立董事資格考試以及相關培訓工作,將考評結果反饋給信息資源庫,以備使用。

          獨立董事協會運作的流程如下圖所示:

          四、結束語

          獨立董事制度在西方國家公司治理實踐中發展時間較長,也比較完善。然而,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至今只有短短的十幾年時間。獨立董事作為“舶來品”,一直倍受關注,也飽受爭議。雖然獨立董事制度在促進公司治理的過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就上市公司的實踐而言,其遠未達到改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的預期功效。因此,諸如“陽光的職業,緘默的群體”、“簽字工具”、 “花瓶董事”、“既不‘獨立’亦不‘懂事’”等質疑聲一直不絕于耳。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擁有創新的公司治理理念及先進的公司治理制度是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而獨立董事制度正是基于市場環境的變化和上市公司的發展需要而發展壯大起來的。它必然要經歷萌芽、發展、壯大的過程,而在這過程中往往不是一帆風順的,必然也會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但不應將其否定,而應當不斷地加深認識,不斷地對其進行完善,使獨立董事既要“獨立”,又要“懂事”,在公司治理中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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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履職盡責報告范文第4篇

          關鍵詞:上市公司 獨立董事 新舉措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崛起,我國股市也實現了飛速的擴張,截至2013年4月末,股票市值排名全球第四,位列美國、日本、英國之后,達3.71萬億美元。股市的積極作用不言而喻。通過股市,可以籌集資金,讓資金在盈余和稀缺部門間流動;可以配置資本,通過價格變化引導資金的流動實現資本的合理配置;可以通過證券價格的變化、股票買賣等,對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盈利能力、資本實力、發展前景等進行間接的監督和評價。

          然而,近年來,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優勢地位,通過種種手段,侵犯中小股東的權益。主要表現為:占用上市公司的資產;通過關聯交易剝削小股東;將不良資產注入公司,用來配股或上市融資;用上市公司財產為大股東債務作擔保;大股東將商標專用權賣給上市公司,抵沖其對上市公司的應付賬款;大股東控制公司的各項重大經營決策、選擇管理者的權力,并長年不分配紅利。大股東的這些行為,實際上剝奪了小股東的基本股東權力,造成小股東無法及時體現和獲得投資回報等。并且,海外的學術研究發現,當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投票權大大高于分紅權之時,上市公司被其掏空的風險增加,從而也影響了上市公司本身的穩定性。

          二、分析

          要改變上市公司大股東“一股獨大”的情況,必須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進行優化改革,實現股東會中基于股權結構的股東利益保護與權力的平等行使,在董事會、監事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等內部辦事機構之間配置權力、責任,實現權力的制衡,以防止權力的濫用或不作為。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后被逐步引入我國的上市公司治理。中國證監會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獨立董事具有相應的任職資格要求,并認真獨立履行其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保護上市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獨立董事具有特別的職權,包括:(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從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大股東的獨斷行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過創設獨立董事制度來改變經營者決策權力的結構,達到了監督、制衡的作用,從而保證了經營者不會背離所有者的目標。然而,在現實運行中,獨立董事制度在運行中仍然存在著一些較為顯著的問題,嚴重影響了這一制度最初設立的本意。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1)數量不夠。雖然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上市公司基本都可以做到相對數量達標。然而,從絕對數量看,部分上市公司雖然達到了三分之一的標準,但獨立董事人數較少,獨立董事的總體規模較小。(2)獨立性不夠。現在的獨立董事,大多是由上市公司管理層自己來選派的,從目前來講,無論是由董事會的提名委員會,還是由公司的管理層提名,都會有一些問題,實際最后還是內部人提名。這也造成了在很多時候管理層操作失范,而獨立董事失聲的現象,引起了中小股東的不滿。(3)能力不夠。現有的一些獨立董事任職時間很短,缺乏公司管理方面的經驗,無法對公司的董事和經理以及有關問題獨立地做出判斷并發表有價值的意見,股東對其的期望和實際的履職效果有很大的落差。 (4)投入不夠 。一些獨立董事身兼數職,社會事務多,一年只有十幾天的時間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們對上市公司很難有時間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礎上發表有價值的意見。投入的時間和精力上的不夠,勢必影響其對獨立董事這一工作的履職質量。(5)動力不夠。現有的獨立董事工作,缺乏激勵機制,獨立董事內在的積極性不高,動力不足,沒有主動提高工作效能的內心愿望。(6)壓力不夠。現有的法律責任,尤其是法律責任之外的具體的職責、角色都是比較模糊的。一些獨立董事樂于當好好先生或者參與管理層的不當行為。

          三、方法

          為了改變這一現狀,可以采取常規的一些解決辦法,包括:增加獨立董事的比例,設立獨立董事的人數最低要求,如必須達到3人或5人以上;采用累積投票制, 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它有兩個好處,一是通過投票數的累計計算,擴大了股東的表決權的數量。二是通過限制表決權的重復使用,限制了大股東對董事、監事選舉過程的絕對控制力。除此之外,還可以考慮采取以下措施:

          (一)設立獨立董事常設辦公室。影響獨立董事做出正確判斷的因素之一,就是信息的不對稱,獨立董事,特別是兼職的獨立董事,或者在數家公司兼職的獨立董事,對公司的實際運營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大多數是通過公司管理層提供的各項報表及資料進行審閱和判斷,難免出現信息不全,從而無意中被誤導的情況。設立獨立董事的常設辦公室,聘請專業的輔助工作人員,專職長期在公司工作,從各個角度全面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直接向獨立董事報告。工作人員的報酬由獨立董事負責,預算在其薪酬體系中,不受公司管理層的影響。

          (二)采用信息技術,建立提名系統。為了打破大股東的董事會人員壟斷,提名中小股東真正的代言人,獨立董事選舉中,采用累積投票制的方法,從理論上來說,非常實用。但是要求的前提是中小股東必須聯合一致方能有效。而做到這一點并不容易。各個小股東都不了解其他小股東的推薦人選,可能出現分散投票的現象,無法做到一致統一。因此,可以建立一套遠程信息系統,各個小股東預先進行模擬投票,根據得票的多少,推選出建議集中提名的獨立候選人名單及相關信息,發送全體中小股東,以確保正式選舉時中小股東的行動聯合一致。

          (三)建立獨立董事從業資格證書制度和獨立董事信息庫。獨立董事同其他崗位一樣,需要具備對應的職業資格,具備該崗位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應考慮由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研究制定獨立董事崗位需要的職業經驗等,對應進行培訓和考核,具有擔任意向擬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人士,在達到本崗位能力條件以后,發放資格證書,方可被上市公司聘為獨立董事。建立獨立董事信息庫,向社會,并公布其履歷等信息,供上市公司選擇,以及公眾的監督。

          (四)建立一定的獎懲措施。對于工作認真、盡職盡責、能力表現突出,并被股東認可的獨立董事,應該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無論是固定薪酬或者股權均可;而敷衍塞責,走過場,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獨立董事,除了可以依法給予辭退以外,應該登陸獨立董事信息庫,設置為差評警示名單,提醒公眾不予選舉,情節嚴重的,可以考慮取消其獨立董事從業資格。

          四、結論

          我們希望通過以上措施,能真正實現獨立董事的初設理念,做到法規制度日益健全,形成上市公司治理的較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優化董事會的構成,有效地減輕內部人控制帶來的問題;發揮獨立董事的決策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完善公司內部的經營機制;發揮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的監督作用,尤其是公司的關聯交易等方面,從而不斷推動上市公司的良性發展,保護中小股東的投資熱情,提升股市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X

          參考文獻:

          1.孔曙東,王勇,梅氣.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與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J].山西財政稅務專科學校學報,2002,(05).

          2.官秀華.淺談我國獨立董事制度面臨的障礙和解決的方法[J].經濟與社會發展,2003,(07).

          3.魏曉琴,滕園.獨立董事制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分析[J].金融教學與研究,2001,(06).

          董事履職盡責報告范文第5篇

          一、健全組織,加強領導

          為確保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在我行得到堅決貫徹落實和落地生根,我行成立了以董事長為組長,各級高管領導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領導小組,并制定下發了《陜壩農商銀行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實施方案》。

          二、大造聲勢,營造氛圍

          1、我行多次召開黨組會,向全體干部職工傳達上級有關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并結合我行工作特點分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形式,并制定出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確保了每個干部職工都高度重視,積極參與到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中來。

          2、為進一步營造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強大氛圍,充分利用宣傳標語、橫幅、LED顯示屏、微信公眾號等,走訪入戶深入廣泛宣傳,設置了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暢通了信息渠道,全力做好掃黑除惡宣傳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治安氛圍。通過宣傳活動,使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真正達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三、盡責履職,狠抓落實

          1、建立健全涉黑涉惡線索管理臺賬,指定專人負責,嚴守保密紀律,確保線索件件有登記,確保不出現泄露、私存、扣壓、隱藏或遺失線索等現象。

          2、對發現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線索,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確保線索不發生拖延、推諉、敷衍等行為。

          四、實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在全行員工的積極配合、協調聯動下,我行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取得良好開局,但在實際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體現在:

          1、群眾參與積極性不高,全民配合意識有待一步提高。當前,廣大群眾對此次專項斗爭的認識停留在知曉上,并未積極主動參與其中,并未主動舉報。

          2、摸底排查力度仍需進一步加大。前期摸底排查主要集中于我行在職人員,對我行信用不良客戶排查力度欠缺。

          五、下一步工作意見

          1、加大宣傳載體運用的廣泛程度,做好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

          2、掃黑除惡工作應常抓不懈,建立長效機制;

          3、繼續加大摸排力度,對摸排出的涉黑涉惡線索進一步深挖,堅持對涉黑涉惡行為“零容忍”態度,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