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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前扣除項目審批煩瑣
首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最遲要在年終申報期以前完成,是一項時效性強、責任重、量大的把關工作。企業對各種審批事項都要按稅務機關要求形成報告和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工作量較大,造成企業不愿積極提供有關審批資料的局面。
同時稅務機關在有限時間內,也不可能對每項需要審批的稅前扣除項目進行實地檢查。
其次,由于時間上的差異,企業實際上沒有依據有關項目稅前扣除的批文進行申報。例如,某企業在當年申報時已經將需要審批的項目進行稅前扣除,申報期之后才接到準予稅前扣除的批文,這樣就失去了審批意義,使工作流于形式。
第三,年終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是一種被動監督企業成本費用開支的方式,不能促使企業主動去核算成本費用,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和我國入世要求。
2、征繳方式亟待改革
在企業所得稅征繳管理上,目前采取的是按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式,這也和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一致。但比較起來,我們的征繳方式并不實用:預繳管理太粗,按月預繳時間過于緊密,報送資料和內部審核不科學,導致稅收征管人員審核時走形式,企業也能利用這一現象調節資金走向。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方式本身是一項煩瑣的工作,再加上人員少、時間緊,稅務服務中介機構又欠完善,使基層稅務機關根本達不到認真審核檢查的目的,既無法監控企業的實際情況,也給企業帶來很大不便。
3、企業所得稅管理觀念的弱化,嚴重影響稅收秩序
由于所得稅收入不是稅務機關硬性考核指標,所得稅的審批、檢查就成了一些單位搞違法收費的“避風港”。在企業和機構雙方利益驅動下,減免稅、列支項目的審批都成為“項目”,產生違法案件,從而嚴重影響了依法治稅的嚴肅性,造成稅收秩序的紊亂。
4、稅收政策規定與企業財務制度及財務準則差異過大
在目前的環境下,這種差異對企業的經營與資金運作帶來極大限制。同時,因優惠政策過多過濫,既未起到政策導向作用,又造成稅負不公,影響企業積極性,更造成企業為享受優惠而挖空心思鉆空子。
二、改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建議
1、合理設計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效率
逐步規范和簡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制度,減輕稅務機關和企業的工作負擔,節約稅收成本和企業成本。同時,應看到我國入世之后,經濟將逐步納入世界經濟體系,這就要求我們的稅收制度逐步與國際接軌,稅收征管必須適應開放經濟的要求。將來,隨著企業數量的增多和成本費用核算形式的多樣化,都集中在年終對成本費用進行審批扣除是被動的。只有逐步取消審批制度,改變管理方式,才是明智和有效的選擇。
2、簡化預繳方式,實行按季預繳
目前企業所得稅采取的是按月(季)預繳方式,且大部分企業采取的是按月預繳,而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預繳時限為一季度以上,有的為一年兩次,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減少稅收成本和征納雙方的工作量,而且有較集中的時間進行審核。從目前的情況看,有必要統一推行按季預繳的辦法,一則符合國際慣例,使境外投資者較為適應;二則避開較為繁雜的增值稅管理,騰出時間每季末專門進行所得稅的審核;三則減少企業的工作量和納稅成本。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管理漏洞;成因;控制方法
眾所周知,構建高效合理、科學嚴密的稅收制度,是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元素之一。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企業所得稅是實現經濟資源優化配置的有效路徑,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顯而易見。相對與其他稅種而言,企業所得稅具有計算過程復雜、政策性強等一系列基本特點,其始終貫穿于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所以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對稅務機關提高稅源監控水平、加強稅收監管質量,有著不容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從目前來看,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視的漏洞,比如會計信息失真,納稅申報失實;虛假普通發票盛行,腐壞企業所得稅稅基;稅源管理信息不對稱,企業所得稅征管效率不盡樂觀等。造成這些管理漏洞的成因多種多樣。本文先分析造成企業所得稅管理漏洞的原因,接著提出一套有針對性的控制方法,希望能為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獻出綿薄之力。
1.企業所得稅管理漏洞成因
1.1會計信息失真的成因
首先,謀取高額的非法利益是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健全,市場經濟主體日趨復雜化,一些不法納稅人為了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堅持“能不繳稅就不繳稅,能少繳稅就少繳稅”的辦事原則,他們通過設置“賬外賬”的方法來達到逃稅漏稅的目的。
其次,公民的納稅意識和法制意識薄弱也會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如今,我國一些私人企業實施家族式管理,在財務核算崗位均安排自家人管理,這種管理方式會導致個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進而產生帳外經營等不法行為。
再次,懲處力度不足也助長了不法行為。從目前來看,我國稅務部門對企業涉稅違法行為的查處率和處罰率普遍偏低,由于企業的“賬外賬”行為比較隱蔽,導致事后稅務稽查取證具有一定難度,所以要查證他們的偷稅行為比較困難,從而助長了企業的偷稅漏稅行為。
1.2虛假發票盛行的成因
首先,對普通發票重視程度不夠導致虛假發票在企業中不斷盛行。國家歷來重視增值稅專用發票,久而久之就會產生“重專用發票、輕普通發票”的現象。由于普通發票的票種形式多樣,防偽技術較差,所以導致納稅人難以識別發票真偽。企業的核算雖然正規,但也成了虛假發票的“重災區”。
其次,對普通發票的管理執行力度不夠強勁導致假發票愈演愈烈。雖然我國頒布了《發票管理辦法》,但在實際過程中很難貫徹落實,普通發票的領購、使用和繳銷等環節缺乏嚴密的監督,導致“以票控稅”的目標難以達成。
再次,普通發票的管理監控手段不夠先進導致難以對納稅人的使用情況進行合理監控。目前,普通發票一直沿用原始的手工審核方式,雖然在一定范圍內也實施了發票比對等策略,但操作難度較大,基本停留在紙上談兵的階段。
1.3信息不對稱的成因
首先,由于大量涉稅信息尚未被采集,所以導致稅源管理信息不夠對稱,企業所得稅管理效率極其低下。受信息管理意識、稅源管理方式、信息存儲方式等一系列因素的影響,當下稅源信息主要是通過納稅申報、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等環節采集的,但其中一部分信息是通過納稅人自己報送而獲得,全面性和真實性尚不能得到充分驗證,導致部分核心信息數據不能被有效采集。
其次,信息加工技術應用得不夠深入。如今,基層國稅機關還沒有全面普及分行業、分稅種等指標分析模型,尚不能全面比較分析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實際稅負等經濟變量,導致信息資源的“附加值”很低。
再次,信息關聯性不強導致信息的使用價值不強。由于基層國稅機關的稅源管理以靜態管理為主,對納稅人信息變動通常無法及時采集更新,導致納稅人賬務不實、故意瞞報等問題仍然存在。
2.控制企業所得稅管理漏洞的方法
針對造成企業所得稅管理漏洞的原因,要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控制,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幾點入手:
2.1規范企業會計核算,提升納稅申報質量
首先,稅務部門要積極構建納稅人號碼識別制度,通過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做法,推進社會信息體系建設,從源頭上杜絕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出現,嚴防多頭開戶,以此控制現金交易,拒絕帳外交易行為,還要積極實現貨幣資金支付電子化,對納稅人的資金流動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動態管理。
其次,要加強日常稅法的普及工作,充分利用網絡、媒體、辦稅地點公示相關稅法。稅務部門還要從反面案例出發,對一些典型案例狠抓反面教育,利用電視專題、報刊專題進行曝光,提高稅務稽查的權威性。
再次,加強對誠信納稅人的正向激勵。要充分利用經濟杠桿和經濟制度,構建納稅信譽等級,對于誠信納稅的企業或個人實施獎勵政策,而對于違法企業要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其遵從稅收的動力。
2.2加強普通發票管理,杜絕稅收漏洞
首先,要不斷推廣網絡開票制度。稅務部門要統一管理各類國地稅發票,根據現代信息安全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與網絡發票相配套的一系列機制,比如納稅人身份認證、權限管理、數據共享等,最大化地保障網絡發票安全。
其次,不斷擴大稅控收款機的推行范圍,盡快在所有的普通發票使用范圍內推行稅控收款機,實現防偽稅控系統與稅控收款機雙管齊下的境界,以此促進“以票控稅”功能的達成,從源頭上避免不法分子通過普通發票逃稅漏稅的行為。
再次,延伸普通發票的協查范圍,通過采取部門配合的方式,由相關單位提供一部分發票,由國稅機關進行逆向排查,根據檢查出來的違法行為,要切實根據相關法律予以嚴厲懲處。同時,各部門還要加強聯系與溝通,堅持綜合整治,徹底消除危害社會經濟利益的毒瘤。
2.3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提高稅源監控水平
首先,明確稅源數據采集內容,完善信息采集整理機制。稅務部門要積極收集諸如戶籍數據、申報納稅數據、財務經營數據、發票稅控等稅源信息,還要收集納稅人的經營數據信息,銀行、土地等部門提供的信息,如企業資金往來、勞動保險信息等,以此破解信息不對成問題。
其次,要擴寬稅源數據采集渠道。在充分發揮信息平臺功能的基礎上,統一數據標準,保障相關數據暢通交流,還要逐步擴大國地稅聯合征管范圍,加強與工商、財政、國土與房地產等相關部門的信息采集傳遞。
再次,健全數據采集技術手段。要在社會范圍內不斷推廣各種稅控裝置,實時控制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并設計綜合調查表,對企業工藝流程、主要資源消耗、工資計算方法等動態信息進行及時采集。
總之,控制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漏洞至關重要,稅務部門要采取嚴厲措施予以控制,最大化地保障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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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居民,股權轉讓,所得稅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和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非居民企業與居民企業之間的并購活動越來越頻繁,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日益顯著。越來越多的非居民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參與居民企業經營活動,由此帶來了一系列的稅收問題。
一、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的有關規定
為解決非居民企業并購居民企業的稅收問題,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適用范圍
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規范的是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內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非居民企業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不在698號文規范的范圍內。也就是說文件規范的是非居民企業,而不是居民企業的股權轉讓行為。
(二)居民企業的申報義務
(2011{24}公告)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實現(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未按照規定申報的,依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將被予以處理,一般除繳納稅款本金外,還可能加收滯納金和罰款。
698號文并未把扣繳稅款義務完全放置在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公司的身上。但是,中國稅收法規規定中國居民企業應協助征收非居民企業的稅款。
(三)股權轉讓應稅所得的計算。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權益等形式的金額,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包含兩類“成本價格”。一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資金,二是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應當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存在多次投資的,應當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如果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當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
(四)“穿透”原則。實施698號文件中的“穿透”原則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濫用組織形式和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關于濫用組織形式只有《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有相關說明,即規定稅務機關應按照經濟實質對企業的避稅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業從避稅安排獲得的稅收利益。對于沒有經濟實質的企業特別是設在避稅港并導致其關聯方或非關聯方避稅的企業可在稅收上否定該企業的存在。
(五)間接股權轉讓存在被重新定性的可能
在主管稅務機關如果認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是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其本意在于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即意味著該交易會被視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公司的股份而適用相關的所得稅處理。
二、現行的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稅收規定所存在的問題
(一)實踐操作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如何判定境外投資方濫用組織形式及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安排交易,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一個標準來界定。如何測定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于12.5%,實際稅負和該國的法律稅負是不一致的,這是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管理面臨的難題。
(二)對于股權成本價的計算上存在問題。非居民企業初始投資入股或從第三方直接購買股權支付的價款只是股權的初始取得成本。后期,如果被投資企業進行轉增資本處理,對于投資方的股權計稅成本的確定還是有影響的。例如,某非居民企業初始投資100萬元人民幣取得境內居民企業A公司10%的股份。后期,A公司用資本公積中股本溢價轉增股本,非居民企業獲得10萬股股票股利。A公司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非居民企業又獲得20萬股股票股利。在A公司用資本公積中股本溢價轉增股本時,不影響非居民企業持股的計稅基礎。
(三)關于提供相關資料的問題。國際跨國交易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即使母子公司或關聯公司之間的關系,也不對外公開。按照規定,需要披露的信息量非常大,必將增加有關各方的負擔。同時,相關資料要求亦比較籠統,相關各方亦不是很清楚資料應提供到何種程度方能滿足主管機關之要求。
698號文對扣繳稅款和遞交相關資料的期限規定在時間上是相當緊張的。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代扣代繳股權轉讓的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納稅人只有7天的時間履行其納稅義務。從實際操作角度考慮,由于股權轉讓對價通常不會在交易結束后7天內就完成交付,因此這項規定將可能帶來很大的問題。
三、完善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
(一)建立簡單明了、易于遵從、便于操作、時效性強的稅收政策體系。非居民企業稅收政策或管理辦法應更加細化和規范、具體。如要把“濫用組織形式”“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等相關概念明確下來。
(二)將事實推定規則引入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中。根據商業常規或稅務機關確有證據證明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當持有涉稅事實資料,經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稅務機關應推定該資料對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稅務后果較為不利,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承擔相應的稅務后果。
(三)提高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綜合業務素養。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員要們懂得國際稅收、外語、法律、國內外財務會計及國際金融和國際貿易等多方面知識,這樣才能把規定落實到位。
參考文獻:
關鍵詞:企業 所得稅 問題 對策
企業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已經成為了國家財政收入中的一個重要來源,建立起科學、嚴密與高效的稅收制度,是實現經濟資源合理配置與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由于企業所得稅的特殊性與復雜性,使得其在實際的管理控制當中面臨著一些問題,本文則具體針對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問題及對策展開探討。
一、企業所得稅概述
企業所得稅對企業會計工作的實施有著重要的意義,企業的每一項經濟業務幾乎都同所得稅有著密切的聯系。企業所得稅具體分為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其中當期所得稅是指按照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確認的費用,而應納所得稅則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的項目計算方法確定的稅收收益;遞延所得稅則是指暫時性差異或者轉回所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企業所得稅確認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如今隨著國民經濟穩定發展,企業所得稅的地位顯得日趨重要,其對推進社會改革,維護社會穩定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隨著稅制改革的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質量與效率不斷提升,依法治稅也得到更好的落實。但同時,企業所得稅的覆蓋面廣、政策性強、管理難度較大并且計算過程復雜,因而也存在著諸多的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企業所得稅管理所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信息失真
首先,一些企業設置“賬外賬”,逃避稅收監管,利用先進交易與體外循環等形式,隱瞞應稅收入,將稅款據為己有,變成企業自身的利潤,損害了投資者與國家的利益。假賬的存在,同時導致我國統計信息和經濟指標的誤差大,對政府的決策產生了嚴重的影響,并且,這種偷稅的行為也容易引起配套企業偷稅連鎖反應,擾亂正常收稅秩序。
(二)稅源管理信息不對稱
當前的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當中,信息不對稱首先體現為信息資源的不對稱,具體體現在國稅機關同納稅人之間,國稅機關無法全面具體掌握納稅人所有的稅源信息;另一個為信息結構的不對稱,具體體現在基層國稅機關同上級國稅機關上,其中基層國稅機關側重對某一具體納稅人實際情況的掌握,而上級國稅機關則側重于對某區域、某行業的納稅人宏觀信息的掌握,導致上下級之間無法充分進行信息對接。
(三)納稅評估存在問題
如今企業納稅評估工作不夠完善,首先體現在對納稅評估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存在著應付、敷衍的現象;其次,評估信息資料的來源渠道有待拓寬,信息資料缺乏導致評估準確性與完整性不足,評估結果無法真實反映納稅情況;此外,企業納稅評估體系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僅憑平均值指標、預警值無法合理有效反映企業申報的真實合法性。
(四)稅收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不高
企業所得稅涉及方面廣泛,需要業務人員具備一定的綜合素質與專業技能水平,但就現狀而言,許多企業稅收管理人員責任心不足,業務素質有待提升,同時企業也缺乏有效地激勵機制。
三、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
(一)確立科學管理理念,規范所得稅征管工作
企業稅務部門需多管齊下,采取有效方式提升納稅人稅法遵從度,首先要嚴格實行會計資格準入準出制度,對于虛假申報、做假賬等行為,需要嚴肅處理,依法追究責任,加強驗證、換證管理;同時加強所得稅相關政策法規宣傳,促進依法納稅管理。此外,可大力推廣貨幣資金支付電子化,限制大量的現金交易,利用信息網絡對納稅人資金流動進行全方位監控,并有效建立起包括企業信用、稅收信用與個人信用的信用系統,建立數字化信息檔案,實現社會信用體系,實施動態管理。
(二)加強稅源稅基管控,破解信息不對稱
企業需建立并完善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臺賬,充分利用“一戶式”儲存平臺,制止企業白條入賬,同時加強稅源管理監控,加強對比和預測。同時,需建立規范的信息交換平臺,實現稅源信息共享,從而能夠進一步進行信息實時傳送并自動核對;此外,要建立起分層的信息應用平臺,有效實現上下級信息基本對稱,實施“上下貫通,適度分層”的原則。
(三)完善納稅評估機制,提升納稅評估質量
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履行評估職責。首先,需加強領導,轉變思想觀念,促進對納稅評估工作的重要性認識,將其視為增強稅收管理的一項重要環節。其次,需積極拓寬信息來源渠道,深入企業內部調查研究,掌握企業生產與經營的真實情況,利用納稅查詢系統,對納稅人信息進行客觀綜合地審查與評定,促進評估工作的時效性。此外,針對納稅評估指標體系的完善,需要評估人員多角度、全方位進行指標測算、數據分析、對比,使得評估指標更具準確性與真實性,
(四)提升管理人員素質,完善激勵機制
企業需樹立起先進的人力資源管理理念,創造有效地條件,充分帶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優化干部組合,增強干部的自我管理能力,提升企業稅務文化建設,加強德育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自我修養與綜合素質,并增強管理隊伍的凝聚力。此外,可建立起有效地激勵機制,例如提供培訓機會,成績優異與工作表現突出者可以提供外出學習的機會,同時可利用精神激勵與物質激勵相結合的方式,不斷提升員工的工作主動性與積極性。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企業面對所得稅管理中所存在的問題,需要積極引入現代稅收管理理念,結合企業自身經營發展模式,不斷分析與總結,切合實際,深入調查研究,從而完善自身的所得稅管理,提升管理質量與效率,從而為國民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關鍵字:企業所得稅原則課稅
稅收原則一般有公平原則、效率原則、法定原則、財政原則等普遍適用于各個稅種的總的原則,但由于稅制結構中各個稅種的特性不同,因而各稅種均應具備體現自身特征的課稅原則。我國稅收理論界對稅收原則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對一般性稅收原則的論述,缺乏對單個稅種課稅原則的概括和總結。就企業所得稅而言,筆者認為在稅收學上至今尚未概括和總結出切合該稅種原理和特點的課稅原則。本文將根據企業所得稅的特性,借鑒會計學、法學、經濟學的有關理論,探索性地提出我國企業所得稅的課稅原則體系,并結合我國的新的企業所得稅立法提出應用建議。一、純益性課稅原則企業所得稅的純益性課稅原則,是指對企業的純收益征稅,這種純收益在稅收上即是指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最大的特點,就是它不是對企業的收入征稅,而是對其純收益征稅,近似于對企業的利潤征稅,這區別于流轉稅、資源稅、財產稅和行為稅。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按照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所以,企業所得稅最具有量能負擔的特征,它不影響企業的簡單再生產、不傷及稅本,具有“良稅”的美稱。我國現行稅制的某些規定沒有根據此原則進行規范。例如,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的做法,對企業發放給職工的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也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違背了所得稅純益性課稅的原則。不少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大于800元或960元的計稅工資標準,對超過標準的工資作為企業收益征稅,實際上是對社會總產品(c+v+m)中的v部分也征收了企業所得稅,課稅的結果會造成有一部分稅款屬于是沒有物資保證的虛假稅款。因為這部分對工資的征稅,實際上已被分配給職工用于個人消費了,不是企業的純利潤。所以,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應盡快取消計稅工資的規定,對企業發放給職工的合理工資,應允許按照實際發放數額在稅前扣除。二、稅法優先原則稅法優先原則是指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以會計核算的結果為基礎,在稅法規定與會計制度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下,企業要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而不能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結果納稅。從世界各國的所得稅法來看,都與會計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稅法都是獨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較為詳細;而會計制度則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準則性的規定。我國的現行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較為簡單,僅有20條內容,是一部不完備、不成熟、可操作性不強的稅法,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所得稅對財務、會計制度的依賴。筆者建議,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不能按“簡稅制”的原則進行改革,而是要進一步細化規定,完善稅法,強化稅制的可操作性,根據所得稅的特征設計稅法。當然,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減少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以提高所得稅的征管效率。三、以權責發生制為主、收付實現制為輔的原則國外的公司所得稅。往往允許納稅人在權責發生制或收付實現制中作出選擇。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都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的,只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的。所以,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基礎是權責發生制,即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但是實際上,從對企業所得的課稅角度考慮,僅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是不夠的。因為一旦確定應納稅額,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將稅款繳納入庫,所以要考慮納稅人的現實支付能力:當納稅人有較強的支付能力時,即使在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沒有確認為所得,在稅收上也要按收付實現制征收稅款入庫;當納稅人無支付能力時,即使在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應當確認為所得,在稅收上也要按收付實現制不征收稅款入庫。筆者認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對于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等經營所得的一般情況,應按照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確認應稅所得: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按照收付實現制為原則確認應稅所得。對企業轉讓財產。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接受捐贈等非營業收入,可以按照收付實現制為原則確認應稅所得。對事業單位的應稅收入,為方便計稅,應按照收付實現制為原則確認應稅所得。四、配比原則配比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企業所得稅的配比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因果配比,即將收入與其對應支出的成本、費用相配比。二是時間配比,即將一定時期的收入與同時期的為取得該收入而支出的相對應的成本、費用與損失相配比。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只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沒有
提出或明確配比原則的適用與否,造成了稅法對會計原則的依賴。實際上,稅法上的配比原則的內涵,與會計上配比原則的內涵是有區別的,因為會計上的收入沒有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之別,也沒有超過納稅年度逾期不允許扣除的規定。另外,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這一規定實際上不符合配比原則。因為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并不是全部準予扣除,根據配比原則,與免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準予扣除的只是與納稅人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這一點很重要。建議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配比原則,完善此項規定。五、區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原則這一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合理劃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的界限,在納稅申報時,單獨申報資本收益的原則。營業收益是指企業通過經常性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收益,即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其他銷售或其他業務等日常活動中所產生的收入,通常表現為現金流入、其他資產的增加或負債的減少,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資本收益是指企業的投資所得和資本利得,其中,投資所得是投資者憑借資本所有權從有關投資項目中分得的股息、紅利、利潤、利息等收益;資本利得是企業銷售或交換土地、建筑物、機器設備、有價證券、商譽、專利權、特許權等資本性資產所實現的收益。區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的稅收處理目的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營業收益是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所得,應按照一般的稅率征稅。第二,資本收益是企業特殊的非生產經營所得,為鼓勵投資和資本的流動,國際上一般是按較低的稅率征稅,或作特殊的稅收處理。對投資所得,一般適用免稅法或抵免法;對資本利得,如果企業持有某項資本性資產超過一定期限,—般適用低稅率征稅。第三,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虧損,在稅收上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營業收益來彌補。第四,企業的投資損失和資本性資產處置損失,其稅收處理從理論上講應用資本收益來彌補,以防止企業避稅。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對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在適用稅率等稅收處理上沒有加以區別,建議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考慮區分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借鑒國際經驗對投資所得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對資本利得按低稅率征稅、對營業虧損和資本性損失分開進行稅務處理。六、確定性原則確定性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和納稅能力。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所有與申報納稅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必須已經實際發生,要保證收入與支出的數字準確、資料可靠;對沒有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企業不能以估計或預計數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各項預提費用、準備金等,因不符合確定性原則,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七、真實性原則真實性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各項收入、成本、費用、虧損與損失的內容都必須是真實的,如果是虛假申報,將以偷稅論處。真實性是所得課稅的前提條件,這尤其表現在成本、費用扣除方面,要求納稅人能夠提供形式和內容都是真實的憑證。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個很大漏洞,就是虛假發票和虛假成本費用的列支問題,包括假發票真開、真發票假開、虛報人員工資、虛報物料消耗等等。另外,設立假賬、少計收入、多計虧損、虛報財產損失等現象也廣泛存在。所以。履行真實性原則,是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需要加強的重要方面。八、相關性原則相關性原則是指納稅人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直接相關,即與納稅人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根據相關性原則,第一,與取得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直接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買賣國債的支出等;第二,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企業的非公益性的贊助支出、企業為雇員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已出售給職工的住房的折舊費用等:第三,屬于個人消費,陛質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健身費用、家庭消費等。應稅收入的非相關性支出在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目前還較為普遍,在減少非相關性扣除上還大有潛力可挖。九、合理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是指一項成本或費用只有在內容和數額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許在稅前扣除,否則要進行納稅調整。合理性原則經常出現在涉及關聯方交易的納稅調整中。當非關聯方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以公平價格進行交易時,最終談判結果一般是市場公允價格。然而,當關聯方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通過比公平交易高或低的價格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進行關聯交易轉移利潤時,則被視為違反合理性原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我國企業所得稅法有必要增加合理納稅調整的反避稅條款。十、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論費用是否真實發生、確定、相關、必要、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已作為費用列支,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例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經營而支付的罰金、罰款、滯納金和被政府沒收財物的損失,違法支付給個人的回扣,賄賂支出等等,均不準在稅前扣除。需要說明的是合法性原則主要是針對成本、費用扣除而言,對于收入來說,筆者認為不應受合法性的限制,即主張對所有收入均應納入企業的收入總額征稅,不論是合法收入還是非法收入,這可以部分校正司法的不健全。十一、歷史成本原則企業所得稅的歷史成本原則,是指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歷史成本扣除。所謂歷史成本,就是企業取得某項財產所實際支付的現金及其等價物,即實際發生的成本。物價變動雖然對財產的市場價值有影響。除稅法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調整財產的賬面價值或計稅成本。歷史成本有原始憑證作為依據,較為客觀。具有可驗證性和易于取得的特點,所以為企業所得稅計稅所用。在按歷史成本確定各項財產的計稅價值后,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除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壞賬準備金和呆賬準備金外,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等各項財產的減值準備;只有各項財產真正發生損失、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才允許按歷史成本未在稅前扣除或攤銷的部分在稅前扣除或攤銷。在按歷史成本確定各項財產的計稅價值后,各項財產如果評佶增值或者按照公允價值處置獲取收益,只有在企業將評估增值的部分和處置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了所得稅以后,才允許將該項財產按照評估增值和公允價值重新確定計稅成本;否則,企業不得自行調整其各項財產的賬面價值,一律按照歷史成本計稅。十二、區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這一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于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允許在支出發生的當年在稅前扣除;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年度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不允許當年直接在稅前扣除,應通過折舊等項目逐年在稅前進行攤銷。如果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沒有正確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將原本應計入資本性支出的計入收益性支出。就會低估資產和當期收益,造成多計當期支出的時間性差異,導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少,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將原本應計入收益性支出的計入資本性支出。就會高估資產和當期收益,造成少計當期支出的時間性差異,導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提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資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等方面的支出,都不允許當年直接在稅前扣除。十三、會計核算方法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原則這一原則是指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變更。這是因為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的,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改變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等會計核算方法,將直接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結果;如果企業可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任意變更會計核算方法,那么企業就可以通過改變會計核算方法進行稅收籌劃,達到避稅或節稅的目的,甚至可以進行偷稅。企業如果確實有必要變更會計核算方法。那么在企業所得稅管理上只能允許在下一個納稅年度進行。企業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改變會計核算方法的情況、變更的累積影響數等,在納稅申報時予以說明,并附送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等類似機構批準的文件。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改變計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變計算方法前后銜接是否合理,有無計算錯誤等有關事項進行重點審查。對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時,未說明會計核算方法變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關資料,或雖說明但變更沒有合理的經營和會計核算需要。以及改變計算方法前后銜接不合理,存在計算錯誤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由于改變計算方法而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整,并補征稅款。我國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應該補充規定此原則。十四、對應調整原則企業所得稅的對應調整原則,是指對于企業間發生的同一筆交易或事項。如果在支出款項的企業作了稅前扣除,則應在獲得收入的企業作為所得征稅;如果在獲得收入的企業已作為所得征稅,則允許支出款項的企業作相應的稅前扣除。此原則的宗旨是對同一筆所得既要避免雙重征稅,同時又要避免雙重不征稅。例如,借款人在支付利息時,如果符合稅法規定的利率,利息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相應地,貸款人應將利息收入計入應稅收入納稅。再如,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非貨幣性資產,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并計提折舊。我國現行稅制的某些規定沒有根據此原則進行規范,例如,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企業可以作為壞賬處理;但是,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沒有按照對應調整原則,規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支付的應付賬款,企業應作為應稅收入作相應的納稅調整。筆者建議,在新的企業所得稅立法中,應根據對應調整原則,強化稅法的系統性,使企業所得課稅在整體上更為協調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