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合同變更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效果
根據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的規定,當合同成立生效后,發生了情勢變更,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來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這就指出了情勢變更原則的兩大法律效果:變更合同和解除合同。當發生情勢變更,當事人一般首先考慮的是變更合同,這是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對于合同的客觀情況變化后所帶來的顯失公平的現象,變更合同可以較好地解決;當變更合同已經無法消除因顯失公平而帶來的后果,合同已經沒有繼續履行的必要,這就要解除合同。筆者認為,并非要有按順序先變更合同然后再解除合同。當情勢變更影響合同的效力帶來顯失公平或履行沒有意義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情勢變更原則給合同的效力帶來的這兩個影響,其理論依據是源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情勢變更原則會對合同的法律效力產生了變更或解除的影響,這就說明了合同的有效要件出現了瑕疵,要消除瑕疵,恢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否定合同的有效性,這直接影響了合同的履行、變更以及解除。關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一)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這就是說合同的主體能夠獨立地訂立合同并承擔訂立合同所帶來的權利義務。在我國,由于合同不同,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不同,法律就對合同訂立主體的意思表示能力以及對外承擔法律后果的能力會有不同的要求。根據我國民法,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依法取得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才有訂立合同的能力,這是對一般合同而言。對于某些特殊合同,例如訂立煙酒合同的合同主體,還應取得由國家批準的煙酒經營資格。
(二)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觀上的含義與當事人的內心期待是相符的,它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與內心意志相符;二是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做出的,不存在脅迫、欺詐、乘人之危、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情形。合同生效就要求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這是一種價值評斷,是對合同當事人合意的一種評價。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概述;幾種特殊情形下的股權轉讓問題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效力、工商變更登記的效力、股東不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后的股權轉讓問題、名義股東的股權轉讓問題、侵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時的股權轉讓問題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股權轉讓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合同效力
論文摘要: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效力,不僅僅涉及股權能否順利轉讓,而且關系著著轉讓人、受讓人的利益及公司其他股東、公司的利益。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的效力分析是解決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關鍵。本文在論述股東名冊、工商登記效力的基礎上,進一步論述了特殊情形下股權轉讓的問題。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概述
1.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東作為股權出讓人與股權受讓人就股權的轉讓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權轉讓合同即為成立,這一點在學術界已無可爭議,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問題則眾說紛蕓,有學者將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問題歸納為三種標準。即協議標準、公司登記標準和工商登記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由于并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須經登記程序方始生效,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起即發生法律效力,股權受讓人向股權出讓人支付對價,公司變更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機關變更工商登記,都是屬于對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說,只要公司股東作為股權出讓人與股權受讓人就股權的轉讓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權轉讓合同即為成立且生效,雙方或一方應當進行公司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但股權轉讓合同成立且生效并不意味著出讓人就喪失股東資格、喪失股權,受讓人就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權。
下午試題I應試方法
解題時間規劃:
在一個半小時中要選擇并解答好三道題目,有相當的難度,時間分配是很重要的。較穩妥的一種建議是前四題花10分鐘以內選題(排出優先解答順序),對擬優先解答的兩題,平均每道題花10分鐘至15分鐘左右作出思考分析,花8分鐘至15分鐘構思并寫出答案,即解答完前兩題掌握在50-55分鐘時間內。后兩題用5分鐘選題,對選出的那道題用15分鐘左右作出思考分析,花10分鐘構思并寫出答案。
解答所選擇好的試題的途徑可以是:
(1)標出試題中要回答的問題的要點。以此作為主要線索進行分析思考。
(2)對照問題要點仔細閱讀正文。閱讀時,或者可以列出只有幾個字的最簡提綱,或者可在正文上作出針對要回答問題的記號(強調這些應與問題直接有聯系)。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建設工程投資控制中的問題及成因;控制建設工程投資的措施等進行講述,包括了重施工、輕決策和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思想和傳統習慣、施工合同簽訂不嚴謹、不規范、設計變更、施工簽證隨意、不規范、竣工結算高估冒算、相互扯皮現象嚴重、在投資決策階段、正確選用合同類型,仔細進行施工合同審核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全過程、全方位建設投資控制理念尚未形成,建設投資控制各個層面不完善,造成建設項目投資損失浪費現象普遍。因此,要采取措施降低建設工程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關鍵詞】工程投資控制問題成因措施
一、建設工程投資控制中的問題及成因
1.重施工、輕決策和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思想和傳統習慣。長期以來,我國普遍忽視工程建設項目前期投資決策階段和設計階段的投資管理和控制,而把投資管理的重點放在工程的施工階段,這樣做盡管也能取得一定效果,但實際上是丟了西瓜撿了芝麻。其原因:一是在投資決策方面對可研工作沒有足夠的重視,花費的代價和投入的技術力量不足;二是對建設各階段對投資影響程度認識不夠深刻。據國外不同建設階段影響投資程度的結果得出,占工程項目建設周期1/4的技術設計結束前的工作階段是影響項目投資最大的階段。很顯然,投資管理的重點在于施工前的投資決策和設計階段。因此,應進行正確決策,投資控制的關鍵在于設計。設計費一般只相當于建設工程全壽命費用的1%以下,這是決定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的所有費用。三是設計管理制度不夠完善,在現行的管理體制下,設計工作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監督,建設單位沒有采取應有的措施,促使設計單位去精心設計和限額設計,大量的工程項目沒有推行設計招標,沒有去優選設計方案。不少設計單位管理體制不完善,片面追求設計的工作量和經濟效益,缺乏精品意識。
2.施工合同簽訂不嚴謹、不規范。目前普遍存在合同意識淡薄、合同糾紛和違約行為的狀況。其原因:一是施工合同類型選擇不當。建設施工合同有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少房地產開發企業總想“一次包死”選擇固定價格合同,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各種變化,這些變化施工單位難以接受。二是由于合同條款內容不真實、不完備、不具體、不明確,引起糾紛。一些缺乏合同意識和不會用法律保護自己權益的單位或人,認為合同條款太多,而造成條款缺款少項、不完備;一些合同雖然條款比較齊全,但內容只做原則約定,不具體。三是缺乏違約責任的具體約定。違約責任約定簡單,易出現合同糾紛。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合同自由原則的形成及在中國的發展;合同自由原則的主要內容;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合同締約的自由:即每個當事人應有權決定是否與他人訂立合同、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當事人變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合同補救的措施、強制性締約、對勞動合同的限制、誠實信用原則的深化、格式合同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合同自由原則強制性合同格式合同契約自由
論文摘要:合同自由原則最早產生于羅馬法時期,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確立并得到充分發展。進入二十世紀后,隨著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的發展,各國立法普遍對這一原則給予一定的限制,以保證社會的公平公正。本文論述了合同自由原則的發展歷史及其主要內容,以及對合同自由原則予以限制的必要性,結合中國國情,以期能對合同自由原則有一個全面的認識。
一、合同自由原則的形成及在中國的發展
合同自由作為一種思想早在羅馬法時期就產生了,經歷了漫長的歷史過程,合同自由的雛形出現在商品生產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羅馬法中。合同自由原則在羅馬法中雖然只是一種思想,反映在諾成契約形式中,但對后世法律的影響仍是不可抹殺的;雖然未形成羅馬契約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但“羅馬法的契約自由思想,為現代契約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礎”。⑴[1]
從十九世紀開始,商品經濟在西歐及地中海地區的發展,為合同自由的確立提供了社會實踐經驗;在自由經濟主義經濟思想和強調人類自由的理性哲學的基礎上,合同自由原則適應了自由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合同自由原則產生于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這一特定的歷史時期產生,并在許多假想理論和部分實踐中發展起來。于是合同自由原則在合同法中逐漸被確認,成為近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正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則符合資產階級政治、經濟、文化的需要,且資產階級的政治、經濟、文化又為其提供了生長的土壤,合同自由原則才得到了飛速的發展,顯示出極其強大的生命力。直到十九世紀晚期,合同自由原則得到了空前的發展,以至被看作是一種基本的自然權利,推動社會發展的一種主要工具,甚至被明確包括在憲法所保護的自由中。由此,在長達百年的時間內被奉為神圣、不可動搖的法律準則,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則成為近代合同法的核心和精髓,且在大陸法系國家被奉為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⑵成為十九世紀放任主義的經濟基礎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