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合同履約管理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摘要:建筑工程中,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是最為重要的兩個項目,密切關聯,兩者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影響,直接關系到建筑項目的經濟效益。在工程中想要有效實現工程招投標工作的順利實施,就必須要針對工程具體情況進行合理分析,積極找出工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實現建筑工程招標采購階段的合理管控。本文主要介紹建筑工程招投標以及合同簽約階段存在的普遍問題,并針對性地提出應對辦法,從而為今后類似建筑工程招投標及合同管理提供參考意義。
關鍵詞:建筑工程;合理管控;招投標;合同管理
1引言
建筑工程項目的招標一般是通過招標文件及其附件的方式,招標人通常將項目的承包范圍、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以及工期等要求以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的方式告知潛在投標單位,潛在投標單位通過對招標文件及相關附件的充分理解,并結合自身情況針對項目要求提交技術文件及商務報價,招標人根據各潛在單位所提交的投標書進行公平、公正地評審,從而確認合適的中標單位,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與其簽訂項目合同。對于建筑工程項目而言,有效地招投標及合同管控措施是實現工程項目順利建設的重要前提,有助于工程項目管理水平的提高。所以,為了推動工程建設的順利開展,應在招投標全過程階段實施合理地管控,與履約能力良好的中標單位建立施工合同關系,本文主要針對招投標及合同管理開展深入討論。
2建筑工程招投標和合同管理的區別與聯系
建筑工程招投標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篩選價格合理、履約能力良好的單位,與之簽訂施工合同,因此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是密不可分的。招投標的全過程不僅要受招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定標后的合同簽訂及履約過程也同樣受招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因為施工合同的簽約價格及承包范圍等內容的確定主要是通過招投標活動實現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施工合同簽訂從市場行為的角度而言,是雙方針對招投標過程結果的確定,通過合同條款及約定實現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明確。建筑工程項目招投標的成功與否取決于招標人與中標人所簽訂的合同履約情況是否良好。在招投標的執行過程中,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正確認識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以及簽約合同的區別和聯系,三者內容互相解釋、緊密聯系,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的最終輸出形式應是招標人與中標人最終的簽約合同。正確認識三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推進建筑工程項目的順利開展。
近年來,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招標投標工作全局,準確把握和科學判斷招標投標市場發展形勢,以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為目標,在營造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市場競爭環境方面,進行了積極有效的探索和實踐,推動了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證了奧運工程、軌道交通等重大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市招標辦以合同全過程管理為抓手,以實現招標投標交易市場和施工現場“兩場”適時互動的“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平臺、一站式辦公平臺、計算機輔助評標平臺、合同履約監管平臺”四大平臺建設為主線,依靠科學發展的思路、改革創新的辦法和市場經濟的手段,著力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法規制度,提高監管與服務水平,著力解決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他們的經驗受到各方關注,被多次推廣。讓我們來看看他們的探索與實踐。
一、構建招投標“一站式”辦公平臺
市招標辦建設啟用了以“集約辦事流程,明確崗位職責,規范監管標準,提升服務形象”為主要目的的招標投標“一站式”辦公平臺,構建起了“集中服務、陽光操作、有效制約、規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標投標監管和服務模式,使招標投標管理事項備案監管和服務工作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招標投標“一站式”辦公平臺的使用,統一了辦事程序、規則、時限和工作標準,實現了前臺13項即時辦理事項與后臺7項集中辦理事項的有效分離,使管理事項高度集約,服務高效快捷;實現了招標備案管理從“一人負責到底”到受理、審查、決定、告知四個辦理環節既有機銜接又有效制衡的轉變,隔開了具有審查權和決定權的工作人員與前來辦事人員的直接接觸,統一了審查標準,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從制度上保證了監管工作的公正廉潔,保證了招標投標管理事項辦理全過程的公開透明;“一站式”網絡辦公平臺接入了市紀委監察局的監督系統,市監察局可以通過網絡直接監督前臺工作情況,對服務質量可及時進行評價和考核;貫徹了服務至上的辦公理念,大廳內集中融合了18項辦理事項,設置了服務工作平臺、服務區、咨詢臺、查詢臺、自動叫號、手機信息通知、大屏信息顯示、網上填報、電腦填寫、服務標準、便民手冊、服務熱線等服務設施;實現了前后臺管理網絡無縫銜接,“一站式”辦公、信用監管、專家抽取、指紋識別、計算機輔助評標、合同履約管理等系統有機銜接,形成閉合監管體系。在此基礎上,他們還逐步推進網上受理、網上審查、網上決定、網上告知,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臺、大監管、大服務”和“信息齊全”的招標投標監管和合同履約監管模式奠定了基礎。
二、全面推行計算機輔助評標
為提高評標質量和效率,減少評標專家的工作量,推進評標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標辦與市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為依托,聯合開發了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嵌入“一站式”監管平臺,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統,下游連合同履約監管平臺。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的模塊同屏比較和清單對比功能,實現了評標專家在有限的評標時間內從重總價評審向清單單價評審的深化,切實提高了評標的內在質量,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合同對施工現場變更洽商管理、減少合同糾紛起到了積極的預控和指導作用;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可以實現專家的獨立評審,系統對不同投標文件模塊隨機分配到不同的評標室,評標專家在不同評標室即可完成同一項目的評標工作,杜絕了專家在評審工作中的相互影響,通過專家獨立評標結果的上傳,及時掌握每位專家的評標情況,促進評標專家的客觀公正;計算機對招標文件約定的評標辦法的鎖定功能,規范了評標專家的評標程序和行為,減少了評標專家的自由裁量權;計算機系統的匯總功能,避免了專家故意或過失出現評分錯誤,確保了評審程序的科學性和計算統計的準確性;招標投標文件的電子化,降低了招標投標成本,形成的招標投標電子化成果為招標投標檔案的電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礎;簽訂的電子合同實現了監管人員在施工現場的“零門檻”查閱,提升了監管水平。
三、實施合同履約全過程監管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防范措施;管理機制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投標前應認真作好調查,摸清發包方底細和項目底細、工程中標后施工企業要認真做好承包合同簽約管理,提高合同審查水準、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企業應加強合同履約管理,強化證據意識、及時做好工程進度款的結算,提前準備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建筑工程工程款拖欠防范措施及對策闡述
論文摘要:在目前國內建筑市場運作不夠規范的現實情況下,工程款拖欠風險很大。針對業主未按合同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后的結算款、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時給施工企業帶來的巨大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的防范措施及其對策進行了闡述,可供借鑒。
l概述
工程款拖欠主要是指建設工程業主拖欠承包單位(人)在施工過程中按合同應該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竣工后的結算款、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我國實行改革開放2O多年來,建筑業迅猛發展,但由于建筑市場運作不規范、不成熟,項目投資法人責任制度沒有真正建立和運行,加之建筑施工業實際上存在著的無序競爭,致使部分工程業主玩“空手道”。有的政府為了所謂的政績和形象不顧其財力大搞“形象工程”,而施工企業迫于生計百般迎合建設工程業主,從而使本不正常的拖欠卻變得“正?!?。工程業主大量拖欠工程款給施工企業帶來了巨大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
2防范措施
承包商付款擔保,是指為保障分包商和材料供應商的工程款和材料款的清償,承包商向開發商提供法律認可的擔保,受益人則為分包商和材料供應商。在承包商沒有按規定向分包商、材料供應商支付款項時,分包商、材料供應商可以通過承包商在開發商處提供的擔保獲取相應的款項。
承包商付款擔保的方式,常見的有兩種:一為保函擔保,即由承包商向開發商提供履約保函,在承包商沒有按規定向分包商、材料供應商支付款項時,分包商、材料供應商可以憑保函復印件和開發商出具的證明文件直接要求提供保函的銀行支付相關款項;一為履約保證金擔保,即由承包商向開發商交付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當承包商沒有按規定向分包商、材料供應商支付款項時,分包商、材料供應商可以直接要求開發商從履約保證金中支付相關款項。
實踐中,在我國推行承包商的保函擔保制度必須以建設單位風險得到有效控制為前提。作為保證人的銀行是因為申請人承包商的要求出具保函的,保證人必須對承包商的信用狀況充分了解方能控制自身風險。由于我國工程款拖欠問題嚴重,銀行為承包商出具保函存在較大風險,且受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中國人民銀行121號文件的影響,銀行在涉及房地產項目授信時非常謹慎,銀行為承包商出具履約保函難以成為我國當前承包商付款擔保的主要方式。故履約保證金擔保成為我國當前承包商付款擔保的主要方式。
關于“履約保證金”的法律定性卻給廣大的司法工作者帶來了一個未解的難題。一部分司法工作者認為,我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边@說明了履約保證金制度受到了法律的肯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一部分司法工作者認為,在工程未支付首筆工程款之前就要求承包商向開發商交付工程預算總價的10-20%作為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名為履約擔保、實為墊資施工”的民事行為,依據國家建設部、原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1996年6月4日作出的《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且我國《擔保法》明確只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形式,履約保證金不屬于五者方式中的任何一種,不應受到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第14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钡诹鶙l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上述兩條規定賦予了承包商付款擔保制度新的涵義。
一、“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給開發商履行施工總承包合同帶來了一系列不確定因素的風險,對開發商監督和管理承包商的債務履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積極引導促進規范
推進“訂單農業”深入發展
今年以來,我們把開展合同幫扶、實施“訂單農業”列為工作重點,在完善機構、健全職責的基礎上,主要狠抓了以下四個方面:
一、規范管理措施,從長效上著眼
把服務“訂單農業”作為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從長效著眼,從基礎抓起,先后健全和完善了三大系列十個類別的管理制度,第一大系列是工商機關監管合同制度;第二大系列是規范企業對“訂單農業”的管理制度;第三大系列是目標考核和實施獎懲制度。為了便于操作,我們對每一系列中的制度規定都進行了分類細化,使之既詳盡具體,又切實可行,為“訂單農業”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基礎。特別是在全系統廣泛開展了“五個一”合同幫扶活動,即;每個基層工商所聯系一個“訂單農業”幫扶對象,促成一份農業訂單,發展一個“守重”農戶,撰寫一篇有關“訂單農業”的文章,開展一次合同法規的宣傳,推動了各項措施的有效落實。
二、規范主體資格,在簽約上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