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合作建房協議

          合作建房協議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合作建房協議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合作建房協議

          城鎮移民建房的特點及法律適用問題思考

          近年來,庫區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審理的涉及三峽移民建房糾紛案件,發現在城鎮移民建房過程中,由房地產開發引發的移民建房糾紛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在法律適用上面臨許多具體的問題和障礙,筆者就此作一淺析,以期與同行共勉。

          一、庫區城鎮移民建房的主要現狀

          從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移民建房糾紛看,庫區城鎮居民的移民建房主要有兩部分:一部分是單位職工的移民建房;另一部分是街道居民的移民建房。他們在移民遷建中都存在著各自不同的情況。

          在移民遷建中,作為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移民建房這部分,移民建房多是由國家按單位原占地面積和改建情況無償劃撥土地,由單位出面與建筑公司簽訂建房合同,統一修建,房屋建成后職工集資以成本價取得該房的所有權。建筑公司提供技術和勞務,并獲取相應的報酬。這是一種典型的集資建房方式。此處建房單位可看作是定作人,建筑公司可看作是承攬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可參照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

          另一部分則是街道純居民的移民建房。這部分街道居民沒有工作單位,沒有固定的職業,只是一個單純的街道居民,不可能在單位集資建房,故他們的移民建房主要是在街道居委會指導下進行。

          街道純居民的建房存在兩種模式:一是“大聯建”的建房模式。即街道居委會以自己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一個總的移民遷建安置協議,然后在該協議下開發商再分別與各居民戶簽訂一份移民安置購房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通常是由居委會將居民所有的土地交給開發商,由開發商投資開發,房屋建成后根據居民原有土地面積及房屋面積開發安置該居民,居民取得相應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安置剩余的房屋歸開發商所有。這種建房方式一般稱為“大聯建”。這種情況實際是土地使用權人(主要是負責管理劃撥給居民的街道居委會)提供土地,房地產開發商提供資金和技術,以街道居委會(土地使用權人)名義進行開發,這正是我國實踐中的合作建房形態之一。二是“小聯建”的建房模式,即由街道居民聯戶自建。一般是由十幾戶居民聯合起來,政府將居民所有的土地直接劃撥給居民,由這部分居民共同出資修建房屋進行安置并對安置剩余的房屋的利益按投資比例分配;或是將該塊土地交由開發商開發修建,由開發商自行投入資金和技術建房,房屋建成后,移民根據原有土地及房屋面積與開發商進行歸補結算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除安置原有移民外的其余房屋歸開發商所有。這種建房方式稱為“小聯建”,實質上同于“大聯建”的合作建房性質,只是合作的一方為自然人(即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居民)。

          點擊閱讀全文

          縣城規劃區農民住房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縣城規劃區內農民住房建設,保障城市規劃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凡在本縣縣城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農民住房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農民住房,是指在縣城規劃區內,由農村村民自籌資金建設以自用居住為目的的住宅建筑,不適用私人建設的其它用房。

          本規定所稱新建,是指在原無任何建筑物的土地上建設住房;擴建,是指對原有房屋進行擴大規模的建設;改建,是指拆除原有房屋后重新建設。

          第三條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城規劃區內農民住房建設的監督和管理,縣國土資源等部門和丹霞街道辦應按照各自職責要求,協同做好縣城規劃區內農民住房建設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在縣城規劃區內,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農民住房。

          點擊閱讀全文

          財政局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制度

          第一條為了促進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職工解決自住房能力,防范公積金貸款風險,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稱分中心)運用歸集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銀行(以下稱受托銀行)向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并在本縣購買(含建造、翻建、大修,下同)自住房的職工發放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凡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貸款:

          (一)是本市常住戶口;

          (二)按不低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比例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

          (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個人信用良好,無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公積金償還能力的債務或擔保,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點擊閱讀全文

          縣政移民搬遷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我縣扶貧移民搬遷工作,確保規劃目標任務順利完成,根據省政府《移民搬遷安置若干政策規定》、《黃河沿岸土石山區(洛河峽谷地帶)扶貧移民搬遷規劃》、《省移民搬遷安置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和市政府《市扶貧移民搬遷工作實施細則》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縣移民搬遷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扶貧移民搬遷工作堅持以城帶鄉,統籌發展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群眾自愿原則;堅持科學規劃,分步實施原則;堅持以集中安置為主、分散安置為輔原則;堅持資源整合,聯合共建原則。

          第二章搬遷對象和任務

          第三條戶籍在縣洛河峽谷地帶(含吳家河、仙姑河、黃連河、兩水河、史家河流域)有移民搬遷意愿的農村人口,均屬于移民搬遷范圍。

          第四條“十二五”期間,全縣規劃搬遷洛河峽谷地帶農村人口2679戶10994人。

          點擊閱讀全文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4〕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市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發展中心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日常管理事務。

          市發展改革、房改、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物價、地稅、金融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點擊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