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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信息環境下出現會計審計問題的若干主要原因
1.信息不具備對稱性
當前出現企業會計審計誠信這種問題的基本原因就在于信息不具備對稱性。信息不對稱實際上是指就掌握會計信息來說,經營者在當前的信息環境下處在一種比較有利的位置,然而所有者則在信息環境中處于相對劣勢的地位。不斷發展和成熟的市場經濟導致企業內部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基本上都呈現出分離的狀態,所以,若在進行會計審計的過程中,難以提供具有對稱性的信息,那么就極易造成強企業經營者出現逆向選擇現象。
2.沒有具備完善的會計制度
當前的市場經濟已經獲得了迅猛的發展,同時信息技術也變得越來越成熟,所以,會計運作方式也相應的做出了很大的改變,很多新的經濟事項也因此在其運行的過程中相繼的涌現出來,然而因為我國當前還實施著相對較為落后的會計制度,所以,在實施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較多的問題
3.安全防范工作沒有做到完全到位
作者:嚴偉單位:邕江大學
國內關于環境審計的定義張以寬認為:“環境審計是指審計組織對被審計單位的環境保護項目計劃、管理和實施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查鑒證以及評價法律責任的一種監督活動[4]。”包強提出:“環境審計是由審計組織依法對被審計單位在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環境問題以及與治理環境的經濟活動有關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獨立進行審查,評價經濟責任,揭露違法行為,促進加強環境管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經濟監督、經濟管理、經濟評價活動[5]。”陳正興提出:“環境審計是對生產、生活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問題的抑制、消除或改善環境而進行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監督、鑒證、評價,使之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的一種獨立監督行為[6]。”以上定義都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實踐價值,把環境、生態與資源管理責任履行情況作為環境審計的核心,通過審計的職能來實現環境保護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目標。
筆者對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的定義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作為審計的一個分支,其定義既要符合一般審計的基本要求,又要體現其獨有的特點,與我國的宏觀環境和制度保持一致。筆者對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的定義是:由獨立的審計機構或人員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生態與資源管理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綜合鑒證,評價環境、生態與資源管理責任,揭露違法行為,促進和加強環境、生態與資源管理的一種行政或經濟的監督活動。這一定義具有如下特點:1)符合審計定義的基本要求。按照我國審計學界的看法,審計的定義要包括審計的主體、客體、依據、職能等系列要素。2)揭示了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的本質,即“獨立的監督活動”。3)表述精煉,易懂,邏輯嚴謹。4)符合我國實際,可操作性強。我國政府在開展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的過程中應該發揮主導作用。
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的內涵框架主要包括審計的目標、依據、主客體、內容體系、程序、方法(圖1)。內涵框架的建立離不開相關學科的理論支撐,多學科的研究成果構成了其理論基礎。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的目標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的目標是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工作的行動指南、出發點和歸宿,是聯系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理論與實務的橋梁。它的確定受審計的對象、屬性、職能、技術手段等的制約。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的目標應包括:1)評估環境、生態與資源管理系統的充分性和有效性;2)確認環境、生態與資源法律條例和政策的符合性;3)驗證環境、生態與資源報告中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4)評價環境、生態與資源工作的經濟性、效率和效果。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的具體目標隨著審計的主體、客體、內容等的變化而不同。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的直接目標是評價、鑒證被審單位的環境、生態與資源管理責任履行狀況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最終目標是保護環境、生態與資源,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的對象與內容環境審計的對象包括政府部門及企業單位的環境管理責任和企業環境管理活動。我國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的內容既要貼近我國實際,又要與國際接軌,既要考慮現實情況,又要把握未來變化。政府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的內容我國政府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的內容應該參考國外環境、生態與資源審計的內容,結合我國環境、生態與資源管理體系和審計監督體系的具體特點來確定。政府應以環保資金的財務審計為線,以環保項目審計為點,做好以下6個方面的審計工作:1)環保資金的財務審計;2)環保投資項目審計;3)環境政策、法規、制度執行審計;4)對重大非環境投資項目的環境審計;5)對環境部門的績效審計;6)清潔生產審計。
企業環境審計的內容近年來,我國企業的環保意識已有所提高,對于正在推動的環境標志與企業環境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0)活動,不少企業正積極準備或已通過了認證[7]。我國的內部環境審計內容應根據企業自身特點,并結合國外先進經驗來確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審查企業環境管理系統的完善程度。通過審計,了解企業環境管理系統是否恰當地管理了環境風險,在運行上是否經濟、高效,這是環境審計的重點。2)審查企業的環境政策,評價其合規性和執行的有效性。3)審查企業環境報表,對企業環境成本、環境負債、環境收益等的確認、計量進行審查。4)審查企業遵循環境法規方面的情況。5)環保資金審計。6)產品審計。審查產品是否符合法律和公認環境政策。7)交易審計,即企業在取得某項不動產之前,要對與該項財產轉讓交易有關的環境風險和負債進行評估。
一、環境績效審計的證據收集方法
環境績效審計的證據收集方法與一般的績效審計方法基本一致,其中專家咨詢法是環境績效審計比其他績效審計用得多的一種,因為對環境事項的評價涉及專業的監測指標和設備,一般審計人員未能純熟掌握。各種證據收集方法的做法和技巧如下:
1、審閱法審閱的書面資料
一般包括單位管理制度、重要事項會議紀要、項目實施計劃、采購招投標材料、合同、各重大事項的申請與批復、財務報表賬冊等,審計人員需要對其中相關、有用的部分進行取證。
2、實地調研法
通過實地察看建設現場,審計人員可以判斷建設進度、財產物資的真實性、相關管理的有效性;與當地工作人員或周邊群眾交談,可以獲得最感性、真實的答案,有時還能從他們口中獲得線索或靈感。實地調研過程中,審計人員可以采取錄音、錄像、拍照、索取筆錄和簽名等方式來取得審計證據。
一、我國內部審計環境分析
(一)內部優勢分析
1.內部審計職能的多樣性。內部審計愈來愈多地涉足戰略審計,不僅有利于內部審計扮演好治理變革促導者這一角色,而且最終有益于組織營運的改善。
2.內部審計的信息優勢。相對于外部審計而言,內部審計可以獲取許多外部審計所無法獲取的信息,而且,這些信息更加真實、客觀。
(二)內部劣勢分析
1.內部審計服務領域的拓展帶來的問題。確認和咨詢是內部審計的兩大服務領域。確認服務和咨詢服務存在差異,確認服務具備傳統審計的完備要素,而咨詢服務由確認服務衍生而出,它沖擊了原有的內部審計概念體系及實務過程。內審人員需在主觀的顧問角色和客觀的鑒證角色之間尋得平衡。但是,內審人員往往難以明晰自己所扮演的角色。
一、我國在“十二五”規劃期間審計署曾指出
對于我國社會的發展目標應該立足于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的社會模式,對于我們國家的資源,比如海洋資源、礦產資源、土地資源等必須加強保護,加強合理開發和審計。而發展的根本目標應該是對于國家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政策的堅決實施,借助于種種政策,充分發揮國家審計在我國發展過程中重要的正面影響。而實施的重點應該放在對環境保護方面資金的投入、有效的管理、實際的使用情況以及環境保護方面政策的實施、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等方面,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有效節能減排的合理方針,從而借此推動企業對于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認識,使企業主動承擔起對社會發展的責任。對于經濟效益審計,我們國家曾對其做出過含義解釋,即為“所謂的環境績效審計,指的是借助于相互獨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或項目的環境管理活動進行全面的、科學的分析和審查,在此基礎之上,參考我國的標準去合理的對環境管理的現狀和潛力進行評定,從而提出提高環境管理績效的方針和方法,促使其改善環境管理、提高環境管理績效的一種審計活動”。我國目前的審計工作,其工作主體依然是財務審計,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績效審計變的越來越重要。對于我國審計工作的發展,“十二五”期間的重要基礎還在于促進規劃合理有效的實施,其發展基礎為合理的、科學的審計,從而使得績效審計得到全面的發展和普及。從我國的整體發展來看,處于萌芽階段。環境績效審計技術方法屬于一種相對來說比較前沿的審計業務,而在審計過程中,需要參考較多方面的因素,審計人員對于審計環境中的所有要素都要給予充分的考慮,采用一些非常規的審計手段,這樣才能合理科學地理解審計過程中受環境影響的問題。
二、企業的發展包含很多部分
比如產品的設計、生產等,而價值鏈就可以用來概括企業的所有活動,前期的生產、后期的銷售以及售后活動等。針對不同的企業,環境績效審計的開展必須因地制宜,從不同企業的環境價值鏈出發,對不同環節給予不同的審計標準。環境價值鏈分析方法較多,主要使用的方法為層次分析法(AHP法),即所謂的AHP法,也就是針對比較復雜的問題,進行分層、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從而得出比較合理的、科學的分析方法。環境價值鏈分析方法不同于我國傳統的分析方法,對于我國傳統價值鏈的成本觀念也造成了影響。首次將環境作為一個因素帶入到審計中去,從而被環境績效審計合理使用,一般形式下的合規性的審計方法也得到了轉變,績效審計模式成為主體,從而可以使得審計過程中的“免疫系統”得到有效使用。對于環境績效審計,其影響因素是多方面的,而目前來看,其中的主要問題在于社會對環境績效審計的輕視,對于企業發展過程中,環境因素給財務和未來的發展能力帶來的影響沒有給予充分的重視。針對這些問題,該研究者認為應該借助于多重方式,來喚起人民對環境因素在環境審計中的重要性,讓人民認識到當前以財務狀況為主的審計方式的不足,從而在現有基礎之上加大環境績效審計的力度,基于此,使得資金的使用效益得到有效加強。我國針對審計工作擁有ISO14000標準,配合以不同企業的不同審計中的實際問題,開發出具有自己特色的、滿足自己需求的新標準。
三、總結
除此之外,審計機構也應該跟上發展步伐,開發出新的滿足發展需求的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從而制定出合理的、科學的目標和績效標準。通過實際操作,來檢驗標準的合理性,從而創造出一個最合理的、最科學的、切實可行的審計框架和標準。對于環境審計工作的成功與否,環境會計工作扮演重要角色,而他們兩者之間的連接點在于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其制度的建立是環境保護審計工作開展的基礎條件。審計工作的實際開展會碰到較多困難,因此,只有借助于環境會計理論和方法的不斷發展和創新,才能為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研究提供更廣的舞臺。針對環境績效審計工作,我國相關工作人員必須掌握和運動系統論、辯證唯物論等知識,借助于外國發達國家的現有的成果,開發出適合我們國家的方法和制度,從而使得具有我國特色的環境績效審計體系得到建立,對于我們國家的環境績效審計的實踐給予合理的指導。環境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時間上必須建立起可持續發展觀念。間接性、持續性以及先隱后顯的特征是污染損害的主要表現方式,對于污染帶來的負面影響,經過長期的發展,才能得到慢慢地消退,所以針對我們國家的環境績效審計工作,政策制定者必須考慮進行持續審計。環境績效審計的基礎在于數據,也就是環境監測的數據,對監測數據進行合理的收集、分析,然后在此基礎之上進行評估和預測,使得績效審計得到持續開展,改善環境。除了數據之外,空間上也應該樹立整體性的觀念。所以,以可持續發展為基礎,通過對環境項目綜合性的、合理性的評價,來維護生態和環境的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