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化石能源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同志們:
今天我們舉行這個研討會,就我國能源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問題進行研討,進一步明晰科技創新在保證人類能源可持續供給中的基礎和關鍵作用,這對于進一步動員和組織全院力量,支撐我國能源可持續發展體系建設開展科技創新,具有重要意義。借此機會,我就有關問題談些看法,與同志們共同商討。
一、充分認識建設能源可持續發展體系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保證能源供應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重要條件之一。當今世界,能源與環境問題并列成為人類社會共同面臨的重大挑戰,影響著人類社會發展的進程與未來。我們面臨的主要挑戰是:
化石能源開始耗竭。在19世紀以前的農業社會,主要依靠可再生能源(太陽能、生物質能、水能、風能)作為一次能源。自工業革命以來,煤的開發利用逐步取代了木柴,經歷約半個世紀后成為全球的主要一次能源。20世紀,人類開始大規模開發利用石油和天然氣,成為化石能源世紀。今天,煤、石油與天然氣已占世界能源消耗總量的80%以上。化石能源不可再生,終將逐漸耗竭。“英國石油公司”世界能源統計報告顯示,2002年全世界煤炭的探明儲量為9845億噸,中國為1145億噸,按目前產量計算,可開采216年,中國為105年;天然氣可采儲量為150萬億立方米,按世界天然氣年產量2.4萬億立方米計算,可開采約為61年,中國約為45年;石油可采儲量為1430億噸,按當前石油產量34億噸計算,約可開采為40年,中國約為20年。全世界已經認識到,人類必須逐步減小化石能源份額,增大可再生與新型能源份額,向著建立能源可持續發展體系過渡。
化石能源的使用等引起的氣候變暖與環境污染日益嚴重。化石能源的使用等引起的環境變化受到全球關注。全球變暖已經是無可爭議的客觀現實,南北極的冰架在明顯地消融,喜馬拉雅山的冰川退后。在我國,燃煤引起的城市大氣污染和造成的酸雨面積已超過國土面積的1/3;1990年以來,我國CO2排放量增加幅度較大,目前年排放總量已為世界第二,以過度消耗資源能源為代價的傳統發展模式難以為繼;迅速發展的汽車導致機動車輛尾氣排放大幅增加。必須走能源節約的發展道路,必須更加清潔地使用化石能源,減少對環境的污染,發展低碳技術與低碳經濟,大幅減少CO2等的排放,共同應對氣候變化。
一、引言
當今世界,氣候變化己成為威脅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首要問題,受到國際社會的強烈關注,而人類活動對化石能源大量需求產生的二氧化碳是引發全球氣候變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自2003年英國政府率先提出建設“低碳社會”并力主發展低碳經濟后,美國于2007年出臺了《低碳經濟法案》;日本2008年提出了新的防止全球變暖的“福田藍圖”;歐盟也于2008年形成了低碳經濟發展戰略框架;我國政府更是在全國范圍內大力推行節能減排,國家主席在亞太經合組織(APEC)第15次領導人會議上明確主張“發展低碳經濟”。可以說,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引導和發展低碳經濟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和必然選擇。在致力于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政策工具中,碳稅被認為是最有效的減排措施而被廣泛采用。所謂碳稅是指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一種環境稅。該稅主要是通過對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產品,按其碳含量或碳排量課稅以減少化石燃料的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從而減緩全球變暖,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1]。碳稅政策的相關研究最早可追溯至福利經濟學家庇古(1962)提出的“庇古稅”理論,即通過課稅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該理論成為政府治理環境污染,推行碳稅政策的主要理論依據之一。鮑莫爾和奧茨(1975)拓展了“庇古稅”模型,提出了“環境標準—定價方法”,即政府首先設定一個環境質量標準,然后根據該標準將稅率調整至最佳水平[2]。二十世紀末,伴隨著對全球氣候問題的研究,碳稅政策研究真正成為一個嶄新的課題。皮爾斯(1991)在對碳稅的分析中正式提出了“雙重紅利”理論,認為通過征收碳稅可以相應減少其他產生扭曲現象的稅收收入,從而增加社會福利。第一份紅利是環境質量的改善;第二份紅利是其他稅收產生的扭曲減少,從而對就業和投資等方面產生積極影響。目前,在給定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目標限定下,稅率可能會逐漸升高進而引起劇烈的經濟波動,而碳稅收入的利用方式對碳稅政策的最終經濟影響具有決定性的作用[3]。相對于國外學者的長期研究,我國學者對于碳稅政策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主要集中在稅制構建方面,對于低碳經濟發展模式下的碳稅政策研究相對較少。在全球低碳發展的趨勢下,如何有效設計我國的碳稅政策以適應低碳經濟發展的目標要求值得探討。
二、低碳經濟模式是實現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
低碳經濟模式是與高碳經濟模式相對而言的,它是指在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指導下,依靠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產業轉型、新能源開發等多種手段,實施一場能源革命,建立一種較少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以減緩氣候變化,達到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的一種經濟發展模式[4]。低碳經濟模式的核心內容是在市場機制的基礎上,通過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創新,形成明確、穩定和長期的引導和激勵機制,推動低碳產品、低碳技術和低碳能源的開發利用,通過調整經濟社會的發展模式和發展理念,促進整個經濟社會向高能低耗和低碳排放的發展模式轉型[5]。其實質是如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創建清潔能源結構。發展低碳經濟對解決我國當前面臨的碳減排的國際政治壓力較大,國內能源與環境問題突出、經濟增長方式粗放、產業結構不合理等問題意義重大。
(一)低碳經濟模式可以減輕我國面臨的碳減排的國際政治壓力目前,我國碳排量僅次于美國,估計到2020年就會達到甚至超越美國的碳排水平。由于我國1998年簽署的《京都議定書》將于2012年到期,盡管我國明確了“自愿承諾減排”對全球負責的原則,并且,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會議上,我國政府承諾2020年在2005年的基礎上實現單位GDP碳排量減少40%-45%、非化石能源消耗占全部能源消費的比重由2009年的9.9%提高到2020年的15%[6]。但在《京都議定書》到期后,歐美等發達國家將會脅迫我國承擔與發達國家同樣的減排義務,這勢必會阻礙我國的工業化進程和經濟發展,而減輕這種壓力的途徑就是謀求低碳發展,以便在國際政治舞臺上掌握更多的主動權。
(二)低碳經濟模式有助于我國開展能源外交,保障我國的能源安全能源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命脈,能源安全問題是繼軍事安全、糧食安全和金融安全后的又一大安全問題。對于經濟總量與能源消費同時高速增長的我國而言,未來發展必將面臨能源短缺的局面。發展低碳經濟有助于我國能源供給的多元化,降低目前主要依賴煤炭等化石能源,且能源消費結構單一的潛在風險,提高我國應對能源危機的能力,確保國家的能源安全與穩定。
一、總體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總體思路。以核準核實地區能源消費總量為目標,從能源供應統計和消費統計兩個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統計調查制度,重點加強能源消費統計制度建設。以普查為基礎,根據我省各行業的能耗特點,建立健全以規模以上(限額以上)企業(單位)全面調查、規模以下(限額以下)企業(單位)抽樣調查、重點能耗企業(單位)重點調查以及科學推算等各種調查方法相結合的能源統計調查體系。
(二)工作要求。根據國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統計制度,健全統計調查體系。各市、縣(市、區)要建立適合本地能源統計核算和節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統計制度和調查體系,各有關部門、協會、能源產品生產經營企業要按統計制度的要求,加強能源統計業務建設,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加快建立安全、靈活、高效的能源數據采集、傳輸、加工、存儲和使用等一體化的能源統計信息系統,從儀器儀表配置、商品檢驗、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等基礎工作入手,全面加強能源利用的計量、記錄和統計,依法履行統計義務,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產統計
(一)按國家要求逐步完善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產品產量統計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產品的中小類統計目錄。
(二)建立6000千瓦以下電力生產企業電力產量統計制度。
一、總體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總體思路。以核準核實地區能源消費總量為目標,從能源供應統計和消費統計兩個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統計調查制度,重點加強能源消費統計制度建設。以普查為基礎,根據我省各行業的能耗特點,建立健全以規模以上(限額以上)企業(單位)全面調查、規模以下(限額以下)企業(單位)抽樣調查、重點能耗企業(單位)重點調查以及科學推算等各種調查方法相結合的能源統計調查體系。
(二)工作要求。根據國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統計制度,健全統計調查體系。各市、縣(市、區)要建立適合本地能源統計核算和節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統計制度和調查體系,各有關部門、協會、能源產品生產經營企業要按統計制度的要求,加強能源統計業務建設,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加快建立安全、靈活、高效的能源數據采集、傳輸、加工、存儲和使用等一體化的能源統計信息系統,從儀器儀表配置、商品檢驗、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等基礎工作入手,全面加強能源利用的計量、記錄和統計,依法履行統計義務,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產統計
(一)按國家要求逐步完善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產品產量統計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產品的中小類統計目錄。
(二)建立6000千瓦以下電力生產企業電力產量統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