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戶籍制度論文

          戶籍制度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戶籍制度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戶籍制度論文

          戶籍制度改革論文

          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嚴重違反1954年《憲法》的公民有遷徙自由的原則。《條例》頒布后的二三十年里,限制公民遷徙自由的戶籍管理的政策規定不斷有更詳細的內容補充,最終形成了城鄉差別,附加各種不平等的福利待遇的嚴重畸形的戶籍制度。

          中國青年報的一項調查顯示:91.7%的人認為戶籍改革“太有必要了”,戶口的最大作用是“方便孩子上學”(57.5%)和“能提供醫療、社保等方面的切實保障”(35.9%)。附加在戶籍上的社會保障、就業、醫療、教育以及行政管理中名目繁多的對農民工和其他非當地戶籍公民的不平等待遇,使得戶籍改革的呼聲日漲。

          一、官方改革思路

          “公安部的有關人士認為,全面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著力從4個方面著手,其中:要嚴密戶口登記,強化戶籍管理基礎性工作。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積極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在全面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礎上,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及綜合承受能力制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人口發展規劃,以落戶條件取代計劃指標。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保持人口的適度機械增長,對其周邊地區和衛星城鎮,要制定相應的鼓勵措施,以吸納城區人口和本市農村人口為重點,促進其人口規模的形成和逐漸擴展。”(廖衛華著:《公安部等14個部委正協商戶籍改革》,成都商報,2008年3月4日)

          上述改革,一是有落戶條件,二是地域有別,根本上還是限制了公民的遷徙自由權。

          二、地方改革

          點擊閱讀全文

          戶籍制度改革法律論文

          [內容提要]:附加在戶籍上的種種不平等待遇,使得戶籍改革的呼聲日漲。本文從法律入手,論述如何進行戶籍制度改革,并對我國戶籍法的體系結構進行初步的研究。在戶籍以外,修改憲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教育、居住、財產權以及民主選舉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實現“全民平等”為改革的原則。在戶籍上,修改《居民身份證法》和《護照法》。以“遷徙自由,公民平等”為改革的原則,針對《戶口登記條例》和現行各種戶籍政策規定和官方改革措施,提出自己的主張。戶籍制度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回歸本位,全體公民平等自由。

          關鍵詞:戶籍改革遷徙自由憲法司法化平等

          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嚴重違反1954年《憲法》的公民有遷徙自由的原則。《條例》頒布后的二三十年里,限制公民遷徙自由的戶籍管理的政策規定不斷有更詳細的內容補充,最終形成了城鄉差別,附加各種不平等的福利待遇的嚴重畸形的戶籍制度。

          中國青年報的一項調查顯示:91.7%的人認為戶籍改革“太有必要了”,戶口的最大作用是“方便孩子上學”(57.5%)和“能提供醫療、社保等方面的切實保障”(35.9%)。附加在戶籍上的社會保障、就業、醫療、教育以及行政管理中名目繁多的對農民工和其他非當地戶籍公民的不平等待遇,使得戶籍改革的呼聲日漲。

          一、官方改革思路

          “公安部的有關人士認為,全面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著力從4個方面著手,其中:要嚴密戶口登記,強化戶籍管理基礎性工作。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積極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在全面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礎上,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及綜合承受能力制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人口發展規劃,以落戶條件取代計劃指標。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保持人口的適度機械增長,對其周邊地區和衛星城鎮,要制定相應的鼓勵措施,以吸納城區人口和本市農村人口為重點,促進其人口規模的形成和逐漸擴展。”(廖衛華著:《公安部等14個部委正協商戶籍改革》,成都商報,2008年3月4日)

          點擊閱讀全文

          城鄉戶籍制度改革路徑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戶籍制度的關鍵是限制農村人口進城;現行戶籍制度的邏輯起點是計劃經濟;實現城市社保制度的國民待遇全國統一;對戶籍制度問題的評估和建議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戶籍制度古已有之、把戶口管理與城市居民的糧油關系死死地結合在一起、新中國計劃經濟體制的確立,公有制對資源的壟斷,導致原有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資源價格、組合、分配、物流發生根本性的結構變化等,具體資料請見:

          戶籍制度是政府對轄區人口進行管理的一種必要手段,但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戶籍有可能異化為政府對人口的等級化或階層化管理的強制性工具,或者成為一種商品。新中國成立以后,由于我們選擇了計劃經濟的體制,使得政府突然面臨一個艱難的問題:大量農村人口希望進城就業而城市根本無法接納,由此戶籍制度邏輯地演化為限制國民自由流動的制度。改革開放以后,戶籍制度異化為一種商品,國民流動的選擇權以個人的財富多少來確定,客觀上形成了對窮人的階層性歧視和利益侵害。戶籍制度改革,核心在于首先解決城市社保制度中國民待遇全國統一的問題,否則難有實質性推進。

          戶籍制度的關鍵是限制農村人口進城

          戶籍制度古已有之。新中國戶籍制度框架的基本形成是在1958年。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的形式正式公布實施。在此之后的二、三十年,關于戶籍管理的規定不斷有更詳細的內容補充,最終形成了在我國歷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嚴密的戶籍管理制度體系。

          該管理體系最核心的特點是全面規定了全國人民在居住和遷徙上所必須遵守的法律性規定。其基本精神是:公民從大城市往中、小城市遷移基本自由,小城市往鄉鎮遷移基本自由,但反過來,則要受到十分嚴格的約束。其中特別是城鄉之間的遷徙權力受到嚴格限制。1977年由國務院批轉的“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有一段文字比較集中地反映了當時的戶籍管理政策,文件規定:“從農村遷往市、鎮(含礦區、林區等,下同),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從其它市遷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嚴加控制。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從一般農村遷往市郊、鎮郊農村或國營農場、蔬菜隊、經濟作物區的,應適當控制。從市、鎮遷往農村,從市遷往鎮,從大市遷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間、鎮之間、農村之間的遷移,理由正當的,應準予落戶;”“與市、鎮職工、居民結婚的農村人口,(包括上山下鄉知識青年),應在農村參加集體生產勞動,不得遷入市、鎮,其子女也應在農村落戶;”“市、鎮職工在農村的父母,不得遷入市、鎮。”

          第二方面的特點是:把戶口管理與城市居民的糧油關系死死地結合在一起。這種管理辦法是從1953年11月,我國政府全面實行糧食的“統購統銷”開始的。此后的幾十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幾乎每年都要關于嚴格控制“農轉非”人口,控制吃商品糧人口的文件。直到1979年,《全國糧食會議紀要》的精神仍然認為,“對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要按照公安部的規定,控制在千分之一點五以內,不得超過。對于糧農轉為吃商品糧的菜農,必須嚴格控制。”同時特別強調,“解決糧食問題,要嚴格控制非農業人口的增加”。這種辦法,實際上已經遠遠超出了一般戶籍管理的范疇,而是把公民吃飯的生存權也納入到了戶籍管理的權限中來,形成了事實上公民對所屬組織的人身依附關系,顛倒了現代社會“國與民”之間的法律關系,構成了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侵害。

          點擊閱讀全文

          城市農民工子女教育

          摘要: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問題日益成為我國教育界面臨的突出問題,以致成為“兩會”的重點問題之一。目前我國約有2000萬左右的農民工子女處于流動之中,這當中有9.3℅的學齡兒童處于失學狀態。如何處理好這一游離于城市與農村之間的社會邊緣群體的教育問題,不僅關系到農民工子女的健康發展,也關系到和諧社會的構建及國家的長治久安。

          關鍵詞:農民工子女;教育公平;民工潮

          20世紀80年代的“民工潮”造就了中國日益龐大的進城務工的農民群體。據統計,20世紀80年代初,全國流動人口總數僅為200萬人左右,迄今為止已超過1.2億,短短20余年間,流動人口總數增幅達60倍左右。伴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大量涌人,他們的適齡子女構成了一個龐大的受教育群體,農民工子女受教育問題應運而生。

          一、農民工子女教育不公平現象的具體體現

          教育公平是人類的一種教育理想,是社會公平在教育領域里的表現。什么是教育公平?瑞典著名教育學家托爾斯頓·胡森(TorstenHusen)認為,教育公平主要指教育機會均等,包括教育起點的平等,教育過程的平等和教育結果的平等[1]。我們可以將教育公平界定為:每個人可以平等的、有選擇的分享其所處的公共教育資源以及人們此時所持有的平等的價值觀念和準則。

          1.從教育起點的不公平來看,戶籍制度限制了部分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

          點擊閱讀全文

          農民工子女公平教育

          摘要: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問題日益成為我國教育界面臨的突出問題,以致成為“兩會”的重點問題之一。目前我國約有2000萬左右的農民工子女處于流動之中,這當中有9.3℅的學齡兒童處于失學狀態。如何處理好這一游離于城市與農村之間的社會邊緣群體的教育問題,不僅關系到農民工子女的健康發展,也關系到和諧社會的構建及國家的長治久安。

          關鍵詞:農民工子女;教育公平;民工潮

          20世紀80年代的“民工潮”造就了中國日益龐大的進城務工的農民群體。據統計,20世紀80年代初,全國流動人口總數僅為200萬人左右,迄今為止已超過1.2億,短短20余年間,流動人口總數增幅達60倍左右。伴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大量涌人,他們的適齡子女構成了一個龐大的受教育群體,農民工子女受教育問題應運而生。

          一、農民工子女教育不公平現象的具體體現

          教育公平是人類的一種教育理想,是社會公平在教育領域里的表現。什么是教育公平?瑞典著名教育學家托爾斯頓·胡森(TorstenHusen)認為,教育公平主要指教育機會均等,包括教育起點的平等,教育過程的平等和教育結果的平等[1]。我們可以將教育公平界定為:每個人可以平等的、有選擇的分享其所處的公共教育資源以及人們此時所持有的平等的價值觀念和準則。

          1.從教育起點的不公平來看,戶籍制度限制了部分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

          點擊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