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火災調查報告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隨著城鄉經濟的迅猛發展,近年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如雨后春筍般興起,農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改善的同時,用火、用油、用電、用氣量也隨之明顯增加,導致農村火災的嚴峻形勢,農村消防工作實屬不容樂觀。一些農村火災的發生,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觸目驚心。農村消防工作是社會消防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直接關系著廣大農村社會治安穩定和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由此,做好農村消防工作已刻不容緩,有著現實和長遠的積極意義。本文僅就農村火災發生的原因、農村火災發生的特點和預防農村火災的對策,談談個人一些粗淺的見解。
一、農村火災發生的原因
農村火災的發生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也是農村經濟發展長期落后,目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緩慢的必然產物,眾多的火災隱患直接威脅著人們生活和財產安全,也為農村消防工作的開展帶來了諸多的問題,這不僅僅是消防問題,更是沉重的農村社會問題,值得我深思和探討。
(一)消防安全責任缺乏落實。現階段。對消防工作重視力度不夠,對本轄區內存在較多火災隱患不聞不問,基層消防組織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職責沒有建立健全,責任沒有明確,部署落實沒有到位。同時由于多種原因,農村消防工作一直處于停滯不前,部分村干部由于受經濟和文化水平的限制,消防安全責任意識淡薄,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缺乏,造成農村防火工作基本無人抓,僅靠村民的自我意識進行防護,安全工作形同虛設。特別是一些邊遠山區農村,消防工作幾乎被人遺忘,有的地方農村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的落實和消防安全管理機制一片空白。
(二)農民缺乏消防安全意識。盡管近幾年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了消防宣傳工作。但是由于廣大農村地處偏遠,居住分散,群眾受教育程度不高,外加基層消防管理滯后,宣傳工作無人管,無人抓等原因,致使消防宣傳活動難以落到實處,一些邊遠山區農村,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往往成了被遺忘的角落,缺乏安全用火用電常識,固守舊的風俗習慣,柴草亂堆亂放,誘發火災因素多。
一是農民違規用電。由于一些農村家用電線亂拉亂接、老化、破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提高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規定標準的生產安全事故(下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分級實施的原則,實事求是、科學合理地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協調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事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四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如實提供調查處理所需證據材料,不得偽造和毀滅證據,不得阻擾和干預對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的職責和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火災事故調查的主要任務是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第三條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術設備及個人防護裝備。
第五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火災事故的調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大曹莊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以下簡稱《條例》)、《**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第13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備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辦字〔**〕7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要求,切實做好我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現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備案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做好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安全發展、構建和諧**高度,充分認識做好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堅持政府領導、分級負責、明確責任、規范程序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按照《條例》和《辦法》規定,做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預防和減少事故,全力推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建立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備案制度
為加強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要按照要求進行備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保證事故及時、準確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浙江省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傷亡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及時、準確、有序、規范;
(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查處和屬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