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監督意見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2號、4號文件及中共福建省委閩委號文件精神,本著既要下放審批權限、簡化審批程序,又能根據環保工作特點,依法監督,防止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資源的浪費,不斷改善投資環境,增強我省經濟發展的實力和后勁,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下放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審批權限、簡化審批程序和加強服務監督的意見,請各地市認真執行。
一、轉變機關職能,加強宏觀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為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與經濟發展新形勢的要求,各級環保局在建設項目環境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切實做好規劃、協調、服務和監督。省環保局在建設項目簡政放權、簡化審批手續后,主要抓(1)制訂法規;(2)依法對各地(市)建設項目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并對權限內管理的項目依法監督;(3)加強宏觀指導、做好規劃、信息服務工作。
二、下放審批權限。根據委托審批和同級審批的原則,結合我省的實際,現將國家原規定由省環保局審批的權限,除了五種情況外,全委托地(市)環保局審批。
1、委托地(市)環保局審批的項目
(1)利用外資的項目,委托福州、泉州、漳州、莆田市環保局審批總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委托三明市、龍巖地區、南平地區、寧德地區環保局審批總投資在二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
(2)國內基建項目,委托各地(市)環保局審批總投資二億元以下的項目;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財政局:
為充分發揮財政監督的職能作用,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地方財政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財辦監[*]15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對進一步加強我省財政監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財政監督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明確指導思想。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的*重要精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促進財政改革和完善財政管理,更新監督理念,突出監督重點,改進監督方式,重點加強涉及重大財稅政策執行、財政預算執行、財政資金尤其是民生資金的安全、規范和有效使用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的財政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財政監督在健全財政政策體系、深化財政體制改革、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推進稅制改革、推進依法理財等方面的保駕護航作用,為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貢獻力量。
(二)創新工作理念。堅持將財政監督工作貫穿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的財政中心工作大局之中,做到切實為大局服務,促進經濟社會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堅持將財政監督工作貫穿于財政管理的體制、機制建設和改革的總體設計之中,圍繞財政資金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從制度上實現財政權力運行監督制約自控機制,強化嚴肅財經紀律的源頭治理。堅持將財政監督工作貫穿于財政管理全過程之中,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提高財政監督信息化水平,逐步實現對財政資金運行全過程的動態監控,促進財政管理和財政機關內部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三)確定發展目標。各級財政部門要明確今后一段時期財政監督的發展目標,切實將“三個貫穿”的財政監督理念貫徹落實到財政運行過程中,實現對財政資金運行全過程的動態監控,構建一個科學合理、系統全面、權責明確、運作規范的監督工作機制。近期,要加強財政資金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監督,建立監督檢查成果利用協調機制,實現以監督檢查促進整改,以監督檢查促進管理,以監督檢查促進改革。要加快財政監督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監督工作質量和成效。要不斷推進財政監督理論和制度體系建設。從長遠發展角度,推進構建完善健全的財政監督機制,逐步建立起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緊密銜接、相互制衡、相互促進的財政監督管理運行體制,實現對財政資金運行全過程的科學、規范、有效監督和管理。
一要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法規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質量。《干部任用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我們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據,也為我們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風提供了有力武器。為此,我們必須加大《干部任用條例》的落實力度,把它作為開展整治工作的基礎性工作來抓。州委組織部要對《干部任用條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注意總結監督檢查經驗,不斷提高監督檢查工作質量,切實保證《干部任用條例》不折不扣的貫徹執行。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并凍結干部調整。問題嚴重的,對主要領導要進行誡勉談話,直至追究責任。
二要結合我州干部工作實際,制定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意見。要確保用人質量,真正把那些群眾公認的干部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實現選人用人公信度的不斷提高,就必須增強干部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進一步落實好干部群眾的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切實把監督貫穿于干部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各個層面,就必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法,規范用人行為,從制度上排除不正之風對選人用人工作的一切干擾。近期,州委組織部按照省里的要求,制定下發了《關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的通知》,對我州開展整治工作進行了部署,要認真抓好落實。
三要加大案件的受理和查核力度,整治和預防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這些年來,我州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在加強干部選拔任用監督,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沒有出現這類案例。但我們不能滿足于現狀,州紀委、州委組織部要防患于未然,暢通和拓寬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加大問題查核力度,對線索清楚、有實質性內容的必須組織力量一查到底。特別是對“跑官要官”、拉票賄選、“買官賣官”的,一經查實,要堅決處理,絕對不能姑息。
各鎮黨委,縣委各部門,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縣各群眾團體黨組織:
為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及時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在“八小時以外”的情況,推進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干部隊伍,為全面實現“雙爭”目標提供組織保證。現就開展領導干部監督工作進街道(社區)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干部監督工作進街道(社區)的意義
干部監督工作是整個干部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黨的建設重要組成部分。貫徹落實*四中全會提出的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的任務,對干部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干部監督工作進街道(社區)是順應形勢發展和時代要求的必然選擇,做好這項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是有利于促進干部隊伍的健康成長。加強干部監督,是關心愛護干部的有效措施。街道(社區)作為聚集在一定領域中的人群的生活共同體,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的大部分活動時間都在街道(社區)。在經過八小時的工作回到家以后,一些同志不再象工作崗位上那樣謹慎,容易放松對自己的要求,有的甚至成為糖衣炮彈的俘虜,迷失了人生的航向。開展領導干部監督工作進街道(社區)活動,對發現干部的苗頭性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及干部所在單位反映。通過提醒、幫助、批評,可以防止干部由小錯釀成大錯。同時,通過監督也可以及時發現一些思想政治素質好、清正廉潔、群眾公認的優秀領導干部,從而促進干部隊伍的健康成長。
二是有利于促進街道(社區)黨的建設。近年來,我縣的街道(社區)黨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街道(社區)黨組織的影響力和核心領導作用不斷增強。實踐告訴我們,在職領導干部理解、支持和參與是促進街道(社區)黨建向縱深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開展領導干部監督工作進街道(社區)活動,有利于加強領導干部與街道(社區)黨組織的交流,與居民群眾的聯系,將會增強領導干部對街道(社區)的認同感,從而為實現事務共管、文明共創、穩定共保和資源共享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礎和感情基礎。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職權;憲法監督制度;執法檢查制度;審查和批準計劃、預算制度;受理申訴、控告、檢舉制度;詢問和質詢制度;特定問題調查制度;罷免和撤職制度;近年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勇于實踐,大膽探索,在監督工作方面創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形式;進行講述。其中包括:憲法監督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切違憲行為進行糾正和制裁的強制行為、)建立專司憲法監督的專門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為了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逐步建立了對法律實施的檢查監督制度。執法檢查成為人大法律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政府進行工作監督的重要內容、法律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詢問”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知情權”,對被詢問者是一種帶督促性質的監督、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和地方組織法對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都作了詳細的規定、“罷免”和“撤職”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處置權的主要方式,是人大監督手段中最嚴厲的一種、作評議組織代表評議“一府兩院”的工作,簡稱工作評議或者代表評議等,具體材料詳見: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職權。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是貫徹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監督表現為按照一定形式和程序進行的各項具體監督制度,要使監督制度發揮更大的作用,關鍵在于不斷改進和創新。
一、憲法監督制度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組織法還具體規定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之一就是“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
從實施情況看,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對備案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法規進行審查工作。但由于沒有建立專司憲法監督的機構,憲法監督實際上沒有很好開展起來。(1)憲法監督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切違憲行為進行糾正和制裁的強制行為。違憲是一種國家行為,特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違反憲法和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的職務行為違反憲法。憲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審查有關國家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糾正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違反憲法的職務行為。(2)建立專司憲法監督的專門機構。許多同志建議建立憲法監督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違憲審查工作,提出對違憲行為的處理意見,以議案的形式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建立這一機構既符合我國國家體制,又保證了違憲審查工作的經常性。(3)建立和完善憲法監督的程序。我國實施憲法監督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審查規范性文件。對此立法法作了一些規定。二是受理違憲控告。在這方面還沒有法律規定,需要對誰可以提出違憲控告、誰受理和承辦違憲控告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二、執法檢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