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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的十五大和憲法確立的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為在教育領域貫徹實施這一基本方略,加強教育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教,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認識依法治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治教是21世紀我國教育事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逐步完善,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以法制為基礎的教育體制和運行機制;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要求完善教育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和人民群眾參與教育事業管理的權利;依法行政,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的目標,要求教育行政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正確行使權力,嚴格依法辦事;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國民素質,培養和造就21世紀的一代新人,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教育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求更多地運用法律手段予以調整、規范和解決。因此,教育領域必須按照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進行深刻的觀念更新與制度變革,加強法制建設,全面實行依法治教。
二、我國教育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為教育改革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后制定了《學位條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教育的法律,國務院制定了16項教育行政法規,各地制定了100余項地方性教育法規,初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教育法律的實施與監督工作,越來越受到各級人大、政府的重視。教育普法工作廣泛開展,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工作不斷推進,教育法制工作的機構、隊伍建設得到加強,為今后全面推進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基礎。但從總體上看,教育法制建設還不能適應依法治國、依法治教的要求;教育系統的法制觀念還比較薄弱;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為教育行政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學校的自覺行為;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規、規章尚不完善;法律規范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需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不力的現象較為普遍。
三、進一步明確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目標。從現在起,到*年或更長一段時間,教育法制建設要以黨的十五大精神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為指導,遵循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方針,將教育事業的管理與發展全面納入法治的軌道。形成與教育改革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層次合理、內容完備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完善教育行政決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地履行法定職責,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設一支具有較高素質的教育行政執法隊伍,形成公開、公正、公平的教育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制度;落實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做到依法自主管理學校;努力提高廣大教育工作者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知識水平,使依法辦事成為共識。
四、完善和加快教育立法。要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法定的立法權限,進一步推動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加快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規、規章的制定。適時提出《義務教育法》、《學位條例》的修改草案;積極配合做好《民辦教育法》的立法工作,逐步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要依據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社會普遍關注、影響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若干重要問題,制定有關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依照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原則,建立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規章和制度。要積極推動教育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細則等配套性地方法規及規章的制定,加快地方教育立法的進度。對教育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而國家尚未立法予以規范的,可以依據法律確立的原則,根據地方實際制定暫行規定,使之成為國家教育法律法規的有益補充。
要進一步提高教育立法質量,增強立法的系統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強立法的前期調研工作,做好擬制定的法律法規草案及規章的可行性論證,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調查研究,準確把握黨的政策和有關法律規定,實現教育立法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要建立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合法性審查制度,健全備案制度;重視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改革的原則與精神,或與上位法相抵觸的,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修改或廢止。
一、“特別權力關系”理論演變背后的價值
變遷“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演變,從根本上說是其背后法律價值博弈和變遷的結果。
(一)人權觀念的復興最初
奧托•邁耶在將“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引入行政法時,主要是基于兩個基礎:一是在特別權力關系中,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存在依賴性非常強的相互關系,如行政機關與公務員、軍隊與軍人、學校與學生、監獄與罪犯等關系都有這種屬性;二是公共管理的目的優先于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即“相關人在一定程度上必須依照公共管理目的的需要而行事,而這總是意味著對現有自由的限制。”顯然,其背后的法律價值首先考慮的是行政機關所謂的“公共管理目的”,在此種情形下,人只是行政機關的附屬,是維持秩序的工具,毫無人性的尊嚴可言。二戰后,浴火重生的人們通過反省二戰期間種種涂炭生靈、踐踏人權的行徑,逐漸達成了法律要對人的基本權利給予充分的尊重與保護的共識,人權觀念的復興成為戰后最為矚目的政治思潮。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因其嚴重忽視“特別權力關系”內部行政相對人的基本人權,受到各界的激烈批判。基于人的主體性認識以及人權的普遍保障原理,任何人都享有作為人的尊嚴和基本權利,即使是罪犯、軍人、公務員、學生等這些“特別權力關系”內部的相對人,也不應當受到法律的區別對待,對他們基本權利的剝奪和侵害,同樣須受法律保留原則支配。“人”并非維持秩序的工具,亦非基于一般性的道德譴責即可剝奪其重大權益的對象,而是一種享有不受任意剝奪的權利與自由的主體,權利與人之主體性密切相關,任何涉及重要權利的高權行為均需接受公法規則約束和司法審查。應當說,二戰后的法律價值觀逐漸強調對人的基本權利和尊嚴給予尊重和保護。烏勒的“基礎關系與管理關系”二分理論以及“重要性理論”均是對這種法律價值變遷的積極回應。
(二)“司法國”理念的興起
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從其誕生至成熟,與極權思想、極權體制如影隨行。二戰后,隨著民主法治思想的勃興,民主政體的建立,在法制上建立“司法國”的浪潮席卷了德國法學界。所謂司法國的理論,是指一切行政權都必須臣服于司法權之下,法院對行政機關全部的行政行為都具有司法審查權,即便是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領域下的行政行為也概莫能外。然而,要司法權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監督,非但在客觀上不現實,法院也有越俎代庖之嫌。以教育行政關系為例,法院及法官根本沒有精力對高等學校所有的管理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專業及學術自由的角度來講,他們也不具備審查高校教學事務及對學生的學術評價行為的資質和能力,反而會被世人詬病為,對“大學自治”“學術自由”精神的蠻橫干涉和褻瀆,是典型的吃力不討好行為。基于此,烏勒的“基礎關系與管理關系”二分理論及隨后的“重要性理論”根據性質、重要程度將紛繁復雜的行政行為加以區分,將涉及當事人身份或基本權利的行政決定或行政處理,納入法律保留原則支配以及司法審查的范疇,從一定意義上說,正是對建立“司法國”的理論浪潮的一種現實的、無奈的回應。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的*大和憲法確立的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為在教育領域貫徹實施這一基本方略,加強教育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教,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認識依法治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治教是21世紀我國教育事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逐步完善,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以法制為基礎的教育體制和運行機制;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要求完善教育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和人民群眾參與教育事業管理的權利;依法行政,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的目標,要求教育行政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正確行使權力,嚴格依法辦事;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國民素質,培養和造就21世紀的一代新人,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教育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求更多地運用法律手段予以調整、規范和解決。因此,教育領域必須按照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進行深刻的觀念更新與制度變革,加強法制建設,全面實行依法治教。
二、我國教育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為教育改革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后制定了《學位條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教育的法律,國務院制定了16項教育行政法規,各地制定了100余項地方性教育法規,初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教育法律的實施與監督工作,越來越受到各級人大、政府的重視。教育普法工作廣泛開展,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工作不斷推進,教育法制工作的機構、隊伍建設得到加強,為今后全面推進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基礎。但從總體上看,教育法制建設還不能適應依法治國、依法治教的要求;教育系統的法制觀念還比較薄弱;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為教育行政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學校的自覺行為;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規、規章尚不完善;法律規范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需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不力的現象較為普遍。
三、進一步明確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目標。從現在起,到*年或更長一段時間,教育法制建設要以黨的*大精神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為指導,遵循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方針,將教育事業的管理與發展全面納入法治的軌道。形成與教育改革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層次合理、內容完備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完善教育行政決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地履行法定職責,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設一支具有較高素質的教育行政執法隊伍,形成公開、公正、公平的教育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制度;落實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做到依法自主管理學校;努力提高廣大教育工作者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知識水平,使依法辦事成為共識。
四、完善和加快教育立法。要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法定的立法權限,進一步推動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加快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規、規章的制定。適時提出《義務教育法》、《學位條例》的修改草案;積極配合做好《民辦教育法》的立法工作,逐步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要依據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社會普遍關注、影響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若干重要問題,制定有關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依照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原則,建立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規章和制度。要積極推動教育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細則等配套性地方法規及規章的制定,加快地方教育立法的進度。對教育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而國家尚未立法予以規范的,可以依據法律確立的原則,根據地方實際制定暫行規定,使之成為國家教育法律法規的有益補充。
要進一步提高教育立法質量,增強立法的系統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強立法的前期調研工作,做好擬制定的法律法規草案及規章的可行性論證,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調查研究,準確把握黨的政策和有關法律規定,實現教育立法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要建立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合法性審查制度,健全備案制度;重視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改革的原則與精神,或與上位法相抵觸的,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修改或廢止。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的*大和憲法確立的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為在教育領域貫徹實施這一基本方略,加強教育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教,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認識依法治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治教是21世紀我國教育事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逐步完善,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以法制為基礎的教育體制和運行機制;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要求完善教育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和人民群眾參與教育事業管理的權利;依法行政,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的目標,要求教育行政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正確行使權力,嚴格依法辦事;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國民素質,培養和造就21世紀的一代新人,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教育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求更多地運用法律手段予以調整、規范和解決。因此,教育領域必須按照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進行深刻的觀念更新與制度變革,加強法制建設,全面實行依法治教。
二、我國教育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為教育改革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后制定了《學位條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教育的法律,國務院制定了16項教育行政法規,各地制定了100余項地方性教育法規,初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教育法律的實施與監督工作,越來越受到各級人大、政府的重視。教育普法工作廣泛開展,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工作不斷推進,教育法制工作的機構、隊伍建設得到加強,為今后全面推進依法治教奠定了良好基礎。但從總體上看,教育法制建設還不能適應依法治國、依法治教的要求;教育系統的法制觀念還比較薄弱;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尚未成為教育行政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學校的自覺行為;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規、規章尚不完善;法律規范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需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不力的現象較為普遍。
三、進一步明確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的目標。從現在起,到*年或更長一段時間,教育法制建設要以黨的*大精神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為指導,遵循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方針,將教育事業的管理與發展全面納入法治的軌道。形成與教育改革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層次合理、內容完備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完善教育行政決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地履行法定職責,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設一支具有較高素質的教育行政執法隊伍,形成公開、公正、公平的教育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制度;落實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做到依法自主管理學校;努力提高廣大教育工作者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知識水平,使依法辦事成為共識。
四、完善和加快教育立法。要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法定的立法權限,進一步推動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加快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規、規章的制定。適時提出《義務教育法》、《學位條例》的修改草案;積極配合做好《民辦教育法》的立法工作,逐步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要依據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社會普遍關注、影響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若干重要問題,制定有關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依照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原則,建立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規章和制度。要積極推動教育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細則等配套性地方法規及規章的制定,加快地方教育立法的進度。對教育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而國家尚未立法予以規范的,可以依據法律確立的原則,根據地方實際制定暫行規定,使之成為國家教育法律法規的有益補充。
要進一步提高教育立法質量,增強立法的系統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強立法的前期調研工作,做好擬制定的法律法規草案及規章的可行性論證,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調查研究,準確把握黨的政策和有關法律規定,實現教育立法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要建立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合法性審查制度,健全備案制度;重視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改革的原則與精神,或與上位法相抵觸的,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修改或廢止。
從建國到1980年《學位條例》頒布的30余年,我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并沒有制定有關教育的法律,更不用說高等教育相關法。30多年來,主要依靠政策,依靠黨和行政部門指示、決定、意見對教育領域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體現出較強的“人治”色彩。這種治理方式的特點是政策變動較頻繁,已經取得的法制成果往往很快又失去。如1949年-1956年,我國高等教育建立起了集中統一的管理模式。1958年,為了實現教育,中央大規模向地方放權,鼓勵地方多樣化辦學,辦“紅專大學”。結果地方隨意修改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鼓勵學生自編教材,教育質量明顯滑坡。1961年中央又收回管理權,形成了現行《高等教育法》的基礎的《高教六十條》。1998年制定《高等教育法》時,才將《高教六十條》作為我國在辦高等教育方面“自己的東西”固定下來。
1980年《學位條例》制定后,一系列有關高等教育的法規、規章先后出臺;1998年制定《高等教育法》以后,更對此前實施過的法規、規章適時修改并上升為法律,如1997年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被2003年制定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取代。這就為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基礎。當然,這并不意味著高等教育領域內法治狀態已經形成,除了《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提到的“六修四立”外,需要做的還很多。比如,為了提高教育質量、建設世界一流大學,我們先后實施了“211工程”、“985工程”和“2011計劃”,為建設高水平大學提供了機遇。但無論是“211工程”還是“985工程”,入選高校的遴選都沒有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出線規則,造成了一些不利于改革發展穩定的因素。相對而言,“2011計劃”的實施就明確了相對公正的評審機制、評審程序。
建國之初,“需要人‘急’,需要才‘專’”,教育為經濟建設服務是社會共識。1952年院系調整時,改變了院系設置的無政府狀態,把高校調整為任務比較明確的大學、多科性工學院、各種專門學院及專科學校,使多數工、農等學院獨立出來,其目的就是為了培養當時急需的大量專門人才。這次院系調整,對于高等教育地區分布不平衡問題也有所緩解。1980年制定的《學位條例》是新中國第一部關于學位工作的條例,也是新中國第一部與教育有關的法律,它規定了授予學位的主體、條件和程序。新中國第一部教育相關法不是《義務教育法》而是《學位條例》,這固然是恢復高考后的第一屆大學生畢業的需要,也反映了黨和政府著力培養高級人才的急切之情。以《高等教育法》為例,體現效率價值的有:第1條立法目的“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第4條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第5條高等教育的任務“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體現公平價值的有:第8條“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高等教育事業,為少數民族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第9條“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和經濟困難的學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僅從條文數量看,體現效率就比體現公平的條文數多。從“211工程”、“985工程”建設的目標看,為了建設世界一流大學,中央投入巨資重點建設一批高水平大學,進一步拉開了各地高等教育資源分布的差距。在建設的過程中,除少數高水平的教育部直屬院校外,一般按“一部一校,一省一校”的原則遴選,來實現利益平衡、相對公平。2000年左右,原中央各部委(單位)直屬的高校被下放到地方,也使中央直屬高校區域分布更加集中。2011年開始實施的“2011計劃”則不再以重點大學為載體,堅持面向各類高校開放,以協同創新中心為載體,在一定意義上更好地體現了公平。
從強調秩序到保障自由建國后,我們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高等教育管理體制,體現出部門辦學的特征。改革開放后確立了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管理體制。2000年左右,原中央各部委(單位)直屬的高校被下放到地方,原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管理的367所高校,近250所實行省級政府管理、地方與中央共建的體制,基本解決了部門辦學的問題,擴大了地方辦高等教育的職權。1985年《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要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1986年的《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及隨后的系列法規擴大了高校的自主權。1995年的《教育法》規定了學校的權利。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第32~38條則規定了高校在招生、專業設置、制訂教學計劃、開展科研和社會服務、學術交流、機構設置和財產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權。2012年起實施的《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明確要求高校制訂章程,依據章程自主管理。2014年3月1日起實施的《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要求高校建立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這一系列改革確立了高等學校獨立的法人主體地位,規定了大學的內部治理結構,尤其是突出了學術委員會在大學內部治理結構中的作用,使大學回歸學術本位。
恢復高考后,最初實行全國統考,1985年,教育部決定上海自主命題。2001年,北京開始自主命題。到2014年高考,全國16個省市自主命題,超過了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半。建國之初很長一段時間,大學畢業生“包分配”。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要求建立由學生“自主擇業”的就業制度。1997年大多數學校按新制度運作,2000年基本實現新舊體制轉軌,學生自主擇業。1990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將學生視為需要呵護和管教的對象,對學生的權利不著一字,都是基于管理、管教的角度來立法的。2005年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則專章規定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學生并不因考入大學而失去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這些都體現了我國高等教育政策法規從強調秩序向保障自由的轉變。
實質正義是一種結果的正義,程序正義強調只要是基于普遍規則的執行,結果就是正義的。我國法制建設具有強烈的“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高等教育法制建設也是如此。1980年的《學位條例》甚至未見對學位申請人的權利保護以及救濟的規定,而是主要體現了國家對學位授予的制度設計,“自上而下”地對學位授予進行國家控制,對大學學位授予權進行行政審批,其背后的理念支撐是國家干預可以保證學位質量以達成公正的利益與資源的分配,形成嚴謹的秩序。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全文八章六十九條,除附則第66條規定“對高等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外,并無其他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事實上,《高等教育法》的條文符合法律規范“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的并不多。比如第60條“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高等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使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同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相適應”就只是政策宣示,究竟“主”和“輔”各自的比例是多少?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相適應”是什么意思?就更談不上責任主體承擔什么責任的問題了。2005年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除了規定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對學生的處分規定之外,第55條規定“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第56條規定“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人的陳述和申辯”,這就確定了程序正義的原則。在1994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中,法院認為“按退學處理,涉及到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該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同樣要求學校對學生學籍、學位的處分行為應符合正當程序原則。2012年教育部的《全面推進依法治校是實施綱要》要求:學校應當建立相對獨立的學生申訴處理機構,其人員組成、受理及處理規則,應當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并允許學生聘請人參加申訴。學校處理教師、學生申訴或糾紛,應當建立并積極運用聽證方式,保證處理程序的公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