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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隨著財稅法在經濟法中的凸現,財稅法學逐漸為學者和政府所關注,而堅持權利義務這一基本線索并輔之相關知識的學習才是財稅法人才培養的關鍵。由于傳統法學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學可以有效改進財稅法教學,并結合實證分析的方法,提供給學生必要的實踐機會以保證財稅法專業人才的綜合素質的培養。關鍵詞:財稅法權利義務實證分析Abstract:Isfollowingthefinanceandtaxationlawineconomicrulesandregulationsinreliefing,thefinanceandtaxationlegalsciencegraduallypaysattentionforthescholarandthegovernment,butinsistedthatrightsandobligationsthisbasicclueandtheauxiliaryrelatedknowledge''''sstudyisthekeywhichthefinanceandtaxationlegalpersononlythenraises.Asaresultofthetraditionallegalscienceeducationmalpracticeresult,theintroductioncaseteachingmayimprovethefinanceandtaxationlawteachingeffectively,andunifiestheempiricalanalysisthemethod,providestheessentialpracticeopportunityguaranteesthefinanceandtaxationlawprofessional''''soverallqualityraiseforthestudent.keyword:Financeandtaxationlegaljurisdictionadvantagedutyempiricalanalysis一、財稅法學課程開設的必要性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財政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為人們所關注,計劃經濟體制下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預經濟的行政性手段逐漸為政府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運用財稅、金融等間接性手段對國家宏觀經濟加以調控。因此,不僅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視,我國的國民也對其傾注了前所未有的熱情,而這一熱情一方面是來源于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財稅與國民生活緊密程度的增強,加之人們逐漸對于稅收本質認識的加深,更是給了財稅法的發展以強大的動力。在國外,稅法對于國民的影響是我們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諺語所講: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稅收。因此,各個國家對于稅法的教學和研究也是頗為重視,不論從開設該課程的學校數量還是開設的學時,以及所講的內容方面等等,都是我們所不及的。諸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州大學法學院的稅法的設置位居國家眾多項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學要求申請法律碩士課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請者,必須是已經修讀了聯邦個人所得稅等課程。歐洲的很多國家都將稅法作為一門強制性的課程來設置,只是在本科生階段和研究生階段的側重會有所不同。與之相比,我們財稅法課程的開設在全國高等院校中(包括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稅務類院校)都是極為有限的,稅法課的學時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是54學時,且講授的內容很多的涉及到財經類等經濟方面的內容,對于財稅法學的研究和法學所特有的權利義務并為被其所重視。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經理直氣壯地成為當今政治生活的主題和時代的主旋律。它不僅成為社會民眾的最強音,而且也成為當權者致力實現的根本愿望;它不僅以顯赫的文字載入國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據著人們的心靈。它將不再是中國人的夢,也不再是西方人的專利品和中國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國政府和民眾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將這一理想付諸實施的行動。[1]隨著“依法治國”思想的樹立以及該思想在我國經濟發展中逐漸在各個領域中不同程度的貫徹,相應的財稅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財稅法治建設成為我國財稅法發展的必然趨勢,上層建筑決定于經濟基礎,但是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法律法規是法治建設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標,無法可依只會導致法治建設成為空中樓閣,無法從何而談法治!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法規的制定是人們尊中規律的基礎之上,發揮主觀能動性的結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質勢必影響到整個法治的進程。這種影響是最基礎的,沒有權威的、有預見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對于經濟的促進作用是不現實的。伴隨著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部門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財稅法在整個經濟法中的地位逐漸凸現,并成為一門顯學為法學家和法學研究所關注。財稅法人才的培養是財稅法治進程中的必備環節。而作為我們這些法學的學生而言,在本科階段僅僅對財稅法有一個比較粗淺的、單一的學習,對于今后的研究僅僅是一個薄弱的基礎,因此,在研究生階段極有必要在深度和廣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證今后在該領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樹,否則都是紙上談兵。二、財稅法學教學應以法學特有的“權利義務”角度為根本研究路徑現今全國開設稅法或者財稅法的課程的高等院校雖然在數量上有一比較大的提高,但是設置的課時卻是極為有限的,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學校是54學時,如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長春稅務學院等等。但是,我們還應該注意到,現今對于財稅法或者是稅法的講授很多的時候是以財政、稅務、稅收以及會計知識為主的,對于法學知識的講授卻是非常有限,從財稅法或者稅法基礎理論的探討更是如數家珍,對于權利義務線索的把握和灌輸確實不足的。財稅法和財政稅收等經濟學等之后雖然會有交叉,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兩門學科還是有本質的不同,這正是法學學生和財政、稅收學學生所存在的差異,權利義務是我們學習應該遵循的最基本路徑。而從筆者自身學習的過程來看,我們在本科階段對于財稅法知識的了解和接受不僅有限,而且偏離了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的把握,所以在理論根基上并不是扎實的;同時,對于一些財政、稅收、會計方面知識的缺乏又使得我們在實務中不能運用自如,出現了一種極為尷尬的局面。因此,筆者以為,我們財稅法課程應該遵循“權利義務”基本路徑進行研究,運用法學的理論和方法對其深入探究;其次,財稅法學相對于法學的其他部門法應用方面更為頻繁、綜合性更強,因此,研究財稅法的學生勢必要輔之以一定的財務會計和稅收學知識,這也是專業型人才培養。“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同它相抵觸,財稅法治也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公共財政、稅收法定主義是我們所極力倡導的,隨著對財政和稅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學者對于財政、稅收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公共財政這一服務于市場的財政,是將財政活動限定于服務市場的范圍內,避免財政供給的不足或是過量,防止財政資金的浪費,財政活動的適度適時是我們財政活動的目標的;而稅收作為一種侵犯國民財產的手段,更是將其定位于“債”的屬性,是國民為享有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對價。納稅不是義務性的進貢,而是獲得相應服務的方式,納稅人權利的意識不斷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權在各個領域中的落實和實現,另一方面也是保護財產權的理論支持。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提出: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種種情況無不表明,對于財稅的研究從法學角度進行探究,對于權力的監督,權利意識的樹立意義頗為重大。因此,作為一名法學學生,在研究生階段更是要把握這一根本的線索,這也是區別于其他稅收學等方面研究的顯著方面。因此,從法理學和憲法學、行政法學的角度切入,從更為廣泛的背景下研究財稅內容,勢必會有一種全新的認識,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種轉化。正如,日本學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闡述的稅法并非是“征稅之法”,更是納稅人據以對抗、制衡國家課稅權的“權利之法”,這對于學生的學習則是另一全新的視角,權力和權利的研究也是我們在以后學習中所應重點關注的線索。此外,要密切加強對法律關系、法律行為以及基本價值和基本原則等基礎性知識在財稅法中的具體的研究,尤其是該學科所特有的內容的研究。同時,在自己的一些實習或者是實務操作中,筆者發現,我們現有的法學知識對于研究財稅法是遠遠不夠的,財稅法學這一學科本身的特點表明:必要的經濟學、稅收學以及會計學知識的積累,是深入研究財稅法的理論問題以及實務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理論認識的研究最終勢必要運用于實踐中,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正確的理論對于實踐的指導作用是積極促進的,而沒有任何指導意義的認識從成本收益角度看是無效的,結論正確與否要得到檢驗唯一的途徑就是回到實踐中去,特別是像財稅法這樣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更是如此。我們不少研究財稅法理論的學者或者以稅收學位基礎簡單的附加法學方法對此進行研究,或者是從法學理論對此進行探究卻忽視了財稅法本身固有的財稅經濟方面的知識,總是給人以各行的感覺,因此,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要想從專業的角度對此深入研究,勢必要輔之財政、稅收以及會計方面的知識,真正挖掘學科自身的特點,從一個獨特的角度詮釋該學科。財稅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一個綜合素質的積累過程,是多領域知識兼備的人才。當然,財稅法的講授必須堅持“權利義務”、“權力權利”等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這一根本要求,相關知識的具備是該學科發展的要求,也是該專業人才培養所必備的素質,兩者兼而有之,但是應該有所側重。三、財稅法將案例教學與實務實踐操作相結合傳統的教育模式,財稅法課堂的教學重視基本知識的講授,更多的是知識的介紹,尤其是在總論部分許多理論的介紹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體到之后許多具體內容的講授,仍然不能脫離這樣的模式,使得學生只有一種抽象、宏觀的概念,對于數字、公式的機械的接受,對于以后的實踐并無多大的意義,許多學生在學習過財稅法課程之后,仍然對一些基本稅種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從教學方面是失誤的,而就學生個人而言也是沒有絲毫獲益的,只是機械的或者迫于考試等壓力記憶,過后就沒有絲毫的印象,這是許多學生學習過后的真實體會。因此,有不少教師講案例教學的方法引入,通過一個個切實具體的案例對具體稅種進行講授,不僅形象具體,同時真正使學生有一種學有所用的感覺,促使學生萌發了學習的興趣,主動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記憶效果。財稅法案例教學法最早起源于美國,以案例作為教材,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通過運用掌握的理論知識,分析、討論案例的疑難細節,從中形成各自的解決方案,培養了學生的思考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真正將法學這一應用性學科體現的真真切切。財稅法學當然具備這一特點,并且具有更為頻繁的實踐性。但是,在我們現在財稅法學教學中還沒有充足的案例,雖然不少的學者為搜集財稅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們案例教學成為可能。然而,筆者以為社會生活是紛繁復雜的,豐富各異的,我們面對的現實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更多的時候是出現多種沖突,和法律規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師教學過程中更多的時候是先講述一個結論,再為此尋求一個典型的案例,當然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證該結論,但是這并不利于法學的研究,也不利于學生提出問題、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更應該注意現實中非典型案例的討論,以激發學生的思考。筆者以為,通過引入案例教學的方法使學生對理論知識點的認識具體化,對實務性的操作能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同時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對于案例所要證明的理論加以檢驗,這也是對知識再認識的過程,一方面加深對知識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豐富案例、拓展視眼的過程,對于教師和學生都是極為有意義的。鑒于法學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許多學校都栽在法學專業的課程中開設律師實務、畢業實習等,很多學校的法學院系還聘請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部門的人作為兼職教授,講授他們在司法實踐中的經驗,這無疑是一種值得采納的教學方式。財稅法教學也同樣,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實踐部門人員。筆者以為,我們更重要的是給學生提供現實的實踐機會,真正給學生以接觸社會的機會,以保證在畢業之時能更快的融入社會當中。【注釋】[1]汪太賢、艾明著:《法治的理念與方略》,中國檢察出版社(引論)。
【摘要】伴隨著財稅法在經濟法中的凸現,財稅法學逐漸為學者和政府所關注,而堅持權利義務這一基本線索并輔之相關知識的學習才是財稅法人才培養的關鍵。由于傳統法學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學可以有效改進財稅法教學,并結合實證分析的方法,提供給學生必要的實踐機會以保證財稅法專業人才的綜合素質的培養。
【關鍵詞】財稅法權利義務實證分析
【正文】
一、財稅法學課程開設的必要性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財政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為人們所關注,計劃經濟體制下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預經濟的行政性手段逐漸為政府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運用財稅、金融等間接性手段對國家宏觀經濟加以調控。因此,不僅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視,我國的國民也對其傾注了前所未有的熱情,而這一熱情一方面是來源于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財稅與國民生活緊密程度的增強,加之人們逐漸對于稅收本質認識的加深,更是給了財稅法的發展以強大的動力。
在國外,稅法對于國民的影響是我們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諺語所講: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稅收。因此,各個國家對于稅法的教學和研究也是頗為重視,不論從開設該課程的學校數量還是開設的學時,以及所講的內容方面等等,都是我們所不及的。諸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州大學法學院的稅法的設置位居國家眾多項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學要求申請法律碩士課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請者,必須是已經修讀了聯邦個人所得稅等課程。歐洲的很多國家都將稅法作為一門強制性的課程來設置,只是在本科生階段和研究生階段的側重會有所不同。與之相比,我們財稅法課程的開設在全國高等院校中(包括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稅務類院校)都是極為有限的,稅法課的學時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是54學時,且講授的內容很多的涉及到財經類等經濟方面的內容,對于財稅法學的研究和法學所特有的權利義務并為被其所重視。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中國稅法研究目前仍然處于較低水平徘徊的狀態,而基礎理論研究重視不夠、研究方法尚顯單一、研究人員知識結構不合理,以及缺乏可供挖掘的理論資源等是造成這一結果的主要原因。為此,首先應當加強稅法學界的研究合作,發揮中國稅法學研究會的主體作用,通過研討會、課題協作、創辦《稅法論叢》的形式促進中國稅法研究的進步;其次應當重點培養稅法學教學和科研的高級專門人才,重視基礎理論的研究和運用,為稅法學的發展壯大夯實必要的基礎;最后應當……
一、中國稅法學研究落后的成因分析
稅法在現行法律體系中是一個特殊的領域,它不是按傳統的調整對象的標準劃分出的單獨部門法,而是一個綜合領域。其中,既有涉及國家根本關系的憲法性法律規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觀調控精神的經濟法內容,更包含著大量的規范管理關系的行政法則;除此之外,稅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款的保護措施還必須借鑒民法的具體制度。因此,將稅法作為一門單獨的學科加以研究不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當憲法學熱衷于研究國家根本政治經濟制度而無暇顧及稅收行為的合憲性時,當經濟法學致力于宏觀調控的政策選擇而不能深入稅法的制度設計時,當行政法學也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救濟原理而難以觸及稅法的特質時,將所有的與稅收相關的法律規范集合起來進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顯得尤其重要。這樣可以博采眾家之專長,充分借鑒相關部門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稅法的體系和內容更正完整和豐富。
然而,當前我國稅法學研究的現狀是,主攻方向不明確,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單一,學術底蘊不足,理論深度尤顯欠缺。經濟學者只重視稅收制度中對效率有重大影響的內容,法學家們也只滿足于對現存規則就事論事的注釋,稅法在法學體系中基本上屬于被人遺忘的角落。隨著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深入,依法治稅越來越成為人民日益關心的現實問題。人們不僅關心稅收行為的經濟效果,更關心如何通過周密細致的法律措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稅法的功能不僅在于保障政府正當行使職權,同時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對相關主體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運轉,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恰恰在后一點上,我國稅法學的研究相當薄弱。如稅收法定原則的貫徹落實,稅收征管程序優化設計,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等,都是我國財稅法學研究亟待加強的地方。
所以,總體來說,中國稅法學目前仍然在較低水平上徘徊。由于中國稅法立法數量多,涉及面廣,其中法律規范的內容還有一些與眾不同的特性,所以人們勉強還能接受稅法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不管在位階上它是屬于財政法、經濟法抑或行政法;然而,就現狀而言,中國稅法學能否成為一門獨立的研究學科的確令人擔憂。作為一門獨立的研究學科,首先,應該具有獨立的研究對象;其次,應該形成比較完整的學科理論體系;再次,還應該產生一批高質量的研究成果;最后,該學科應該具有豐富的、可待挖掘的理論資源和廣闊的發展前景。對照這些要求,我們慚愧地發現,中國的稅法學研究的確剛起步,用“幼稚”一詞進行描述并不過分。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的法學研究自20世紀70年代以后才進入現代法的復興和發展時期。而其中稅法學的研究更是晚了將近10年,從80年代中期才開始產生和發展。(注:倘僅從時間上看,我國第一本專門的稅法學著作應為1985年由時事出版社出版的、劉隆亨編著的《國際稅法》,但一般認為,1986年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劉隆亨所著:《中國稅法概論》一書標志著我國稅法學的形成。參見劉劍文:《中國稅收立法研究》,載《經濟法論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頁。),不過,這雖然是中國稅法學研究滯后的一個客觀原因,但是我們認為其并不足以解釋全部現象。因歷史原因耽誤的法學學科并非只有稅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等傳統學科同樣難逃厄運,可是它們現在卻得到了欣欣向榮的發展。10年來法學研究最引人注目的領域是行政法學,它的起步可能比稅法學更晚。在20世紀90年代初的時候,行政法學還只是停留在利用教科書對現行行政法進行注釋的階段,而今行政法學碩果累累,傲然屹立于法學之林。除此之外,還有環境法學等新興學科的興起和發展也都說明了歷史原因并不是中國稅法學研究落后于時代、落后于其他學科的最主要原因。我們認為,最主要的原因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稅法基礎理論研究重視不夠。稅法學并不是不能夠從事現行法律規范的解釋工作,相反,解決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過程中的現實問題是中國稅法學的天職。稅法的解釋,既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和發展,又有利于稅法的普及,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同時也是每一個國家法制和法學發展史上一個必經的階段。但是稅法學者在參與稅法活動的各個環節時應該有自己獨特的視角,這種視角不一定與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乃至守法者的視角完全吻合,這樣才能保證它作為一門研究學科得以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而且總體來說,稅法學的視角應該比參與稅法活動的其他任何人的視角更能把握問題的實質。要鍛造稅法學這種與眾不同的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必須有賴于稅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加強。只有稅法學基礎理論,才能將稅法研究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使之不僅關心在征納過程中稅款的計算、稅收優惠的程度等具體的問題,更會著意將自己置于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大環境中,關心自己在法律體系的地位,關心自己與其它法律部門如何協調等;也只有稅法基礎理論才能夠使稅法內部發展成為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科學體系,使概念與概念之間、原則與原則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環環相扣卻又畛域分明。可以說,稅法基礎理論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決定了稅法學能否獨立地成為一門法學學科,也決定了稅法學自身研究的進展和步伐。反觀中國稅法學界,有關基礎理論研究方面的成果寥若晨星,只是在稅法基本原則、稅收基本法方面有一些介紹性的論述(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劉隆亨等:《制定我國稅收基本法應具備的特征》,《法學雜志》第1997年第1期;劉劍文、熊偉:《也談稅收基本法的制定》,《稅務研究》1997年第5期;劉劍文:《西方稅法基本原則及其對我國的借鑒作用》,《法學評論》1996年第3期;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法學研究》1996年第6期;張宇潤:《論稅法基本原則的定位》,《中外法學》1998年第4期;陳學東:《淺論稅收基本法的調整對象》,《楊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1997年第4期;李剛:《對稅收基本法幾個問題的認識》,《財經研究》1996年2期;華國慶:《制定我國稅收基本法芻議》,《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1998年第3期;郭勇平:《關于我國稅收基本法中稅收司法體系的立法思考》,《楊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1998年第1期;徐志:《我國稅收基本法之研究》,《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1999年第1期。),稅收法律關系的研究才剛剛起步(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劉劍文、李剛:《稅收法律關系新論》,《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張登炎、侯緒慶:《論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湖南稅專學報》1995年第1期;何小平:《稅收法律體系論要》,《政法論壇》1996年第4期;賀玉平:《論稅收法律關系》,《貴州大學學報:社科版》1998年第1期;王成全:《論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7年第4期。),稅法與其它法律部門的互動研究也只是在借鑒民法債權制度方面有一些初步成果。(注: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首聞:《略論納稅人的退還請求權》,《法學評論》1997年第6期;張守文:《論稅收的一般優先權》,《中外法學》1997年第5期;楊小強、彭明:《論稅法與民法的交集》,《江西社會科學》1999年第8期;楊小強:《論稅法與私法的聯系》,《法學評論》1999年第6期;楊小強:《日本地方稅法中的民法適用及啟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8年第4期;程信和、楊小強:《論稅法上的他人責任》,《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費錦紅:《試論稅收優先權與抵押擔保債權》,《浙江經濟高等??茖W校學報》1999年第6期。)至于國內目前唯一的一本基礎理論方面的專著,也只能看成是有關稅收基本法的論文集,其內部的體系還有待完善,且總體來說,說理尚不夠透徹,受稅收實務部門起草的《稅收基本法(草案)》所定框架的影響過大。(注:參見涂龍力、王鴻邈主編:《稅收基本法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但不管怎樣,這些成果畢竟對中國稅法基礎理論的研究起到了較好的示范作用,有助于中國稅法學的理性成熟。(注: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稅收經濟學者結合自己的專業也在關注稅法學的進步,并取得了令人稱許的成績。其中有代表性的如許善達等著:《中國稅收法制論》,中國稅務出版社1997年版;許建國等編著:《中國稅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1、關于稅法與財政法的銜接問題
稅法與財政法有著較密切的聯系,稅法學引入一部分財政法的內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著自己獨立的體系。財政法是調整國家在財政管理活動中與財政管理相對人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包括財政政策、財政原則、財政活動方式和程序以內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內容有:預算、稅收管理、國家采購管理、財務會計管理、國債發行與管理、轉移支付、財政監督和法律責任等部門法律法規。
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財政法律體系中不可避免會涉及稅法的內容,國務委員財政機關也屬于國家稅務主管機關,國務院的稅收法規大部分都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簽發。但是,省以下各級財政機關則不是稅務主管機關。稅務主管機關和稅款征收機關也不是一回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彼远惙ㄅc財政法有必要分離,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不應納入財政法體系之中,財政部門的執法權限不宜擴大到稅收領域,以防止地方政府過多過濫的地方政策。
與稅法聯系較密切的財政法內容主要有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這些應包含在稅法學內容體系之中。與稅法雖有關系,但在體系上沒有直接聯系的內容,不宜引入稅法學。
關于財務會計管理,財政部門與稅務機關職能有交叉。根據<<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內的會計工作。”這一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但是,在稅務、審計、金融等部門的管理職責中也也涉及會計工作,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有賬薄憑證管理權。這是稅收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確確定稅基和計稅依據。因此,稅務機關對賬薄、發票和其他會計憑證的管理是必須的。另外,由于我國施行稅法與會計法適當分離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過程中,需要對會計項目進行調整,對二十余項指標的調整形成了獨立于會計法的稅務會計。這些內容應包含在稅法學當中,而財政法涉及會計工作的內容主要應是會計制度的制定、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工作的監管、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等。目前稅務會計內容大多數稅法學教材尚未列入。
2、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分問題
【摘要】伴隨著財稅法在經濟法中的凸現,財稅法學逐漸為學者和政府所關注,而堅持權利義務這一基本線索并輔之相關知識的學習才是財稅法人才培養的關鍵。由于傳統法學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學可以有效改進財稅法教學,并結合實證分析的方法,提供給學生必要的實踐機會以保證財稅法專業人才的綜合素質的培養。
【關鍵詞】財稅法權利義務實證分析
【正文】
一、財稅法學課程開設的必要性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財政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為人們所關注,計劃經濟體制下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預經濟的行政性手段逐漸為政府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運用財稅、金融等間接性手段對國家宏觀經濟加以調控。因此,不僅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視,我國的國民也對其傾注了前所未有的熱情,而這一熱情一方面是來源于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財稅與國民生活緊密程度的增強,加之人們逐漸對于稅收本質認識的加深,更是給了財稅法的發展以強大的動力。
在國外,稅法對于國民的影響是我們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諺語所講: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稅收。因此,各個國家對于稅法的教學和研究也是頗為重視,不論從開設該課程的學校數量還是開設的學時,以及所講的內容方面等等,都是我們所不及的。諸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州大學法學院的稅法的設置位居國家眾多項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學要求申請法律碩士課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請者,必須是已經修讀了聯邦個人所得稅等課程。歐洲的很多國家都將稅法作為一門強制性的課程來設置,只是在本科生階段和研究生階段的側重會有所不同。與之相比,我們財稅法課程的開設在全國高等院校中(包括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稅務類院校)都是極為有限的,稅法課的學時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是54學時,且講授的內容很多的涉及到財經類等經濟方面的內容,對于財稅法學的研究和法學所特有的權利義務并為被其所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