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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主要從會計目標、會計基本假設、會計基礎、會計要素、會計程序、會計信息的基本質量要求、會計過程的具體要求、會計過程的具體方法等方面闡述其內在的邏輯關系。
1494年意大利學者帕奇奧利的《算數、幾何及比例概要》一書出版,標志著真正意義上的會計理論描述的開始。時至今日,會計理論與實務的發展已經走過了數百年的歷程,隨著人類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會計也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在經濟國際化程度越來越高的今天,會計尤其是財務會計已發展成為人類經濟活動的通用商業語言,其通用程度遠遠高于任何一種自然語言。我國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已經整整走過了30年的歷程。30年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會計也迅速地向先進的會計模式靠攏,其國際化程度越來越高。至2006年我國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標志著我國會計和國際會計已基本趨同,這也是我國經濟更大范圍的融入國際社會的需要和保證。任何一種長期存在并不斷發展完善的事物,必然有其社會發展的自然需要,其自身必然存在適應社會需求的內在邏輯規律。會計作為一種管理活動,一個成熟的管理學科,也必然存在適應社會需求的內在邏輯規律,這種內在的邏輯規律就是會計的基礎理論。會計基礎理論是會計實務的高度抽象和規律總結,而會計基礎理論又是推動和促進會計實務不斷發展和完善的指南。本文擬對會計(主要是財務會計,下同)的基礎理論的邏輯關系進行解析,也即是對企業會計基本準則的學習體會。
一、會計基礎理論的內容和邏輯關系
會計基礎理論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目標、會計基本假設、會計基礎、會計要素、會計程序、會計信息的基本質量要求、會計過程的具體要求、會計過程的具體方法。其間的邏輯關系可如下所示:會計目標→會計基本假設→會計基礎→會計要素→會計程序→會計信息的基本質量要求→會計要素核算的具體要求→會計過程的具體方法
二、會計目標
會計目標就是會計作為管理活動的目的,或者說是會計所要完成的任務。財務會計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這些相關的信息的總和我們稱為財務報告,即財務報告應該提供特定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會計目標是會計所有活動的原始動因。目標(目的)不同決定了與活動相關過程的不同。會計目標隨著經濟活動的發展和社會的需求有所變化,會計活動就要根據目標的變化進行調整。
[摘要]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問題之一,與經濟法的研究對象和本質密切相關。在現階段關于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討論分歧眾多,說明該研究在我國尚不成熟,其支撐理論仍待完善,目前確定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條件尚不具備。隨著經濟法的不斷發展和相關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對經濟法研究具有重要意義的基本原則研究終將完善并標示經濟法學理論的成熟。
[關鍵詞]法的原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社會本位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其對經濟法的理論建構與實踐運作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學者們對此已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眾說紛紜,故而頗有進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既是經濟法的基本問題同時也是法理學的研究范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法的原則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對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認識離不開對法的原則的研究。法的原則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為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和規則。張文顯教授指出原則的特點是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的、具體的事實狀態,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更沒有確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導和協調全部社會關系或某一領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機制[1]。劉作翔教授認為,法律原則是指一定范圍的法律規范體系的基本精神、指導思想,是具有綜合性、本源性和穩定性的根本準則。根據原則的普遍性和穩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則可以劃分為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根據內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劃分為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其中基本原則體現法律更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門或許多法律部門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準則[2]。法律原則的作用體現在它是國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體規則和制度之間的中介,緩和立法中的價值沖突;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律原則指導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填補法律空白,規范和引導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統攝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的法律原則,在這一法律部門內部應該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體現經濟法的本質屬性,是整個經濟法的指導原則。關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學術界對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義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或者寓意于經濟法律之中的、對經濟立法、經濟守法、經濟司法和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史際春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宗旨的具體體現,是經濟法的規范和法律文件所應貫徹的指導性準則。”漆多俊定義為:“經濟法調整原則一般是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即經濟法作為部門法其所有的法律規范及從其制定到實施的全過程都必須貫徹的原則。”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法律在調整各種社會關系時所體現的最基本的精神價值,反映了它所涵蓋的各部門法或子部門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可以定義為: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理論研究和經濟法治實踐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質和價值追求,是經濟法理論研究和經濟法治實踐總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
行政補償制度作為現代行政法中一項極其重要的制度,其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在我國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加強行政補償的基礎理論研究,促進行政補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己成為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在對行政補償概念進行界定的基礎上,對我國行政補償制度的立法現狀和實施狀況進行了分析,然后提出了完善的幾點建議,即更新觀念,樹立“服務行政理念”;完善憲法中公民私有財產權保障條款;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
[關鍵詞]行政補償;現狀;完善
行政補償制度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法制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現代行政法中,行政補償是國家調整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或團體利益、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關系之間的一項基本制度,體現了現代法治和服務行政的特色。作為行政法上對公民財產權救濟保護的重要制度,行政補償對于建設法治國家,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行政補償法律,有關行政補償的規定散見于各個單行法律、法規甚至是有關政策當中。零散的法律規定與復雜的社會現實之間存在矛盾,現實中存在著大量補償的空白區域。而我國行政法學者對于補償的主體、補償范圍、補償方式等仍存在分歧與爭議,我國現階段的行政法理論還無法為行政補償制度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持。法律和理論的雙重缺失,導致了我國行政補償制度的先天不足,也無法為制度的后天成長提供充足的養分。隨著民主、法治的發展,如何進一步保障公民的權利,如何構建起作為人權保障重要一翼的行政補償的理論基礎和制度,是公法學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擬對我國行政補償制度的相關理論做一梳理,提倡盡快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行政補償制度。
一、行政補償概念的界定
行政補償的概念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種由于國家對土地及其他財產所有權進行強制征收而發展起來的制度。行政補償在各國歷史上都比國家賠償制度更早地發展起來。在世界史上,最早開行政補償制度先河的是國家責任最發達的法國,法國早在1789年的《人權宣言》中就宣布:“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顯系必要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補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剝奪”。[1]在德國,有“對于因公共福祉而犧牲權利及利益之人,國家應予補償”的規定。[2]我國有關行政補償的條款最早出現在1944年12月頒布的《陜甘寧邊區地權條件》中:“……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換任何人民或團體所有的土地。”隨后,政府對營建鐵路、礦山、荒地造林、墾殖、興建水利工程等建設中征用農田土地,收購荒地、林地、拆遷房屋等補償方式都作了規定。[3]
要建立統一的行政補償法律制度,其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要對行政補償這一概念作一界定,即何謂行政補償?芽明確行政補償的概念是研究行政補償制度的邏輯起點。當前,我國行政法學界對行政補償的概念說法不一,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行政補償是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依法采取的行政措施損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由國家依法給予彌補。[4]行政補償是指行政主體的合法行為給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依法由行政主體對相對人所受的損失予以補償的制度。[5]對行政補償定義比較全面的是:“行政補償,是指行政主體(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過程中的合法行為,使本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特別損失,國家基于當事人事前的協商一致,以公平合理為原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從經濟上、生活上或者工作安置上等諸方面對其所受損失予以適當補償的過程或者制度”。[6]
1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研究的階段劃分
1.1圖書館學基礎理論開拓
階段1978—1987年,通過在很短時間內的思想調整后,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研究邁進了新的開拓時期,不僅理論基礎多元化,而且研究方法、結構體系、研究內容等也都有所拓展。
(1)理論基礎多元化。20世紀80年代,隨著我國圖書館學的不斷發展,圖書館學理論基礎研究也得到進一步發展,尤其是歐美西方各國圖書館學理論的大量引進借鑒(如系統交流論、波普爾世界三理論、社會認識論、知識基礎論等),我國的圖書館學理論基礎也形成了層次體系論、知識論、知識組織論、學科群體論、情報交流論、知識交流論等多種觀點,由單一論轉變為多元論,圖書館學理論基礎的研究范圍被極大地拓寬。
(2)研究方法體系化。20世紀80年代,我國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研究的另一重大進展是初步構建了體系化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從傳統轉變為現代。20世紀80年代之前,主要采用傳統的研究方法對我國圖書館學進行研究,如數據統計、觀察、歷史、調查研究、定性分析等;80年代以后,圖書館學的研究引進和采用了許多新的研究方法,并探索挖掘了專門的研究方法,形成了我國的研究方法論體系,如一般方法和專門方法相結合。
(3)結構體系逐漸完善。我國圖書館學不僅形成了非常完善的結構體系,而且具有清晰的知識層次,如知識元素、學科分支、門類結構等。其中,每個知識元素又涵蓋了規律、概念、范疇、原理等;每個學科分支與門類互相聯系,密不可分,組成了非常完善的結構體系。
摘要:本文是對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探討,論述了現代經濟法學的四個基本問題:現代經濟法價值取向的問題、現代經濟法的主體架構問題、現代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哲學基礎理論論證和現代經濟法的主要研究方法。希望通過對這些基礎理論問題的深入探討,能夠加強我國經濟法學界基礎理論統一與共識。
關鍵詞:經濟法基礎理論、現代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第三主體
伴隨著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與轉軌,我國的經濟法學基礎理論也已經歷了20多年的爭論與發展,在發展中爭論,在爭論中發展,在實踐中檢驗各種理論的正確與謬誤,正是在這樣一種對真理的不斷追求與探索中,我國的現代經濟法學已經頗具規模。
目前,我國的經濟法學界已經形成了多種流派學說,從最初的“縱橫說”、“學科經濟法說”、“密切聯系說”、“經濟管理關系說”、“綜合經濟法說”、“經濟行政法說”、“企業法說”、“國民經濟運行法說”,到現在的“經濟協調關系說”、“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宏觀調控說”、“國家調節關系說”、“國家參與關系說”、“新經濟行政法說”、“二次調整說”、“模糊說”、“限定的縱橫統一說”,等等。
百家爭鳴的景象當然我國現代經濟法學蓬勃發展的最好表征。然而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各種經濟法學說相互并立,甚至一本書就代表著一種經濟法流派,既給經濟法學的講授工作帶來了相當的難度,也是一門獨立學科還不夠成熟的表現。筆者認為一門成熟的學科不僅要有促進該學科發展的爭論,更多的要有促進該學科獨立而穩定的共識,而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界顯然缺少一種“求同存異”的認識。在我國經濟法基礎理論日益豐富的條件下,我國的經濟法學者應該盡可能的拋棄所屬學派的意氣之爭和門第之見,在一切為我國經濟法學獨立和發展的大局觀的指引下,盡快將各學派相同相通的經濟法學理論統一起來,以謀求我國經濟法在未來更大的發展。
筆者擬通過本文,在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求同”上作一個初步的嘗試。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界至少有現代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現代經濟法的主體架構、現代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哲學理論論證和現代經濟法的研究方法等四個問題應該形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