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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經濟法的邊緣,是指經濟法學的研究范圍,其核心是廓清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界限。這是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老問題,本文擬從新的視角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索,以確定經濟法學的研究領域。
一、問題的提出
過去經濟法學理論研究,關于經濟法的研究范圍都是與研究者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緊密聯系的。在此筆者將其稱之為“調整對象說”。這一學說有多種觀點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優秀的觀點是以劃分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為前提,將它們之間的關系表述為既有密切聯系又有區別的不同法律部門,然后確立經濟法的獨立地位②。這一理論,看似對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作了劃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難發現:它并沒有真正闡明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也不可能劃清它們的界限。這里明顯的問題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至今仍無統一認識。以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來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就不同學者所認識的不同的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界限或經濟法的范圍絕非毫厘之差。
本文無意于批判或非難某種理論,且筆者也是調整對象說的贊成者。但是,這種研究方法作為一種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研究的深入,阻礙了縱深思維。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簡單框架。
筆者認為,現存的調整對象說在闡述經濟法的獨立性時,至少存在如下難題:
1、作為區分民法與經濟法、行政法與經濟法的的調整對象究竟是什么?是經濟關系還是社會關系?這些關系的特點是什么?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民法商法行政法
論文摘要:部分法的劃分具有相對性。對經濟法與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間關系的認識不能絕對化。其間的聯系與區別按照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的排列順序,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不斷減弱,公法屬性不斷增長。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屬性與公法屬性的消長變化,說明法律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分別有自身的任務和功能,并呈現出相繼聯結的內在聯系。
一、法律部門劃分的一般理論
經濟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門的劃分問題,其次是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與其他相關法律部門的聯系和區別。
劃分法律部門的意義,在于力求準確地制訂、解釋、適用法律,以恰當地調整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復雜的各種關系。法律從旱期的“諸法合體”狀態到今人“各法分離”格局,既說明了人類社會關系的客觀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對所生存環境的認識能力不斷強化。法律發展的歷史和現實表明,法律部門的高度分化與高度綜合是法律發展的規律;因而在尊重傳統部門法劃分時應當小局限于已有分類。
對法律分類的基本觀念,大體有三種主張:1.主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人的主觀假設,諸如“自然法”、“實在法”的劃分;2.客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山特定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內容決定的,有什么樣的社會關系就應當有什么樣的法律;3.主客觀統一論,認為法律的劃分是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和法學家的主觀認識相統一的結果。在主客觀關系方面,主觀主導’一。法律劃分,應當屬于認識論范疇,相對而言,主客觀統一、主觀主導的觀念史符合認識論原理。認識具有相對性,法律的劃分也就具有了相對性一般認為,部門法劃分的基本標準是法的調整對象。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就可以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盡若學界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表述不一,但是經濟法具有特定調整對象——以社會整體性和國家調控性為基木要索的經濟關系——的共識是客觀存在的。無論在法學理論上還是立法機關對于法律的分類上,經濟法都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經濟法有較為密切聯系的法律部門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論文摘要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一直是法學界爭論的焦點,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實其獨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本文謹從經濟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經濟法的獨立性,并在回顧經濟法歷史演進的基礎上分析論證經濟法歷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門,而且現實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門,當然要更加明確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還須與相關的法律部門進行比較,最后以經濟法的非凡性分析經濟訴訟和經濟審判。
要害詞:經濟法,法部門,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的現實性,市場失靈,公共失靈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實其獨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其萌芽至今已走過了100多年風風雨雨的歷程,它的產生以至發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作為理論思維的第一步就是給經濟法下定義,這也是經濟法研究學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此已做了相當的工作,總的說來,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是承認經濟法是一個法部門,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學科或是一種規范的綜合等等。
摘要:本文是對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探討,論述了現代經濟法學的四個基本問題:現代經濟法價值取向的問題、現代經濟法的主體架構問題、現代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哲學基礎理論論證和現代經濟法的主要研究方法。希望通過對這些基礎理論問題的深入探討,能夠加強我國經濟法學界基礎理論統一與共識。
關鍵詞:經濟法基礎理論、現代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第三主體
伴隨著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與轉軌,我國的經濟法學基礎理論也已經歷了20多年的爭論與發展,在發展中爭論,在爭論中發展,在實踐中檢驗各種理論的正確與謬誤,正是在這樣一種對真理的不斷追求與探索中,我國的現代經濟法學已經頗具規模。
目前,我國的經濟法學界已經形成了多種流派學說,從最初的“縱橫說”、“學科經濟法說”、“密切聯系說”、“經濟管理關系說”、“綜合經濟法說”、“經濟行政法說”、“企業法說”、“國民經濟運行法說”,到現在的“經濟協調關系說”、“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宏觀調控說”、“國家調節關系說”、“國家參與關系說”、“新經濟行政法說”、“二次調整說”、“模糊說”、“限定的縱橫統一說”,等等。
百家爭鳴的景象當然我國現代經濟法學蓬勃發展的最好表征。然而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各種經濟法學說相互并立,甚至一本書就代表著一種經濟法流派,既給經濟法學的講授工作帶來了相當的難度,也是一門獨立學科還不夠成熟的表現。筆者認為一門成熟的學科不僅要有促進該學科發展的爭論,更多的要有促進該學科獨立而穩定的共識,而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界顯然缺少一種“求同存異”的認識。在我國經濟法基礎理論日益豐富的條件下,我國的經濟法學者應該盡可能的拋棄所屬學派的意氣之爭和門第之見,在一切為我國經濟法學獨立和發展的大局觀的指引下,盡快將各學派相同相通的經濟法學理論統一起來,以謀求我國經濟法在未來更大的發展。
筆者擬通過本文,在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求同”上作一個初步的嘗試。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界至少有現代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現代經濟法的主體架構、現代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哲學理論論證和現代經濟法的研究方法等四個問題應該形成共識。
法律論文
摘要:轉基因生物技術對傳統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由于轉基因生物技術的安全性尚不明確,某些發達國家利用WTO立法漏洞設置綠色壁壘對發展中國家的轉基因生物產品進行限制,使轉基因生物技術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知識產權困境。要真正解決轉基因生物技術面臨的綠色壁壘問題,就必須通過知識產權法保護手段促進轉基因生物技術迅速發展。
關鍵詞:轉基因生物技術知識產權
轉基因技術是現代生物科技中發展最為迅速的部分之一。轉基因生物(Genetic-callyModifiedOrganisms,GMOs)往往具有十分優秀的抗旱、抗蟲、高產等性狀,因而在農業生產、醫療衛生、科研等領域具有廣泛的用途。然而,轉基因生物技術的發展使人類可以創造出自然進化所不存在的生物新品種,因而對依托于傳統物權發展起來的知識產權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同時,由于目前對于轉基因技術的安全性評價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結論,各國紛紛通過制訂對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限制措施來規避WTO立法架構中的國民待遇要求,從而造成了對國際經濟發展影響相當嚴重的綠色壁壘。要突破綠色壁壘使轉基因生物產品進入國際市場,就必須對轉基因生物技術加強知識產權法保護。
一、轉基因生物:知識產權法面臨的嶄新挑戰
轉基因又稱基因工程或基因修飾(geneticmodification),是指將能夠表達相應性狀的基因片斷直接移植到目標品種的基因組中,從而使目標品種生物表現出某些在自然狀態下并不具有的性狀的行為。[1]轉基因生物技術的出現使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面臨了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是著眼于現實生活而發展起來的權利體系。[2]作為經濟法的子法律部門,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凸顯了經濟法的目的性價值。經濟法的目的性價值是建立在社會整體利益基礎上的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3]因而,知識產權法通過授予權利人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維護權利人對知識產權的壟斷地位,在確保社會實質公平的前提下盡可能地促進科學的發展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然而,轉基因技術是一種完全不同于傳統知識產權的新興科技,它在權利保護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等方面均對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