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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經驗啟示
論文摘要: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是新型業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全新的經濟運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發達國家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基礎上,論述了建立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基本原則,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是新型丁業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全新的經濟運行模式。一些發達國家把循環經濟確定為國家的發展戰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確認、保護和促進。我國政府也提出,要盡快建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因此,對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問題進行理論思考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發達國家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經驗
世界上最早對循環經濟進行立法的國家是德國,早在1978年,德國就推m了“藍色天使”計劃,制定了《廢物處理法》和《電子產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國制定了在世界上產生廣泛影響的《循環經濟和廢物清除法》,該法于1998年重新修訂。1998年以后.德國政府根據《循環經濟和廢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聯邦水土保持與舊廢棄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經濟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區垃圾合乎環保放置及垃圾處理場令》(2001年)、《持續推動生態稅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從而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關于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另外,其他歐洲國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廢物管理法,如丹麥制定了《廢棄物處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訂了《廢電子電機產品管理法》,擴大了有關主體的循環經濟責任;瑞典于1994年通過了關于包裝、輪胎和廢紙的“生產者責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關于汽車和電子電器的生產者責任制的法律法規。
其他許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關的環境立法,充實了循環經濟法律制度。例如,美國1965年的《固體廢棄物處理法》,先后經過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訂,完善了包括信息公開、報告、資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發展、循環標準、經濟刺激與使用優先、職業保護、公民訴訟等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個資源比較貧乏的國家,長期以來,其資源主要依賴從國外進口。因此,日本特別重視資源的節約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節約資源的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從而構建比較完善的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條例》,1992年制定了《廢棄物清除條件修正案》,2000年通過了《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的基本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家用電器再生利用法》、《環保食品購買法》、《食品循環資源再生利用促進法》、《建筑工程資材再資源化法》、《容器包裝循環法》、《綠色采購法》、《廢棄物處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體系;調整對象
論文摘要:經濟法學就其研究對象,理論要素和理論淵源而言,是一門邊緣學科或者交叉學科。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是對民商法,行政法等傳統法律部門的揚棄和超越,是現代法律跨越多個法律部門,又跨越多個學科。
1建立完備的經濟法體系的標志
(1)能夠有效地推動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經濟建設的進程。一是要能夠有效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二是能夠不斷擴大生產和促進商品流通,加快服務貿易的發展。三是保障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能夠合理地利用世界資源,保護環境。四是能夠保證發展中國家成員的貿易與經濟發展。五是建立與WTO規則順利對接到一體化的多邊貿易體制。六是法律體系的法律規則能夠“平衡協調”經濟生活中的經濟貿易關系,以規范社會整體發展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相統一。
摘要:該文從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出發,針對現行教材的不足,通過對學者已有觀點的總結,提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以此完善經濟法體系,有助于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并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了立法方向。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在中國,經濟法學在1979年我國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改革開放的實行而產生的。在20年來的學說爭論和法治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法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理論界相當普遍地承認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體系淵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這個基礎來討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于哪個部門的。那么,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對政府經濟調節權力和政府經濟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制;對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規制;對政府經濟行為的信息公開化規制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經濟法責任規制政府經濟行為的責任是一種經濟法責任、行政法責任規由于政府主要通過行政行為來行使權力、經濟立法程序規范完善我國傳統上的經濟法規規章多由政府部門自行制定、要確保經濟執法程序當公正合理對政府的經濟執行行為應作出必要的程序限定、經濟司法程序應公正合理長期以來、吸收異域先進的立法經驗、鞏固辦事制度公開成果的基礎上、修改保密法等法律、以多種形式實現政府公開、完善相應的信息公開評價制度和救濟制度評價制度可以從信息公開的時效性等,具體資料請見:
關鍵詞:政府經濟行為法律責任規制信息公開化
摘要:政府經濟行為規制是我國經濟建設中所應重點注意的方面,需要我們認真地研究。集中在對政府經濟行為的規范上,文中從政府經濟調節權力的規帝、政府經濟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制、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規制、政府經濟行為的信息公開化規制等層面探討我國政府經濟行為的規制,為我國政府經濟行為的規制提出建議。
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還不完善,市場運行的規則不健全,經濟制度的缺失等等諸多原因導致我國政府經濟行為規制有著諸多的問題。如壟斷性行業規制的失衡出現的價格歧視、供應不足、低質量的產品和服務;社會性規制的缺乏致使假冒偽劣商品泛濫;經濟規制制度規制的過于寬泛使得向企業伸手,干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現象時有出現。以下本文將著重從我國政府經濟行為規制的具體措施上進行闡述。
1對政府經濟調節權力和政府經濟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制
規范政府經濟行為,首先應當從其權力來源方面著手,通過實體的規制以規范政府經濟行為。為保證權力行使明確規定,也就是采取政府職權法定和“凡未授權即禁止”的原則,要求政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樹立“有限行政”、“有限政府”的理念,以從源頭上預防政府無法律依據,濫加干預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的行為。
當前中國的社會變革正在完成一個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歷史轉型過程,在這一轉型過程中,法制現代化的運動也發展得如火如荼,其中經濟法作為一門新生的法律科學成為引人注目的亮點。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體現著會現代化轉型的必然趨勢,也昭示著法律文明的進步,因此,有學者提出“經濟法具有突出的現代性”。①“現代”一詞,要為之下一定義是困難的,但是“現代”必然包孕著社會發展進程中一切先進的、發達的、開放的合理性特征,這一點不言自明。在這一前提之下,西方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必然成為在變革時期新生的中國經濟法發展的參照系,由此,“法律移植”、“法律與國際接軌”的呼聲也隨之高漲,但是,當這一思路演變成一種高昂的熱情時,經濟法的發展難免脫離其理性軌道,掉入盲目與虛幻的泥潭,對此,筆者的看法是,在社會與法制現代化的宏觀背景下,經濟法必然要參照西方經濟法的成熟理論與實踐經驗,但是更重要的是要關注中國經濟法的本土資源。
一、關注經濟法本土資源必要性
關于法律對于社會的作用,學者們往往持兩種態度,一種是烏托邦式的所謂“理性建構主義”,另一種則較為保守,認為法律無法塑造經濟,只能立足傳統與現實經驗,作局部改進。這兩種思路均有可取之處,法律的發展既要考慮外來先進文明的先驗邏輯,也應考慮本國傳統的經驗歷史,但是對于經濟法這一門新生的具有現代性的法律科學,在中國并不是傳統文明演進的結果,因此,借鑒外來資源比其它傳統的法律部門顯得更為迫切,但這并不意味著經濟法不存在本土資源。馬克思曾指出:“人們創造自己的歷史,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創造,并不是他們在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的創造。”②經濟法作為一個歷史范疇,并非憑空產生,應來源于現實,又運用于實踐無論經濟法這座大廈建構的如何高大雄偉,其根基應落足于社會現實,否則,割斷了與歷史、現實的聯系,經濟法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空中樓閣”。
首先,人類社會法律現實的多樣化決定了任何一種模式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具有“普適性”。法律現實即整個法律制度的確立,包括法律理論研究與立法、司法實踐所賴以存在和運作的社會現實,包括一國的政治經濟制度以及文化背景,還包括一國的地理、環境、人口狀況等諸多要素。法律現實的多樣性決定了整個人類社會的法律制度的差異性,涵蓋了法律形式、法律運作、法律價值、法律精神等等的差異性,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現實,例如東方的社會主義與西方的資本主義,東方的集體主義和西方的個**利本位,東方的禮教、宗教主義與西方的理性主義,等等這些構成了東西方法律現實的紛繁復雜現象,既使在東西方內部的國家和地區,法律現實也非千篇一律。而法律并非是脫離現實,孤立自在的本體,要立足于法律現實,同時也要對法律現實進行指導與規制。所以,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均不可能是“放之四海皆準”的,具有“普適性”的真理,而實際上,“西方法律制度僅僅是通過錯綜復雜的歷史進程而出現的一些特殊的調節與安排,這些制度只有放在這些國家特定歷史條件下才能夠理解并加以評價,而決非處于法律進化的高級階段”。③因此,在借鑒他國的法制經驗時,關注本國的法律現實,重視本土資源,有著特殊意義,經濟法也不例外。
其次,中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性。西方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過程是隨著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到壟斷時期,傳統民商法、行政法制度框架被不斷突破并逐漸演變至最終獨立的過程,④其產生有著成熟的市場經濟基礎,是一個自發式的水到渠成的過程,經歷了上百年的漸進歷史。而中國經濟法生于改革經濟體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經濟法律制度與其所植根的現實土壤――市場經濟是同步發展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缺乏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空間,民商法也無法生成。因此,中國經濟法并非為彌補民商法之不足而出現的,而是與民商法同時上馬,立法活動與研究才得以展開。中國經濟法產生于經濟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中,與西方經濟法相比,中國經濟法的基本品格應沿著變革政府職能,規范政府經濟行為這一思路去塑造。這使得中國經濟的動機與需求,功能與地位與西方經濟法有不同之處,而簡單的法律移植則難以顧及這些差異,因此,中國經濟法的發展有著自身發展的規律性,必然要立足于中國的本土資源與現實土壤。
再次,經濟法是一種具有顯著“回應性”特征的法。⑤法作為上層建筑必然反映經濟基礎,而經濟法更是與一國的經濟發展和國家政策緊密相聯,這種緊密度是其它法律部門無法比擬的,這種特性正是經濟法“回應性”的體現。經濟法作為國家調控經濟之法,必然與經濟同步發展,尤其對于中國而言,正處于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新問題、新現象層出不窮,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變動反映更為靈敏和迅速。每一新經濟政策的出臺,也會使經濟法受到影響。對于這樣一種具高度“回應性”的法,過分依賴發達國家的經濟法理論和實踐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