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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簽訂無效合同,對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是:
1.對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簽字認可的的同意出售證明書。
2.由人經辦的,須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
3.出賣已在出租房屋,須提交承租人親自出具的棄權購買證明書。
二、法律對出售房屋者的限制:
1.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2.出賣共有房屋,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3.單位或個人已出租的房屋,不得強攆住戶搬出。但房屋可以帶戶買賣,房屋買賣后,買方應與承租人重新簽訂租憑合同,不得單方變更或終止原租賃合同。如購房人要求住戶搬出的,須協商承租人同意或對其進行妥善安置。
三、買賣房屋過戶手續:
雙方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后,并在一個月內持房屋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買賣過戶手續。
房屋買賣雙方經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后,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申請房屋所有權證。
四、禁止買賣的房屋:
(1)無合法證件的房屋;
(2)產權有爭議的房屋;
(3)經批準由國家征用或劃撥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
(4)經人民法院裁定限定產權轉移的房屋;
(5)按法律規定的其他不得出賣的房屋。
五、買賣雙方或一方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時,均可委托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經公證處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