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保護法律知識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保護法律知識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保護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國務院于1994年1月31日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對保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作了如下規定:

          “第三條宗教活動場所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自主管理,其合法權益和該場所內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預。

          第四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安定、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活動場所不受境外組織和個人的支配。

          第六條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接受信教群眾自愿捐獻的布施、奉獻、乜貼。

          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在宗教活動場所內,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營銷售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書刊。

          第八條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和收入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有或者無償調用。

          第十條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或者其所屬的宗教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證書。

          國家征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范圍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設立商業、服務業網點或者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等活動,必須征得該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同意后,再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