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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扶養,是指一定范圍的親屬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它沒有身份、輩份的區別,是贍養、扶養、撫養的統稱,即包括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和平輩親屬間的扶養。我國繼承法、刑法使用扶養一詞,即采廣義的解釋。狹義的扶養,僅指夫妻之間和兄弟姐妹等平輩親屬之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我國《婚姻法》立法采狹義說。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間的扶養,專指夫妻間互相供養和相互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定范圍親屬間的扶養關系,是一種民事權利義務法律關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一樣,它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組成:第一,扶養關系的主體,是根據《婚姻法》規定在扶養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扶養關系的主體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享受扶養權利的人,被稱為扶養權利人;另一種是承擔扶養義務的人,被稱為扶養義務人。
第二,扶養關系的內容,指扶養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扶養權利人享有的受扶養的權利及扶養請求權;扶養義務人承擔的扶養義務。也就是說,扶養關系的內容包括扶養權利和扶養義務兩個方面,前者是扶養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后者是扶養義務人承擔的義務。
第三,扶養關系的客體,是扶養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扶養權利人接受扶養和行使扶養請求權的行為,以及扶養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扶養義務由義務人自覺履行。只有在扶養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需要扶養的權利人才行使扶養請求權,要求義務人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