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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適用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來規范調整。
2.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其他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其他組織。
3.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但勞務合同由合伺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情況下自由協商,任意性很強。
5.雇主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我國《勞動合同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中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
6.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務報酬。
7.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8.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及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志,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9.違反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一般不存在行政責任。
10.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如有不服,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一般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直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