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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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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的規定,“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結合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當地的具體情況,從上到下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積極開拓就業門路,關心破產企業職工生活,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

          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一也應首先用于安置職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破產企業財產拍賣所得安置職工仍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

          職工安置費一律撥付到再就業服務中心,統籌使用。安置費標準,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從嚴掌握,不得隨意突破。暫時尚未就業的職工,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發給基本生活費,再就業后即停止撥付。自謀職業的可一次性付給安置費,標準不高于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費、醫療費由所在試點城市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產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職工的生活費從破產清算費中支付,具體支付辦法按照財政部《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財工字〔1996〕226號)執行。

          破產企業財產處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職工的費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產法》的規定,按比例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