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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勞動關系定義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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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勞動關系定義咨詢

          事實勞動關系”這一表述,最早見于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滿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問題的復函》(勞辦字[1992]19號)。該函認為,“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9條第2款‘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立即終止執行’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該合同所確定的勞動關系也就終止,企業與職工應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合同的手續。如果合同期滿又沒有續訂,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勞動關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企業與職工應盡快補辦終止或續訂合同的手續。”在此規范性文件中,首次使用了事實勞動關系的表述。此后,在各種勞動規范性文件中不斷出現這一表述,如《關于逾期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4]65號)、《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45號)等。但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并沒有將事實勞動關系作為一法律概念,也沒有使用事實勞動關系的表述,而是在隨后勞動部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簡稱《意見》)中明確了事實勞動關系的適用范圍。其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其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規定進行賠償。”

          根據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事實勞動關系概念尚無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是否成立事實勞動關系主要根據《意見》第2條,依靠法官的判斷進行。因此,事實勞動關系這一概念,并非是一法律概念,而是由規范性文件、具體操作所提出,經學理歸納得來的。在多年的實務中,對事實勞動關系的界定,基本形成如下認同概念: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在不具備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因無效勞動合同的條件下,勞動者在實現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一種不符合法律規范的有償從屬性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