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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中約定條款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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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中約定條款咨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約定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應屬當然。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經過特定機關審查批準登記備案的法定名稱。住所是指用人單位依法登記備案的地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勞動者是勞動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勞動合同中載明勞動者的基本情況,亦屬當然。所謂住所,根據《民法通則》第15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為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如果公民由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定居地之前,如無經常居住地,仍以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所謂有效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身份證明。在我國公民最主要的有效證件就是居民身份證。除了居民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還包括護照,戶口簿,離退休證,港、澳地區居民和臺灣同胞旅行證件,外籍人士的護照等。

          3.勞動合同期限

          所謂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效力所及的時間長度,也就是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一項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期限是必不可少的,勞動合同均以確立一定勞動關系為目的,而確立的勞動關系只有在相對穩定的一段時間內才具有意義,因此勞動合同必須具有一定的有效期。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從事什么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它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勞動報酬的緣由,是必不可少的。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一般要求規定得明確、具體,便于遵照執行。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內容的規定,既可以是規定勞動者從事某一項或者某幾項具體工作,如印刷出版公司的打字、校對、排版等工作,也可以是某一類或某幾類工作,如某公司的文秘工作、技術開發工作、推廣銷售工作等等。無論是某種工作還是某類工作,都要求合同中的規定明確而具體。當然,有的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不僅規定了工作種類,還從完成工作的質和量的方面作了規定,當事人雙方對此作出承諾后,就必須嚴格執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工作地點,是指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者工作的具體場所。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所在地點就是勞動者工作的地點。但是,有兩種例外情況,一是用人單位屬于集團性公司,有多個子公司分布在不同的地點,二是用人單位屬于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后,其具體的工作單位不是訂立勞動合同的派遣單位,而是接受單位,工作地點不是勞務派遣單位所在的地點,而是接受單位確定的地點。特別是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文化差異、地理環境、氣候、子女上學、就醫等原因,工作地點對于每個勞動者來說都是應當考慮的因素。這就要求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作地點,以便適合自己工作、生活的需要。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直接影響勞動者的薪酬待遇。因此,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必須要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而不能模糊、不明確,給準確執行勞動合同造成困難,也給用人單位評價和勞動者自我評價其勞動造成困難。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個周期內的勞動時間,即勞動者每天或每周、每月應工作的時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需要明確:

          (1)勞動者所執行的工作時間制是標準工作時間制,還是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或是不定時工作時間制。

          標準工時制是指國家統一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普遍適用的固定工作時間的制度。具體說就是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而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特殊工作時間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適用綜合計算工時的范圍: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沒有固定工作實踐性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主要適用于: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或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以及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需要注意的是除標準工時制外,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都必須經過審核批準,方能實施。

          (2)勞動合同中還要約定延長或縮短工作時間的情況、條件和處理。

          休息方面,按照國家規定,勞動者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用人單位要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利,如果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不能在休息日休息的,用人單位要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依《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休假方面,國務院新修訂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以及新公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勞動者每年享有11天法定節假日,以及部分公民享有的節日和假日,以及探親假、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等休假。

          這些休息休假問題也必須要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6.勞動報酬

          所謂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后,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勞動報酬是滿足勞動者自身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來源,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該得到的回報。合理的勞動報酬,不但使職工能夠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而且對于更好地為社會創造財富,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一項是必不可少的。

          7.社會保險

          我國《勞動法》規定,通過建立發展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失業、工傷、患病等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社會保險具有社會性、強制性、互濟性和補償性四個特點。我國有關法律文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

          現行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社會保險待遇。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以保護。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標準為勞動者的勞動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建立勞動保護設施和相關的勞動保護制度,保證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反之勞動者進行勞動時,有權維護自身的安全和身心健康。這一條款也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在勞動者的各項權利中,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權是最基本的權利。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與職業危害防護的設置正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權。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與職業危害防護又具體體現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的設置和實施上。我國為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與衛生權利,加快了勞動安全衛生立法的步伐,先后頒布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礦山安全法》和《勞動法》,專門規定了勞動安全技術規程和勞動衛生規程等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其實施具有強制性,不允許有任何協商、契約形式,也不允許勞動者本人基于任何動機放棄這項權利。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凡涉及免除用人單位保護責任的條款和勞動者放棄保護權利的條款均屬無效。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應當注意的是,與我國《勞動法》相比,我國《勞動合同法》取消了部分必備條款。(1)取消了勞動紀律條款。原因是勞動紀律屬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4條已經對用人單位制定、修改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規定,沒有必要在勞動合同中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別約定。(2)取消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終止是法定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才能終止。(3)取消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責任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依法約定的培訓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條款中,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