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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引言
公司的演進與產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從商人基爾特組織到康孟達到現代意義的公司產生,經歷了幾個世紀的發展。其獨立人格的產生與完善也是如此,由分散的個人人格到數人聚集而成的團體人格是與公司的發展完全同步的。也正是因為公司的獨立人格特性才得以使公司這種組織形式在世界經濟領域內存在和發展。然而其有限責任的弊端與漏洞也使人們漸漸意識到有必要在適當的時候為社會正義和公平而犧牲某一特定法律關系中法人的獨立人格。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便由此產生了。本文試圖從這一制度產生的背景、適用條件、存在類型及對我國公司實務操作的借鑒意義等角度挖掘其背后的理論基礎,以利于我國公司立法的完善,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
一、法人人格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一法律規定揭示了法人人格的概念,也即法人人格就是法人的法律地位,是法人這種社會組織的人格化。
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公司與股東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公司一旦依法設立便是一個獨立于其股東的法人組織,具有獨立的人格,而不是公司股東人格的延續。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所擁有的財產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也就是股東人格與公司人格分離且相互獨立。
[論文關鍵詞]公司合并公司種類限制主義
[論文摘要]公司合并既是社會化大生產和規模經濟的內在要求,又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勝劣汰的必然結果,它所具有的加速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和發揮規模經濟效益的巨大作用,不僅被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發展歷史所證明,而且已越來越廣泛地被我國企業界、理論界的人士所認識。
一、公司合并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合并成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合并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另外一種是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續,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合并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為一個公司。關于兩個以上的公司,是否限制其種類,各國的立法體例和學說主要有兩種。第一種,公司種類不限制主義,即不管公司的種類如何,都可以合并。“一個公司,即使處于清算中,也可被另一個公司吞并或以合并方式參加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公司也可以分立方式將其財產制度歸若干現存的或新設的公司。上述活動可在不同形式的公司之間進行。”第二種是公司種類限制主義,此種又可分為兩種:(1)限制合并公司的種類主義,即法律明確規定或限制參加合并公司的種類。例如德國公司法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股份兩合公司的合并和股份兩合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的合并、礦業聯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兩合公司的合并、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合并、礦業聯合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2)限制合并后公司的種類主義,即各種公司顯然都可以合并,但是合并的公司,若一方或雙方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則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設一公司,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合并的公司一方或雙方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因合并而設立的公司,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實際上采用公司種類不限制主義。
2、公司合并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公司合并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即“法定合并”。由于公司合并本身含有公司解散、公司變更及公司設立等問題,這些問題原本應當依照此程序進行,但是法律為了簡化手續,設立了公司合并制度,以簡化程序。但是公司合并的法定程序屬于強制性條款,為了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不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合并,屬于事實合并,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摘要:中國婚姻法和美國婚姻法既有共同點,寫作論文也存在諸多差異。筆者通過對兩國法律關于結婚、離婚方面規定的比較,提出締結涉美婚姻要注意程序、心理、風險等方面的問題。
關鍵詞:涉美婚姻;法律思考;比較研究
中美婚姻法律制度的差異,中美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勢必對締結涉美婚姻產生障礙,許多法律層面的實務性問題需要認真把握。
一、中美法律關于結婚規定之異同
(一)結婚條件的異同
美國1970年通過的《統一結婚離婚法》(UniformMarriageandDivorceAct)規定,寫作英語論文結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一方由于無智力或智力不健全,或由于酒精、或其他致人麻醉的物質的作用而沒有能力表示同意,或一方是在暴力或脅迫下,或在有關婚姻的重大問題上受到欺騙的情況下,所締結的婚姻無效。第二,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年滿l8周歲可以結婚。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獲得其父母或監護人或法庭的許可后,也可以結婚。第三,結婚的三種禁止條件:①一方尚未離婚的,禁止結婚;②直系血親之間、兄妹或姐弟之間禁止結婚;③伯父、叔父、舅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或姑母、姨母與侄子、外甥之間禁止結婚。除此之外,美國許多州還規定了其他禁止結婚的條件,主要包括:同性不得結婚;堂(表)兄妹之間、堂(表)姐弟之間不得結婚;直系姻親之間不得結婚;患有性病者不得結婚等。
有人稱21世紀是“新同居時代”。在這個時代,同居成了越來越多的人的一種生活選擇方式,我們沒有辦法漠視的存在。21世紀,人們的思想前所未有的開放,再加上太多的社會引起的現實和精神壓力,像是工作壓力,房價壓力,家庭負擔壓力等等都使人們對自己的生活沒有穩定感,而高離婚率的現狀更加使得人們對婚姻沒有信心,不愿意承擔太多的責任,不想有孩子的負擔,想要相對自由的空間,在這樣的情況下同居越來越受現代人歡迎。同時不能忽略的同性戀群體也隨著人們越來越開放的思想走上臺前爭取自己的利益。同性戀經歷了可以說使比較艱辛的過程到了今天才終于在社會上得到了一定的承認。在歐洲,已經有比較多的國家承認了同性戀的合法地位和合法權利,有的國家像荷蘭和丹麥已經允許同性戀者像普通戀人一樣結婚,由國家來保障他們(她們)的婚姻。在我們國家,也存在著數量不少的同性戀者,一直以來,社會對他們(她們)不理解甚至歧視,使他們必須要壓抑自己的性取向,甚至和異性戀一樣的結婚生子,造成了很多的社會問題。我們國家在對同性戀者方面一直是十分的忽視,忽視他們的存在,忽視他們作為公民的利益,忽視他們的呼聲。但是,歐洲國家給我們起了個好的榜樣,我們應該看到中國的同性戀群體也在覺醒,也在開始為了自己的權益作努力,我們不應該再忽視他們了。正因為如此,同居立法是不可回避的一個議題,筆者希望本文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能夠有更多的學者來關注和探討這個話題。
試論同居及其法律規范
作者:張艷
一、同居(cohabitation)的幾種釋義及分類分析
《現代漢語詞典》解釋:(1)同在一處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1]
《辭海》解釋:同居(1)居住一處,共有家業者(2)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共同生活[2]。
[內容摘要]經濟全球化和社會信息化使洗錢活動更便捷,網絡銀行和電子商務使洗錢者“如虎添翼”。洗錢已成為國際社會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種借助銀行渠道,有計劃、有預謀的高科技犯罪,因此,關注銀行反洗錢現狀,研制相應的防控對策,意義重大。2003年央行施行“一個規定兩個辦法”,拉開了我國反洗錢的序幕。本文通過對銀行反洗錢現狀的分析,探析反洗錢的若干法律問題。
[關鍵詞]銀行反洗錢法律問題對策
計劃經濟年代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不法分子無法洗錢;改革開放后內地就出現洗錢犯罪。“白領犯罪在20世紀90年代表現為洗錢”。金融系統是洗錢的易發、高危領域。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前總裁米歇爾?康德蘇的估計,全球每年的洗錢數額達6000億美元,占國民生產總值的2%-5%左右。國際社會已將洗錢列為十大犯罪之首。因此,遏制洗錢犯罪,勢在必行。
一、洗錢罪概述
(一)洗錢犯罪的含義
洗錢,顧名思義就是把贓錢清洗干凈,給非法的資金披上合法的外衣。它最早出現在20世紀20年代,當時美國芝加哥的一黑幫分子開了一家投幣洗衣店,在每晚計算當天的洗衣收入時,他把其它賭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稅務部門納稅,扣除應繳的稅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這就是“洗錢”的由來。各國的法律及國際公約對“洗錢”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與各國對洗錢罪的界定相適應的。國際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認為,凡隱瞞或掩飾因犯罪行為所取得財物的真實性質、來源、地點和流向,或協助任何與非法活動有關的人規避法律應負責任者,均屬洗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