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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廣軍
摘要:文章簡略介紹了加拿大各省《施工留置權法案》,附錄A列出了各省此類法案的網上可獲得地址。加拿大這種法律已有100多年歷史,引進自美國同類法律并有所創新和發展,近年還在進行現代化改造。目前,加拿大各省施工留置權法案普遍制訂了三種法律救濟:留置權利、信托基金、保留金(清償留置索賠的基金)。
關鍵詞:不動產留置;施工留置權;工程擔保;工程拖欠款
與普通法的“占有制”留置權不同,不動產留置權采用“登記制”。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不動產施工留置權法律的歷史如同這些國家的歷史那樣悠久和輝煌。而在我國,設立不動產留置權至今仍是一個法學理論上的“難題”。本文介紹了加拿大《施工留置權法案》的基本情況,期望拋磚引玉。
1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證擔保
根據加拿大國會1996年頒布的《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務部法案》(DepartmentofPublicWorksandGovernmentServicesAct),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務部是加拿大聯邦政府管理政府投資工程的機構,下設太平洋、魁北克、大西洋、安大略和西部5個地區分支機構,有1.4萬公務員;其職責一是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科研,二是為140多個聯邦部門和機構提供政府采購服務;其網站有詳盡的免費資料和各種手冊,網址www.pwgsc.gc.ca/text/index-e.html。
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證擔保有以下3種:
(1)投標擔保。一般為投標價格的10%。
(2)履約擔保。擔保金額通常為合同價的50%。如果承包商不能完成工程或履約不能,擔保人必須代為履約,繼續完成剩余工程。擔保人通常會向承包商提供技術、經濟、管理等支持,幫助承包商履約和完成工程,或為業主提供一個新承包商替換原承包商;實在不行時,擔保人才對業主作出賠償并終止擔保。
(3)付款擔保。又稱勞動與材料的付款擔保(labourandmaterialpaymentbond)。用于對抗留置索賠,保護政府工程免受留置。擔保金額通常為合同價50%。
2加拿大施工留置權的發展歷史
1867年7月1日,英國議會通過了《不列顛北美法案》(BritishNorthAmericaActof1867),正式承認加拿大自治權。當時組成加拿大聯邦的有安大略、魁北克、新斯科舍、新不倫瑞克四省,以后其他省區逐步加入聯邦。目前加拿大有10個省和3個特別行政區。
立國后第6年,1873年安大略省和馬尼托巴省頒布了Mechanics''''LienAct,以后各普通法省也頒布了Mechanics''''LienAct。這種法律源自美國,1791年美國馬里蘭州頒布了第一個Mechanics''''Lien法律。①
歷史上各省設立了五花八門的留置權法案。為統一留置權規則并使留置權法律現代化,1996年加拿大統一法律協商會(UniformLawConferenceofCanada)頒布了《統一留置權法案》(UniformLiensAct)并于2000年修訂重新頒布。該法案擴大了留置權范圍,其原理和概念與《私人財產擔保法案》(PersonalPropertySecurityAct)一致,例如,有序列號的,以及可在私人財產登記處(PersonalPropertyRegistry)登記的物品可作抵押權登記擔保,因而也適用非占有制留置權(non-possessoryliens)。
Mechanics''''LienAct也在進行現代化改造。目前,已有6個省區改稱為Builders''''LienAct(建造者留置權法案),安大略省已改稱為ConstructionLienAct(施工留置權法案)。為便于闡述,本文將這三種名稱不同而本質相同的法案通譯為“施工留置權法案”。
3加拿大施工留置權法案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