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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助力企業兼并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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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助力企業兼并重組

          近日,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展并購貸款業務,對通過并購能夠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的戰略性并購給予信貸支持,打破了此前《貸款通則》關于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的陳規,意味著國家對商業銀行從事并購貸款業務正式開閘,為過去常因資金困擾而無法完成擴張的企業帶來了福音,也為我國并購市場的縱深化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但《指引》的出臺是否意味著任何有并購意愿的企業都能夠獲得貸款支持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一方面,并購貸款業務為企業開展并購活動提供了資金上的支持,拓寬了融資渠道,極大地推動了兼并重組活動的開展,支持了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行業整合,但另一方面,與傳統的商業貸款相比,并購貸款業務又更加復雜和更具風險性。因此,對于什么樣的企業、什么樣的并購發放并購貸款,發放多大額度的貸款,如何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保障貸款的安全,這些都需要商業銀行作有別于常規貸款的安排和布置。那么,究竟什么樣的企業、什么樣的并購才能獲得并購貸款呢?如下筆者就根據《指引》的要求作簡要介紹。

          一、獲得并購貸款應具備基本條件

          《指引》規定,并購,是指境內并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并或實際控制已設立并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這說明,符合《指引》要求的能夠給予貸款支持的并購,其目的必須是為了合并或實際控制已設立并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除此之外的收購目標企業部分股份或資產而不能達到實際控制目標企業的股權轉讓或者其他投資行為,均不能獲得商業銀行的并購貸款。

          企業獲得并購貸款除符合上述并購目的外,并購方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2、并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準和履行相關手續;

          3、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并購方通過并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絡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4、自籌資金已足額到位;

          5、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并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原則上,商業銀行對并購貸款所要求的擔保條件應高于其他貸款種類。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將采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股權價值和確定質押率)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指引》出臺的目的是引導信貸資金合理進入并購市場,更好地為加快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升級提供信貸支持,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吨敢凡粌H要求并購方要具有良好的資信,并購交易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及產業政策,更重要的是,《指引》要求通過并購應能達到提高并購方核心競爭能力的效果。因此,可以預見,市場前景好、有效益、有技術含量、有助于形成規模經濟的企業間的兼并重組將更容易獲得并購貸款。

          二、通過商業銀行對并購貸款的風險評估

          《指引》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并購貸款業務要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進行貸款風險評估,并最終形成貸款評審報告。根據《指引》相關規定,風險評估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戰略風險評估

          主要著眼于并購雙方行業前景、市場結構、經營戰略、管理團隊、企業文化和股東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內容:

          1、并購雙方的產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協同效應;

          2、并購雙方從戰略、管理、技術和市場整合等方面取得額外回報的機會;

          3、并購后的預期戰略成效及企業價值增長的動力來源;

          4、并購后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

          5、并購的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

          6、協同效應未能實現時,并購方可能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二)法律與合規風險評估

          商業銀行評估法律與合規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內容:

          1、并購交易各方是否具備并購交易主體資格;

          2、并購交易是否按有關規定已經或即將獲得批準,并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3、法律法規對并購交易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限制性規定;

          4、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5、借款人對還款現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規;

          6、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7、與并購、并購融資法律結構有關的其他方面的合規性。

          (三)整合風險評估

          商業銀行評估整合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以下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1、發展戰略整合;

          2、組織整合;

          3、資產整合;

          4、業務整合;

          5、人力資源及文化整合。

          (四)經營及財務風險評估

          商業銀行評估經營及財務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內容:

          1、并購后企業經營的主要風險,如行業發展和市場份額是否能保持穩定或呈增長趨勢,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團隊是否穩定并且具有足夠能力,技術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業競爭力,財務管理是否有效等;

          2、并購雙方的未來現金流及其穩定程度;

          3、并購股權(或資產)定價高于目標企業股權(或資產)合理估值的風險;

          4、并購雙方的分紅策略及其對并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5、并購中使用的固定收益類工具及其對并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6、匯率和利率等因素變動對并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此外,商業銀行并購貸款涉及跨境交易的,還將分析國別風險、匯率風險和資金過境風險等。

          商業銀行在全面評估并購貸款風險的基礎上,綜合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充足,還款來源與還款計劃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購貸款質量下滑時可采取的應對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貸款評審報告。

          經評審,符合商業銀行貸款要求的,最終將獲得并購貸款。

          基于以上,筆者建議,企業在確立并購意向后,如欲獲得并購貸款,就應結合《規定》的上述要求,對照自身條件,對并購能否獲得信貸資金支持作一大致判斷。經初步判斷,符合上述要求的,可積極安排與有關銀行接洽,并及時根據進展情況提出并購貸款申請,做好并購資金安排。另外,提醒企業注意,企業通過貸款評審的,最終能夠獲得的并購貸款將不高于并購所需資金的50%,且并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因此,建議企業在申請貸款前,首先確保50%的自有資金足額到位,其次結合貸款期限的規定做好還款計劃,爭取順利通過評審,早日拿到并購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