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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憲法第十章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中的第三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款相應地改為第四款。這是我國第一次明確將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是我國民主建設和社會進步的一個里程碑。這將使我國的人權保障進一步得到法律的立法保障,也將進一步推動我國人權在司法實踐中的保障進程。
一、司法實踐與人權保障的關系
(一)司法實踐與保障人權的聯系
司法活動中人權的保障必然離不開立法的保障。因為它需要到一套規范保障人權活動的科學的規則。但這套規則的設立是否合理,能否得到遵循,還必須經由司法活動的檢驗和完善。因此,可以說沒有司法程序保障的人權保障,缺乏司法正義支持的人權,只能是水中月,鏡中花,故研究司法活動中的人權保障,就不能不研究司法的正義、公正,司法正義是司法現代化的最基本內涵。
社會經過幾千年,法治的發展。文明程度提高了,但這種法治的發展在主要意義上是程序法的發展,就實體法成而言,這種變化較小,尤其是核心部分。比如人權中最基本的生命權,兩千多年前劉邦入關時約法三章,第一條殺人者死,兩千年后我們刑法中照樣規定殺人者死,就生命權保障來說,兩千年沒有變化,實例沒變,但是程
序變化了。程序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在具體的司法程序中對人權給予了保障。所以,程序公正恰恰是人權保障的一個重要標志。
(二)程序正義對保障人權的必要性
立法僅僅是思維的實踐活動,辟如將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但真正使人權得到保障的是司法、執法程序上的實踐活動,這正如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相互關系一樣。實體法的內容需要程序法來保障實施,實體法的內容需要程序法來規定實現,故實體法上規定的人權保障內容需要在實踐司法程序中得到體現。立法是最初環節,司法是保障。
二、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人權狀況及其形成原因
(一)司法實踐中人權狀況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司法主體對程序司法實踐中的破壞以及對人權的忽視日益嚴重,譬如:公安機關毫無根據的拘留,檢察院任意批捕和起訴,法院審判偏離法定程序以及公檢法三大機關超期羈押人犯,非法延長結案期限,凡事種種,都是無視法律和踐踏公民權利的表現,下面就公安偵查法院審判及檢察院公訴三方面概述:
1、從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來說,只要某人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大多數情況下是“先抓起來再說”,嫌疑人的申辯往往是不被重視的,除非他能立即證明自己無罪,而有罪、無罪的嫌疑犯被“我公安人員”拳打腳踢,隨意收審,超期關押成為看守所的家常便飯,甚至非法拘禁人大代表。
公安部門從行政上的勞動教養代替刑事處罰,對嫌疑犯預以長時期的人身羈押,幾乎成為慣例,越來越多的人面臨著遭受與處刑相似,甚至勝于處刑的行政處罰的危險,以弊不除,必然難保基本人權。
近年來,各種刑事犯罪活動日趨隱蔽,智能化、復雜化、組織化,給偵查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為了行之有效地打擊犯罪,誘惑偵查(警察圈套)作為一種偵查手段被廣泛地運用于許多種類的案件,發揮了重大的作用。但是,我國法律在這方面既無法律的規定,亦無司法的解釋,實踐中常引起混亂。誘惑偵查很可能對公民的人權造成侵害。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化身,應當懲罰的是必然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意圖,任何人都是有弱點的,執法者應當善意執法,而不能利用人的弱點執法。誘惑偵查可能侵犯公民的個人隱私權和法律權在內的基本人權。而當前被撤銷的收容制度更是嚴重侵犯人權,如孫志剛案,在經《南方都市報》披露之后,使得本案成為2003年中國最具意義的新聞事件之一,最后打動了中國民主和法制化的進程而收容制度為之取消。
2、法院審判
階段
在審判活動中,違反訴訟法規定,任意操作法庭審理過程,“先定后審”之所以成定例,而在審判過程中,有的審判員更是忽視決策權和控制權,導致人民陪審形同虛設。
1995年9月18日,烏魯木齊市第六律師事務所律師裴姍在依法出庭,一起離婚案件訴訟時,當庭遭到原告的廝打和漫罵。審判人員對這種嚴重破壞法庭秩序的違法行為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后從法庭外沖進一男一女,對被告大打出手,當裴律師上前制止時,又被推、打造成右側頭骨遠端骨折。
在刑事審判中,如果把一個行為認定為犯罪,預以刑法處罰,那么它涉及到公民的生殺命運,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障公民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必須要對國家的刑罰權加以嚴格限制,罪行法定原則實際上就意味著,在國家的刑罰權和公民的個人自由和權利問題出了一條明確的界限,司法機關只能在法律的規定范圍之內來認定犯罪,懲罰犯罪,而公民的行為,若觸犯了法律構成犯罪,就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他的行為沒有觸犯法律,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那么他們就應該是自由的,不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3、檢察院公訴
濫用職權,違反法律規定和程序規定,超期羈押乃至任意批捕和起訴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也是目前存在的問題,從而導致不該批捕,起訴的被批捕、被起訴,而應該被批捕、被起訴的反而逍遙法外,這在助長犯罪的同時,更是嚴重地侵犯了公民的權利。
現在大多數冤案中主要反映出下列問題:(一)檢察院自偵案件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二)司法人員素質低下,專制主義盛行;(三)、司法救濟手段極不健全,冤獄被害人上告無門。
最近幾年,有青年學者對我國司法制度提出了尖銳的批評,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三大“失衡”狀態:一是主體地位失衡,二是程序失衡,三是訴訟的失衡。學者認為,這三大失衡可以最終歸結為司法目標的失衡。
回顧前面的論述,司法目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權利保護,其二是社會控制。在兩者的價值取向上看,理想的狀態應當是權利保護優于社會控制。但是,我們的司法機關恰恰是偏愛后者而忽視前者,尤其是對人權的尊重不夠充分。由于長期以來根深蒂固的人治觀念的影響,政治自求成為司法活動的最高原則。當局首先考慮的是如何強化社會控制,維護社會秩序,刑事司法中表現出強烈的“嚴打”色彩,在民事司法的領域則奉行調解中心主義,以至人民的權利遭到隨意踐踏,新時期司法正常化以來,我國民事(經濟)案件由法院制作調解,而活案比例高的驚人;法官據此獲得了懲意的機會和可能,因而濫用司法、侵犯公民權利的現象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很多人誠于調解制度的優越性,以為它能節省人力、物力、財力,大大提高了法院的辦案效率。殊不知,這種訴訟效率的實現是以犧牲訴訟公正為前提的。該制度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因而沒有上訴的必要,有人認為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但問題的關鍵在于這種“自愿”往往是被迫的,因此一方甚至雙方當事人每每對一審調解書頗有怨言。如果法律不給予二審的機會,利益受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就只能忍氣吞聲,何來權利保障?(二)形成原因
1、傳統影響
我國古代實行以身份為核心的等級特權,儒家思想一直灌輸的是“三綱五常”思想,一切行為都定格在“君、臣、父、子”的框架之中,等級觀念非常強,人們一直處于社會最底層沒有任何獨立的權利和地位,個人價值受到極大的漠視,從而形成了以義務為本位,習慣于服從,而自秦始皇滅六國一統天下以來,中國社會一直是專制主義的封建中央集權,“法由君生”“獄由君斷”“金口玉言”,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封建社會行政權利支配法律,既表現在立法活動中,也表現在政府的行政活動和司法活動中,行政長官集司法、行政、執法權于一身,行政權力支配社會,也即官本位,因此普通百姓一直對官員存在著懼怕之感,時至今日,雖然社會經歷了變遷,法制思想,人權思想會得到長足發展,但法制文化觀念的影響根深蒂固,至今仍支配著人們的思維和行為;人們的思想還不完全轉變,在人治主義曾經暢行數千年,封建意識至今仍相當濃厚的現實中國,很多社會不公的問題一時還難以依靠法律的手段來解決,以至很多人們醉心于古代清官廉吏形象,渴望現實中“青天大老爺”的出現,渴望出來主持正義,挾持弱者,而對于司法現實種種不公正現象持忍讓,無奈的心理,人們實現社會公正的愿望應當向國家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去訴求,在訴訟等司法活動中正視并重視自己的人權。
2、法律體制
我國的法律體制只要體現在立法能力和司法狀況兩方面。
(1)立法能力
立法者在制定法典時,由于立法者的理性認識能力的有限性,因此,他們不可能把社會上存在著的,各種各樣嚴重危害社會的,需要處理的行為都在法典當中規定,在法典中規定的只是其中一部分,還有大量危害社會行為,由于立法者的理性認識能力所限,并沒有在法典中得到反映。所以,對于人權的保障不應僅僅局限于實體法上的條文,而應最終體現到它的司法性強化上,否則,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紙空文。
(2)司法狀況
第一,司法能力,眾所周知,我國法官,檢察官、警察主要來源于退伍軍人。近年來雖都相繼提高了入門檻,隊伍結構得到了優化,但普通的司法能力仍偏低。
第二,司法觀念。a、司法人員的官本位意識過于強烈,官大于民,這是中國傳統文化心理的精要所在,既然我代表官方行事,而你僅是民間發言,一種職務上的優越感便油然而生了。b、人治主義的影響,一個簡單而又有目共睹的現象是:權大于法,司法服從于行政,古人有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無論怎樣公正和合理,如果沒有得到恰如其分的適用,也只能形同虛設,但是在現中國,本應作為法律適用最后堡壘的司法機關,卻處處臣服于行政大權。按時下的體制公、檢、法三機關的業務費用是由同級政府的財政部門控制,司法人員的工資待遇和社會待遇納入行政管理的范疇,司法機關組織上不能自主,受制于人,黨委、政府部門及其大大小小的官員任意干預司法,甚至直接拍板定案的情況屢見不鮮。
在中國,權大于法這一現象可以說古云有之,于今仍存。在某些地方。人治觀念不是被消滅了,而是人治主義的影響仍未消除。
第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也是我國司法的又一弊害。據黑龍江省對法律執行情況的調查表明,認真得到執行和執行得比較徹底的法律僅占法律總數的30%,執行的稍有成效但難度大的占50%;執行較差的占20%。
人們普通認為,有法可依但有法不依,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法律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份工作報告直截了當地指出:已經制定的法律沒有得到充分的遵守,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相當突出,引起群眾的強烈不滿。
第四,程序被干預,濫用司法權。程序法必須得到嚴格而且全面的社會遵守。否則,司法公正將會蕩然無存。對于作為法律看守人的司法機關而言,這種遵守顯得尤為重要,其中“執法不嚴”在司法領域最為突出的表現莫過于司法主體對法律程序的違反。
三、針對司法活動中人權難以得到保障這一問題的解決方法
(一)加大人權保障立法,規范司法活動,切實保障人權。
1、加強人權保障立法
法律是保障人權的最基本前提,只有在立法中體現到人權原則,才能使人權的保障具有法律上的依據,從而在執法、司法及日常活動中,打擊侵犯人權的行為,受到法律的保護。
2、規范司法活動
司法活動是否規范,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司法活動中的人權保障的又一個重要條件,只有規范的司法活動,才符合法律意圖,才能體現法律上的關于保障人權的思想
,否則法律只是一紙空文。
(二)提高司法機關人員素質,加強對司法人員懲處
近年來我國實行司法考試,及在人們入門時提高入門檻,以及針對司法系統的整頓優化,司法機關人員的素質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基層司法人員的素質有待于提高。
中國人大教育博士導師陳衛平在2001年4月28日司法職業道德與司法公正研討會上,針對我國的司法現狀及現實需要后提出:司法人員應首先確立以下幾方面的道德規范與行為規則,我認為非常實際:
1、公正。司法人員在當事人面前必須公正無偏,否則司法作為公民權利守護神的地位便不存在了。
2、獨立。司法人員的活動必須嚴守中立,偏向任何一方都會有損司法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
3、廉潔。司法人員的廉潔是否直接關系到公正對其信任與否,從而影響到對司法程度的信任。
4、行為正當。不得利用身份地位謀取個人利益,及獲得與眾不同的優待。
5、勤勉盡責,忠于職守。在司法活動中信守法律,不受權力和公眾議論的影響,不懼怕批評和指責,堅持法律至上。
(三)、加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宣傳力度,使人民懂得用法律捍衛自己的權利。
目前公民的法律意識不強的問題仍是很突出,有事去找領導而不是靠法律,而假使訴求于法律時,也往往基于自身法律素質不高的原因,在參與司法活動實踐時多數處于被動地位。因為他們不懂得法律在實體乃至程序上的規定,在加上長久以來的官本位思想的影響,往往忽略了自己的權利,故保障人權需要全面提高廣大人民群眾自身的法律素質,使多數人在參與司法實踐時,知道自己有什么樣的權利,什么樣的權利應該得到保障,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了應該怎樣辦?而這就必須提高我們對社會人民群眾的法制宣傳力度提高普法水平,進一步普及法律知識,樹立法律權威,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四)提高中國律師在司法實踐的地位,維護公民權利。
中國幾千年專制主義的歷史說明:法律弊端至極的表現莫過于律師業的匱乏,以民權為本位仍是律師制度的精義所在,旨在維護人權。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我國律師承擔著多方面的任務,貫徹好這些任務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法律正確貫徹實施不可缺少的條件。離開律師制度,很難想象法制的運行將會是一種什么狀況。
當代中國律師運用法律武器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等各方面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據統計資料表明,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每年至少發生十幾起,乃至幾十起非法拘留逮捕律師以及驅逐律師出庭的事件;律師因執行職務而受到人身摧殘的事例也時有發生。僅以1995年為例,律師在執業中因被人陷害而入獄者有之;因發表不同意見而被法院工作人員非法拘禁,毆打致傷者有之;因案件被對方當事人毀容者有之;摳出眼珠者有之。作為為他人提供法律幫助,維護他人合法利益為己任的律師,竟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而每一個律師蒙難案件的處理都異常艱難曲折,律師蒙難如此之多,直讓人不寒而栗。這不能不讓人們感嘆,一個律師權益尚無保障的國家,又怎能保護普通百姓。律師只不過是想通過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和自己的辛勤努力去爭取自己的生存空間和維護某種自己的信念,但是連最低標準的人權都未得到保護,那么又何談他們的被人,那些法制素質還不高,法制觀念還淡薄的普通公民,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利,保障他們的權利。
(五)完善司法監督機制
權利是一種觀念,因為是一種制度,為我們所說某個人有權利時,是說他擁有某種資格、利益、力量或主張,別人負有不得侵犯、不得妨礙的義務,對某種資格、利益、力量或主張在觀念上和規范上的肯定,并不能確保他們在事實上的否定,不僅是對某種資格、利益、力量、主張的否定,也是對肯定其合法性的觀念和規范的否定,所以,還必須設定對事實上的否定予以矯正的機制,使其獲得救濟。完善司法監督機制是一個長期而系統的工程。
綜觀中國人權現狀總是處在權利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的矛盾的反復之中,難以落實。欲想得到改觀,則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需要中國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
其次,需要國家立法機構在立法建設中能夠清醒認識并重視這些社會現象。并在立法中進行切實規范,人權才能得到切實保障。
1、公民財產權利的發展和保護。社會主義以主張群體權利為核心,以至壓倒并代替個人。
2、在社會發展中人身權利的保護和重視。當前社會中,對于執法審判機關在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操作,違規操作中加大對其處罰力度。
3、刑事法治發展對公民權利保護。在刑事法治的發展中應重視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4、刑事被告人權利的保護。應給予刑事被告人更多的救濟渠道。
5、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救濟。在我們國家,司法審判機關皆屬于黨政機關領導,對于行政相對人來說,如沒有相應完善的權利救濟措施,其權利保障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第三,提高執法、司法審判人員的素質,并制訂頒布相應的懲戒措施。
在今天,讓更多的人獲得更多的權利,已成為人類的共同理想。這個理想的本身,既表示一種關于權利價值的預設,也隱含著一種關于權利發展的信念。當然,權利的發展還不止是信念,也是一種社會事實。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所見所聞愈來愈多地與權利發生聯系,我們所思所為也愈來愈多地與權利打起交道,正是這樣的理想、信念和事實,標志著并推動著中國社會歷史的進程。
不容否認的是,我國成立以來,特別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權狀況的改革是有目共睹的,如新《婚姻法》,近年實施的新刑法的無罪推定原則,新的憲法修正案,都鮮明的標志著中國向實現人權目標的巨大進步。我們司法活動的人權狀況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但這只是一個過程,思路理清了,目標確立了,我們必將以一個更加完善的形象自立于民族之林。
參考書目
1、《實體正義到程序正義的正義選擇》----刑事法治視野中的犯罪問題北大法學院教授陳興良
2、2001年4月28日司法職業道德與司法公正研討會發言摘要。
3、“警察圈套”------律師進行合法辯護和新思路中國律師2001.6期(南京大學法學院杭正進)
4、《中國律師的當代命運》杜鋼建李軒
5、《刑事司法正義論》中國人大教授趙秉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