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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法律操作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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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法律操作探討論文

          一、遺產包括的范圍: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二、遺產處理分割的程序: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在我國,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驟進行的:

          (一)析產

          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于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規定

          2.債務清償原則

          (1)限定清償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遺產已被分割后,債務仍應當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三)遺產的分割

          1.遺產的分割原則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遺產分割的方法

          (1)作價分割價值或實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四)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三、子女先于父母死亡遺產繼承:

          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其應繼份額的法律制度。

          四、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1、遺囑繼承定義

          所謂遺囑繼承是指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遺囑中所指定的繼承人根據遺囑中對其所應當繼承的遺產種類、數額等規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遺囑繼承人在按照遺囑繼承后,不影響其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其應得的法定繼承份額。

          2、怎樣適用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其個人合法遺產的繼承由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順序和分配原則進行遺產繼承的一種法律活動。

          法定繼承是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姻親、血緣(含擬制)等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繼承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法定在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法定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除此之外,還有孫子女、外孫子女、出生時是活體的遺腹子等。”

          在遺產繼承出現下列情況時,適用法定繼承:

          一、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又沒有合法遺囑的情況下;

          二、遺囑的繼承人、受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遺囑失去效力的情況下;

          三、遺囑的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

          四、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

          五、遺囑的受贈人表示放棄贈與的情況下;

          六、遺囑的受贈人喪失受贈權的情況下;

          七、遺囑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有效的情況下;

          八、遺囑部分無效情況下無效部分的遺產;

          九、未涉及遺產處理的遺囑,繼承人對遺產的處理;

          十、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贈人不履行遺囑中的合法義務,被人民法院決定取消繼承或受贈權的情況下;

          十一、遺囑中為胎兒保留的特定遺產份額,出生時是死胎,其為胎兒保留的份額適用法定繼承。

          3、訂立遺囑采取的幾種形式

          (1)、公證遺囑。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到有管轄權的公證機關或者請公證人員現場辦理,不得委托他人。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并親筆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由遺囑人指定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根據遺囑人授意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應由見證人書寫錄音遺囑證明書,在證明書上簽名,注明年、月、日,錄音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封存,由遺囑人和見證人在封存表面簽字,將來使用此錄音遺囑時在見證人和繼承人在場的情況下打開。

          (5)、口頭遺囑。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生命垂危)方能采用口頭遺囑的形式。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有書面或者錄音形式遺囑的,原先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哪些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4、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主要區別

          財產的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形式。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是:

          (1)、法定繼承是指按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的繼承。遺囑繼承是指按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所進行的繼承。法定繼承是按法律規定的范圍、順序來進行的;而遺囑繼承則是按財產所有人生前的意思來繼承的。

          (2)、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根據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和贍養扶養情況來確定的;遺囑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財產所有人在遺囑中確定的;

          (3)、遺囑繼承人必須是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而法定繼承人不一定都是遺囑繼承人。因為在遺囑繼承中,根據財產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遺囑繼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繼承人能夠繼承遺產,這要取決于遺囑的內容。

          (4)、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也就是說,對公民個人遺產的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7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按法定繼承。

          5、申辦遺囑公證程序及材料

          經過公證的遺囑,有如下好處:(一)遺囑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所立遺囑有效。(二)遺囑內容不易被篡改和偽造。(三)有利于保證遺囑效力的實現,保護遺囑人和遺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遺囑引起的繼承糾紛的發生。

          公民申辦遺囑公證,應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別人。如果當事人行動不便,也可以請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到立遺囑入住所辦理。申辦遺囑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供如下證明材料:(一)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二)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折等。(三)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遺囑的內容一般包括如下幾項:(一)遺囑人及遺囑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二)遺囑人與受益人的關系;(三)所處分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四)對財產的分配和有關事務的處理決定;(五)如果有遺囑執行人的還應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六)遺囑制作日期和遺囑人本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

          6、遺囑變更、修改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五、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確定遺贈與扶養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種協議規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于遺贈人死后取得其遺產。。《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一般來說,這里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后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里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這里須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法定的互相扶養和互相繼承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不著以協議的形式來確定。

          六、喪偶兒媳對公婆遺產的繼承:

          我國繼承法按照婚姻關系和血緣關系的遠近規定了繼承人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則無權繼承。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兒媳和女婿不僅在喪偶前與公婆或岳父母共同生活盡贍養義務,而且在喪偶后仍然繼續贍養公婆或岳父母,為鼓勵這種良好的道德風尚,我國繼承法第12條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實踐中認定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一般從以下二方面綜合考慮:一是對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對公婆或岳父母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幫助;二是對公婆或岳父母盡贍養義務具有長期性、經常性。以上二個條件同時具備的,不論喪偶兒媳、喪偶女婿是否再婚,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七、喪失繼承權的幾種情況: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八、訴訟時效: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