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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詐騙罪的實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設定騙局無償攫取他人財物。非法占有目的與詐騙手段相比較,因為沒有明確、具體的立法判定標準,所以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準確判定成為認定合同詐騙罪的難點。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刑事推定規則,綜合分析行為人特定的詐騙手段、方法等客觀因素,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性,對合同詐騙罪的成立非常必要。
關鍵詞:合同詐騙;主觀目的;非法占有;刑事推定
合同詐騙罪是1997年刑法典新增的一個罪名。在1979年刑法典中,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犯罪只是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1979年刑法典制訂于計劃經濟體制的年代,當時,詐騙犯罪只是騙取小額財物,并不突出,主要侵犯的是財產權。而1997年刑法典制訂時,我國的經濟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經濟領域的犯罪活動日益增多,其中利用合同騙取財物,在當前的經濟領域十分常見。據統計,在司法實踐中處理的利用合同實施的詐騙犯罪案件約占詐騙案件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明確規定,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是合同詐騙罪主觀方面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詐騙區別于其他合同違法犯罪行為的最主要的特征。但是刑法界對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有很大爭議。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是否還包括間接故意?合同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義是什么?如何認定?研究這些問題對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和處理合同詐騙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是否還包括間接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其中,明知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并且希望其發生的心理態度,是直接犯罪故意;明知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并且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是間接犯罪故意。犯罪目的是行為人積極追求、力爭實現的目標。因此只能存在于持有希望的意志因素的直接犯罪故意之中。而在間接犯罪故意情況下,行為人在意志因素上對犯罪結果所持的是不排斥、也不追求的放任態度.他不具有積極追求、力爭實現某一個特定犯罪結果的主觀心理.所以沒有犯罪目的。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非法占有他人則物的犯罪目的是合同詐騙罪的定罪必備要件,所以合同詐騙罪只能由直接犯罪故意構成。目前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對于在間接犯罪故意心理支配下的涉及合同的犯罪行為,無論如何都不能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刑。但在理論界有些學者提出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還包括間接故意。他們認為,行為人根本無履行合同能力時通過欺騙與對方訂立合同,然后再想辦法,有辦法就履行,沒辦法就不履行。這種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心理特征,恰恰是明知無履約能力和簽約條件,可能會由此給對方造成嚴重后果,而對之持放任態度。還有人認為,行為人在訂立合同時,對自己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尚無把握,而把履行合同的能力寄托在將來的時運上。合同訂立后,先將對方的定金、預付款據為已有,然而對履行合同抱著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態度,有辦法就履行,沒有辦法就不履行。如果實際上最后沒有履行合同,而是把已得到手的財物非法占有,這種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應屬間接故意。
筆者認為,合同詐騙行為人為了實現這一目的,行為人對損害他人財物這一結果必然持積極追求的態度。就合同詐騙罪而言,其犯罪故意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使對方當事人陷于錯誤認識的詐騙行為,從而占有對方財物的主觀心理態度。行為人將定金、預付款占為己有,是行為人通過實施簽約、要求對方履行、接受履行等一系列積極追求行為發生的結果。從行為人的主觀看,他只可能是希望占有他人財物,不可能是放任。行為人放任的主觀心理態度針對的不是占有財物,而是合同的履行與否。
2合同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義及如何認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也是絕大多數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貪污賄賂犯罪的行為人所追求的主觀目的。按照新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是目的犯,要求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詐騙罪主觀方面的必備要件。
在刑法理論界對“非法占有目的”有不同認識。有些學者認為,非法占有是指行為人個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對于客觀上有騙取財物的行為,而主觀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為解決資金困難而有意簽訂假合同,將騙取的財物用于生產經營或發放工資,甚至償還債務的,都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顯然是有問題的。其一,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占有,本質在于占有的非法性,只要占有財物是非法的,不管占有財物后作何用途,不影響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如果“為公行騙”不是非法占有,那么,單位合同詐騙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都可以逃脫刑事制裁。這對于制止和打擊當前經濟領域的嚴重詐騙犯罪活動是十分不利的;其二,這種觀點混淆了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的界限。在詐騙犯罪中,行為人因何原因實施詐騙,屬于犯罪動機的問題,其行為的目的仍然是希望或追求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犯罪動機不能決定行為的性質,只是影響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之一。因此,筆者認為,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是既包括行為人本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圖為法人、單位或者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行為人主觀方面的內在因素,只能通過行為人客觀方面的外在表現來判定。對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依據,刑法界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依據行為人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來判斷;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以行為人的實際履行能力作為基本出發點,再結合行為人的履行態度以及對合同標的物處理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第三種觀點認為,可從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積極行為、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造成損失的真正原因三個方面來判斷;第四種觀點認為,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從兩個階段著手,即在合同簽訂階段看是否有欺詐行為,在合同生效后看行為人的履行態度、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以及合同標的物的處置情況。
筆者認為對行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判定,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目的是人的主觀心理。主觀心理支配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心理。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必定表現為犯罪行為、方法手段等,并與犯罪客觀方面的其他因素相聯系。只有結合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諸多因素,進行全面分析,才能判定其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體而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1)行為人有無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有效擔保。判斷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或有效擔保,要先看行為人有無真實的主體資格。在正常的經濟交易活動中,合同雙方當事人簽約是為了履約。如果行為人簽訂合同時隱瞞真實身份,“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假冒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其主觀上即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看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有效擔保。如果行為人在客觀上不具有實際履約能力也無相應的有效擔保而與他人簽訂合同,如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而與他人簽訂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履行合同等,則其主觀上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履行行為的有無最能反映行為人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誠意,也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存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一般來說,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簽訂合同后,總會積極創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會承擔履約責任。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的人,在合同簽訂后,根本不去履行或者只是虛假履行。“實際存在的履行行為,必須是真實的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而不是虛假的行為?!豹?/p>
(3)行為人是否采取欺詐手段。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欺騙手段的,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應視欺騙手段及其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來具體分析、判定。一般而言,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或隱瞞某些事實,但是并非掩蓋其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實際上也未能影響其對合同的履行的,說明行為人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行為人虛構或隱瞞某些事實,如偽造證件,使用假證件,編造謊言等,掩蓋其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真相,給對方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指出,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采取的欺騙手段比較典型,可以作為確認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但是,具有這些欺騙手段之一,并非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將這些欺騙手段與案件其他事實、行為人客觀方面的其他因素結合起來,分析全部客觀事實中隱藏的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才能做出有無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
(4)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行為人不履行合同有主客觀兩種情況。如果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為人主觀上造成的,應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盡了最大努力去承擔義務,只是由于客觀上發生了使行為人無法預料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不應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行為人對其取得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如何處置?!叭粜袨槿藳]有履行義務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則當事人對其占有的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當時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的心理態度,對合同標的的處置也必然不同?!睂τ诶煤贤M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來說,他們把訂立合同看作是騙取財物的一種手段。他們訂立合同目的就是為了騙取對方的貨物、貨款或定金和預付款。一旦他們獲得對方財物,往往就會挪作他用,揮霍等,而不去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種情況可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6)行為人違約后有無承擔違約責任的表現。行為人違約后的態度及表現,也是判定其有無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行為人如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在發現自己違約或者經對方提出其違約時,盡管從其自身利益出發可能提出種種理由進行辯解,以減輕責任,但卻會在一定范圍內承認違約,并有一定實際表現。而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由于其沒有履約誠意和能力,因而在違約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實暴露前或暴露后,往往想方設法逃避承擔違約責任,使對方無法追回自己的財產損失。在實踐中,行為人承認自己違約,表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并返還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實施或積極設法準備實施返還、補償行為的,可不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人違約后攜對方當事人的財物逃匿、百般抵賴或認帳但賴賬,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追回損失的,可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間接故意。以上認為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包括間接故意的觀點存在明顯缺陷:一是它忽略了合同詐騙罪要求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詐騙罪區別于其他行為的最重要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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