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刑事訴訟證人保護制度完善論文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刑事訴訟證人保護制度完善論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刑事訴訟證人保護制度完善論文

          [摘要]保護證人是保護人權、保證證人出庭的重要措施,也有利于控辯平等對抗和直接言詞原則的落實。本文立足我國的現實,通過確立證人保護機關、保護對象、具體保護措施等,提出完善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刑事訴訟證人保護制度完善

          一、刑事訴訟證人保護法理分析

          在刑事訴訟中,國家為什么要保護證人?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在自然法和自然法延伸的憲法中找到理論基礎。

          首先,國家是人民為保護個人的天賦權利而創設的。使公民免受不法侵害是國家履行職責的一部分,證人的安全保護也應當是自然而然之事。

          其次,從德國學者所創設的“國家保護義務”理論來說,證人保護是證人應當享有的憲法權利。

          再次,從人的主體性觀點出發,證人是具有主體資格的人,他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因此不能為了到達發現真實的目的而損害或忽視證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利。如果國家需要證人作證時可以命令或強制證人出庭作證,而在證人作證時或作證后又不顧證人的安危,證人就淪為一種訴訟工具,與物證、書證無異。

          二、我國刑事訴訟證人保護的現狀及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我國刑事訴訟證人保護的現狀

          在我國,證人證言作為直接證據,在揭露案件事實,查獲犯罪分子,改變傳統的庭審方式方面,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目前刑事審判中,證人保護的情況卻令人非常擔憂,有一個很突出的表現,就是證人出庭作證難、證人出庭率已經成為嚴重困擾我國刑事審判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實際出庭作證的證人占全部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比例不會超過10%。比如上海,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5%左右。極少數出庭的證人也是經過辦案人員的再三說服才勉強到庭的。而在很多正常的法庭審判中,還會經常出現證人沒有一人出庭作證,而全部以書面證言方式提供證言的情況。

          (二)我國刑事訴訟證人保護法律制度的不足

          我國關于證人保護的法律并不是空白,我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都有關于保護證人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過于籠統、抽象,在實踐中對證人的保護作用很有限,我國關于刑事訴訟證人保護的法律制度在許多方面存在不足:

          1.證人保護機構不明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該法條雖然對證人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卻過于原則、籠統,在實踐中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由于分工不明,導致三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均不能有效地履行保護證人的職責,甚至發生互相推委的現象。

          2.證人經濟補償制度未確立。

          我國的證人作證補償制度極其不完善,立法中至今沒有明確確立。證人因為基本的經濟補償無從落實,故缺乏出庭作證的積極性。

          3.對證人的事前保護不足。

          我國目前對證人的保護主要體現在為一種時候保護,即往往是發生了危害后果之后才予以責任追究、事后賠償補償等。

          4.不同法律的保護不夠銜接。

          5.保護手段和措施有限。

          三、國外刑事訴訟證人保護法律制度的考察

          我們觀察一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的刑事訴訟法,就會發現,他們在規定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是證人一項義務的同時,也為刑事訴訟證人提供了完善的保護機制。

          縱觀其他國家和國際社會的刑事訴訟證人保護制度,有幾點做法值得我們啟迪:一是建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如美國證人保護機構是檢察官執法辦公室,捷克共和國是在刑事警察處下成立專門的證人保護特別組。二是注重事后保護與事前保護相結合,三是保護對象范圍比較廣泛。證人保護基本涵蓋了證人可能遭受的三方面損失:人身安全、名譽和財產利益;保護的對象除證人外,還包括其家屬。四是保護手段或方式多樣性。

          四、制定我國未來的刑事訴訟證人保護法律的基本內容所需構建

          我國未來刑事訴訟證人保護法律基本內容的構思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鑒國外和我國港臺地區的證人保護法律制度,筆者認為制定我國未來的刑事訴訟證人保護法律的基本內容,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構建:

          (一)證人保護對象

          從國外立法看,大多數國家和地區證人保護的范圍和對象都比較寬泛,證人保護的對象不僅包括證人,而且包括證人的近親屬和有關人員、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出于人權和效率的考慮,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的保護對象應包括證人本人、證人的近親屬、可能影響到證人出庭作證的其他利害關系人。

          (二)證人保護機構

          我國應借鑒國外的經驗和做法,成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紤]具體國情,筆者認為,檢察院作為我國的法律監督機構,可以作為證人保護的審批機構,對證人保護的等級、期限等措施作出審查,批準實施證人保護方案。我國的公安機關可以作為保護證人的執行機構,因為公安機關作為我國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具有明顯的人力、物力和先進技術設備等優勢。

          (三)證人的人身安全保護制度

          1.建立并完善庭前保護制度。

          第一,證人保密措施,即對于有必要保密的證人及其他受保護人姓名、身份、住址等情況,應當予以保密。比如,對于某些證人,其真實姓名及身份資料,司法人員在制作筆錄或法律文書時,應代之以代號,不得記載足以識別其身份的內容。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證人姓名的保密權僅適用于立案和偵查階段,這對證人的保護極為不利。因此有必要對證人保密制度的適用擴及到庭審中和庭審后。第二,隨身保護措施,我國應當考慮建立這一制度,尤其在審判那些極具人身危險性的刑事犯罪如殺人、搶劫、爆炸等的場合。此外,庭前證人保護措施還包括提供緊急通訊聯系措施,即提供給證人一個臨時電話號碼,以保證證人隨時同證人保護機構聯系。

          2.建立并完善庭中保護制度。

          首先,在正式開庭審判前,在法院應設立獨立的證人候審區域,防止證人在此時受到侵害。

          其次,當證人表示作證時不愿有被告人在場或被告人在場會使證人作證產生壓力或擔心事后遭到打擊報復時,法庭應讓被告人退庭。

          最后,可以采用先進的科技手段使證人不必親自出庭也可以作證而且還可以接受對方的質詢。即采用同步視頻連線的方式(liveline),類似于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節目中的時空連線。

          此外,還可以采用庭外作證的方式。即在開庭前,控辯雙方均在場,在法官主持下,控辯雙方對證人進行詢問質證等。

          3.建立并完善庭后保護制度。

          對于面臨高度長期風險確實無法居住在原住所地的證人,應規定由公安機關秘密地為其遷移戶口、提供必要的身份證件,使其移居別的地區(必要時包括移居海外)。并給證人調動工作或重新就業盡可能提供方便,另外還要給予一定的安置費。對于某些特殊案件和特殊情況,可以根據證人的要求,動用國家證人保護專項資金,采取整容手段,為證人秘密改換面容,不會被認出真實身份。

          (四)證人的經濟補償制度

          應支付給證人費用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補償性的費用,如證人因作證支付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及誤工費(無固定單位的證人因作證而減少正常收入等;另一部分則是因證人的作證行為而支付給他的獎勵。公訴案件應由國家專項資金支付,該專項資金由國家財政??顡芨叮煞ㄔ贺撠煿芾恚瑢?顚S?;自訴案件由提出證人的一方承擔證人費用。另外,所在單位應為證人出庭提供方便,不得因作證扣發證人的工資。

          (五)證人拒證權制度

          所謂“證人拒證”是指在特殊的情況下,負有作證義務的證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拒絕作證的特權。西方法治國家大都有關于證人拒證權的規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律對此卻沒有相應的規定。

          鑒于現行立法中的缺陷,應盡快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證人免證規則。賦予證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免除作證義務的權利。最好采用證據法的立法例,對證人免證制度作出規定。證人免證規則包括下列內容:證人免證的定義,證人免證的程序規定,證人免證的范圍等。

          (六)污點證人的刑事豁免制度

          污點證人刑事豁免制度在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刑事訴訟中都得到運用。我國卻尚未確立這一制度。

          構建“污點證人”刑事豁免制度應當從作證豁免的適用對象、適用條件、類型選擇、適用程序、后果等方面著手構建。

          法律的公正不在于個案的極端正義,而在于訴訟程序上的充分救濟,一個缺乏程序正義或者說喪失訴訟權利的裁判必然是一個不公正的裁判。證人保護制度的設立即是為了達于合理的訴訟結果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是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制度設計,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舉措。不論從國外立法、司法實踐,還是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都必須建立適合我國實際的證人保護制度。我國訴訟法的修改必須注意到這一點,從而適應于我國的司法工作需要。

          參考文獻:

          [1]陳光中.訴訟法學新探[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2]何家弘.證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

          [3]丹寧(英).法律的正當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吳丹紅.證人保護制度探析[J].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3,(3).

          [5]何家弘.新編證據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陳光中.關于刑事證據立法的若干問題[J].南京大學法學評論,2000,(春季號):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