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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對當前醫療欺詐這一有別于傳統醫療糾紛研究對象的行為進行法律分析,通過概念厘定特征歸納并揭示其形成原因,從各部門法研究以規制這一行為,為受損害一方提供救濟,恢復法律保護的醫療服務關系,保護患者各項權利,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關鍵詞:醫療欺詐;法律分析;原因;責任
1醫療欺詐概念
目前學界對醫療欺詐尚未達成統一概念,從語義角度來看醫療欺詐是醫療服務過程中有欺詐行為,使得患者的人身及財產權利遭到侵犯。醫療行為根據其主體的范圍來看,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醫療行為是指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應用醫學專業知識和技術從事的為特定的自然人進行健康價值創造的各種行為,其實施主體一般是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廣義的醫療行為則作為整體性的工作,除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外,還包括醫療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的與前者有關的管理及后勤服務等活動,本文所稱“醫療行為”除特別說明外取其狹義。
關于欺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據此司法解釋,醫療欺詐可以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行為的過程中,故意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使患者產生錯誤的認識而接受其醫療服務的行為。
2現狀及原因
國家發改委對2005年的價格舉報總體情況進行分析指出:藥品及醫療服務價格違法行為趨于隱蔽,2005年,共查處此類案件6954件,占立案查處總數的13.8%。從舉報情況看,藥品及醫療服務價格違法行為表現形式有所改變,手段更加隱蔽。主要表現在:一是擴大進銷差率銷售藥品。二是分解項目重復收費。三是擴大范圍收費。四是小病大治。五是重復收取一次性材料費。現實中更是出現,天價醫療費案,醫療欺詐的形成原因有很多,主要以下:
(1)信息不對稱:醫療行為是運用醫學科學理論和技術對疾病作出診斷和治療的高技術職業行為,有嚴格的教育培訓的專業要求,也是醫療欺詐特征屬性之一的專業性決定的。
(2)利益驅動:目前服務收費的機制是是按服務量和耗材量來收費的,而在分配體制方面,醫生的基本收入和獎金與科室收益掛鉤,容易出現醫方竭盡所能夸大病情,隱瞞成本以獲得額外的收益。
(3)醫德滑坡:在國內學者關于中醫存廢的探討甚囂塵上,還有多少人記得自己傳統的醫療文化遺產?在匆忙地移植西方的醫學技術和機構設置卻忘卻了希波克拉底誓言薰陶和基督教博愛教義洗禮的數千年的西方醫療服務文化,兼容性很差使得社會效果遠離一開始的預設。醫德的建設在目前已經是刻不容緩了,因為它直接承載著醫療行為的價值和維系人類對自己的終極關懷。
3醫療欺詐法律責任研究
醫療欺詐行為導致了患者人身財產權利的侵犯,醫患關系的破壞,醫療職業群體的整體形象下降和醫療秩序的混亂。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以保護患者的人身財產權利,穩定良好的醫患關系,培育誠信的醫療市場,促進整個醫療行業的良性發展,使之更大程度發揮其應有的救死扶傷及相應的服務功能。以各部門法法律責任為研究路徑,對當前現有法律對醫療欺詐的規制責任進行系統總結,以期為規制提供的制度供給邏輯和找尋制度不足作理論完善。3.1民事責任
首先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擔當調整醫療欺詐行為的大任,就目前我國當前立法現狀來看同醫療欺詐涉及最多的是民法通則、合同法與侵權類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軍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7條公序良俗原則。在沒有具體法律規范可適用情況下,為了個案正義當然可以用以上原則調整醫療欺詐的行為。民法通則106民事責任過錯原則與第117條、第119條,第130條規定了對醫療欺詐行為人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合同法對欺詐行為訂立的合同提供請求變更和撤消的選擇;對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有過錯責任。
當前還沒有侵權行為法典,但對醫療欺詐可能侵犯到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均有相關規定。精神權利一
般為人所忽視,但在醫療欺詐行為中表現明顯,患病本來就是一件讓患者身心痛苦的事情,如果在醫療過程中受到價格欺詐,甚或是惡意病情夸大都會使得患者及其家屬承受比原病情承受更大的痛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也就是說,即使沒有造成人身損害,也可以依據最后一款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3.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無疑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直接對醫療欺詐行為人課以重罰,從剝奪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權剝奪,由于欺詐是一種民事術語,刑法沒有直接規定醫療欺詐的罪名,根據罪行法定,醫療欺詐只有嚴格符合相關轉化型犯罪的規定和為口袋型罪名包容才可適用。具體有一下幾點: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合同詐騙罪、虛假廣告罪等。
3.3行政責任
以醫療行為過程來看,從開始的接待宣傳、診斷、治療和收費到出院,會涉及到一下各種不同行為,對不同醫療欺詐行為均有行政處罰處理。
虛假宣傳、虛假廣告的,《廣告法》第37條、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給予者處罰。虛假診斷、證明或治療: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6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藥、劣藥:根據《藥品管理法》第74、75條規定,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利用非法的價格手段誘騙患者進行交易:根據《價格法》第40條規定,也同樣規定沒收、罰款或者吊銷資格證處罰。
3.4關于消法的適用
醫療行為具有特殊性,在醫患關系中,醫療行為的專業性使得醫療工作人員占據絕對信息優勢地位,而患者及其家屬往往對疾病的關切更凸顯這一群體的弱勢地位,對醫護人員的強烈依賴更是難以保證醫患之間的公平。患者對醫療的服務質量或收費標準發生了爭議,能否適用《消法》?依照江平先生的觀點,如果經營者具有明顯的欺詐動機,而且服務的數量和質量要求大大背離合同內容或經營者的承諾的,可采用《消法》第49條的懲罰性賠償保護方式。
參考文獻
[1]繆銳鋒,王愛紅.論醫療行為的法律界定[J].法律與醫學雜志,20*,(11).
[2]江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