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歌名的法律保護探討論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前言
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的《中國音樂著作權管理與訴訟》中國大陸第一本建立在音樂產業實踐運作基礎上的法律書籍,是詞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新媒體公司了解音樂法律知識,處理法律糾紛不可多得的實戰手冊。
一、國外保護作品標題的狀況簡介
歐美國家為了促進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對作品標題統一持保護態度,且基本用商標法進行保護。以德國為例,根據德國《商標法》第15條的規定,作品標題作為商業標志受到德國商標法的保護,且不以注冊為必要條件,享有與商標權人一樣的商標專有權。第三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稱可能產生混淆的,作品標題所有權人享有要求停止侵害及損害賠償的權利。
二、中國保護作品標題的現狀
(一)作品標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1、學術界對作品標題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存在對立觀點
(1)反面觀點認為,作品名稱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單獨保護
支持該觀點的主要理由是:
①《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作品名稱不是一個獨立的作品,而僅是作品的組成部分之一,因此不能單獨作為著作權的客體。
②具有獨創性是構成作品的前提條件。一般的作品名稱并不具有獨創性,即使法律保護具有極少數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名稱,但對其獨創性的認定也是審判實務中難以操作的一個環節。
③如果作品名稱受法律保護,那么必將不能為其他領域所使用,這是對我國語言文化的割裂,不利于文化的發展。
④作品名稱常常涉及商業競爭,對知名作品名稱的侵犯,應當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調整。
⑤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發達的英美法系國家對作品名稱不提供著作權法的保護。
(2)正面觀點認為,作品名稱應當受《著作權法》的單獨保護
支持該觀點的主要理由是:
①《著作權法》雖沒有對作品名稱進行保護的直接規定,但存在相關的間接性規定,如《著作權法》第10條第第1款第4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就包含不得歪曲、篡改、刪略作品名稱的含義。
②作品名稱不僅具有避免作品之間不相混淆的作用,好的作品名稱對作品本身往往具有畫龍點睛的作用,而且這類作品名稱常常耗費作者的大量心血。
③《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第5條規定“本法不適用于(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對此作除外解釋為:凡不屬于前述條款列舉的對象,均可以適用該法,因此作品名稱當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④法國、西班牙等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均有用《著作權法》對獨創性的作品名稱進行保護的先例。
2、法院界一致認為作品標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1)歌曲名稱《娃哈哈》與商標“娃哈哈”糾紛
①案件背景介紹
郭石夫于1954年11月創作了歌曲《娃哈哈》,并于1956年在《兒童音樂》上發表。該歌曲發表后被廣泛傳唱,在全國范圍內有相當影響。其后,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將“娃哈哈”作為文字商標、文字與圖形組合商標申請注冊,并在包括上海在內的全國各地銷售以“娃哈哈”為商標的商品,同時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大量以“娃哈哈”為注冊商標的產品廣告。郭石夫認為,其擁有《娃哈哈》歌名、歌詞的著作權,“娃哈哈”是《娃哈哈》歌曲這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的行為侵犯原告的著作權,同時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②法院判決
判決書節選一:《著作權法》第3條、《著作權實施條例》第2條對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及含義作了明確規定,根據這些規定,作品名稱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之列。由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對作品名稱予以保護,原告的訴訟主張沒有現行法律上的根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書節選二:著作權法保護作者的創作成果,保護以一定表現形式反映特定思想內容的作品。為此,在確定著作權法保護對象時,應當首先確定要求保護的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是否是作者全部思想或者思想實質部分的獨特表現。從語言文字學的角度看,“娃哈哈”是“娃娃笑哈哈”的緊縮句式。“娃哈哈”作為歌曲中的副歌短句、歌詞的一個組成部分,其重要性主要體現為起上下句歌詞的連接作用,所表現的內涵并不是作者思想的獨特表現,也無法認定其反映了作者的全部思想或思想的實質部分。因此,原告以緊縮句“娃哈哈”一詞主張其擁有著作權,與《著作權法》的規定不符,法院難以支持。
(2)電影名稱《五朵金花》與商標“五朵金花”糾紛
①案件背景介紹
2001年3月,著名電影《五朵金花》的編劇趙季康和王公浦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云南省曲靖卷煙廠提起訴訟。原告訴稱,被告云南省曲靖卷煙廠未經其允許,使用并注冊“五朵金花”商標,侵犯了其作為劇本作者的著作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被告辨稱,“五朵金花”一詞不具有獨創性,并非《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其注冊使用“五朵金花”商標的行為并未侵犯被告的著作權。
②法院判決
判決書節選一:劇本《五朵金花》雖是一部完整的文學作品,但“五朵金花”一詞作為該作品的名稱,僅僅是《五朵金花》這部完整的作品所具備的全部要素之一,并非《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因此,作品名稱不能單獨受《著作權法》保護。綜上,被告使用并注冊“五朵金花”商標的行為,不視為違反《著作權法》,不構成侵權。
(二)作品標題不受商標法保護
我國實行商標注冊制度,商標專有權的取得以注冊為必要條件。如果作者對作品標題沒有進行商標注冊,則不能要求法院適用商標法對其進行保護。而在美國,即使該作品標題沒有被注冊為商標,只要其獲得了第二意義,也可以獲得商標權的保護。為華納兄弟電影公司訴雄壯電影公司案為例,擁有題為《掘金者》劇本的原告認為,被告以《巴黎的掘金者》為一部電影的名稱侵犯了其權利,要求法院禁止被告使用該標題。法院根據著作權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一部劇作的著作權不能延及對其標題的使用享有專有權。然而,根據普通商標法,法院發出一項禁令,由于該標題獲得了第二含義,公眾已把它當作原告的產權,原告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因為被告的行為存在著欺編公眾的可能性。
(三)作品名稱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1.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款第2項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由于歌曲屬于商品且唱片公司或作者相當于經營者,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仍可以適用。
2.注意事項
首先,只有知名歌曲的標題才能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其次,歌曲作者應對相同歌名的歌曲造成聽眾混淆進行充分舉證。以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等訴王同億和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權案為例,被告有意使用了和《現代漢語詞典》相近似的書名,在現代漢語詞典之詞前加一個“新”字,并通過新聞媒介宣傳其為“換代產品”。雖然被告的行為明顯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但法院卻由于原告未舉證被告的行為導致讀者混淆,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該判決中指出:“《現代漢語詞典》經過多年的出版發行,確實已在廣大讀者中具有較高信譽和吸引力。但原告因未提供被告使用《新現代漢語詞典》書名確已造成與《現代漢語詞典》誤認的充分依據,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