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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教養完善法律監督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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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教養完善法律監督探討論文

          根據高檢院[*]高檢發<三>字第17號關于《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勞動教養執行機關的執法活動、管理、教育、生活、勞動、安全防范等工作進行法律監督,除嚴格按《辦法》執行外,就如何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對勞動教養的監督工作,談一點粗淺的看法。

          一、勞動教養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

          1、法律不健全。

          目前我們對勞動教養的法律監督仍然依據高檢院[*]高檢發<三>字第17號關于《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工作辦法》的規定對勞教場所的執法活動、管理、教育、生活、勞動、安全防范等工作進行法律監督。勞動教養仍然使用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國發[*]17號《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這個《辦法》是國務院針對當時特定的歷史環境下制定的,距離現在已經20多年,隨著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深入發展,民主與法制的不斷完善,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后,勞動教養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目前《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與《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無論從勞動教養的性質、對象以及對勞教人員的管理、教育等方面已遠不適應當前時展的要求,為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實現依法治國的偉大方略,加快法制進程,因此,對勞動教養必須從法律角度加以規范,改革和完善現有勞動教養制度,法律監督機關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完善法律監督機制,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能。

          2、監督不同步。

          目前勞動教養的審批只有公安機關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審批權只集中公安機關一家手中,這種缺乏外部有效制約的權限,是不正常的現象。勞動教養作為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最多可達4年之久的處罰措施,沒有檢察機關的參預,沒有經過必要的司法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規定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規定。目前,檢察機關的監督只限制在對執行機關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監督不同步,缺乏全程監督的環節,因此,對勞動教養的監督不應限制在執行環節,應全程監督。

          二、加強勞動教養監督應采取的措施:

          1、加快立法進程,有法可依。黨的十六大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時了黨章,成為我們治國建國的行動指南。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健全,廣泛地應用到社會主義建設和我們的實際生活中,為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和有效地打擊犯罪起到了積極的保護作用。特別是*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的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和完備。但是勞動教養制度還仍然使用原有的單行決定,這不能不認為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個缺陷。勞動教養處罰是存在于刑法處罰與治安管理處罰之間,是刑法處罰與治安管理處罰的補充和完善。為保障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家庭生活的穩定,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勞教立法勢在必行。只有勞教有法可依,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才能更有章可循,才能有法可依,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才能保障勞教執法活動的有序進行。

          2、加強環節監督向全程監督的力度,實現事前監督與事后監督相結合,。駐在檢察機關對勞教所執法活動的監督特別是對勞教人員的減期、所外就醫、所外執行等變更執行的監督,應當采取事前與事后監督相結合的方法,主要應采取四步走的辦法:一是在呈報之前,對勞教人員的百分考核、現實表現等進行監督檢察。二是在呈報環節,對已擬呈報的人員進行全面調查了解,看是否符合呈報、呈批條件。三是對在調查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當場糾正的有效方式,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進行糾正。四是對呈報的人員要由執法執紀小組聯合審查。五是在呈批之后,對所外就醫、所外執行要進行定期復查,看是否失去條件。通過這些方法,能真正做到全程監督,能有效地防止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

          3、加大辦案力度,以辦案促監督,實現預防與打擊相結合。駐在檢察機關要在嚴格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外,要加大辦案力度,在積極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同時,要加大查辦勞教場所內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和受理勞教人員及其家屬的控告申訴案件。通過辦案促進勞教變更執行監督工作,做到預防與打擊相結合,能有效的促進勞教場的執法執紀工作。

          4、加強網絡化建設,實現動態監督與靜態監督相結合。按照高檢院“科技強檢”的具體要求,結合派駐檢察機關的實際情況,派駐檢察機關與勞教場所應當開發資源共享的軟件系統,實現微機聯網,使監督工作網絡化、資源共享化、規范化,提高科技含量,才能實現全方位的動態監督,使監督工作達到動態監督與靜態監督有機的結合,能有效地開發、利用、節約資源,保證監督工作的規范化、網絡化,才能保障監督質量,提高監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