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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約免責事由法律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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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約免責事由法律探討論文

          (一)免責事由的概念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即使違約也不承擔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即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二)不可抗力

          問題:1個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4.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三)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