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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勞動合同法變化四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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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勞動合同法變化四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關于必備條款之: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分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專家解讀】

          相比勞動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一、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對策略】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就應該根據本單位工作性質的需要來正確評估和選擇勞動合同期限,一般情況下建議采取中長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并借把公司骨干留得更久為企業做更多貢獻。作為勞務派遣機構應該提倡簽訂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合理使用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點使用項目式工作任務。

          關于必備條款之: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專家解讀】

          1、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與勞動報酬的關系;

          2、工資約定的常見方法:

          A、最低工資約定法;B、工資全額約定法;

          C、實得工資法;D、基本工資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E、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法。

          3、工資支付的時間約定

          4、工資約定的影響分析

          應對建議:D、E;同時注意:崗變薪變;績效考核、企業經營效益的問題

          【應對策略】

          根據新法對勞動者報酬的規定,勞動者對勞動報酬約定需通過工會和職工代表進行集體協商一致才能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有以下幾中常見方法:最低工資約定法;工資全額約定法;實得工資法;基本工資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法。作為企業應選基本工資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法更適用。同時注意:崗變薪變;績效考核、企業經營效益的問題。

          關于必備條款之: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專家解讀】關于必備條款之: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根據企業不同性質,企業自身的發展及企業范圍,靈活定工作地點,可以定具體的,相對具體的,模糊的。一般情況下,范圍寬泛相對比較有利。

          關于必備條款之: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專家解讀】

          在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中,職業危害防護列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強調職業危害防護條款,則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這更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對于企業而言,有職業危害的工作在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要告知勞動者,而告知的方法和對危害的嚴重性的估測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做適當的調節。

          文檔上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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