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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法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金融法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金融法論文

          金融法律金融風險論文

          1現階段我國金融風險的情況

          (1)就目前我國所面臨的各種風險情況來講

          信用風險是我國金融行業面臨的最大的風險。對于我國金融機構來講,其兩大主線業務分別為貸款和投資。這兩大主線業務都需要對借款對象以及投資的項目的信用等級進行準確的評定。不過信息擁有不對稱的特性,這就造成了金融機構對借款對象以及投資項目所作出的判斷經常出現不準確的情況,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借款人以及投資對象的信用等級。所以,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所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對進行交易的客戶沒有能力履行約定的風險,這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信用風險。在金融機構運營的過程中,如果其不能對有問題的金融財產進行及時準確的區分等,都將會對金融機構的持續平穩運營造成一定的影響。

          (2)金融的操作風險

          也是目前我國眾多金融風險中的一種較為常見的表現。根據金融界著名的巴塞爾銀行有效監管的核心理論,金融機構所面臨的操作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來源:第一種來源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運行所用的信息技術系統出現失效等情況或者是受到災害性實踐的影響,對金融機構造成的影響;第二種來源是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控制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出現問題,造成相關制度的失效,金融機構對一些不良事件的發展不能及時進行應對從而造成的損失。通過對近年來我國金融行業所出現的一些問題來看,由于金融機構內部管理機制起不到作用所引起的操作風險占據了絕大多數,這樣的情況也成為我國金融行業所面臨的一個共有性問題。通過對我國最近一年到兩年的金融機構發生的事故進行整理分析可以發現,金融行業出現操作風險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種原因所導致的:第一,操作風險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管理層的腐敗造成的;第二,造成金融機構存在操作風險是由于金融機構內部的工作人員進行違規操作所造成的;第三,金融機構存在操作風險也可能是由于金融詐騙等違法事件的發生所造成的。特別是近些年來,在我國金融行業中特別是一些商業銀行經常出現一些事故,這與金融機構實行內部的監管模式發展完善、管理模式的改革以及對金融機構的投資、借貸等業務實現規范化管理,使得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沒有被發現的較為隱蔽的案件集中的被發現有著密切的關系。但是總體來講不管是何種原因引發的案情,都說明了我國的金融行業中存在著非常高的操作風險,這在極大程度上違背了我國構建現代金融企業的戰略規劃,頻繁出現操作風險,在使金融機構受到較大的資金損失的同時,更主要的是影響了我國金融機構的在海內外的聲譽。

          (3)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跨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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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創新金融法律論文

          一、金融創新和金融法律間的關系

          金融創新和金融法律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系,但是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兩者間存在很多問題,成為制約其進一步發展的重點內容。以下將對金融創新和金融法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

          1.矛盾的統一體

          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制度是矛盾的統一體,相互依存發展。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持續金融創新正逐漸推動在金融制度的逐漸發展,在發展過程中能有效的提升運行效率。但是在金融監管體制的制約下,要想取得進一步的發展,必須明確金融產品和服務過程中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并對其進行詳細的規劃,必要時增加約束機制,達到推動金融監管制度發展的目的。

          2.保證彼此的安全性

          金融創新和金融法律監管之間存在很多必然的聯系,提升金融效率,能有效的提升金融安全。在處理效率和安全過程中,金融法律通常以強制性為主,在任何階段都占據主導性的地位。由于沒有安全作為提升效率的基礎,如果持續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會直接構成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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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法基本原則法律論文

          金融法的基本原則作為指導金融活動的基本準則,是確立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礎,其不僅可以彌補金融立法的不足,而且對金融執法和金融司法活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言簡意賅,易于記憶,既體現金融法的功能和宗旨,又符合當代金融業的發展規律和要求。本文擬從四個方面概括分析我國現行金融法的基本精神。

          一、維護貨幣政策原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對國民經濟的總量控制和經濟結構優化具有靈敏、有效的調節作用。運用金融手段,借助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外匯市場,國家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貨幣的供應量,間接控制社會總需求,從而實現國家宏觀調控的總體目標。因此,建立和完善以中央銀行為中心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至關重要。在整個金融宏觀調控體系中,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是中央銀行完成其任務和實現其調控職能的核心所在。貨幣政策不是對單個銀行或某一經濟部門采取的具體經濟政策,而是一種總量調節和結構調節相結合,并以總量調節為主的經濟政策,其涉及國民經濟運行中的貨幣供應量、信用量、利率、匯率以及金融市場等諸多宏觀經濟指標,并通過對這些指標的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社會總需求與社會總供給。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貨幣政策成為各國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進行調節的重要手段,在社會經濟中開始扮演“制動器”的角色,并與其他發揮驅動作用的宏觀經濟政策相互牽制,從而保證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貨幣政策的實質,是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和貨幣穩定的關系,使國民經濟的有關指標通過貨幣機制的調控服從和服務于國民經濟政策,并成為國民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貨幣政策在國家金融宏觀調控體系中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其內容相當豐富,按照其運行機制,一般將其分為貨幣政策目標、貨幣政策工具、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和貨幣政策效應等。為了保證貨幣的合理發行,保持人民幣的幣值基本穩定,就要從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外匯市場等金融市場入手,使各種金融業務活動和金融監管活動朝著穩定貨幣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的目標發展。

          因此,金融法應將維護貨幣政策確定為自己的基本原則之一,這樣做的目的在于區別貨幣政策與宏觀調控兩個概念,并進一步明確二者之間的關系,確保政府有效轉變其管理經濟的職能,建立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宏觀調控體系。堅持這一原則,就要堅持穩定貨幣,抑制通脹,優化結構,發展經濟,通過制定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使國民經濟的發展與客觀經濟規律的基本要求一致起來,使貨幣政策在金融法的保障下在各種金融活動中得到積極有效的貫徹和實施,進而實現國家的社會經濟規劃目標。

          二、安全流動效益原則

          以商業銀行為例,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由該立法規定和立法精神看,各商業銀行的經營宗旨就是圍繞維護銀行資金運行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而展開,銀行資金的安全和效益不僅僅是銀行的立足之本,同時也是存款人和貸款人的利益重心。應該看到,除商業銀行之外,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其業務經營也同樣把資金(或金融資產)的安全、流動和效益作為根本宗旨,這在貨幣、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資產的經營和金融服務的市場化中都可以獲得證明。如證券上市制度,其目的就是賦予證券更強的流動性。從這一宗旨的含義看,安全性著重強調金融機構旨在追求業務經營的長期穩定和免遭風險損失;效益性則突出反映了金融機構同樣要追求盈利和經濟效益的企業性質,盈利是所有企業經營的首要目的,當然也是終極目的;流動性關注的則是資金或金融資產的周轉速度和頻率,它和安全性和效益性顯然不無關系。實際上,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三者共同構成了一個矛盾的統一體,其相互之間既會發生沖突,又可以協調統一并進而形成有效的平衡。流動性既保障安全性,又以效益性為物質基礎,效益性則以安全性和流動性為實現前提。細言之,流動性是金融資產發現市場、在市場上尋求最有效利用機會的現實要求。可以說,流通是金融市場的使命,流動性是金融市場的本質。金融資產的流動性是連接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紐帶,是實現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手段和工具。金融法律制度的設計必然以保障市場流動性為其前提和目標,從而最終實現金融市場存在的資金融通價值。金融法通過規定具體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利率制度、匯率制度、存貸款制度以及結算制度、保證金制度等充分保證金融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的平衡和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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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監管金融法律論文

          一、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與金融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主要意義在于借助互聯網“開放、共享、去中心化、平等、自由選擇、普惠”的精髓,使傳統金融業務具有參與度更高、中間成本更低、操作更便捷等優勢。互聯網金融強調利用互聯網技術,通過互聯網思維為客戶提供具有創新精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形式。互聯網金融是區別于以銀行為媒體的間接融資,同時區別于資本市場為媒介的直接融資的新型金融交易市場,可以把互聯網金融描述為“DIY金融模式”。目前互聯網金融已基本形成的業務模式包括:

          (一)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第三方機構通過互聯網技術圍繞支付清算在客戶和銀行之間提供增值金融服務。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第三方支付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截至2014年9月,已有269家企業獲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公司作為新興的綜合金融平臺,已不再是單純的自有電商平臺支付結算工具,而是依托對互聯網的深刻理解及大數據分析的優勢,在技術產品和業務模式上推陳出新,通過提供類似銀行服務或再包裝銀行已有的產品逐漸涉足金融領域,以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為代表。

          (二)P2P網絡借貸P2P網絡借貸即點對點信貸。P2P網貸是指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進行資金借貸雙方的匹配,需要借貸的人群可以通過網站平臺尋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條件出借的人群,幫助貸款人通過和其他貸款人一起分擔一筆借款額度來分散風險,也幫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較的信息中選擇有吸引力的利率條件。2007年6月,純線上P2P模式的拍拍貸成立,開啟了中國互聯網金融的時代。截至2014年年初,中國P2P網貸平臺達到523家,累計交易額超過600億元,P2P網絡信貸的代表有人人貸、拍拍貸等。

          (三)眾籌模式眾籌意為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是指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眾籌本意是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創業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及項目,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眾籌平臺的運作模式大同小異——需要資金的個人或團隊將項目策劃交給眾籌平臺,經過相關審核后,便可以在平臺的網站上建立屬于自己的頁面,用來向公眾介紹項目情況,喜歡該項目的人可以承諾捐獻或投資一定數量的資金。目前我國有超過30家眾籌融資平臺。以“天使匯”為例,自創立以來已有8 000個創業項目注冊入駐,通過審核掛牌的企業超過1 000家,創業者會員超過2 000人,認證投資人達840人,融資總額超過2.5億元。

          (四)大數據金融大數據金融服務模式,目前以阿里小額信貸和京東、蘇寧的供應鏈金融模式為代表。大數據金融通過大數據、云計算挖掘出有價值的客戶,滿足其各種金融需求。基于大數據的金融服務平臺主要指擁有海量數據的電子商務企業開展的金融服務。大數據金融模式的發展,解決了傳統金融機構運營交易成本過高問題,可提供流動性從而解決資產與負債流動性不匹配問題,可拓展幾千萬小微企業市場,解決客戶不足問題。截至2014年年初,阿里金融旗下3家小額貸款公司累計發放貸款已達1 500億元,累計客戶數超過65萬家,貸款余額超過12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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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霧霾治理金融法律論文

          一我國碳金融制度霧霾治理的框架縱觀

          各國霧霾治理框架可以發現,由政策向市場的轉化是大的趨勢。我國早在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出臺之前,便開始了對霧霾治理的立法工作,但從其效果上看霧霾情況持續加重,原因在于市場對污染產業的依賴大大削弱了法律實施的效果,因此運用市場手段的碳金融制度對霧霾治理具有特殊意義,且經過多年發展其已形成體系。

          1霧霾治理的碳金融基礎性

          立法霧霾治理的碳金融法律制度以排放權的清晰界定為基礎。早在20世紀70年代我國的霧霾治理工作便已開始,1973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但受到“”的影響其并未很好的落實,1979年我國開始試行《環境保護法》(1989年正式生效),1982年又對《憲法》進行了修改,其26條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政府職責,以此為依據1987年我國專門制定了針對霧霾治理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從其內容上看,該法歷經了1995年、2000年兩次修改后充分借鑒了國際碳金融制度的排放權思想,將政府的監督職責轉變為對霧霾污染源責任主體權利、義務及責任的清晰界定,具體包括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制度。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的目的在于界定霧霾治理的主體權利,從而可以有計劃地控制乃至逐步減輕霧霾天氣。霧霾產生的原因是有害氣體的過度排放,因為大氣作為公共產品難以界定其權利主體,因此利用市場機制對其的保護就面臨著主體缺位的尷尬,但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與工業的高度集中,即使污染源的濃度達標也無法抑制霧霾的進一步惡化,因此目前總的趨勢是有針對性的將一些污染嚴重地區劃定為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在這些地區由地方政府進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其實質是對大氣這一公共物品權利主體的具體化,即由地方政府履行對大氣的所有者職責。征收排污費制度與大氣污染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相對應,明確了霧霾排放主體的具體義務。既然大氣的權利主體被確定為地方政府,則市場主體具有排放權就是建立在其承擔相關義務基礎上的,排污費用的征收是科斯定理的實踐,即通過市場手段對市場主體進行制約:一方面,對排污者而言排污費意味著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成本將抑制霧霾的排放促進生產者改進其生產;另一方面對國家而言排污費的收取目的在于治理霧霾天氣,特別是當城市霧霾較為嚴重時所收取的費用不僅應該包括控制現有霧霾的費用,還應該包括改善空氣整體質量的費用,用以彌補排污費征收之前市場主體對空氣造成的污染。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制度是對地方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基于排放權所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強制力保障。市場主體對大氣使用的權利是基于政府對大氣這一自然資源的所有者地位而言,因此超標使用即意味著對所有權的侵害,與普通私權利相區別的是由于大氣這一公共物品難以衡量其所有權的真正價值,因此此處并不包括普通民事責任中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而替代以行政處罰,從而體現出大氣的公共物品屬性。如果說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與征收排污費制度是以市場手段限制排放,則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制度就是當市場手段無效時的行政干預。

          2霧霾治理的碳金融減緩性

          立法治理霧霾的最終目的是消除霧霾,特別是在目前全國各大城市霧霾較為嚴重的情況下減緩性立法意味著碳金融制度中排放權的收緊是總的立法趨勢。如果說碳金融的基礎性立法著力于界定排放權的權利義務關系,則碳金融的減緩性立法不僅使排放權的創設與分配有了具體依據,更為未來碳金融業務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具體而言包括三個層面:首先,以節能減排為手段的碳金融立法。節能減排是緩解霧霾最為直接的途徑,近年來我國出臺了大量有關節能減排的相關法規,其中既包括全國性質的,例如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關于印發2009年節能減排工作安排的通知》《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也包括地方性立法,例如《甘肅省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沈陽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山西省貫徹實施〈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暫行規定》《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從表面上看這些制度似乎與碳金融無關,但事實上正是由于這些政策的存在,排放權才變為一種稀缺的資源,具有進行交易的價值。其次,以調整產業結構為目的的碳金融立法。為了經濟發展,中國替西方購買者承擔了大量高污染型的制造業,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霧霾問題,產業結構的調整是無法避免的:“十一五”期間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加快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快服務業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快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等多項規定;“十二五”期間國務院又進一步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多項規定;同時也包括各種地方性立法,例如《山東省六大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指導計劃》等也相繼出臺,這些指導性意見的出臺可以說是地方政府對碳金融排放權在企業之間、產業之間進行分配的具體依據。最后,以循環經濟為指導思想的碳金融立法。霧霾產生的根本原因是能源的污染,因此霧霾治理不僅僅是限制能源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更重要的是找到新的綠色能源來替代現有能源,從根本上消除霧霾。21世紀開始我國對循環經濟的立法逐步開始重視,2002年我國制定了《清潔生產促進法》,2005年我國開始實施《可再生能源法》,根據該法規定各有關部門出臺了大量配套規范,例如財政部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委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之后2009年我國開始正式實施《循環經濟促進法》,其中第三章明確提出了實施減量化的排放權立法思想,為了配合該法的實施又出臺了《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這些規定的出臺為碳金融業務的未來發展指明了方向,可以說是對現有排放權模式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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