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勞動法學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人類進入20世紀末以來,世界經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發展,全球化已成為經濟發展的潮流,由此也給法律的發展帶來了廣闊前景,勞動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榮。在開放的社會和世界性的經濟環境下,以一種新的思維和觀念來研究和探討勞動法律問題顯得尤為重要。去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韓國比較勞動法協會共同舉辦了“中韓勞動法的現狀與未來學術研討會”。與會的中方代表包括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經貿大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北京市總工會、北京市法學會、中國法學會、人民日報、工人日報、中國勞動與保障報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等單位的教授、專家、政府官員等30多人,韓方代表有韓國各著名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勞動法教授、專家等10多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曾憲義教授和韓國比較勞動法協會會長李乙珩教授分別代表雙方致開幕辭。會議就中韓勞動法學界目前所共同關注的主要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講座,主要分為以下幾個專題:
一、中韓兩國勞動法的現狀與發展
在世界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中韓兩國的勞動法的發展和研究都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本次研討會上,中韓雙方首先就兩國勞動法的現狀與發展進行了概括和展望。韓國勞動法協會會長李乙珩教授在其《國際勞動公約與韓中勞動法的發展-21世紀韓中勞動法的課題》的報告中,對中韓兩國在勞動法方面取得的進步給予了積極的肯定,但同時指出,用國際標準來衡量兩國勞動法的發展,仍存在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可以概括為以下方面:(1)勞動法的國際化、普遍化和統一化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勞動法領域出現了迅速國際化、普遍化和統一化的趨勢。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國際勞工標準超越了國家的利害關系,其帶有普遍性特征為世界各國所認同,但東亞及東南亞的國家普遍存在忽視勞動法國際發展趨勢的問題。從韓國情況看,韓國已加入了(世界經合組織)等國際組織,但對國際化和普遍化的原則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在這一點上,早已加入國際勞工組織的中國也有相似之處。(2)勞動法應當從民法中擺脫出來。從勞動法發展的歷史看,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雇傭勞動關系是由民法來調整的,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勞動法已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成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第三類法-社會法,勞動法有其不同于民法的理念和原則,不能再以民法的觀念去看待勞動法律關系。(3)急需勞動標準的法律化。自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大量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并大大促進了各國勞動立法的發展,今天,國際勞工組織的國際勞動標準在實現勞動者的勞動權、提高勞動標準、促進國際貿易的公平競爭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已加入OECD的韓國和即將加入WTO的中國應當認識到該國際潮流。(4)從理想到實踐的轉化。面對勞動法發展國際化的潮流,韓國和中國應重新審視國際勞工組織的設立宗旨和目的,并實現立足于其精神的“理想到實踐的轉化”,以符合時代的要求。韓中兩國首先應進行法律的調整,使之達到國際勞動標準的水平,并逐步向發達國際靠攏。韓國和中國的勞動法學者應努力研究作為世界各國和平生存與發展象征的國際勞動標準以及發達國家的勞動法,以促進韓中兩國學術的進步和國家的發展。
中國改革開放20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建立,勞動立法有了很大的發展,已初步建立起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勞動法律制度。就我國勞動立法的現狀與未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關懷教授發表了題為《中國勞動立法概況與未來發展》的報告。關懷教授首先回顧了我國《勞動法》頒布前勞動立法狀況,指出《勞動法》的頒布是我國勞動立法新的里程碑。我國《勞動法》的制定經歷了艱辛的歷程。早在1956年勞動部就成立了勞動法起草小組,后因極左思潮的泛濫而夭折。1978年12月鄧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會議上提出了要抓緊制定《勞動法》,(勞動法)的起草工作重新被納人工作日程,但由于改革剛剛起步,許多問題的認識難以統一,起草工作再次中斷。1989年后,隨著勞動制度改革的深入,《勞動法》的起草工作再次成為當務之急,1993年初,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確立后,為《勞動法》的起草確定了方向,1994年7月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正式通過了《勞動法》。《勞動法》的頒布,填補了我國法制建設的空白,結束了我國長期以來僅僅依靠勞動法規調整勞動關系的局面,全面地規范了勞動工作,把勞動工作納入法制軌道,為進一步實施勞動制度改革保駕護航,有利于勞動爭議的解決,促進了社會安定團結。《勞動法》頒布后,為了貫徹實施和進行具體操作,同年勞動部就了17個配套規章,以后又了一系列配套規章。與此同時,國家還提出了進一步完善勞動立法的規劃,今后,我國將陸續出臺《安全生產法》、《社會保險法》、《職業技能開發法》、《促進就業法》、《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工資法》、《勞動保護法》、《勞動監察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等勞動法律,其中,《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是當前我國勞動立法的重點。現階段我國正向勞動法日益完備的方向邁進。
二、勞動法中的人權問題
人權問題是世界各國所共同關注的問題,從各國對人權的態度來看,西方國家主要強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發展中國家則更加強調個人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生存權、發展權等,生存權又主要體現為勞動權,因此,人權保護與勞動法有密切關系。在本次研討會中,與會者專門就該問題進行了討論。
一、辦理時間
每年6月、12月各辦理一次,辦理前請將所有材料提前3個月準備齊備送交自考辦,逾期不候。
二、準備材料
1、畢業登記表2份(自考辦領取):自行填寫封面(在"準考證號"下面填寫好身份證等證件號碼)、第一、二頁,"組織鑒定"一欄以組織的名義自行填寫,貼1寸藍底照片;
2、畢業論文:參照"自考博客"上的畢業論文撰寫提綱,按照提綱要求撰寫論文;
3、辦理前,請提供原畢業證書復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學期間成績單(加蓋公章),英語四級證書或PETS--3復印件;電大法律專業大專考生,需另提供電大成績單(加蓋公章);4、考生準備5張1寸藍底免冠照片、聯系方式及身份證等證件復印件;
[論文關鍵詞]事實勞動關系單方解除權行政干預
[論文摘要]基于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現實的不平等性,勞動法越來越多地表現出“私法公法化”的趨勢。我國《勞動法》不僅要符合私法原理,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還帶有行政法的色彩,呼喚更多的公權力的介入。我國勞動合同制度中,關于勞動合同關系建立的規定并不能保證勞動合同的要式主義,對于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也略顯寬泛,所以應在完善勞動立法的基礎上。加強行政執法,以保障勞動關系的穩定性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用工制度的基礎,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但是我國《勞動法》遠不健全,行政部門對于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我們結合我國勞動法司法實踐,試圖探析我國勞動合同制度中存在的兩個問題,不揣淺見,以拋磚引玉。
一、勞動合同制度中勞動關系建立之規定的缺憾
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合同。”明確了勞動合同為要式合同,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嚴格規定體現了法律調整勞動關系規范化的趨勢,顯然是進步的。在大量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前提下,勞動部的有關解釋規定:“事實勞動關系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企業和職工應盡快補辦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勞動部《對浙江省關于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中指出應承認事實勞動關系,而且前面問題的解釋中也暗含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可,這是和《勞動法》第十六條相悖的。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和《勞動法》相比顯然是下位法規,換言之。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勞動法沖突時應適用《勞動法》。《勞動法》固然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融合,但我們可以說,《勞動法》主要包含了實體性規范,具體的適用還要依靠行政規范中程序性的規定。但是。在勞動合同的訂立上,相關行政規范和《勞動法》沖突就很難保證第十六條的實施。進一步說,實體性的規定如果缺乏程序的保障,往往趨近于空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完美的立法期望在僵硬的現實面前變成了零。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甚至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的權益常無從保障。
通觀《勞動法》的條文,我們很難找到用人單位不履行主動訂立義務時,如何追究其法律責任。雖然《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權利救濟的途徑,但是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便很難舉證。勞動合同應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載體和記錄,也是勞動法律關系本身的佐證。勞動合同制度在《勞動法》中占重要地位,但沒有相應的“責任條款”便意味著第十六條成了實質上的任意性規范,是有悖于立法者的初衷和《勞動法》的法律精神的。從法理上講,只規定第一義務而無第二義務即相應的法律責任是殘缺的。
開展社會調查。它是以運用知識的能力為目的,鼓勵學生走進社會、接觸社會,通過參觀、實習、法庭旁聽等方式學習法學知識的一種教學方法。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一是組織學生外出參觀、實習,如安排學生到大型工礦企業、勞動執法機構參觀實習;二是帶領學生到法院旁聽或組織法庭審判進校園,使學生法律適用具體程序,切身體會法律的尊嚴;三是邀請實務界人士講學,如經常邀請一些知名律師和資深法官來學校講授部分實務課程。這些方法在實踐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總體情況仍不理想,問題很多,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案例教學法中。1、案例質量較差。當前,高校教師所選取案例的來源非常復雜,很多來自于報紙、雜志、各種教學輔導參考書,也有以自己的案件現身說法,有的干脆閉門造車,導致教學案例質量參差不齊,不少案例過于陳舊、生硬,缺乏現實感,難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2、案例教學過程不合理。很多老師對案例教學的認識存在偏差,以為在課堂上引入幾個案例就是案例教學,授課過程中往往是一個案例說明一個問題,沒有學生對課堂的參與,因此本質上這種教學模式仍然是理論教學模式;3、案例教學效果不好。由于案例質量較差,案例教學的過程完全由教師主導,學生很少參與到案例的討論,難以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案例教學法提升學生操作能力的功能并未發揮出來。
(二)情景教學法中。一是情景設定不易把握,一個具體的情景涉及發生時間、難度、法律知識跨度等問題,各個方面均需兼顧,又要適合教學需要,現實難免顧了東頭顧不了西頭;二是參與人受限制。從情景設定的情況來看,除非重大復雜的案件,一個真實的案件所涉及的參與人往往不過數十人,太復雜的案件將導致不可預期的因素增加,因而影響情景教學的順利進行;三是時間長度受限制。一場情景教學從籌劃、準備到開始往往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由于受課時限制,任課教師在一門課程中也不可能多次使用這種教學方法;四是授課成本過高。為使學生充分體驗真正開庭的感受,增強模擬法庭的預期效果,在場景條件上,就要考慮模擬法庭的場景布置、硬件配備;行政執法演練或模擬法庭審判結束后,為使教學效果更好教師可以邀請勞動執法人員、法官或律師對情景教學進行點評。這就需要學校與相關單位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還需要一定的配套經費作保證,這些都直接影響社會教學法能否得以進行及其實施效果。
(三)社會教學法中。一是學校教學安排和調查單位接收參觀、實習的時間不能一致的沖突時時存在;二是教學成本過高,不管是帶領學生去參觀、學習還是要請合作單位座談、授課都需要交通費、餐飲費、講課費等一系列的配套經費作保證,對于現在經費上捉襟見肘的中小高校是很難保證的。
“教無定法、教必有法”,其實每一種教學方法都有它的優缺點,我們進行改革的途徑就是要改進老辦法,尋找新方法,并能夠找到它們的優勢,并在勞動法課程的教學中正確、充分地加以利用。在教學實踐中我們不必拘泥于是用傳統方法還是用新方法,而是要按照學生特點、自己的教學風格和每種教學方法的優勢綜合使用。
(一)改進傳統講授教學法。很多人給他貼上了“填鴨式”的標簽,頗受質疑和詬病。事實上,從人類文明的歷史進程來看,講授法是人類傳承文明、保持文化傳統的基本方式,其并不等同于機械灌輸。在眾多的教學方法中,課堂講授法是應用最為廣泛的一種方法,它在教學方法中起主導作用,上述改革都是在原有傳統教學方法的基礎上增加的新的輔助性的教學手段。幾種方法都不能完全代替傳統的講授式的教學方法,也都離不開課堂講授法。應當說,講授法的許多“缺陷”并非該方法本身所固有的,而往往是由于人們應用不當或由于材料本身問題造成的。為了發揮課堂講授法的優勢,避免其消極的作用,要求我們在勞動法教學中科學地穿插上述提到的改革方式,提高講授效果。
我于6月18日到教務處工作,并被聘任為教務處處長。一年半來,自己努力用一個共產黨員的標準和處長的職責嚴格要求自己,重視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以及高等教育教學管理知識方面的學習,特別是通過參加省教工委舉辦的中青年干部學習班及院、處組織的十五大報告的學習,使自己的政策理論水平有了顯著提高,尤其對深化教育教學改革,面向新世紀的高等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有了新的認識。在注重提高自身素質的同時,積極創造條件,采用多種方式,在處內逐步形成講學習、講團結、講正氣的氛圍。
工作方面:一年半來,教務處除了做好日常教學管理工作外,比較順利地完成了以下幾項較有影響的工作:
(一)本科教學水平評價工作。在全院上下支持配合下,自評工作小組加班加點,持續奮戰了三個月(含整個署期),完成了2.6萬字的自評報告,10萬字的自評報告分項附件,23卷背景材料和23塊評估展板。該項工作得到了司法部評估專家的一致好評,受到了學院的表彰。
(二)院自評過程中,在原工作的基礎上組織完成了30門課程大綱和35門課題庫建設;籌備召開了院專業建設工作會議(年9月)。評估結束后于年3月拿出了院本科教學整改意見。
(三)試行全學分制。年3月份以來做了大量的調研論證等籌備工作,制定出《學分制學籍管理試行辦法》、《學分制課程修讀辦法》等,建立了微機選課系統,比較順利地在97級法學系試行了全學分制,在調動教與學兩個方面的積極性上產生了積極的效應。
(四)在堅持“聽、評、幫、獎”教學檢查評比活動的基礎上,本學期組織了中青年教師課堂教學基本功大競賽,在全院教師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對提高我院教學質量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