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勞務公司合同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夜,不少企業為減少人力成本未雨綢繆,突擊把一些老員工改為勞務派遣成為他們的主要“策略”之一。與此同時,各大勞務派遣公司也迎來了“黃金期”。“近期,主動找上門尋求合作的用人單位增加了40%以上。”一家人力資源公司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隨著新法實施臨近,越來越多用人單位主動上門尋求合作。
在這種“轉包”的過程中,一系列諸如“工齡清零”的手段在不斷發生,部分勞動者的權益因此而受損。有關專家指出,勞務派遣并非低價用工代名詞,隨著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勞務遣用工同樣將受到法律的規范。
勞務工群體年年擴容
上海勞務派遣人數增速超全球平均水平
截至2004年的數據顯示,上海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已“租賃”派遣人才逾21萬,且近年來每年保持著35%以上的增長率,發展速度超過全球平均水平。統計資料還顯示,去年全年上海市人才中介業的銷售總額為97.2億元,派遣帶來的銷售額達到78億元,約占80%以上。
對于這個數字,不少派遣機構內部人士認為還是偏低。一位資深派遣公司的負責人認為,上海勞務派遣的人數“在80萬以上”。
各位領導、同志們: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們在這里隆重召開建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二○○五年度勞務工作表彰大會。首先,請允許我代表公司做勞務工作報告,并向前來參加表彰大會的建工集團領導表示熱烈歡迎!向關心和支持勞務工作的上級各有關部門及公司機關處室、各分公司、項目表示衷心的感謝!向被評出的先進勞務基地、先進勞務企業、先進作業隊和先進個人表示祝賀!向參與公司項目施工的全體外用職工道一聲“你們辛苦了”!
過去的一年,是公司進一步推進企業改制,積極迎對建筑市場的競爭與挑戰,努力化解經營風險,外拓市場,內抓成本的關鍵之年,雖然我們經歷了國家金融政策的調控,建筑市場房建工程趨減,工程任務不足的困境。目前,企業的發展遇到一些困難,但是在全體員工的努力下克服重重的困難,實現經營產值億元,各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勞務管理工作
改革勞務管理方式,培育勞務市場,規范勞務用工行為,完善勞務市場機制。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勞務市場,充分的發揮各省勞務基地在勞務市場中的調劑作用,展現各勞務企業、作業隊的優勢和在施工生產的重要作用,公司為此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針對勞務管理工作制定了《勞務管理辦法》等三個具有強制性的文件,把勞務管理工作列入到公司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并且已經成為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一個重要環節。
今年,勞務公司在勞務用工上采取市場準入制、勞務分包招投標制等管理模式,在勞務層內部引入競爭機制,協調配合好分公司項目部做好外用工的管理和調配工作,保證了各施工項目工程的順利進行。勞務分公司在工作中,一是積極執行公司的勞務政策,建立勞務市場準入制,對新開工的項目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二是積極調配勞動力,協調各專業工種配合項目施工生產。三是辦理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內容摘要】現行法律法規限定了勞務派遣的“三性”工作崗位以及用工比例,彰顯了勞務派遣輔助性用工的特征,但忽略了用工的靈活性,以致勞務派遣用工實踐與立法規定出現偏差,甚至有的與立法本意相悖。在當前保就業居于首要位置的宏觀政策背景下,應堅持目標導向原則,從立法、執法、守法多管齊下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著力構建促進企業發展和勞動者權益保障相結合、實現勞資雙贏的勞務派遣用工機制。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勞務外包;誠信體系
依據相關的規定,對于企業用工而言,勞動合同是一種較為常見的形式,勞務派遣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輔助的作用,通常從事一些具有臨時性質的工作。自從《勞動合同法》首次將勞務派遣用工定義為一種新型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既有利處,也存在弊端。在當前中央“六穩”、“六保”政策將就業放在首要位置的宏觀背景下,如何在提高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與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之間尋求平衡,進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應成為專家學者以及企事業單位重點研究的課題。
一、勞務派遣用工的法律規定
(一)勞務派遣的合法化歷程。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在19世紀初在美國誕生,并在美國國內的一家公司開始投入使用。在第85屆國際勞工大會上得到國際上的一致認可。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在我國發展歷程相對短暫,在20世紀初得到發展,在國內經濟體制的改革下,下崗待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大量增加,在靈活就業趨勢下,誕生了很多較為靈活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最具有代表性。2007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二節專門將勞務派遣納入法律規制范疇,后續國家又多個相應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目前我國勞務派遣用工基本涵蓋了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民營企業等各類單位。
(二)勞務派遣的法律特征。勞務派遣實質上就是勞務公司與應聘者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勞務公司將求職者安排到用人單位進行工作,用人單位根據有關的用工合同及薪資標準向勞務公司發放勞務費用的一種形式。與勞動合同制用工不同,勞務派遣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體方面,勞務派遣涉及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三方法律關系。在這三方之間,勞務公司負責向用人單位安排工作者,并與用人單位簽訂有關的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擁有同等的權利是雙方之間依據相關的勞務協議及用工需求對派遣崗位、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等進行約定;在生產過程中,用人單位能安排被派遣者從事不同工作,并對其進行相關管理,但是用人單位與被派遣者之間不具備勞務關系,即勞務派遣中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是相分離的。2.用工范圍及用工比例受到限制。《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三性”工作崗位上實施。2014年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實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將勞務派遣用工的數量進行嚴格的控制,具體指的是被派遣勞動者數量必須小于企業用工總量的10%(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3.勞務派遣人員權益需要勞務公司及用人單位的共同維護。《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用工單位在用工期間,若違反相關規定,對勞動者造成損害,勞務公司及用人單位需要對其進行賠償。該規定有利于督促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規定,體現了雇傭與使用兩個主體之間義務和責任相對應的原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務公司或者用工單位與被派遣者發生爭議的,勞務公司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的規定,為用工單位在實體上承擔連帶責任奠定了程序上的基礎。4.勞務派遣人員職務行為引起的侵權責任由用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勞務派遣單位(也就是其用人單位)承擔過錯責任。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者因在工作中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公司有過錯的,應承擔有關的責任。”
近幾年我區機關后勤改革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為進一步鞏固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結合現階段我區機關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實際情況,現就有關辦法明確如下。
一、本辦法適用范圍
區級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以及區財政撥款行政、事業單位。
二、機關允許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崗位
1、A類:從社會招聘的大專以上學歷,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從事與機關在編工作人員相似工作的人員;
2、B類:城管協管員;
1關于勞務派遣用工超越“三性”崗位問題
1.1立法環境
不是強行性規范,不屬于公法性質的勞動基準。在此法條下,勞務派遣用工超越“三性”崗位,你可以指斥它濫用,但該行為不違法。
1.2經濟根源
從“理性經濟人”的趨利性分析,勞務派遣超越“三性”崗位,一定是對勞動力供需的強勢一方———需方有利。為了避免空談,抓住主線,必須結合“勞務派遣用工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這一國情來討論。為什么勞務派遣在國外只是“星星之火”,引入中國后(特別是勞動合同法予以認可之后)呈燎原之勢?為什么總體上系抑制勞動者權益的勞務派遣制恰恰集中在國有單位,而不是資方更為強勢的民營經濟?這說明勞務派遣與當前國有單位復雜而微妙的利益格局一拍即合,甚至有相見恨晚之感。
2勞動合同法修改與勞務派遣制度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