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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技術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立法技術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立法技術

          刑事立法技術

          刑事立法技術,泛指國家制定刑事法律條文所采取的方法和技能。刑事立法的技術,體現出人們對刑事法律完善的形式追求。同時,技術所體現的形式完美,在許多時候有助于實現刑事法律的實在價值。所以,對完善現行刑事立法所進行的思辯,如缺少技術分析這一環節就無法最公允最全面地作出回答。結合立法技術的一般理論,我們以如下幾個方面作為標準,對我國現行刑事立法技術加以簡要反思:(一)空間廣度、(二)時間跨度、(三)規范精度、(四)均衡量度、(五)適時程度、(六……

          一、空間:維廣度

          刑事立法技術的空間維度,指刑法制定過程中所觸及的領域范圍。一般而言,刑法作為一種最有力的社會控制手段,具有民事處罰、行政處罰乃至道義懲罰等社會調控機制之后盾的性質,所以,它所涉及的面極為廣泛。假若刑法不能觸及某一社會領域,那么在該領域肯定會發生較大的混亂局面。以劫持航空器罪為例,當航空器沒有出現時,自然談不上對它加以規制;而當社會發展到相當程度,航空器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時,這就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空間,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屢演不絕,因而,刑法就由此開辟了一個新領域。

          刑事立法技術空間維廣,通俗地說就在于刑法空間要不斷拓展,達到與社會生活領域要求一致的程度。它體現著犯罪化的領域和空間。犯罪化和非犯罪化是兩種互相沖突的刑事政策思潮。目前在國外,反對犯罪化的浪頭很高,但是,根據我國社會現實生活的實際和目前我國刑事立法的現狀,犯罪化和非犯罪化都有其必要性,所以,“我國新刑法典的創制,應該循著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雙向思路進行,但著重犯罪化。”(注:馬克昌、李希慧:《完善刑法典的兩個問題》,馬克昌、丁慕英主編:《刑法的修改與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7頁。)這種觀點在刑法典修訂中得到了充分體現。修訂刑法典新增罪名約有100個左右,如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同時,由于條文更為準確,并取消了類推,廢除了口袋罪,所以在這些方面縮減了刑法的適用面。不過從總體上講,刑法的適用空間擴大了。修訂刑法的這種作法值得肯定。

          但是,刑法技術的空間維度并不充分,一些應該而且可以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沒有被犯罪化,如期貨交易中的犯罪,早就有學者對此提出立法主張(注:彭真明:《期貨犯罪立法若干問題探討》,《中國法學》1995年第4期。),但刑法典修訂中對此熟視無睹。是不是說期貨交易中不存在嚴重危害行為呢?否,看看1999年12月25日由最高立法機關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不用過多加以解釋就可有所感悟。

          刑法技術空間拓展不力的原因在于,我們將刑法適用面與刑法疏密度搞混淆了,將刑罰輕重與刑法疏密也搞混淆了。刑法適用面的廣度并不必然表現為刑法條文的增加,但是就某一具體范圍而言,刑法適用面固定,假若刑法粗疏,那么其范圍就大;假若刑法條文嚴密,那么其范圍就小。如用精密的條文作空間廣度拓展的努力,其廣泛恐怕只能依賴于條文的增加了。而我們提倡犯罪化過程的要旨在于:宏觀上拓展刑法空間,但不表明刑法對該空間事務要面面俱到。另一方面,刑法疏密與刑罰輕重是不同的概念,是在嚴與不嚴或厲與不厲之間作出選擇。科學的做法,當然是嚴;人道的作法,必然是不厲,嚴而不厲的刑事立法技術,恐怕是我們所面臨的最佳選擇,惟其如此,刑法才得以確保社會的安全、秩序,并不背逆人權的保障。不過,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刑法永遠不可能從社會得到滿意的答案,它總存在缺漏,這是一種殘缺的美。然而正是這種美的存在,才激發我們在技術上不斷創新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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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備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立法的相關措施

          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實踐環節中存在著鑒定物證流轉環節隨意性較強的問題,這是因為缺乏相應的標準化規定和法律監督程度所造成的。例如一些案件的現場證物送檢人員沒有按照相關的規定將案件材料進行嚴格的包裝,使之在運送的過程中出現破損和遺漏;材料鑒定單位,務必要將偵查人員移交的鑒定材料進行及時的登記,避免出現漏記的情況;鑒定的材料的保管,有著明文規定,必須根據材料的理性特征,使用相對應的技術手段來進行保管。

          具體解析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現存的問題

          (一)缺乏相關的法律條文及規定

          對案件材料進行鑒定時,沒有按照相關的法律程序來進行,這一行為以及最終的鑒定結果,是沒有任何法律效應的,應將這一行為進行否定,或者及時進行補充和改正,以上描述我們將其定義為違反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的程序性法律規定后果。有很多行為都在《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以及《鑒定規則》中被注明是禁止發生的,一方面要通過實體法進行禁止,另一方面從訴訟程序意義角度予進行否定。當刑事科學技術人員對于案件材料進行鑒定時,必須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及時已經出現了違反相關規定的鑒定方法,但上述問題而給鑒定工作導致的不利影響并沒有制定相關的法律規范和救濟性的措施。

          (二)程序中法律監督的不足之處

          對于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中的偵查活動和行為,我國已頒布并實施了《刑事訴訟法》,基于偵查活動特點,做出以下規定:第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的鑒定工作往往是非公開的,所以在偵查活動中偵查行為只有少部分是可以直接對見證人開放的,而見證人或者被搜查人員及其家屬,對于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搜索、物證、書證的扣壓過程,法律尚未允許其可以行使監督權,當事人和其代表通常情況下也是沒有鑒定在場權的。第二,鑒定活動進行過程中有關見證人的見證制度在現行法律中也沒有做出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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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立法形式民主探討論文

          內容提要:立法民主包括了立法實質民主和形式民主。面對日益發展的計算機網絡對我國立法的影響逐漸擴大,網絡在立法形式民主方面同樣有著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關鍵詞:網絡立法形式民主

          一、立法形式民主

          在現代社會中,民主主要是指一種社會生活狀態,與國家形式和政治制度相聯。“其精神內涵和基本要求就是實行立法民主,即立法只有體現民情和順應民意才具有合法性基礎和正當性前提,人民是立法真正意義上的原動力,一切立法權屬于人民而且源于人民[1]。”要體現民情和順應民意,要體現立法權源于人民并歸屬于人民,就需要立法民主的存在,因此立法民主成為保障人民主權的基礎之一。而立法民主包括了立法的實質民主和形式民主。立法形式民主指立法的民主化,即“人民通過怎樣的形式行使立法權并在所立之法中表達意愿和實現民權,立法者怎樣在立法過程中貫注人民民主的精神和實踐立法民主的思想”[2]。形式民主是實質民主的載體,是立法民主的運作方式及外部形態,形式民主是實現立法民主的保障。

          立法形式民主需要通過各種手段實現,互聯網絡的出現為公民參與立法過程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方式。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05年7月底的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中國的網民已經達到了1.03億。換句話說,每13個中國人中就有一個人是網民。網絡對我國立法形式民主的影響也顯現出來。

          二、網絡對立法形式民主的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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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立法民法典探討論文

          內容摘要:民法典,尤其是博大精深,卷帙浩繁的民法典,是現代商品經濟與法律文明和諧結合的精美產物。同時,民法典對于商

          民法典,尤其是博大精深,卷帙浩繁的民法典,是現代商品經濟與法律文明和諧結合的精美產物。同時,民法典對于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法律文明的演進又起著極其偉大且難以代替的推動作用。縱觀歷史長河,人類經濟與文化的典型發展階段無不屹立著一座記載這一歷史變遷的豐碑,這座豐碑就是民法典。從羅馬法到法國民法典再到德國民法典,這一演繹過程同時也意味著:簡單商品經濟-自由市場經濟-發達市場經濟。我們還可以列數出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奧地利民法典等等。它們在世界法制史中是那樣的卓爾不群,熠熠生輝民法典,同樣是近現代中國人的企求和向往,同樣是當代中國法制進程中的必由之道。我們回首近十余年的共和國民事立法進程,會欣慰地發現:我國的民事立法的確有令人振奮的進步和收獲。以《民法通則》為中樞,以民事單行基本法為主干,以眾多民事條例,細則為支脈,輔之以一定數量的司法解釋,這,便是我國民事立法現狀的輪廓,也是我國現階段民事立法的基本。特征。我們認為:我國民事立法的這:一格局和特征是基本符合20世紀80年代中國經濟,政治、文化處于激濁揚清的歷史變遷時期的實際情況,基本適應以改革為主題的階段性社會發展的要求。客觀地說,它既沒有不切實際的超前,也沒有過于保守的滯后,大體反映了立法之于國情的依賴性與反作用性,因而基本上是成功的;它極廣泛,深刻地影響著我國經濟,政治,文化的演進過程,使我國的民法學理論研究也隨之跨上了一個新的臺階,使我國民事立法技術在探索中不斷提高,使得統一民法典的制定成為水到渠成,瓜熱蒂落之事。

          一、民法典-不應再是設想

          民法典必須盡快出臺的決定性因素是我國已經深刻變化了的經濟生活關系。“民法準則不過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經濟生活條件”。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只反映了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我國社會經濟生活狀況。我們認為,改革發展到今天,我國的經濟,政治,文化諸方面均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正是這種變化成就了制定統一民法典的時機。

          第一,自《民法通則》頒布以來,我國經濟關系變化頗巨,改革的不斷推進已帶來了經濟結構的深層次變化。舉凡私營經濟的蓬勃發展、經濟聯營與各類合伙的大量涌現。土地有償使用與出租制度的正式確立,證券市場的初步發育,企業兼并與產權轉讓的方興未艾,居間與制,度的廣泛運用,動產質押與不動產抵押的始顯身份制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穩步推進,價格雙軌制的手,逐步隱退等等無—不傳遞著商品經濟向縱深發展的信息。尤其是今天當我們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目標后,我們完全可以相信,今后,我國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和市場體系將有更大程度的發展和創新。面對如此變化了并且將繼續深刻變化的經濟關系,原有的民事立法包括《民法通則》顯然已力不從心,鞭長莫及。不僅如此;社會關系的發展一旦突破了現行法律的調整范疇,創設法律的初衷就難以如愿,而且極容易反變為束縛社會發展的不利因素。社會愈發展,這種反映就會愈明顯。只有及時喘IJ定適應這一經濟關系變革需要的民法典,才能使民事立法更好地服務于我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才能使民法這一最主要,最直接的規范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同時,伴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人格尊嚴、權利價值、局部利益等進一步得到承認與尊重,以人格,身份為內容的人身關系將愈益豐富,愈益重要。而現有民事立法在這方面的規定較之財產關系顯得更為零散和粗糙,迫切需要更完善,更科學的立法。

          第二,10余年來的民事立法實踐為民法典的制定創造了立法技術方面的條件。全國人大頒布的近20個民事單行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及其授權的各部,委頒布的近百個。民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近10個司法解釋,為立法機關從事大規模的民法典創制工作提供了充分的信心和豐富的經驗,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立法機關能夠依賴其日趨成熟的立法心態,立法技術,立法手段,立法經驗去勝任民法典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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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商務立法原則

          關鍵字:電子商務立法;思路選擇;法律地位;基本原則

          摘要:縱觀全球電子商務的立法,可以說它是當今世界立法的重點所在。我國電子商務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在電子商務的技術方面與發達國家沒有太大差距,但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工作卻相對滯后,這使得我國電子商務交易處于自發的、無序發展的狀態。傳統的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容易造成國家法律、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的沖突,這些都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也不利于我國在高新技術領域的競爭。為此,應盡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

          關鍵字:電子商務立法;思路選擇;法律地位;基本原則

          0引言

          當前,互聯網和電子商務中面臨的眾多法律問題,包括幾個世紀以來法律上的爭論,都開始得到重視,權利和自由在新的環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個人都在互聯網上呼吁言論自由和保護個人隱私等等,電子商務使得傳統商務所適用的法規、政策受到挑戰。

          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多,如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域名、專利、稅收、法律適用、隱私權、安全保密和電子合同的訂立、網上支付等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電子商務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正在變得越來越清晰。建立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是網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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