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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體系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立法體系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立法體系論文

          循環經濟的立法體系的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立法體系

          [論文摘要]循環經濟是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探討了企業、政府和社會公眾在發展循環經濟過程中的努力途徑,并對我國完善循環經濟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一些思路。

          一、以憲法為核心理念,構建循環經濟立法體系

          一個國家的法是由憲法和一系列位階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組成的一個統一體系。憲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而制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普通法律依據憲法的規定、原則及精神進行具體化,成為社會實際生活的具體規范。國家立法機關在制定普通法律時,必須以憲法為依據。普通法律的規定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在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公民對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的理解與要求越來越高。目前,環境權已得到越來越多的人們的認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把環境權寫入《憲法》,國際社會以及一些國家開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釋的方式對環境權加以確認,立志于使環境權從應有權利向法定權利的轉化。如法國政府內閣會議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過了關于《環境憲章》的憲法草案。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國第九次修正案規定“不得因本憲法列舉某些權利,而認為人民保有的其他權利被否定或被貶低。”“憲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認為是包含公眾免受不合理的環境質量降級的權利。”從上述不難看出,循環經濟所體現的宗旨,在憲法中是有切實的依據的。同時,在制定關于循環經濟發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時,必須依據憲法的規定、原則及精神制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二、借鑒國外循環經濟的立法模式,構建我國的循環經濟立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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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體系創新

          一、我國稅法體系存在的問題

          分析、研究我國現行稅法體系,可以看出以下問題:

          第一,形式結構問題。在構成稅法體系的形式結構方面,稅收法律未占主體地位,占主體地位的是稅收行政法規。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稅法的構成要素等必須且只能由代表民意的國家立法機關以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法規只是在法律的約束下對法律規定的事項進行補充、細化和說明。如果以稅收行政法規代替稅收法律,則作為稅收利益的最終獲得者同時又是國家職能的履行者的政府,有可能會利用立法不合理地擴大其稅收權利從而加重公眾稅收負擔。而且,這種既作運動員、又作裁判員的操作方式也不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同時,考察世界各國稅收立法狀況,大多數國家都是以稅收法律為主、稅收行政法規為輔。因此,目前我國這種以稅收行政法規為主、稅收法律為輔的現狀,與國際慣例是不符的,也與稅收法定原則相悖。此外,現行僅有的三部稅收法律的地位也存在問題。根據我國現行立法體制,基本法律由全國人大制定,其他一般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姑不論稅收法律是否應當是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只是作為對同一對象進行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的兩個稅種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其地位無論如何應當是平等的,理論上它們應當出自同一立法部門,但事實上,兩個稅種法出自全國人大,《稅收征收管理法》卻出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我們因此能得出結論說兩個稅種法是基本法律而《稅收征收管理法》是一般法律嗎?稅收法律自身問題由此顯現。

          第二,內容結構問題。現行稅法體系的法規范內容不完整,層次不清。理論上,一個完善的稅法體系,其規范內容應當涵蓋有關稅收的各個方面,并應當形成不同的效力層級[⑥].具體講,在縱的方面,有關稅收的規定應當在國家憲法、稅收基本法(或稅法通則)、各個稅種法、稅收行政法規和稅收規章之間形成效力遞減關系。其中,國家憲法規定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如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等;稅收基本法(或稅法通則)以國家憲法為依據,規定國家稅收政策和稅收基本制度以及稅法的基本問題,;各個稅種法在稅收基本法的統帥下,規定相關稅種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減免稅等具體問題;稅收行政法規負責對稅種法的解釋和說明,規章規定稅收征管中的具體問題。在橫的方面,主要是在憲法和稅收基本法之下,針對每個稅種都應當有完善的法律規定,不應當存在厚此薄彼的情況。但審

          視我國稅法體系,雖然其規范內容也形成了一定的效力層級,但該效力層級存在紊亂,各層級應當規范的內容存在缺失:(1)第一層級上,憲法中有關稅收的內容過于簡單,僅強調公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2)第二層級缺乏稅收基本法(或稅法通則)的統一和協調。(3)處于第三層級的稅種法有待加強。根據現行稅制原本應當有23個稅種法,但目前僅有《個人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4)現行稅收行政法規的層次出現分化。由于稅收授權立法的存在[⑦],根據授權立法制定的稅種條例或暫行條例依法應與法律處于同一層次,而根據稅收法律制定的實施細則應處于次法律層次,因此,現行稅收行政法規并不處于同一效力層級。

          第三,立法技術問題。這里主要是指稅法體系的內部表達問題,即構成稅法體系的各類稅法形式本身的表達及相互之間的關系表達問題。概括起來,這些問題主要是:(1)名稱混亂。現行各類單行稅法使用的名稱主要有法、決定、條例、細則、規定、辦法、通知等十余種,有的同類名稱還有多種表達方法,如規定、暫行規定、若干規定,辦法、實施辦法、暫行辦法等。這些名稱既多且雜,從字面上很難判斷出它們的立法主體及其效力等級。有時名稱相同的,立法主體或效力等級卻不同;有時立法主體或效力等級相同的,名稱卻又有很大差異。由此不僅影響稅法的適用,同時也影響稅法體系的統一和協調發展。(2)內容表達不規范。這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稅法的非規范性內容上[⑧],如立法主體、時間效力、立法依據、宗旨、原則、適用范圍等,有些稅法應該規定卻沒有規定;有些雖然規定了,但相互之間卻存在很大差異,缺乏統一的標準。如全國人大通過的兩個稅種法就缺乏立法依據、宗旨和原則的規定,而且對各自正式施行時間的表述方法也不相同。此外,無論是規范性內容還是非規范性內容,在具體稅法中的排列、組合也存在著不統一和不協調。(3)缺乏系統化。現行稅法體系中較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有七、八十件之多,由于這些文件是不同國家機關在不同時期制定,不僅形式多樣,生效時間參差不齊,而且彼此在內容、程序及其它方面也存在著許多不統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堆集一起,顯得龐雜、零亂,缺乏系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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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體系完善

          「摘要」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后形成的。它在形式結構、內容結構和立法技術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本文進行了法理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稅法體系的主要措施。

          「關鍵詞」稅法;稅法體系;完善措施

          「正文」

          稅法體系是由不同形式的稅法規范所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②].在這個整體內部,不同形式的稅法規范分別有著不同的效力等級,因此,在某種程度上,稅法體系也可以說是稅法效力等級體系。根據現代稅法的一般理論,稅法應是由代表民意的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③],即稅收法律,因此,一個完善的稅法體系應當表現為以稅收法律為主體的、層次分明、內容完整統一的金字塔結構,位于該結構最上層的是具有最高效力的稅收憲法,中間層的是以憲法為依據的稅收基本法或有關稅收方面的基本規定,位于基底層的是數量較大的單行稅種法或有關各個稅種的具體規定。以此理論為指導,審視、分析我國現行稅法,將有助于完善我國的稅法體系,從而推動我國稅收法制的健康發展。

          一、我國稅法體系的現狀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此之前,雖然曾經進行過數次稅制改革,且每次稅制改革都伴隨著稅法體系的長足發展,但真正比較規模、比較健全的稅法體系卻是1994年稅制改革后的結果,它比較全面地反映了我國稅法體系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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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當前我國現狀中的司法公正認識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治;司法;司法公正

          [論文摘要]司法是法治的維護者,司法的公正與否直接關系到法治得到維護和實現的程度。目前,影響司法公正的主要是立法、審判和管理等制度方面的因素。要促進和實現司法公正,應完善立法,逐步實現司法獨立、確立司法權威,完善司法監督體系。

          一、法治與司法公正的內涵

          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后,理論界對法治的理論研究頗多。一般認為法治應具有如下內涵:①有普遍的法律;②法律為公眾知曉;③法律可預期;④法律明確;⑤法律無內在矛盾;⑥法律可循;⑦法律穩定;⑧法律高于政府;⑨司法具有權威;⑩司法公正。從此內涵來看,法治應是指一種社會秩序狀態。在這種秩序下,社會秩序由法律創設,創設該秩序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公眾知曉、可預期、明確性、無內在矛盾、可循性和穩定性的特點;參與社會生活的各主體(包括政府、社團、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服從法律所創設的秩序,并以法律作為其行為的最高準則。即法治就是一種社會各主體自覺服從法律所創設的秩序,并以法律作為最高行為準則的社會秩序狀態。司法之于法治的作用,在于對法律的公正性、各主體是否遵守法律秩序作出評判,并對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作出必要的制裁。司法對法律公正性的評判,目的在于促進法律秩序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旨在促進各主體對法律秩序的遵守,防止法律秩序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而重蹈人治的覆轍。歸根結底,司法是法治的維護者。公正即“公平正直”、“公平正義”。司法公正作為公正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則是對司法行為是否“公平正直”,司法結果、司法過程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要求的評價。從法律評價角度看,司法公正與否主要有兩項標準:一是程序合法;二是實體上適用法律正確。符合這兩項標準,則作為個案的司法過程就是公正的。

          總的來說,司法是法治的維護者,司法的公正程度直接關系到法治得到維護和實現的程度。從這個意義來說,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根本保障和核心內容。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判決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公正的司法不僅在于能夠懲惡揚善,化解糾紛,同時也是對人們遵紀守法的法治觀念和規則意識的教化,是對經濟活動當事人的誠信合法交易進行規制。而司法的不公正。枉法裁判,不僅侵害了涉案當事人合法權益,使他們產生對法律和規則的懷疑,同時也會影響民眾對法律的遵守和對法治的信仰,導致民眾規則意識的淡漠和法律虛無主義觀念的滋生,最終會損害法治的存在基礎。

          二、當前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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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體系完善措施

          「摘要」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后形成的。它在形式結構、內容結構和立法技術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本文進行了法理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稅法體系的主要措施。

          「關鍵詞」稅法;稅法體系;完善措施

          「正文」

          稅法體系是由不同形式的稅法規范所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②].在這個整體內部,不同形式的稅法規范分別有著不同的效力等級,因此,在某種程度上,稅法體系也可以說是稅法效力等級體系。根據現代稅法的一般理論,稅法應是由代表民意的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③],即稅收法律,因此,一個完善的稅法體系應當表現為以稅收法律為主體的、層次分明、內容完整統一的金字塔結構,位于該結構最上層的是具有最高效力的稅收憲法,中間層的是以憲法為依據的稅收基本法或有關稅收方面的基本規定,位于基底層的是數量較大的單行稅種法或有關各個稅種的具體規定。以此理論為指導,審視、分析我國現行稅法,將有助于完善我國的稅法體系,從而推動我國稅收法制的健康發展。

          一、我國稅法體系的現狀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此之前,雖然曾經進行過數次稅制改革,且每次稅制改革都伴隨著稅法體系的長足發展,但真正比較規模、比較健全的稅法體系卻是1994年稅制改革后的結果,它比較全面地反映了我國稅法體系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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