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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財產保險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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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財產保險論文

          一我國財產保險所得稅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1稅收征管和分享

          體制不均衡我國保險企業所得稅通常實行公司總部所在地匯總繳納、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并受當地稅務機關管理檢查的模式.這種管轄體制使得稅務部門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過程中,征收和管理極差分離.使得地方稅務機關并不重視稅收征管,造成稅收管理的疏忽,地方稅務機關玩忽職守、對稅源監督不利從而造成稅款流失的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地方政府不再分享外資保險公司所得稅,保險企業所得稅集中上繳中央國庫,地方政府沒有稅收分享,其利益減少,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其對保險企業經濟發展的關注,不利于保險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和長期發展.

          2成本不能完全扣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扣除費用、工資薪金和各項支出時,險企手續費和傭金支出稅前不能完全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手續費和傭金支出,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計算限額.傭金就是保險公司支付給保險營銷員的一部分成本.包括展業成本和營銷員勞務報酬.展業成本不作為公司稅前列支的項目,由營銷員承擔.營銷員是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展業成本并未從應稅成本中扣除.

          3準備金計提的相關規定

          不完善一般財產保險承保期限為一年,其收取保費的時間并不一定和會計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規定的第一天是一樣的,其取得保費的時間可以是一年中的任何一天,所以財產保險計算的年度就是收取保費的這一天到次年對應的一天.所以保險計提的數額、時間和歸屬,都將影響財產險公司當期的盈利.收取保費時間和稅款核算年度的不一樣,也給財產險公司稅前列支準備金造成一定的麻煩,年度會計結賬時,保費收入已經全部被確認,但實際上還有一些保險責任未到期,所以稅法上允許財產保險公司提取一定的準備金.當前我國關于準備金的稅前列支還有很多不足,主要體現在:

          3.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扣除問題財產險企業經營的性質區別于一般企業,它是屬于負債經營,業務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是財產險公司發生的實際成本,也不是其利潤的一部分,而是未賺保費的部分,因而在征稅時應以已賺保費(已賺保費=保費收入-分出保費-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為稅基,而不是以實際保費為稅基來計征所得稅.

          3.2未決賠款責任準備金的扣除問題稅法上對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IBNR)計提的規定是不合理的,容易造成財產險公司低估準備金而使公司利潤虛高,使得公司超額納稅,加重公司負擔.同時稅法對IBNR的計提也存在不合理之處,首先,以實際賠款支出為稅基有失妥當.在實踐中,財產險公司為了追求短期利潤,通常在一年最后一個季度以人為壓案或異常延遲立案的手段少記賠付支出,造成IBNR稅基較少.其次,8%的計提比例顯然偏低.根據2007年各家財產險公司財務報表計算,未決賠款準款準備金占賠款支出的比例非常高,幾乎達60%以上,甚至有些數倍于賠款支出,8%的IBNR的提取比例根本不能滿足保險公司準備金計提的需要,所以需要改進.

          3.3理賠費用準備金和保費不足準備金在稅法上存在漏洞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為已經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費用(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而提取的準備金.補提保費不足準備金是為了更加合理的確定財產險公司的實際利潤,并更加有效的填補了未來的風險損失.這兩種準備金在稅法上存在漏洞,稅法沒有確定這兩種準備金在稅前是否應該扣除問題.在國內有兩種觀點:第一,不允許稅前扣除.本著稅法優先原則,一切以稅法規定為主,稅法上并未規定理賠費用準備金和保費不足準備金應該是稅前扣除,所以主張不能稅前扣除.第二,可以稅前扣除.理賠費用準備金和保費不足準備金是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組成部分,符合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所以這兩種應當稅前扣除.因此,由于稅法上規定的偏差和漏洞,造成不同財產險公司對同一問題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使得財產險公司在以后納稅年度可能會遭遇到稅務風險,不利于財產險公司的長遠發展.

          3.4巨災準備金的提取比例不合理巨災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很低,甚至有些險種還不能提取巨災準備金,對巨災保險缺乏稅收優惠.我國是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尤其是近幾年來,08年的汶川地震、09年玉樹地震以及幾乎每年都發生的山體滑坡、泥石流、洪水、雪災等給我國經濟造成了巨大的損失,2010年我國各類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達達到5340億元,保險索賠款額僅約為150億美元,保險賠款率非常之低.

          二我國財產保險所得稅存在的問題的原因分析

          1根本原因政府職能問題

          政府間財權事權關系不穩定.我國政府間財權和事權一致存在相分離的問題,中央政府掌握大部分財權,而大部分事權卻集中在地方政府,稅收是組織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1994年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并未明確界定政府間事權和財權的劃分,因此中央政府掌握了稅收的財權,而地方政府只享受稅收征管權,沒有利益共享,這就造成了財產險稅收征管和分享機制的不平衡.

          2直接原因

          第一,財產險公司手續費支出和傭金支出的特殊性是造成財產險稅前成本費用不能完全扣除的主要原因,在財產險業中,手續費和傭金支出占了很大的比重,傭金支出是按點提,跟業務提成很相似,不同險種提取的比例不同,有4%、8%、16%不等,所以財產險業的傭金支出是比較高的,因此規定手續費和傭金支出稅前只是按一定的比例扣除.第二,準備金計提的問題.不同的扣除方法計算出的準備金的計提金額是不同的;準備金計提的時間與會計、稅法上確定的時間的不同,使得最后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項目也是不同的.

          三對我國財產保險所得稅改革的政策研究

          1嚴格稅收征管

          對于因為政府財權和事權不對稱所導致的稅收征管和分享不均衡的問題,要求明確政府間稅收收入權,保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相統一,一方面,適當的增加地方政府財產險征稅權,規范政府間稅收收入分配;另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規范政府間的財力轉移,實現政府間財產險稅收利益均等化.

          2調整成本扣除

          標準傭金包括展業成本和營銷員勞務報酬,前面我們已經分析了傭金成本稅前只能扣除一定的比例,主要是因為保險營銷員的傭金很高,但是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能作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是不合理的,保險營銷員是保險公司開展新業務的主要成員,現實情況下,展業成本是要保險營銷員自己承擔的,這一方面加重了營銷員的負擔,另一方面又挫傷營銷員的積極性,即不利于財產險公司拓展新業務,又不利于財險業的長期發展,所以在此建議將展業成本納入公司的營業成本,作為公司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3充分列支準備金現行的稅法

          規定財產保險公司提取各類準備金,并允許稅前扣除,巨災風險責任準備金一般在稅后利潤提取.

          3.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提首先,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以已賺保費為稅基,合理確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應稅范圍.其次,關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財產險公司可以采用1/24法或1/365法,我們在提取在提取準備金前先比較在這兩種方法下的提取準備金的大小,取大者,因為提取的準備金越多,其稅前扣除就越大,繳納的所得稅就越小.

          3.2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提建議稅法允許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稅前據實扣除,這樣我們才能根據科學有效的方法提取出與財產險公司實際需要相符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數額,避免財產險公司超額納稅.

          3.3完善理賠費用準備金和保費不足準備金根據理賠費用準備進和保費不足準備金稅法上存在的問題,建議盡快明確和完善稅法上關于理賠費用準備金和保費不足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規范財產險公司的管理經營.

          3.4給予巨災風險責任準備金一定的稅收優惠建議允許保險公司在稅前利潤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巨災風險責任準備金,并對承保巨災保險的險種免征稅收,如地震險、洪水險.這樣一方面分擔了財政負擔,一方面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減輕財產險公司承擔風險的損失,并鼓勵更過的保險公司參與到巨災險的承保中,這是一項有利于國計民生,并體現綜合國力的措施.

          3.5根據賠付情況提取準備金目前我國財產險公司賠付率還是比較高的,賠款支出隨著保費收入的增加也在逐年增長,針對這一情況,稅法有必要根據保險公司賠付的實際情況,將準備金的提取調整在賠付率比較高的年度,以滿足保險公司發展的需要.

          3.6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和預防性支出

          在充分列支準備金的基礎上,提高保險保障基金和預防性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提升財產險公司預防風險事故的能力,保證其長期健康有序發展.對財產險的一些符合政策支持、非營利性的險種的保險保障基金不計入公司總所得納稅,如火險、洪水險、抵押保證保險等.

          作者:宗志娟單位:阜陽師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