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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筆者從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謊稱出現保險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安全維護義務、如實告知的義務這四個方面,分析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法定解除事由。
關鍵詞:財產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事由
一、引言
雖然我國在的法律上對于投保人法定解除權做出了相關規定,但法律操作性不足,保險公司的實踐存在著較多的立法抽象概念。因此,筆者認為應明確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法定解除事由,完善財產保險合同的解除制度。
二、未能夠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其一,含義:《保險法》中的告知指的是在簽訂合同期間,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告知保險標的或重要情況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要求保險人對危險正確進行估計,繼而明確保險費率;同時還要求保險人并不需要對所有保險業務進行調查,繼而降低保險合同簽約成本,并普及保險活動。如果投保人并沒有如實告知關于保險標的實況,而保險人則能夠解除合同。但是保險人是否能夠解除合同,則要視情況而定[1]。其二,法律后果。針對違法告知義務,部分國家采用的是“無效主義”,但是中國、日本、德國以及美國采取的是“解約主義”。中國《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人擁有解除合同的權力,如果投保人故意違法如實告知義務,而保險人針對解除保險合同簽所出現的各類保險事件,并不需要承擔給付保險金或賠償等責任,也不需要退還投保人的保險費;而投保人因為自身過失,而違法了如實告知醫務,一旦發生了保險事件且造成嚴重影響,保險人針對解除保險合同前所出現的保險事件,并不需要承擔相應的給付保險金或賠償責任,而只需要退還保險費即可。
三、未能夠履行安全維護義務
其一,義務主體對象:根據中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安全維護義務的主體對象則是被保險人。這和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屬于同一人并不存在任何沖突。然而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并不屬于同一人,合同關系人在違法有關法定義務的情況下,保險人具有接觸合同的權力。根據保險合同的相對性基本原則,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夠享受保險合同上的有關權力,也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夠履行保險合同上的有關責任。因此,保險人并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但保險人自身的行為則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險合同安全存在著密切聯系的情況下,在法律上,保險人或保險合同受益人的行為則被看成投保人的行為,繼而使得保險人擁有解除合同的權力[2]。其二,履行義務的實質要求:如果保險人違法國家相關安全、消防、勞動保護以及生產操作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以及未能夠履行保險標的安全維護義務,保險人是否擁有解除合同的權力?筆者認為對于這一問題,并不能作出否定回答,理由如下:我國針對消防、生產操作、安全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做出了較多的法律規定,一旦這些法律規定未能夠納入至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將無法明確這些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在能夠清楚合同規定的情況下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及法律責任,并不可行。
四、謊稱出現保險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其一,謊稱出現了保險事故:部分法律研究人員認為,受益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謊稱出現了保險事件,和誠信原則不符,主觀惡意較為明顯,但是并沒有違法對價平衡原則,因此保險人并不具有合同解除權力。然而筆者認為,對價平衡原則只能夠作為部分財產合同的法定接觸事由的法律執行依據,并不能作為所有財產合同的法定接觸事由的基本立法依據,應將最大誠信原則視為我國《保險法》的立法依據,以及明確立法解除事由的基本依據。所以,謊稱出現保險事件行為雖然沒有違背對價平衡原則,然而卻和最大誠信原則相悖,保險人應有權解除財產保險合同[3]。其二,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受益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如果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而保險人則有權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受益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件,雖然并不具備欺詐保險金的目的,但是保險人還是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因為在保險立法中,在考慮防范道德危險的基礎上,還要充分考慮到所制定的合同規定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則即公平性原則。與此同時,合同受益者、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所制造的保險事件,促成了保險賠償責任的出現,且違反了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原則,保險人擁有解除合同的權力。
五、未能夠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根據中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一旦被保險人違反了“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的過程中,如果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屬于“危險增加”的范疇,那么保險人并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也有權解除合同,還要求投保人增加相應的保險費[4]。
六、結語
綜上,針對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法定接觸事由,應從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謊稱出現保險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安全維護義務、如實告知義務這四個反面入手,加以完善,確保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該履行的法定義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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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勇生.新<保險法>關于保險人合同解除權規定對壽險公司的影響[J].保險研究,2010,13(11):445-446.
[3]薛曉燕.論保險合同解除的不可抗辯原則[J].法制與社會,2010,10(25):314-315.
[4]徐衛東.堅守合同公平正義理念的成功立法實踐———試評200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J].法律適用,2010,11(08):523
作者:冀西 單位:中華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