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工傷保險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一工傷預防的資金和科技保障
1工傷預防的資金投入
德國工傷保險同業公會不但設有專門的機構進行工傷預防管理,而且對事故預防的投入也是逐年提高。工傷預防的資金支付可以用于有利于工傷預防的一切方面,包括培訓、事故預防規章的制定和出版相關的出版物、事故預防人員和物資的支出、用于應急救治的職業安全健康服務,等等。根據德國同業公會統計,德國工傷保險用于工傷預防的支出在10年前就已經超過了用于工傷賠償和急救的支出。在2004年全德國法定工傷保險125.29億歐元的總支出中,用于工傷賠償和急救的費用占6.8%,用于工傷預防費用則達7.1%。此后的十年間,德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結構一直保持了這樣的態勢:工傷預防費用在基金支出中一直占有最高的比例,高于賠償和急救費用。之所以將工傷預防置于首要地位,是因為工傷預防可以從根本上減少工傷救治、賠償和康復的費用,可以減少長期的傷殘待遇支付;勞動者也不會因為工傷或職業病退出勞動領域而繼續作為工傷保險受保者;保證了工傷保險供款和基金的充足性,達到了制度的良性循環,這是提高制度運行效率的治本之策。由此可見,德國工傷保險對工傷預防的重視,是源于對制度規律和制度根基的深刻認知,是源于對制度本質的把握。圖1反映了近三十年來德國法定工傷保險制度中工傷預防費用的支出趨勢,可以看出德國工傷預防的基金支付趨勢及其在制度中日益提升的地位。還應指出的是,工傷預防支出僅僅是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即同業公會用于工傷預防的費用支出,而對于同業公會的會員單位——企業而言,還必須依法采取工傷預防措施。而各用人單位用于工傷預防的支出通常都大于同業公會的支出。可見,德國工傷保險的制度效果并不是“上天的恩賜”,而是源于同業公會及用人單位對工傷預防“不計成本”的投入,而這都是建立在追求零工傷的建制理念之上。
2科研和制度執行力的保障
從法制建設到科學研發、從制度建設到環節落實,預防優先都具有充分的體現。除直接的工傷預防支出(包括企業安全檢查、職業安全咨詢、勞動者安全培訓等措施)外,同業公會還花巨資在工傷預防科學研究上,對職業安全標準與工傷預防科學研究的投入毫不吝惜。同業公會每年都撥出專門的資金用于勞動安全科學研究、勞動醫學服務、安全技術服務、企業管理咨詢等工傷預防工作。工傷保險同業公會有6家直屬的專門性職業安全研究機構,專門對職業安全標準、工作環境、人機工程等事關職業安全的每一領域進行研究。在同業公會的統一管理下,各機構的研究成果均能較好地直接服務于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實踐。每家機構的年科研經費都在2000多萬歐元以上,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較高的職業安全技術水平加深了德國工傷保險管理部門對職業傷害與工作性質之關系的認識,不但能夠為應保者提供必要的保障,更重要的是能夠將科學技術應用于工傷預防,達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之效。此外,為了實現工傷預防,法律還賦予同業公會在任何時候進入任何企業進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檢查的權利,這一舉措大大減少了企業的不安全行為。如德國《社會法典》第七編第一條明確規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采取一切適當的方法,防止工傷事故、職業病以及由于工作原因對健康造成的傷害,查明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保障在事故發生時采取有效的措施,減輕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導致的后果。圖2是近三十年的德國職業傷害發生趨勢,從中可以看出工傷預防工作所取得的顯著成效。由圖2可見,連年上升的工傷保險預防費用的直接產出是實現了職業傷害事故率的持續下降,減少了勞動者生命和健康的損失,其中的社會效益是無法用經濟指標衡量的。
二工傷康復的完善服務和充足資源與傷殘賠償相比
摘要: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段內或在規定的情況下,受到意外傷害或是由于職業特性導致短期或長期喪失勞動能力甚至死亡,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或社會得到物質幫助的一種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從屬于社會保險。而工傷認定作為得到工傷保險的前提,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的工傷認定工作還存在著需要的問題,阻礙了工傷保險的落實工作,因此,進行工傷認定工作的分析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社實踐意義。
關鍵詞:工傷認定;認定范圍;認定程序
一、工傷保險
作為社會保險的一種,具有很悠久的歷史。早在1884年德國就率先頒布了工傷保險的雛形——《勞工傷害保險法》。目前,全世界范圍內有164個國家建立和制定了工傷保險法律法規。我國從新中國成立后開始制定工傷保險法案,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已經屬于很全面、系統的法案,但是仍然存在漏洞,特別是在工傷認定方面,所以加強工行認定的研究具有很重大的實踐意義。
二、如何做出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工傷認定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做出的對勞動者因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進行確認的行為。在我國,工傷認定包括四個步驟,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申請人在規定可以申請的時間內向有關認定部門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第二,認定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判斷申請人的申請訴求是否正當合理。第三,認定機構受理申請人關于工傷認定的申請后,根據法律法規對傷害是不是屬于工傷進行審核。第四,認定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申請人做出認定或不認定的決定,同時出具書面通知。工傷認定有四種結果:認定工傷、視同工傷、不予認定工傷和不視同工傷。如果是前兩種認同結果,申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申請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是后兩種結果則不能申請工傷保險賠償。
一、費率浮動在工傷預防中的作用
近年來,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實踐表明,工傷保險費率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按期浮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一)有利于調動用人單位參保的積極性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通過申報工傷,依法獲得經濟補償和物質幫助,分散了生產事故風險,提高了承擔風險的能力;同時緩解了用人單位與遭遇工傷職工的利益沖突,減少了訴訟之累。
(二)有利于推動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
視安全生產情況浮動工傷保險費率,對工傷預防工作得好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逐步降低,不僅減輕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而且加強了用人單位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積極性;反之,則調高費率檔次。這種做法,有利于促進用人單位從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兩個方面綜合考慮,強化工傷預防意識,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工傷事故的減少,有效降低了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和工傷保險費的繳納額度,提高了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投入能力,形成工傷預防的良性循環機制。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康復,分散用人單位風險,根據省市的要求和部署,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宗旨,全面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重點將全縣事業單位和建筑施工、礦山等高風險企業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為工傷保險納入市級統籌奠定基礎,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全縣經濟快速發展。
二、工作目標
全縣各類用人單位參保率要達到80%以上;基金收繳率要達到90%上。
三、擴面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