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杠桿效應工傷保險論文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杠桿效應工傷保險論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杠桿效應工傷保險論文

          一、費率浮動在工傷預防中的作用

          近年來,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實踐表明,工傷保險費率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按期浮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一)有利于調動用人單位參保的積極性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通過申報工傷,依法獲得經濟補償和物質幫助,分散了生產事故風險,提高了承擔風險的能力;同時緩解了用人單位與遭遇工傷職工的利益沖突,減少了訴訟之累。

          (二)有利于推動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

          視安全生產情況浮動工傷保險費率,對工傷預防工作得好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逐步降低,不僅減輕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而且加強了用人單位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積極性;反之,則調高費率檔次。這種做法,有利于促進用人單位從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兩個方面綜合考慮,強化工傷預防意識,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工傷事故的減少,有效降低了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和工傷保險費的繳納額度,提高了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投入能力,形成工傷預防的良性循環機制。

          (三)有利于消沉工傷事故發生率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科學合理的實施,可以有效發揮經濟杠桿的撬動作用,推動用人單位減少職工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的頻率,及時排除各種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使得工傷預防工作永遠處于最佳狀態,事故發生率逐步降低。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的減少,有助于促進工傷保險工作的良性運轉,提高工傷保險應對特大工傷亡事故危害的能力,同時也有助于提升用人單位社會形象和職工安全感、歸屬感,形成勞動者維權、用人單位安全生產、化解工傷風險的“三贏”局面。在認真落實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合理正確地確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區別不同職業風險的各行業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系數,對促進用人單位工傷預防工作,提高用人單位化解工傷風險能力,具有重要的意義。實踐中,應當充分發揮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杠桿撬動作用,在保障工傷保險基金大范圍互劑的基礎上,及時建立費率浮動機制,要求工傷預防工作做得不夠好、工傷事故多發的用人單位多繳費;對安全預防工作做得好、工傷事故少的用人單位降低費率,調動其抓好安全生產和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二、實行浮動費率應堅持的原則

          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費率檔次確定后,社會保障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周期工傷保險費的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等,確定其在所屬行業的不同費率檔次中適用的費率檔次:一是用人單位一段時期內工傷事故發生率高于或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超出規定的合理范圍且有持續保持向上或向下的趨勢,應執行相應的浮動費率。二是向某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費,超過或低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行業支付合理水平,超出規定的合理范圍且有持續保持向上或向下的趨勢,應執行相應的浮動費率。三是用人單位對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不予整改,導致工傷事故發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實施更加嚴格的浮動費率。另外,對于以下四種情形應區別對待,必要時加征懲罰性保險費,提高用人單位風險成本,促使其積極參加社會保險,積極主動加強工傷預防工作:一是發生重大、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或形成巨額賠付費用的用人單位,應視其造成損失的程度,酌情提高費率;二是用人單位在勞動保護和事故預防方面不作為,導致職工職業安全形勢惡化的,酌情提高費率;三是無故不繳或欠繳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不實行費率向下浮動辦法,待足額繳清工傷保險費后再按正常運轉情況浮動;四是掩蓋、蒙蔽職工工傷亡事故事實,提供虛假證明資料,侵占工傷亡員工及親屬補償費用的用人單位,費率不能降低。

          三、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確定之建議

          依據新《工傷保險條例》,浮動費率是在實行差別費率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發生情況和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情況,決定提高費率、實行固定費率或降低費率。確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時,建議充分考慮工傷亡事故受理賠付率、工傷保險費收繳賠付率。

          (一)工傷亡事故受理賠付率

          借鑒德國相關立法,根據每個用人單位每年實際事故發生率及事故嚴重度,細分檔次、增減保險費,按工傷亡事故受理賠付率浮動費率。即以用人單位上年度發生工傷亡事故受理賠付人次與參保員工總額的比值估量該用人單位的工傷亡事故受理賠付率。建議工傷亡事故受理賠付率大于等于4‰的,提高費率;小于4‰且大于等于2‰的,實行固定費率;小于2‰的,降低費率。

          (二)工傷保險費收繳賠付率

          以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工資賠付額與工傷保險基金收繳額的比值,估量該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收繳賠付率。工傷保險收繳賠付率在50%以下的,細分檔次消沉相應費率;50%(含)~85%的,實行固定費率;85%(含)~100%的,適當提高費率;100%以上的,分別細分不同檔次,征收相應比率的懲罰性保險費。對3年內工傷保險費收繳賠付率有效降低的,在執行上述辦法的基礎上,適當降低浮動比率。必須注意,發揮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在工傷預防中的杠桿撬動效應,應當統籌考慮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補償待遇的承受能力、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的實際承受能力、社會保險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免造成基金赤字、參保單位流失或滯納現象,違背實施工傷保險制度的初衷。

          四、加強浮動費率管理

          浮動費率作為差別費率的一種技術手段,有效實施的前提是:全面掌握參保單位安全生產最初本底;準確判定其工傷事故風險在同行業或同類用人單位中的水平;經常性地對用人單位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狀況進行評估以確定其風險轉化情況。因此,工傷保險管理工作,應當在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一)加強對參保單位的監管

          社會保險稽核部門或勞動關系“三方組織”管理部門及其安全工程技術人員,應當定期深入參保單位,取得安全監督檢查部門的支持,對其“是否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是否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進行檢查,督促用人單位限期整改工傷事故隱患,將工傷事故的發生消滅在萌芽狀態,并對用人單位工傷預防工作進行階段性評估和改進程度評判。

          (二)制定工傷亡統計制度

          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嚴格的工傷亡統計制度,對職業傷害事故進行全面細致的分類和統計,以便為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精算提供最原始、最基本的依據。

          (三)完善動態信息庫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用人單位參保繳費、工傷費用支出、工傷亡事故賠償動態信息庫,加強調研測算,通過科學統計分析與對比,將費率浮動納入動態監控管理體系,確保對費率調整概率、調整重點進行定期核定。

          (四)建立長期基金預決算制度

          基金監管部門要建立長期基金支出預決算制度,確保基金支出在合理范圍和保障水平之內,并根據中長期支出預測,確定本統籌地區的費率浮動機制。

          (五)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在工傷保險基金中返還用人單位一定比例的專項經費,用于改善安全生產專項,實施工傷預防宣傳培訓,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從根本上降低工傷風險。

          五、結語

          對于工傷保險而言,費率浮動是一個有效的經濟杠桿。通過不斷細化風險分類和風險級別,增強費率浮動敏感性,充分發揮其杠桿撬動效應,激勵和約束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不斷健全和完善工傷保險“預防、康復、補償”三位一體模式,促進工傷保險事業可持續健康發展,是實施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終極目標。

          作者:寧高平 單位:唐山勞動技師學院